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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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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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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boxun.com/news/gb/pubvp/2012/06/201206202126.shtml
郑存柱:关于章子怡起诉博讯网站的举证责任分析
(博讯北京时间2012年6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章子怡正式就博讯网站刊登一些有关她的新闻而在洛杉矶的联邦法庭起诉博讯。
下面根据本人学习TORTS中有关诽谤的内容,给出该案的举证责任分析:
1、习惯法上的举证责任:
美国的法律是英美法系,因此,过去的案例对以后的相似法律具有约束力。根据习
惯法原则,被告有举证责任,证明相关言论是真实的。如果博讯的言论涉及的是一般的
普通人物而不是公众人物,那么博讯就必须证明自己的言论是真实的。 (博讯 boxun.
com)
2、公众人物的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是公众人物,比如政府高官或者是像章子怡这样的影星,那么美国的宪法
第一修正案规定,举证责任由原告来承担。本案中的章子怡因为是世界级的知名影星,
因此,她具有责任来证明博讯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At least where the
statement invol... 阅读全帖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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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诽谤(或民事侵权)的举证责任
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
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
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
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
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
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主
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
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
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就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
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
所散布内容是真实的,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
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看不懂的教众就无视好了,反正说什么也白说,等法庭宣判,当然法院也对教主无强制
力。
g***x
发帖数: 1587
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美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在病人
中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中国的医院要自己证明自己做对了一切事情才行。
就这样,往往还被病人无理讹去许多钱财。好像现在也向美国看齐,把举证责任转移到
病人一方。美国没有医闹,你不可能追打杀害医生,也不可能占领医院,警察就把你击
毙了。耗子打官司维护美国人民的权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是美国华人的楷模。
d*******i
发帖数: 472
4
来自主题: WorldNews版 - 拿美帝钱干坏事的举证责任在谁
某些人拿了美帝的赞助(也拿了其他人的赞助)
干预中国司法
参与中国选举
举证责任不在其他公民
其他人不用眼睁睁看着他拿着美元干坏事
他干这些事情的时候
应该主动声明自己拿过美帝的钱
就像网评员只要拿钱,发帖就死全家一样
如果有证据显示你拿了黑钱,发了黑贴,就该死全家
d***t
发帖数: 261
5
来自主题: WorldNews版 - 拿美帝钱干坏事的举证责任在谁
楼主拿了美帝的钱。
因为我没举证责任,所以你主动声明吧,要不死全家。
t******n
发帖数: 2939
6
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合集] 把方舟子推到法庭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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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veilleux (le merveilleux voyage) 于 (Sat Feb 4 04:07:35 2012, 美东) 提到:
10000个推测也只是推测,不构成任何一个证据。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和使用把控有严格
的证据法来规范,不像以方舟子带领的暴民那样以意淫和牵强附会为推断基础。
韩寒把这种争论规范化,引入一个裁判,非常好!(当然,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说,并
不鼓励任何事情都拿到法庭解决。不过我怀疑方舟子可能觉得言论自由无界限,可能脑
袋中没有诽谤这个概念,这样的官司有社会示范作用,意义重大。)
方舟子我行我素惯了,说即使法院裁判下来了,他也不会理会,该怎么评论还会怎么评
论。——嗯,他可能不知道有强制执行这个概念。对了,我百度了下,好像还要抓起来
拘留15天,拒绝执行审判严重的要关3年。
法制社会好!从细节到整体流程都比民间乱搞可信度高很多。方舟子带领的暴民有些像
民科喜欢在没有受训过的领域乱搞,方舟子指哪打哪,社会乌烟瘴气。如果大家都尊重
行业的专业性,有意见有看法,规规矩矩投... 阅读全帖
s**********e
发帖数: 2888
7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猜测一下韩寒这档子事情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
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
据。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规则含义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
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
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
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
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 阅读全帖
d**0
发帖数: 984
8
上到法律层次,我这法盲还是闭嘴的好。以下全是网上的搜来的法学界人士的评价,有主观色彩,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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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 于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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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和诽谤之间的界限
从一开始,麦田先生和方舟子先生就是以“质疑”的名义向韩寒发出挑战。在2012年1
月18日-28日间,方舟子在微博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
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
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
医〉分析》等文章,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
显然,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巴马。质疑本身
无错,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用民事法律语言来讲,就
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1月29日消息,出版人路金波透露,韩寒委托律师,就... 阅读全帖
H********t
发帖数: 5
9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4NDk2Nw==&mid=210256113&
李港案案情简介
2015-06-05 法治泉眼
编者按
继一张图读懂李港案始末和两期李港案专家研讨推文推出后,细心的微友不断跟小编反
映对李港案的案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对案件涉及的程序违法和瑕疵问题没有太大的法律
上的概念。好在热心的李薇微友帮小编精心梳理了案件材料,才使得推文能这么快地跟
微友见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小编试图就本案涉及的案情部分和程序部分分两期来还
原案件。敬请关注。
祸起杭州,西子公司过河拆桥
2011年中,因浙江西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是杭州江干区最大
的民营企业)总裁助理张文凯之邀,李港率霖汰公司开始为西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随后的一年当中,霖汰公司整个团队集中精力配合西子公司,先后为西子公司多个项
目制定了节能技术方案。
2012年,西子公司投标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项目(下文简称“杭电化项目”),
霖汰公司为其制作其中热回收的技术方案。西子公司承诺一旦电化项目中标,便和霖汰
公司签订150万的技术服务合同。
... 阅读全帖
a***s
发帖数: 12296
10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逐年上升 未直接借款一方“自证清白”难度不小
最高法发布的“第24条”
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3月1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小婉称前夫小邱借这一大笔钱时,她并不知情。为了替前夫还债,她已经卖掉了汽车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记者调查... 阅读全帖
v*******a
发帖数: 18
11
很多绿卡持有者需要经常国外旅行, 长时间居留海外。有些人以为,只要每年返回美国
一次,他们的绿卡就没有问题。这是不正确的。绿卡不是公民,只是永久居民,你需要
保持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 你如果海外居留时间过长, 移民局可以认定你已经放弃了
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abandon the intent to permanently reside in the US),
从而剥夺你的永久居留权(绿卡)。
当然,绿卡人士比一般的非移民(non-immigrant)享有更多程序法上保护(Due
Process)。 美国政府在剥夺绿卡人士的永久居留权前, 必须经过一些法定程序,如
警告,听证等, 绿卡人士有抗辩的权利。 一个人是否放弃了永久居留区权,这要看意
图(Intent)。 但意图要靠人去解读证据, 这就牵涉到举证责任问题。
举证责任
判断是否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 这主要看你连续离开美国的时间长短。有两个
关键的时间拐点要记住: 1年和180天。
• 如果你离开美国1年或1年以上,并且没有回美证(Reentry Permit),那
结论是你已经失去了永久居留权身份。 这种... 阅读全帖
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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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来自主题: Immigration版 - 移民还是回国
See below
关于绿卡究竟需要在美国连续居住多长时间,怎么能保住绿卡,网上常有些似是而非的
说法。实际上,不像加拿大等很多国家的硬性移民监规定,美国的移民监(维持绿卡身
份必须满足的境内居住时间要求)并不精确定义最少居住多少天,对于任何有“意向”
在美国长期居住的绿卡持有人都允许其保持居民身份。这个政策相当人性化,但是也正
是因为缺乏精确的定义,如果一旦被怀疑这一人性化的政策被滥用,海关有权质疑你的
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所以本无移民意向,只是因为孩子未到独立申请的最低年龄而“
被迫”申请移民的父母们,可以参考一下此文。
在文章开始之前,先要提醒一下大家,最近美国的移民政策变化比较快,离境太长时间
,入关的时候被移民边防官员质询的几率很大,记住不要签I-407表格(自愿放弃绿卡
表格),如果签了,会被吊销绿卡,且没有向移民法庭申诉的机会。如果不签,一般来
说,移民边防官员都会放行入境,入境后,当事人可为上法庭自己辩护,再由法官裁决
是否取消绿卡。
美国移民局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新移民指南》里面明确规定,持绿卡人士:
如果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离开美国的这段时间... 阅读全帖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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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aterWorld版 - 把方舟子推到法庭非常好!
另外,我查了一下,法律界比较多的看法是下面这种,不知道吴丹红是不是自成一派。
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
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
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
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
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
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主
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
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
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就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
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
所散布内容是真实的,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
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z**********e
发帖数: 22064
14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zhonghangyue (中行说),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蓟门决策第61期:冤狱防范与律师作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un 29 01:01:21 2014, 美东)
主持人: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讲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与谈人: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 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国玉(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中心特邀研究员)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学术讲堂
焦洪昌: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蓟门决策第61期又如期
和大家见面了,本期的主题是"冤狱防范与律师作为"。上一次我们请江平教授主讲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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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
发帖数: 2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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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讲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与谈人: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 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国玉(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中心特邀研究员)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学术讲堂
焦洪昌:尊敬的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下午好!蓟门决策第61期又如期
和大家见面了,本期的主题是"冤狱防范与律师作为"。上一次我们请江平教授主讲司法
改革时,因为场地狭小,导致楼道拥堵,今天特意把政法大学最豪华的报告厅申请下来
作为研讨会场。但从现场来看,我们的报告厅还是太小了,尤其是座位太少了,很多人
还要站着听。
今天的研讨主题"冤狱防范与律师作为"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国的司法改革发展至今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受到... 阅读全帖
a***m
发帖数: 5037
16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女子离婚3月后莫名背千万巨债
催债人竟以孩子作要挟
“你们谁是严敏(化名)?”严敏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去年初春,严敏在单
位窗口办公,三名壮汉闯了进来,直呼“还钱”,吓得来窗口办事的市民目瞪口呆。三
名壮汉说:“你老公在我们这儿借了500多万,现在到期了,他人没影了,这个钱他不
还,你还。”严敏当时已和前夫离婚3个多月,而且她根本不知道前夫竟然背着她借了
这么多钱。
当天,三名壮汉寸步不离地跟随着严敏,严敏无法工作,也不敢回家。到了晚上,
三名壮汉仍然没有离开的意思,严敏只好报警。但三名壮汉既没有动手,也没有其他违
法行为,民警建议对方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但也没办法阻止对方跟着严敏。在三名壮汉
的“看守”下,严敏在一家24小时便利店坐了一夜,第二天回到单位,三壮汉仍然尾随
其后。朋友们偷偷叫来一辆车等在办公室门口,严敏谎称上厕所,趁机坐车离开。
回到家后,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死”的大字,讨债人天天闹事,严敏患上
了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讨债人还悄悄找到她
儿子的幼儿园,威胁老师把孩子交出来。严敏不敢独自去幼儿园,只得叫上几位表哥,
才把儿子从幼儿园接回来。
“现在只要听到门... 阅读全帖
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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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onball (辣球) 于 (Sun Jan 29 12:53:42 2012, 美东) 提到:
方到现在没有证据说是代笔,难道不是活该输官司
韩寒为啥要拿出手稿来对证?
不管韩寒是不是有代笔问题,官司上我支持韩寒,不然按照方舟子这种没证据就咬得疯
狗搞法,中国各界还不早晚一团混水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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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hua (慢炖土豆) 于 (Sun Jan 29 13:06:14 2012, 美东) 提到:
难道现在不是么?
“不然按照方舟子这种没证据就咬得疯
狗搞法,中国各界还不早晚一团混水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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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向左向右) 于 (Sun Jan 29 19:22:06 2012, 美东) 提到:
你分不清诽谤和质疑。方舟子已经拿出了一堆基于事实的质疑,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怎么
说没有证据呢?
现在中国的公众人物缺少的恰恰是... 阅读全帖
C********k
发帖数: 560
18
注:我见到令同学写了一篇总结逻辑谬误的文章,感觉他整理这样文章的想法是很好的
,文章也很受欢迎。当然,我觉得,经过适当的排版,和语言上的调整,可以使得这样
的文章更有实用性。所以我整理了这篇东西。本文内容基本都来自于英文网站http://yourlogicalfallacyis.com
===============================
本文的使用方法
本文一共列出了二十四种常见的逻辑谬误。你可以保存本文的地址,当你在和别人的交
谈中发现对方出现了本文所涉及的逻辑谬误,但是又懒得亲自向对方解释他的谬误的时
候,你就给你给出本文的链接和谬误序号。
使用示例:
你犯了《请对照这二十四条逻辑谬误自行打脸》一文中第十七条“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
”谬误,请自行打脸。http://blog.renren.com/blog/228537234/866912499
目录:
第一条:稻草人
第二条:错误归因
第三条:诉诸感情
第四条:谬误谬误
第五条:滑坡谬误
第六条:人身攻击
第七条:诉诸虚伪
第八条:个人怀疑
第九条:片面谬误
第十条:诱导性问题
第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语义模糊
第... 阅读全帖
J*V
发帖数: 3150
19
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赤裸裸的真理难挡华丽丽的谣言
8月15日,一起网络商誉侵权案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上海女大学生木心(
化名)在人人网上发了一个帖子,称“金山一家奶油厂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
克里斯汀(注:原文如此)、莉莲蛋挞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帖子被
南京一网友在新浪微博上转发,引起了又一波对食品安全的讨论,也导致了克莉丝汀食
品公司的股价大跌。克莉丝汀因此将木心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100万元。
在学习认识论的时候,老师总是反复和我们强调,真理越辩越明。但是赤裸裸的真理总
是难以挡住华丽丽的谣言,尤其是在这个造谣传谣零成本的微博时代。140个字,编个
段子很容易,好好讲道理却很难;而因为旁观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要追讨
回被谣言破坏的名誉,更是难上加难。破坏名誉者只需要按一按键盘,而转发者只需要
点一点鼠标。克莉丝汀食品公司经营多年的商誉,抵不过一个女大学生的闲话家常。
任何维护名誉的努力,似乎都能被“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们需反省自己为什么没
有公信力”而顶回去。我们从小就接受了这样的教育: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则固然
当改之,无难道就不能有一句反驳的话语,不能让指责的人道个歉?... 阅读全帖
v**e
发帖数: 8422
20
[推荐]历史性水域之定义(厦门大学傅崐成教授)
国际社会上一般所谓之「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 大多系指所谓之「历史性海
湾」(historic bay)。在 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只有「历史性海湾」(
第十条六项、第二九八条一项a款i段)之规定,并无「历史性水域」之用语。但是,在
一九八二年公约有关领海疆界线划法的条文中,特别指出:在因为「历史性权利」(
historic title)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应用不同于一般的方法来划订两国的领海界
线。(第十五条)因此,可以得知,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排斥或否认,有
时一国在其邻接水域具有特殊之「历史性权利」,而使得此一水域成为某种「历史性水
域」。
一、一般历史性水域的定义
「历史性水域法则」(doctrine of historic waters)原则上是一项例外法则,使
得主张国家可以适用一般海洋法划界规则以外的规则,来完成划界工作。这种法则的运
用,必须依照各个不同个案的特殊环境(specific circumstances)来加以判定。
一般所谓「历史性水域」,有三种类型:
第一、一国主张...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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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2:01 新京报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
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
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
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
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
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
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
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
管理... 阅读全帖
h******i
发帖数: 643
22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转篇分析方韩的文章吧
坛子里的人开口就骂的人居多,理性分析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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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来,网络上关于方舟子、麦田质疑韩寒他人代笔操刀定有幕后团队,成为了网络上各
方关注的焦点。1月29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要求方舟子为其诽谤议论赔偿10万元。
对此,这个案件到底是方舟子更有利还是韩寒更有利,在司法公正的角度下,应该是讲
证据的,所以本人决定结合这个案件,来谈一谈著作权当中的证据和证据认定的问题。
对于方舟子和韩寒的争论,方舟子主要是基于韩寒以往的各种言论、著作,在言论之上
加以质疑。韩寒则拿出了他的著作手稿来证明其著作是亲笔所写。而方舟子又称,其手
稿并不能证明什么。因为投稿给出版社,起码要抄一份,尤其是手稿版面过于清洁,显
然是当年抄写给出版社的稿件,至于是向谁抄的,抄的是谁的并不清楚,对此挺韩的一
方认为,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当拿出证据,没有证据的猜测和怀疑都可能对人造成无可估
量的伤害。在这里,本人首先要说的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该归谁。
很多人说方舟子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 阅读全帖
r*****g
发帖数: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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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赤裸裸的真理难挡华丽丽的谣言
8月15日,一起网络商誉侵权案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上海女大学生木心(
化名)在人人网上发了一个帖子,称“金山一家奶油厂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
克里斯汀(注:原文如此)、莉莲蛋挞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帖子被
南京一网友在新浪微博上转发,引起了又一波对食品安全的讨论,也导致了克莉丝汀食
品公司的股价大跌。克莉丝汀因此将木心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100万元。
在学习认识论的时候,老师总是反复和我们强调,真理越辩越明。但是赤裸裸的真理总
是难以挡住华丽丽的谣言,尤其是在这个造谣传谣零成本的微博时代。140个字,编个
段子很容易,好好讲道理却很难;而因为旁观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要追讨
回被谣言破坏的名誉,更是难上加难。破坏名誉者只需要按一按键盘,而转发者只需要
点一点鼠标。克莉丝汀食品公司经营多年的商誉,抵不过一个女大学生的闲话家常。
任何维护名誉的努力,似乎都能被“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们需反省自己为什么没
有公信力”而顶回去。我们从小就接受了这样的教育: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则固然
当改之,无难道就不能有一句反驳的话语,不能让指责的人道个歉?... 阅读全帖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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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看一看行政诉讼法对举证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
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
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
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
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
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阅读全帖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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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受害人但负举证责任,而是他药监部门自己得但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如何忠
实于工作所以出的事和自己无关。而这里的缘由:首先是事故已经出了,这是客观的事
实;其次是他是公权部门。这两者都是需要把举证责任归给药监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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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作者: 桑雨
经过近两年的激烈交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终于签署。官媒对此表现得异常克制,
一改以往破口大骂的反美话锋,尽管民间有不少人将协议与《辛丑条约》相提并论,斥
为丧权辱国,但人民日报却发文称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博弈”,“美国提出的一些结
构性诉求,乍一看咄咄逼人,但仔细想想,何尝不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正要做的
?”
微友新竹律师发帖说:“打了两年贸易战,才发现美帝提出的结构改革诉求是我国深化
改革进程中正要做的,虽然晚了点,但毕竟找准了方向!”
微友刘虎发帖说:“美帝始终是推动中国进步的关键力量之一,尽管这个推动者的形象
很多时候只被呈现了反面。几十年外交,我们最大的教训,是把真正的敌人当成了朋友
,而把真正的朋友当成了敌人!”
微友张以荣发帖说:“中美贸易谈判,经过反反复复的折腾后,终于签下了第一阶段协
议,但对中方能将协议执行到什么程度,人们是普遍持怀疑态度的。曾经白底黑字的《
中英联合声明》不是都成了没有现实意义的历史文件吗?中方当年为加入WTO所签下的
承诺,到最后不也成了一纸空文吗?中美贸易冲突,表面看是经济问题,其根本是价值
观的冲突。从双方的出发点来说... 阅读全帖
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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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USANews版 - 抛砖引玉谈“生命无价”
前面的我也懒得跟你再辩,估计没啥结果。就对你最后一段说两句吧。
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公众对这个判决不满,那举证责任和解释义务
也在法院,而不是把举证责任推给公众。因为公众把部分权利让渡给法院,那法院就有
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当然需要另行讨论。总的来说,权责对等,
就这么简单。所以你张口跟我们要证据,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你对整个案子基本情况并不了解,上来就攻讦我是无政府主义,后来还跟罗伯特冻
讨基本案情,如今还要拜托老王提供结案书?你自己除了喷,所有依据还得别人给你找
?这些东西在网上到处可见,好意思麻烦别人吗?
当然在这个案子里,英国法官没有对我举证和解释义务,毕竟我不是英国纳税人。不过
我倒是想看看他会不会对英国公众提供解释。实际上他确实可以无视公众的质疑批评,
不过这些东西继续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反馈,是福是祸就看造化了。
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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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rihand (brihand),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Jun 12 17:04:52 2011, 美东)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 有望排除刑讯逼供证据
http://www.sina.com.cn" target="_blank" class="a2">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3日02:01 新京报
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
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
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
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
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
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 阅读全帖
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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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看到版上有些妹妹建议立法严惩见死不救的,觉得有些过了。除了有特殊义务的人,如
警察,医生,消防队员等,在特定的场合有义务救人(换句话说不救就是玩忽职守罪)
,普通大众不做好事不犯法,更不能严惩,这不仅是落后的中国的现有法律,也是文明
先进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江边看到有人在水里挣扎没有跳进水里救人,看到有人
行凶没有阻止,看到有人跳楼没有去接着,看到有人摔倒没有去扶,不能把他们都关到
监狱里去。
做好事的是英雄,不等于其他人都是罪犯。一般来讲,只有做了坏事的才是罪犯。介于
英雄和罪犯之间的有善良而懦弱无能的(比如不会游泳的),有善良而傻的(比如干着急
不知道打电话的),也有智商150身体倍棒但自私的混蛋。
社会需要做的不仅是惩罚真正有过失的罪犯(比如肇事逃逸的司机),而且需要鼓励大
众提高做好事的能力,教育大众正确的帮助他人的方法,赞扬救人的英雄行为,谴责懦
弱自私的不道德行为,并且解除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严惩并不是解决见死不救的关键,关键在于解决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第一可以考虑做好事的免责规定。比如为了做好事,把受伤的从马路上抱下来,没想到
把人家的脖子弄折了伤更重了,免责。
第二... 阅读全帖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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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anadaNews版 - 渥京新法:持枪犯罪难获保释
加通社安省奥沙华电:司法部长杜艾司表示,保守党政府要引进新法,使持枪犯
罪者更难获准保释,定罪者也更无机会假释。
杜艾司周三在奥沙华演讲时说,政府要在有关保释的法律加上所谓的「反面举证
责任」条款。他在巡回全国的演讲活动中向当地商会强调,保守党会履行打击罪
案的竞选诺言。
当局如果规定由持枪犯罪者负起举证责任,被告就必须让法庭相信他们不会危害
社会,才能获准保释。目前而言,检控官必须向法庭说明为何不应该让被告保释
。杜艾司说,保守党相信枪械罪案适用反面举证责任,要尽快推动,他计划在国
会于9月18日恢复议事后就引进法案。
保释法律加「反面举证责任」条款
多伦多今年来的32个谋杀案死者中,21人是丧命于获保释而不得持有武器的被告
,或是获假释的罪犯。
杜艾司说,司法制度逐渐倾向偏袒罪犯权利,政府要用严格法律扭转情势,罪犯
的权利不能凌驾受害人。
多伦多在过去1年频频出现枪械罪案,保守党在竞选时承诺要严厉对付,执政7个
月以来已针对枪械、帮派、毒品罪案引进新法,例如规定枪械及毒品罪犯的桌丛矗嚎萍既毡
本报柏林7月22日电 德国联邦教研部部长沙万最近在一周内给9个欧盟成员国政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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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非专业人士纯猜测,法律上有种说法叫做举证责任,就是说如果burden在ncaa一方,
ncaa就必须提供不可辩驳的证据证明这件事发生过,如果做不到,就是表示没有证据。
但是什么时候举证责任在谁这种事就需要专业法律人员才能懂了。
打个比方,举证责任就像official review,如果裁判看视频没有所谓的undisputable
evidence,就不能改判。
当然,看了你下面的回复,如果你就是想来挑事说我特活该我特二流队的话,就当我什
么都没说过。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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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律师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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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韩寒和方舟子的口水战非常热闹,并且将从网络登上法庭,观众们都很过瘾
。笔者想以律师身份对所涉法律法理和诉讼策略提一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声明,这篇文
章非常粗糙,因为笔者很懒也没有时间,方便的查一查,有的内容大致凭借记忆,如有
谬误,博君一笑。
关于诽谤
首先诽谤在各个法系乃至国家地区的法律中概念并不统一,比如香港,把当众侮辱
和捏造事实散布统统称为诽谤,仅仅区分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后者惩罚远重,在不区
分的大陆方舟子运气还算不错),所以开篇明理,我们这里指的诽谤仅仅为捏造事实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们知道行使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也是这样,而言论自由常见
的疆界则是名誉权和隐私权。
下面是我自己整理的一个图表来表达言论自由的疆界,如有雷同,肯定是别人
抄我的。

以上的内容还存在例外,随着对公权的限制再怎么苛刻也不足够,对私权的保
护再怎么充分也不过分... 阅读全帖
m**o
发帖数: 7
33
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有不同层次的。公诉方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举证责任是
很高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质证或保持沉默,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自身就必须达到能够定罪
的标准——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凿”,美国讲“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还
有一些低一些的证据力要求,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运用,在其他国家
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defenses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以及民事案件(
比如O.J.Simpson案)
关于刑讯逼供,在我提到的理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最终必须提出“确凿证据”
证明刑讯逼供没有发生、证据是合法取得的是公诉方的责任。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只是
要证明存在一个prima facie case, 也就是some evidence true on its face; such
will prevail unless contradicted,说简单一点就是表明刑讯逼供可能发生(相对于“
证据确凿”而言)。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这样的证据,公诉方就必须证明非法取证没有
发生,而且这时对公诉方的要求是证据必须“确凿”。
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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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Zhejiang 讨论区 】
发信人: rihong (日黉), 信区: Zhejiang
标 题: 新婚姻法又惹争议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不能索赔zz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Oct 9 11:03:03 2011, 美东)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陈天源 http://js.people.com.cn 2011-08-30 08:52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社会上对其中一些规定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从改变婚恋观到丈母娘“受伤”,从忽视弱者权益到纵容男方包 “小三”……各种声音层出不穷,同时,各地法院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的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意究竟如何?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从今日起,媒体开辟“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专栏,采访普通民众、法律实务部门及婚姻法权威专家,请他们谈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大约每100对中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 阅读全帖
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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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居然也有生育权。。。+_+b~``和十月怀胎流产清宫剖腹之类的努力和风险比起来简直是。。。完后小孩儿还轮不到跟妈妈姓。。。凭这个就还是男权社会么。。。不然那么多小孩儿等领养的。。。
感觉社会越发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就越好。。。就好像以前国内还不怕小动物党徽事情的时候欧美已经自动认栽当宠物爹妈负责生老病死了。。。那这样看,也算是进化了。。。晚婚还是好的呀。。。世界变化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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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陈天源 http://js.people.com.cn 2011-08-30 08:52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社会上对其中一些规定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从改变婚恋观到丈母娘“受伤”,从忽视弱者权益到纵容男方包 “小三”……各种声音层出不穷,同时,各地法院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的案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意究竟如何?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从今日起,媒体开辟“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专栏,采访普通民众、法律实务部门及婚姻法权威专家,请他们谈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 阅读全帖
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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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_ChenChuSheng版 - 老陈的官司要抓阄儿
转几个中立律师的讨论
@陈有为律师:司法评估鉴定问题 司法评估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属当事人举证
责任范围,应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法院不应主动启动该程序;在需要鉴定的对象所要
证明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并告知当事人相关
的法律后果预期利益损失举证责任显然应由提出主张者承担
@程亚兰律师:今天有二十多位关注陈楚生解约案的朋友提请我关注周律师的这条微博
,才知道陈楚生的解约风波原来还没完结。根据周律师简练的情况介绍,管辖法院主动
决定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鉴定或评估明显有违“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民诉基本原则
,因此产生的鉴定或评估结论因为不合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黄文灿律师:回复@ybaleli_聊贴99:哦,是陈楚生违约的那个案子吧。这里还有一个
限制条件的,即使违约成立应赔偿损失,则该损失不应超过陈楚生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
范围。也就是说,如果陈楚生订立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到毁约将导致这么大损失,则应
在其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黄文灿律师:刚刚才搞清楚是陈楚生和天娱的事情。如果是劳动合同之争,合同中作
出预期利益的约定,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是... 阅读全帖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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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Detective版 - 假如谷开来案在美国开庭审理
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33244
韩连潮

即将在安徽合肥开庭的谷开来案将是中国的“世纪审判”,能否依正当法律程序公正审
判此案,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未来中国法治的建立。
笔者认为,在专制制度下,无论当事人是谁,要得到公正审判比骆驼穿针眼还难。究其
缘故,一是司法不独立,公检法机关是党的附庸工具;二是没有保障被告得到公正审判
的具体规则和措施;三是法律规定被告有限的权利往往是一文空纸,难以实施。相形之
下,虽然美国法律制度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但由于其建立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上,加
上良好的上诉和其他纠错机制,从而能防止政府滥权,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基本实现
司法审判的公正。
假设谷案在美国审理,会是何种情形呢?
首先,因为美国自立国来即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所以在法庭证实和判决其犯有谋杀罪之
前,谷开来会被认定是无罪之公民。这就是说谷开来是本案的嫌疑犯,举证责任在美国
联邦或州政府公诉人,他们必须对谷所指控的谋杀罪提供充分、确凿、有效证据,证明
其有罪;否则,就应判其无罪。美司...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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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污染已经使渤海五分之一以上海水被污染,海洋生物濒于灭绝,犹如陆地垃圾桶,日渐成为海上荒漠。而无人为溢油事件负责,无疑是无人为整个渤海负责的缩影,中国惟一的内海就要死了。
无人为溢油事件负责,是无人为整个渤海负责的缩影,中国惟一的内海就要死了
持续近三个月的渤海溢油事件,让渤海生态成为中国全民关注的热点。
无人为溢油事件负责,是无人为整个渤海负责的缩影,中国惟一的内海就要死了
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规定的事故处置大限。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是否真正做到“彻底封堵溢油源、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下称“两个彻底”),尚待检验;与此同时,一场由中国政府发动的海洋生态损害大索赔,即将拉开帷幕。
财新《新世纪》获悉,8月30日下午,国家海洋局与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的四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此前,国家海洋局曾表态,将代表国家向溢油事故责任方康菲中国索赔。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则表示,已完成四次大规模的生态调查工作,基本上掌握了此次溢油对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生态的影响。
提起索赔的将不仅是官方。部分养殖户和渔民同样在聘请律师,并开展了初步的证据收集工作。
据康菲中国单方面统...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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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咸猪手在公交、地铁等处让人避之不及。图片来自网络
公交车上,西装革履的男子用下体蹭女孩的臀部,却被她当场发现。一片指责声中,男子打算下车开溜,慌张之下把单位的工牌露了出来。可女孩到男子单位维权时,他却不承认实施过性骚扰,最后此事不了了之。昨日,25岁的女孩小杨向记者倾诉了事发时的一幕。郁闷之余,小杨提出了疑问,在公交车上遭遇性骚扰,想讨个说法为啥那么难?
色狼1号
公交车上猥亵女孩臀部
出没地点:二十高中至建设街公交车。特征:男子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在1.75米左右,身材较胖,疑为某房产公司中介人员。
尽管骚扰事件已经过去了2个多月,可小杨提起此事时仍然气得发抖。至今,她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就连得到一个道歉也成了奢望。
小杨今年25岁,为大连本地女孩。小杨长相漂亮,身高1.7米有余。骚扰事件发生在今年5月,地点是在二十高中到建设街的公交车上。当时,车上挤满了乘客。穿着裙子的小杨上车后,站在了靠近上车门的栏杆旁。车辆行驶到新开路车站时,上来了一名男子。公交车继续行驶,小杨突然发现,男子不停地用下身蹭她的臀部。小杨用胳膊肘顶了男子一下,示意男子把手脚放干净些。
可是,男子非但没有收...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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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宁乡横市镇市民胡先生的爱车宝马730自燃。
新买不久价值百万的豪车自燃,不仅自身烧毁报废,还将旁边的小车引燃,火势蔓延共造成近200万元的损失。为此,车主很是苦恼。本期车生活为您分析车辆自燃后应当如何处理。
“真想不到,才买的新车就自燃了。”长沙市民胡先生购买仅5个月的宝马730豪华轿车突然自燃,并引燃了另一台车。熊熊的火势更导致车库不远处的家居城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看着爱车自燃引起的一片狼藉,胡先生一筹莫展。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自燃常见于一些年久失修、线路老化的车辆,为何新车也容易自燃?如遇见爱车自燃,后续赔偿又该如何进行?10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请来业内人士和律师,教您防患于未然,维权必经的几大关键点切莫忽视。
自燃事件
豪车自燃引燃旁车与家居城
今年5月,长沙市民胡先生购入了一辆宝马730豪华轿车,“裸车92万元,加上贷款、购置税等,共花了近120万元。”
10月4日12点,胡先生将车停在宁乡横市镇晚安家居城的家中。车放在楼下车库,这间车库在一楼东面,西面是家居城。
下午2点,楼下邻居急敲门,“车库起火了!”胡先生听闻心急如焚,一边打119报警,一边下楼查看情况...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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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储蓄存款合同有效 储蓄所向储户支付存款和利息
因个人原因,陈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张假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并存入20万元。5年后他取款时,被查出身份证系伪造,储蓄所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有效,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存款及利息。
假证开户取钱犯难
陈先生原为部队干部,于2010年9月退休。2001年,他打算在银行开个活期账户存款,由于当时是部队干部,只持有军官证,没有办理身份证,同时考虑到当时个人情况和影响,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虽然身份证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实。
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进20万元,存期5年。2008年,陈先生持上述存单和假身份证到储蓄所处办理取款手续,储蓄所核对后发现“陈真”身份证系伪造,拒绝付款。储蓄所答复称,需陈先生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
为此,陈先生找到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没收了假身份证,并交给陈先生一张该假身份证的复印件,还加盖公章注... 阅读全帖
i***s
发帖数: 39120
42
黄海波“嫖娼门”事件女主角刘馨予
因被称为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黄海波“嫖娼门”事件女主角刘馨予将乐视公司和百度公司分别告上法庭。她称自己精神崩溃,多次想结束生命,相处四年男友也离她而去,乐视和百度两公司只考虑影响力和点击率,不顾其作为普通公民的个人感受,于是将两公司分别起诉至法院,各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50.1万元。庭审时,乐视和百度公司分别表示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刘馨予的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令乐视公司侵权,赔偿刘馨予1.1万元;百度公司不侵权,驳回刘馨予诉讼请求。宣判后,刘馨予、乐视公司不服上诉,市一中院对两案均维持原判。
案情被指变性精神崩溃 刘馨予起诉乐视、百度
2014年5月16日,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5月15日晚上6时许,北京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明星黄海波当场抓获,与其一同被抓的还有一名女子。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在其被抓的第二天,有网友在微博中爆料了一段疑似黄海波嫖娼被捕的警方实录,从截图上文字可获知黄海波嫖娼的酒店名称,与其嫖娼的女子相貌也被曝光,身高... 阅读全帖
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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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这是成都女孩王可(化名)讲述的“离奇遭遇”——
在罗马机场,她表示行李要托运并退税后,航空公司值机工作人员给了她登机牌,但没给她行李贴条,且告知她去机场海关盖章退税。
随后,在海关检查后,她便把行李箱放上旁边的托运通道,并拿着海关盖章的清单去临近柜台退税。直到安检后,她才发现行李没贴条……无奈登机回国后,她辗转找到了行李箱,但箱子里的香奈儿包包等贵重物品已不翼而飞……
四大疑点
乘兴而去,败兴而归。箱子没被撬过,到底谁开了她的行李箱?对此,王可向成都商报记者讲述了几个疑点。
1
箱子变轻了,谁给行李减了重?
之前从伦敦飞罗马时,行李的重量标记是25公斤,她在罗马又买了东西放在里面,也就是说箱子肯定不止25公斤重。可领到箱子时,标记重量只有19公斤。她推断,行李从罗马运回广州时,只有始发地会称重,估计在罗马机场重量减少的可能性非常大。
2
若没开箱
查询系统怎知我英文名?
王可认为其行李在罗马机场被开过箱的另一理由是——世界环球查询系统的登记信息显示,失主名是她的英文名。但其行李箱外面并没有任何关于其英文名的信息,只有箱里的工作牌上有,若不开箱,如何知道她的英文名?
3
行李箱没被撬
谁... 阅读全帖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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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南京徐老太事件
2006年11月20日上午,本文主角南京市民徐寿兰女士(即后来大名鼎鼎的南京徐老太)在
某公交车站等车,据其称被正在下车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则称下车时候见老人摔倒
,所以扶至旁边,并且在其亲属到来以后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其中还垫付了200元的
医药费。
当好心的彭宇离开以后,却被告知要赔偿医药费用。
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该赔偿40
%的损失费计45876.36元。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而其中诸多有关判决中猫腻的传说也
在网络上飞快流传。有人通过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发现徐老太的儿子是南京市
公安局八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提供证据的派出所在提供笔录的问题上出尔反尔,关于
徐老太是专业碰瓷党的传言等等,而在其中网络言论几乎一致向着彭宇。
其中讨论最热烈的就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给出的判决书关于彭宇撞倒徐老太
的认定逻辑。最高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徐老太没有充足的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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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黑龙江押钞员持枪当街射杀市民
法律确定谁来举证也无法回避“无法确定事实”这个事实
本例中,押运员有举证责任,则任何人都可以接近押运员到
无法防范的程度;公诉人有举证责任则押运员有滥用枪支的可能。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更大的作用是威慑,它没有能力搞清楚事实,
也没有能力判断是非。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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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搀扶老太反被冤枉引关注 专家称应疑罪从无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1日04:5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闻背景
最近,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8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交警接到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的立交桥上撞倒了
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并逃逸。
老人姓石,头部有轻微伤,在当地卫生院留院观察。老人的儿子在接受采访时称,
有人打电话告诉他,他母亲被大客车撞倒了。这位石老太太也告诉记者,她是被汽车剐
倒的,并咬定撞倒她的是一辆大客车。
但大客车的司机殷红彬所述却与石老太太反映的情况截然相反。殷红彬说,他只是
开车经过,发现有三轮车横在路面,一名老人被压在了车下,于是靠边停车,扶起了老
人。
所幸车上装有监控,整个过程被清楚记录了下来,证明司机所说属实,还了司机清
白。事后,石老太太说,她是被别的车剐倒了,后来有人来扶,就以为是撞倒她的车,
“误会好人了”,表示道歉。
助人反被人冤枉的类似事情,近年来时有耳闻。南京彭宇案、前些天刚刚二审开庭
的天津许云鹤案都因相似性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为什么做好事却引火烧身”、“做好事都要自带摄像头吗”、“以后还... 阅读全帖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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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是韩寒告方舟子名誉侵权,所以举证责任在韩寒,他要证明自己确实是作者,
还要证明方舟子确实侵权。
如果是方舟子告韩寒,那举证责任就在方舟子了。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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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rdsman (御前带屌护卫) 于 (Fri Feb 3 20:50:15 2012, 美东) 提到:
看四月网采访法律人士,他们说,在法庭上,韩寒首先要证明这些文章是自己写的,然
后要证明方舟子捏造事实,并有恶意。这样才能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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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 (黑丝) 于 (Fri Feb 3 21:01:34 2012, 美东) 提到:
这个如何证明才无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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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ingdragon (火云邪神的心,也有春天) 于 (Fri Feb 3 21:04:28 2012, 美东) 提到:
你是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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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rdsman (御前带屌护卫) 于 (Fri Feb 3 21:04:29 2012, 美东) 提到:
比如这样的手稿:
只要他能... 阅读全帖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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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enming.cn/sbhr_pd/ywjj/201307/t20130709_1334856.sht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
》)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
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年来,人们社区意识逐渐淡薄,邻里
、家乡等观念慢慢弱化。市场机制下,功利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大家在为人处世的时
候,多半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学公益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周如南说。
规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
据悉,深圳此次出台《保护规定》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
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
开先河,保义举”。
《保护规定》明确了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
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救... 阅读全帖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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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碾人时的情境说明是被迫的。
民事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没有举证责任。
不过,最终还是陪审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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