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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U版 - Re: 为北大法学院悲哀,为北大精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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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自考生进入研究生复试是北大的悲哀吗你柔软地想起了这个校园
对法制化前途的一点忧虑谭千秋:一位校友的父亲,救学生的英雄
北大法学院博士后王健被歹徒刺成重伤,凶手尚未缉贺卫方到底有没离开北大?
这么早就开始回忆了----北大法学院的人和事(一)zz董华春: 恩师吴志攀教授和师母杨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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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刘涌话题: 北大法学院话题: 悲哀话题: 律师话题: 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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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m**o
发帖数: 7
1
其实,不必对北大法学院如此失望。在孙志刚案中,最先以普通公民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是刚刚从北大法学院毕业的三位博士--许志永
、俞江、滕彪。随后再次联合上书提请全国人大违宪审查的五位“知名法学家”(媒体云
,是否暂且不论)中,两位是北大现任教师,贺卫方,沈岿,一位是法学院毕业的博士,
何海波。
至于陈兴良老师和陈瑞华老师,二位都是在中国引入司法程序正义理念的先锋,如果读一
读他们近十年来的著述,也许对他们在刘涌案中表述的观点就不会感到大为诧异了。其实
,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对两位的观点的有力批评。相反,几乎所有的批评都集中于:
1.刘涌有钱有能量,能够请到大律师辩护,请到法学家写建议书。
那么持此观点的人觉得事情应该怎样呢?刘涌是不是就不要请律师了,或者自己撞死在法
庭上算了?你可以说刘涌的钱来路不正,但在没有被没收之前,没有什么能制止他花钱请
律师。如果认为所有的律师都应该拒绝为刘涌辩护,我想大多数人都明白这是不符合律师
职业道德的。其实,即使刘涌不请律师,法庭也会为他指定律师。至于说田文昌厉害,很
大程度上也是相对于检察官而言的。二审庭审是有这
h*s
发帖数: 574
2
再来表达我的意见吧
我觉得大部分人在北大呆四年基本上看待自己系的老师,尤其是他们的学识,
大多是看到好的一面
你要是能再呆两三年读研究生从你导师那里就能知道许多你在前四年里看不到
听不到的许多东西了
总之,我对成名的所谓中青年学者都比较失望,大都是利益集团代言人,基本没有为
老百姓代言的。
所以北大搞经济学的,我也就佩服周其仁一个人,不管其他的,他当时批判中国电信
的文章非常棒。
当年何清莲写一本书《现代化陷阱》,樊刚,张曙光都反对,让我对他俩彻底失望,
想当年他们的书我也很热心阅读啊。北大校内的其他经济学家就更不必提了。
你写这么多,都没有跳出我前面指出的,一个学者在成名前会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的,
成名后立刻会被利益集团包围起来,也可以说他们也有难处(联想一下演义圈也是一样)
,但是要是都不能接受大家的批评了,也太虚伪。

【在 m**o 的大作中提到】
: 其实,不必对北大法学院如此失望。在孙志刚案中,最先以普通公民身份提请全国人大常
: 委会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是刚刚从北大法学院毕业的三位博士--许志永
: 、俞江、滕彪。随后再次联合上书提请全国人大违宪审查的五位“知名法学家”(媒体云
: ,是否暂且不论)中,两位是北大现任教师,贺卫方,沈岿,一位是法学院毕业的博士,
: 何海波。
: 至于陈兴良老师和陈瑞华老师,二位都是在中国引入司法程序正义理念的先锋,如果读一
: 读他们近十年来的著述,也许对他们在刘涌案中表述的观点就不会感到大为诧异了。其实
: ,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对两位的观点的有力批评。相反,几乎所有的批评都集中于:
: 1.刘涌有钱有能量,能够请到大律师辩护,请到法学家写建议书。
: 那么持此观点的人觉得事情应该怎样呢?刘涌是不是就不要请律师了,或者自己撞死在法

m**o
发帖数: 7
3
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有不同层次的。公诉方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举证责任是
很高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质证或保持沉默,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自身就必须达到能够定罪
的标准——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凿”,美国讲“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还
有一些低一些的证据力要求,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运用,在其他国家
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defenses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以及民事案件(
比如O.J.Simpson案)
关于刑讯逼供,在我提到的理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最终必须提出“确凿证据”
证明刑讯逼供没有发生、证据是合法取得的是公诉方的责任。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只是
要证明存在一个prima facie case, 也就是some evidence true on its face; such
will prevail unless contradicted,说简单一点就是表明刑讯逼供可能发生(相对于“
证据确凿”而言)。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这样的证据,公诉方就必须证明非法取证没有
发生,而且这时对公诉方的要求是证据必须“确凿”。
S*****a
发帖数: 124
4
是啊。没头没脑这么一句,听着也纳闷。猫猫同学说得挺好的阿, 连我这经验丰富的交
通法庭自学成才辩护律师都觉得长知识。 有些术语, 比如什么Beyond resonable
doubt什么的更是成日在脑海里盘旋, 更省了我很多的罚款。
其实法庭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就是要依法办事,保护弱势集团利益。你今天参加
一个什么贫下中农最高法院,枪决了你的邻居,说不定明天就是你。所以什么民意啊什么
啊都是人制的一套, 在特定环境下“民愤极大就地正法”绝对就是暴政。
但刘涌案里的被告是不是弱势团体另当别论, 刑讯逼供和罪名成立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
, 除非罪名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当然我这交通律师是自学成才,但不知为
不知嘛。
大家在这里齐口骂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也看着纳闷。柏拉图说过, 法律就是不被感情支配
的逻辑。大家有理讲理,推进法制社会并不光是一句口号。当然众位看官大多是在美国法
制社会,除了各自的领导以外没人敢刑讯逼供;但国内的事情大家并不是没有底。我觉得
刘涌在木头棺材里还是水泥棺材里头区别不大, 但如果中国的公众安全系统因此少打几
个被告,少上几回刑,也算是功德无量。
再回到我最喜欢的话题

【在 m**o 的大作中提到】
: 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是有不同层次的。公诉方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举证责任是
: 很高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质证或保持沉默,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自身就必须达到能够定罪
: 的标准——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凿”,美国讲“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还
: 有一些低一些的证据力要求,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运用,在其他国家
: 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defenses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以及民事案件(
: 比如O.J.Simpson案)
: 关于刑讯逼供,在我提到的理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样的:最终必须提出“确凿证据”
: 证明刑讯逼供没有发生、证据是合法取得的是公诉方的责任。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只是
: 要证明存在一个prima facie case, 也就是some evidence true on its face; such
: will prevail unless contradicted,说简单一点就是表明刑讯逼供可能发生(相对于“

s********h
发帖数: 63
5
HEHE,非常好的帖子。猫猫同学已经指出正义(1)是程序正义,(2)是举证责任的分
配。我就“弱势群体”说几句。任何人相比强大的起国家机器而言,都是弱势群体。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言,最大的危险不是来自坏人,而是来自国家。刘涌就算他能
耐再大,能杀几个人?十个?壹佰个?而国家迫害起公民来,就是成百万上千万地
迫害。文革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任何正义的刑事制度必须给予被告最大的保护来
避免国家对公民的迫害。
要想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的侵犯,一个社会就必须愿意把最好的保护给予
最坏的人。否则任何国家机器都可以指着一个人说“他是坏人”,不用接受严格的
检验就可以迫害公民。说刘少奇是最大的人渣应该不会有多少异议吧。此君靠拍老
毛的马屁起家,文革以前任何一次政治迫害,他都是老毛的急先锋。但是如果在他
受迫害时,法律对他进行了保护,文革就不会闹的这么厉害,许许多多的好人就会
得救。
换一个角度说,那些公安检察院,他们代表了人民对刘涌进行起诉,他们拥有强大
的国家资源,他们难道就不能干得漂亮一些,不刑讯逼供来取得证据吗。刑讯逼供
取得的证据,就应该统统无效。而且因为DOUBLE JEOPARDY,

【在 S*****a 的大作中提到】
: 是啊。没头没脑这么一句,听着也纳闷。猫猫同学说得挺好的阿, 连我这经验丰富的交
: 通法庭自学成才辩护律师都觉得长知识。 有些术语, 比如什么Beyond resonable
: doubt什么的更是成日在脑海里盘旋, 更省了我很多的罚款。
: 其实法庭一个很重要的责任就是要依法办事,保护弱势集团利益。你今天参加
: 一个什么贫下中农最高法院,枪决了你的邻居,说不定明天就是你。所以什么民意啊什么
: 啊都是人制的一套, 在特定环境下“民愤极大就地正法”绝对就是暴政。
: 但刘涌案里的被告是不是弱势团体另当别论, 刑讯逼供和罪名成立与否并没有直接关系
: , 除非罪名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当然我这交通律师是自学成才,但不知为
: 不知嘛。
: 大家在这里齐口骂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也看着纳闷。柏拉图说过, 法律就是不被感情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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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zz我也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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