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 发帖数: 609 | 1 首先谢谢你有内容回帖。希望大家都能想你一样心平气和的讨论。
不过我还是不明白你说的AA和我说的AA有什么区别?我觉得他们就是同一个法律条文。
你说“现在说的AA,不是为了平等权利,而是要让某些族群(比如黑人和拉丁裔等)具
有优先权利?”那个新的法律条文是这么说的?求教了。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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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2 这不是正确的 analogy。
Roberts 考虑的是如果他反对,会对当时的社会带来很大的骚动,这是法官判案的社会
责任。法官(法律)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每一个案子的判决都会对社会风气、人心带
来影响,所以(有的)法官会在法律条文之外考虑判决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正因为
法律必须考虑社会影响,所以我们都说 “法不责众” --- 当社会影响太高时,连法律
都不得不屈服。
(反之,Scalia 是 lion of the law,他更坚持法律条文的原教旨主义。)
但楼主说的是法官判案必须顺应*民意*。注意,民意与社会影响是两回事!Roberts 屈
服时他的考量是社会影响,而不是民意。所以你拿 Roberts 来类比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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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3 一个纽约系列杀人犯在美加边境偷了一个农户的皮卡,闯入加拿大境内被抓。纽约的检
察官要求加拿大引渡,加拿大的人权律师上诉到高院要求法官不予引渡,理由是纽约州
有死刑,罪犯引渡回去会被判死刑。
法官问律师:不引渡不是会把加拿大变成重案犯的庇护所了?
律师:我们不该推测这种假设的情况,要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判。
法官问纽约检方:纽约是不是有死刑?有,我就只能判不引渡。
纽约检方:纽约有死刑,但我们检方只起诉他偷了别人财产,一辆皮卡只值5千刀,这
个小案按加拿大法律应该予以引渡。
人权律师:反对,他们回去是要起诉他杀人罪的。
法官:我们不该推测这种假设情况的后果,我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判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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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发帖数: 6361 | 4 lol
[在 Vasilii (瓦西里同志) 的大作中提到:]
:一个纽约系列杀人犯在美加边境偷了一个农户的皮卡,闯入加拿大境内被抓。纽约的
检察官要求加拿大引渡,加拿大的人权律师上诉到高院要求法官不予引渡,理由是纽约
州有死刑,罪犯引渡回去会被判死刑。
:法官问律师:不引渡不是会把加拿大变成重案犯的庇护所了?
:律师:我们不该推测这种假设的情况,要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判。
:法官问纽约检方:纽约是不是有死刑?有,我就只能判不引渡。
:纽约检方:纽约有死刑,但我们检方只起诉他偷了别人财产,一辆皮卡只值5千刀,这
:个小案按加拿大法律应该予以引渡。
:人权律师:反对,他们回去是要起诉他杀人罪的。
:法官:我们不该推测这种假设情况的后果,我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判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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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 发帖数: 404 | 5
坚持法律条文不是坚持立法精神的充分条件,但绝对是必要条件。连一点点咬文嚼字,
严格按法律条文执法的精神都没有,还谈什么坚持立法精神?那样不如干脆废掉法律搞
人治,按照大众心理预期,道德审判来断案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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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发帖数: 4911 | 6 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到底是哪些个相关法律条文,我老不专业,还请各位大侠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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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 发帖数: 29853 | 7 高院要决定,手机信号塔位置算不算隐私
2011年四月,底特律警方抓了四个连环抢劫犯。其中一个坦白说他们在过去五个月里抢
劫了九个店,同时交代了他自己和同伙的电话号码。警方就依照美国警方的管理,直接
向电信业者要来了十六个电话号码的记录,包括打电话给谁,以及手机连的是哪个信号
塔。这个信号塔位置能够大致定出嫌犯的所在位置,误差一迈两迈。
这些信息就导致了carpenter的定罪,他不服,觉得你没有向法官申请搜查令,不能获
得我的手机信号塔信息,侵犯了我的第四权。
第六巡回法庭依据一堆判例说,通信内容属于隐私,属第四权保护。但是和通信相关的路
由信息譬如何时与哪个号码通信不属于隐私,有了搜查令就不算侵犯第四权。警方在
四十年前搜集嫌犯的通话对象的号码就被高院判合法,现在手机连哪个信号塔这种信息
也不例外。
carpenter上诉到高院,他的指望是啥呢?左派大法官“所托马也“。她在2012年就说
,数字时代,一切都不一样了,四十年前的判例现在要改。
高院也的确在2014年的Riley v. California案里判了,警方不能没有搜查令就看别人
的手机内容。执笔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特还说,“...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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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 发帖数: 29853 | 8 高院要决定,手机信号塔位置算不算隐私
2011年四月,底特律警方抓了四个连环抢劫犯。其中一个坦白说他们在过去五个月里抢
劫了九个店,同时交代了他自己和同伙的电话号码。警方就依照美国警方的惯例,申请
了法庭执行令,向电信业者要来了十六个电话号码的记录,包括打电话给谁,以及手机
连的是哪个信号塔。这个信号塔位置能够大致定出嫌犯的所在位置,误差一迈两迈。
这些信息就导致了carpenter的定罪,他不服,觉得你没有向法官申请搜查令,不能获
得我的手机信号塔信息,侵犯了我的第四权。
第六巡回法庭依据一堆判例说,通信内容属于隐私,属第四权保护。但是和通信相关的路
由信息譬如何时与哪个号码通信不属于隐私,有了搜查令就不算侵犯第四权。警方在
四十年前搜集嫌犯的通话对象的号码就被高院判合法,现在手机连哪个信号塔这种信息
也不例外。
carpenter上诉到高院,他的指望是啥呢?左派大法官“所托马也“。她在2012年就说
,数字时代,一切都不一样了,四十年前的判例现在要改。
高院也的确在2014年的Riley v. California案里判了,警方不能没有搜查令就看别人
的手机内容。执笔的保守派大法官...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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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 发帖数: 29853 | 9 发春我教你,这针对某一条非常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可真的不是强烈的左右分界线。
强烈左右分界线是比较虚的法律条文,譬如伊州工会案,譬如针对宪法十四修正案的AA
案,譬如科罗拉多蛋糕案。
这个案子里,你要牵强附会用左右去套,戈萨奇的大原则是右派的小政府原则。托马斯
的观点要体现了右派的尊重传统原则,其他法官都把自己的观点写的非常狭窄,就事论
事。
发春的水平比番薯仔高点,番薯仔研究The,发春研究by和of,数量取胜,大败番薯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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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1957 | 10 继续打滚
不管谁起诉的,现在的事实摆在眼前
1、父母的诉求从头到尾都是转院,继续治疗
2、法官替父母做了决定,强制拔管,阻止转院
3、医院的角色和诉求无论在哪一次判决里都没有特别突出,看来对结果并没有决定性
影响,否则每次结果公布肯定不会光提法院,不提医院诉求
所谓法无禁止即可行
父母监护人不送孩子上学之类的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法官可以强制,所以请不要再
提这些白痴一样的例子
现在的问题是父母要求转院,我不信英国有禁止转院这种法律条文,而且肯定也不会有
医院建议拔管,法官就可以强制监护人接受拔管这种条文,所以很明显的是法官自己越
俎代庖,无视法律,替别人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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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1957 | 11 关于法治左叉明显没有sense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May 8 16:26:19 2018, 美东)
左叉认为只要是法官判决了,你就应该执行,这就是法律精神,依法治国
哪怕法官胡乱判案,你也得接受,反对胡乱拍脑门判案就是反对法治,你就是双标
就拿英国拔管这个案子来说
很明显的,这几个法官的判决都明显偏离了法治的精神,不是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判案
而是按照自己的想象,认为拔管对孩子最好,认为继续治疗对孩子是折磨
妈的子非鱼,你怎么想当然认为治疗对鱼来说是折磨呢?
就这样拍脑门决定了,要阻止父母将孩子转院,并强制拔管让孩子自生自灭
这不是法律,也不是法治,这是在胡搞。所以我们右派才反对
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行
你打孩子,那是法律明显禁止的,所以你会受到法律的强制
但是在本案里面,父母要为孩子转院,继续治疗明显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所以在父母没有过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条文的情况下
法官应该优先考虑父母的监护权利,尊重父母的选择
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你要想替父母决定,只有你先找到父母的问题和违法的证据,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再说
英国这个明显没有这一步,虽然原告主张了要剥夺父母监护权...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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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1957 | 12 想当然的是:认为拔管对孩子是最好的选择,转院继续治疗是对孩子的折磨
这就是左叉法官想当然的地方
事实上,转院肯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禁止
这个案子里左叉胡乱判案的原因在于
这个案子真正如果想要强制拔管,正确的按照所谓程序正义途径是:
1、找到父母的过错或者违反的法律条文,确定以后剥夺父母监护权
2、如果1顺利通过,然后才是法院判决阻止转院,拔管……(当然这时候才是参考专家
意见的时候)
3、如果1不成立,尊重监护人的权利,由监护人决定,转院,继续治疗
很明显,英国这个案子根本没按照上面的来
而是
法官认为拔管对孩子是最好的,转院继续治疗对孩子是不好的,是折磨
所以直接跳过监护权,直接替父母做决定,阻止转院,强制拔管
明显的不是法治精神下的操作,而是典型的人治
我“认为”如何如何我就可以直接做结论,强制你接受
所以这个案子根本不是什么法律缺失,而是法官们都是左叉,实行了人治的结果
如果按照真正的法治,应该是我上面说的步骤
所以在1里面,原告要给出具体的父母违法的地方和行为,然后法官来判断是否符合,
如果符合就剥夺,如果不符合就驳回,然后按照3来执行。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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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1957 | 13 很明显的,法官的裁决权只限于是否符合某个法律条文,而不是自己解读法律条文,或
者自己想当然认为如何就可以直接给出判决结果。和监护权本身并不冲突
英国这个案子的问题来自于法官根本没有遵守自己的位置,没按照法治精神判案,而是
越俎代庖,凌驾于监护权之上了
再说咱能想到这些,父母恐怕难啊
而且和左叉扯皮,很难啊,人家既然无视程序,你再告也没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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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发帖数: 1957 | 14 左叉认为只要是法官判决了,你就应该支持,这就是法律精神,依法治国
哪怕法官胡乱判案,你也得接受,反对胡乱拍脑门判案就是反对法治,你是双标
就拿英国拔管这个案子来说
很明显的,这几个法官的判决都明显偏离了法治的精神,不是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判案
而是按照自己的想象,认为拔管对孩子最好,认为继续治疗对孩子是折磨
妈的子非鱼,你怎么想当然认为治疗对鱼来说是折磨呢?
就这样拍脑门决定了,要阻止父母将孩子转院,并强制拔管让孩子自生自灭
这不是法律,也不是法治,这是在胡搞。所以我们右派才反对
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行
你打孩子,那是法律明显禁止的,所以你会受到法律的强制
但是在本案里面,父母要为孩子转院,继续治疗明显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所以在父母没有过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条文的情况下
法官应该优先考虑父母的监护权利,尊重父母的选择
这才是真正的法治
你要想替父母决定,只有你先找到父母的问题和违法的证据,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再说
英国这个明显没有这一步,虽然原告主张了要剥夺父母监护权,但是法官明显没有按照
这个步骤来,因为根本就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款来判决剥夺监护权,
所以干脆就直接越俎代庖,替父母做了决定,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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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 发帖数: 7856 | 15 只有对于语焉不详的地方,大法官才能用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进行释法。
对于法律条文说得很清楚的地方,不能随意按照“立法精神”进行“释法”。否则这里
就不是美国了,变成兲朝了。
法律条文上的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就应该按照最通常的理解,只
要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就受美国法律管辖。不存在 not owing allegiance to any other
sovereign 的意思。这个释法的原则在1898年黄金徳案判例就确立了(虽然当时也有
两名大法官反对)。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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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 发帖数: 7856 | 16 只有对于语焉不详的地方,大法官才能用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进行释法。
对于法律条文说得很清楚的地方,不能随意按照“立法精神”进行“释法”。否则这里
就不是美国了,变成兲朝了。
法律条文上的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就应该按照最通常的理解,只
要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就受美国法律管辖。不存在 not owing allegiance to any other
sovereign 的意思。这个释法的原则在1898年黄金徳案判例就确立了(虽然当时也有
两名大法官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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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发帖数: 1855 | 17 法律条文都是规则性的东西,落实到一个具体的案例和路口,你没有任何解释权。DMV
那么设置肯定有原因,也许不合理,但绝对不会与法律条文直接冲突。
你这个思路本身就有问题。真想上庭从别的方面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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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 发帖数: 220 | 18 首先声明绝非挖坑。
昨天得到版友的指点后,我查阅了一下德州的法律,发现有可能摆脱这个ticket。现将
法律条文和我打算运用的理由陈述如下,希望再次得到各位的指点,评价一下我的理由
和逻辑。谢谢。
再次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我自I10下来刚转到US90/US183 hwy上不久后,一路两边都是荒野,没有住宅,一辆警
车迎面开过,掉头跟了我一段路,直到附近有住宅商铺可以停车后,在路边停下,说我
60的路开了70,开了citation让我上庭。从警察跟着我之前到拉灯让我停下,我一直跟
着一辆pick up开着。
0.法律条文来自
http://www.statutes.legis.state.tx.us/Docs/TN/htm/TN.545.htm
1.理由一:我没有造成危险;因为我一直跟着pickup开,并没有危险行为。(这个理由
好像不强)
Sec. 545.351. MAXIMUM SPEED REQUIREMENT. (a) An operator may not drive at
a speed greater than is reasonable and prudent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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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发帖数: 3749 | 19 如何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打掉超速告票
在交通告票中,超速告票是最为普遍。因为100%的驾使者每天都会超速最少一次。所以
超速告票是最容易收到的告票。在收到超速告票时,
大部份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本人也像大部份的人一样,刚开始收到超速告票时也
不知所措。也像大部份的人一样采取以下的方法。
1.第一次收到,不知道怎么办。交罚款了事。这是最节省时间的方法。把罚款寄回就
好。不过驾使记录留下一个坏记录。第一次违规,问题不
大。不管它。保险公司看到了会加保费10-20%.
2.第二次收到,吸收了上次的经验,交罚款,上交通学校了事。这个方法好一点,破
点财,因为罚款要付钱,给法庭申请去交通学校要付钱,
到交通学校上课也要付钱。不过可以把坏记录在驾驶记录里隐藏。让你的保险公司看不
到。
3.第三次收到,不想交罚款了。去上法庭打告票。这个方法试了几次,开始时都是失
败告终。
总结一下到法庭里抗争失败的原因大概有几个。
1.发告票的警察出庭了。基本上控方证人在场,败诉的机率是100%
2.英文不好。没办法表达你自己的观点,和有效的质疑开告票的警察。
3.不懂法律条文。一般的律师收费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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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发帖数: 3749 | 20 如何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打掉超速告票
在交通告票中,超速告票是最为普遍。因为100%的驾使者每天都会超速最少一次。所以
超速告票是最容易收到的告票。在收到超速告票时,
大部份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本人也像大部份的人一样,刚开始收到超速告票时也
不知所措。也像大部份的人一样采取以下的方法。
1.第一次收到,不知道怎么办。交罚款了事。这是最节省时间的方法。把罚款寄回就
好。不过驾使记录留下一个坏记录。第一次违规,问题不
大。不管它。保险公司看到了会加保费10-20%.
2.第二次收到,吸收了上次的经验,交罚款,上交通学校了事。这个方法好一点,破
点财,因为罚款要付钱,给法庭申请去交通学校要付钱,
到交通学校上课也要付钱。不过可以把坏记录在驾驶记录里隐藏。让你的保险公司看不
到。
3.第三次收到,不想交罚款了。去上法庭打告票。这个方法试了几次,开始时都是失
败告终。
总结一下到法庭里抗争失败的原因大概有几个。
1.发告票的警察出庭了。基本上控方证人在场,败诉的机率是100%
2.英文不好。没办法表达你自己的观点,和有效的质疑开告票的警察。
3.不懂法律条文。一般的律师收费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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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发帖数: 289 | 21 车被拖,想上法庭,但是有一点不太清楚,请大家帮忙看看有没有胜算。
法律条文里写:
(2)Prior to accepting payment, the towing company shall keep one copy of
the
photograph taken pursuant to this paragraph, and shall present that
photograph and provide, without charge, a photocopy to the owner or an agent
of the owner, when that person claims the vehicle.
意思就是取车付款前,应该给车主看车被拖时的照片,并给一个复印件。
可是在取车前,楼主打了电话主动要照片和general authorization.拖车公司用email
只发了照片,楼主也看到了照片,然后去取车。看照片的地方不在取车的地方。取车的
地方看门人不是接电话的人。取车的时候,看门人没有给楼主照片。
还有根据法律条文:
(3) A towing company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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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发帖数: 11393 | 22 你知不知道还有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
你知不知道法律条文还有解释权?
你如果自己都没办成功过的事情,就不要再这里一而再,再而三地误导别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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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2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LeisureTime 讨论区 】
发信人: wh (wh), 信区: LeisureTime
标 题: 英达这些现金是他国内的合法财产吗?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Feb 25 18:50:18 2017, 美东)
如果是的话就为了逃税太亏了啊。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Headline/31841203.html
英达涉洗钱在美被起诉 "认罪书"上都写了啥
继周立波之后,又有一名中国演艺界人士在美国惹上麻烦。
2月24日下午,媒体从美国当地律师处获得两份司法文书,其中内容显示,一名居住在
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北京居民“Da Ying”,因“刻意规避申报要求”等违规存款行为,
涉嫌洗钱犯罪被起诉并已认罪。
当天,重案组37号探员从与中国内地导演、演员英达相识的人士处求证,“Da Ying”
确实为英达本人,涉嫌犯罪也确有其事。探员获取的文件还显示,根据法律规定,英达
所涉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且不包括法庭还可能在刑期结束时采取
监外看管。
美国华裔律师刘龙珠向媒体提供的检方指控书及当事人认罪...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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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发帖数: 690 | 24
谢谢支持,我不nb,我那律师就是从AVVO rate10 里面找的。公司律师应该也研究了
EEOC retaliation guidance,所以他们知道termination这么明显的报复不可行,一直
在第七条做文章,low performance和misconduct是不受EEO protection的,这就是为
什么我说他们的法律本身很tricky,因为另一方面又规定如果因为员工举报了而故意给
low performance就算报复,是违法行为。我想现在您明白我为什么跟他们争锋相对那
个hopeless project了吧,多毒的一招。另一个让我如履薄冰的是,这个保护的延迟性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employer的做法确实是违法的,但另一方面在确认他们违法前,无
能为力,全靠employee自己周旋,争取最大利益。所以还是建议所有遇到这种事的朋友
自己先弄懂法律条文,不要全靠律师,律师是不能争取到超越法律条文的利益的,更何
况,这对他们只是一桩生意而已,根本不像咱们自己这么上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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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发帖数: 1883 | 25 告诉你了不要用日常语言的理解去解释法律条文,你这么干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所以十七年前从shall改为may就代表立法的时候确实有故意留后门的意图
:否则为什么专门改一下呢。
:【 在 woyeye(我爷爷) 的大作中提到: 】
:<br>: 告诉你了,那是17年前的法律,shall和may混用的。现在的法律条文
已经没有
:shall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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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发帖数: 51 | 26 我在美国加州,现在有个政府部门认定我犯了罪,要求我提供事实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想说这个政府部门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可是在网上查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请有法律经验的高手指点!
事情是这样:
我原来在政府部门A工作,后来有政府部门B的工作人员来调查我,找我做笔录。具体细
节不谈,反正人家怀疑我也是有一定的原因。
调查过程中,政府部门A就按照我真的犯罪的情况,在政府部门A内部做了相应处理,并
且把我开除了。
然后,调查了将近两年,政府部门B也没有起诉我,更不提审判和定罪了。而且,政府
部门B在调查后,按照我没有犯罪、完全清白的情况,在政府部门B内部做了相应处理,
并且给予我相应的福利。
现在,我回头找政府部门A讨说法,当然我也不打算回政府部门A工作,也不打算索要精
神损失费,只是希望按照没有犯罪的情况得到相应的福利。
政府部门A理直气壮的说:既然有关领导过去认为你犯了罪,俺们这边一般都是维持原
判,除非你能证明你清白。我还真的试图自证清白,但是人家政府部门A的办事人员说
我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不够强,不足以推翻原判。可是我的涉嫌犯罪的事已经过去很
久,证据大都不在了。
我现在想要和政府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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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 发帖数: 56 | 27 胆大的,充分利用法律条文搞IRS;胆小的把头埋沙里,装不知道有这法律条文,对IRS
百依百顺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活法,不必强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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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 发帖数: 12899 | 28 ☆─────────────────────────────────────☆
GoodToCU (无心) 于 (Wed Apr 25 16:40:16 2012, 美东) 提到:
认为给孩子保留中国国籍选项无所谓的父母请跳过。
如果你的孩子在美国出生的时候你们还没有拿到绿卡。
按国籍法第五条,你的孩子有中国国籍。
然后你们拿绿卡了并不代表孩子中国国籍
的自动丧失。按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
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所以如果可能请为你的孩子申请旅行证而不是回国的
签证。如果签证,以后我国政府可能说申请签证就相当
于丧失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
另外国籍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
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
这个主题里已经有长达142楼的讨论。下面是我
看完后的UPDATE:
-----------------------------------
发信人: GoodToCU (无心), 信区: ...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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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 发帖数: 3138 | 29 为什么你把法律条文重复一遍以后,就可以说我的“指责没有根据” ?
你知道中文“歧视”怎么解释吗 ? 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把有绿卡的中国人,和没有绿
卡的中国人,区别对待,这个本身就是纯粹,如假包换的“歧视”。 至于这个是否符
合某项法律条文,那个是这种“歧视”合法与否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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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 发帖数: 619 | 30 每个州应都有相应的早教部门。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比如我们华盛顿州的法律条文
就有113页之多。你自己找一下你那儿的有关部门打听一下。按说有执照的幼儿园,是
要求把上级部门联系的方式和电话都贴在一进门的醒目的地方的。以便家长随时投诉之
用。我这儿就是的。
伤情报告应是第一时间写好完成,并且还要交上级部门备案的。这个学校如果不写,那
一定不对劲。早些换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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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 发帖数: 80 | 31 昨天晚上睡的很晚,一直在反省。冷静下来后,我觉得这件事情我应该尽量冷处理,不
能过于急切,不能一下子给孩子灌输太多的信息,也不能过于夸大后果,让他恐惧。我
把你和其他姐妹的帖子认真的读了很多遍,再结合自己孩子的性格,大概理了个思路。
早上时间有富裕,和孩子很陈垦的谈了会儿。我告诉他妈妈在有理由的情况下打他手心
是合法的,等他回来后我可以和他一起读法律条文(他表示很愿意,很敢兴趣);但是
我还是承诺以后不打他手心了,不是因为我不能,而是因为我不希望他因为挨打而处于
upset的情绪中,而且我也觉得打他并没有让他改正错误。他表示难过,担心我是不再
愿意管他了,我让他别担心,妈妈只是希望能找到他和我都觉得能接受的方法,他情绪
立刻好了很多。
然后我又说了昨天老师打电话的事情,我说妈妈当时知道承认打你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
些麻烦,但是妈妈还是没有对你的老师撒谎,然后又说了一遍法律条文,告诉他实际上
妈妈打他手心不会有麻烦。然后告诉他昨天他撒谎说我天天打他,这个才会给我造成很
大的麻烦,我表示难过、沮丧,觉得他不爱我(他马上很急切让我相信他很爱我,不想
离开我)。他表示很后悔,也很害怕会被带走,再...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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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 发帖数: 1757 | 32 首先,美国是案例法,法庭通过案例来宣读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所以光看法律条文本身
是远远不够的。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条就是equal protection clause。当年最高法院废除racial
segragation就是根据这一条(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至于为什么可以以家庭富裕程度或者其他因素为入学标准,而不可以以种族作为标准,
这牵涉到所谓的"suspect class"概念。最高法院认可race, national origin,
religion and alienage作为suspect class, 任何根据这些因素为标准的preferential
treatment都必须接受strict scrutiny。关于种族因素作为大学入学的标准要接受
strict scrutiny,可以参见2003年的
Grutter v. Bollinger案,以及最近老王邻居的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
2013)
性别是所谓的"quasi-suspect class", 以性别为依据的入学标准要接受i...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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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 发帖数: 11227 | 33 发信人: hyno1(君子如风), 信区: Parenting
标题: 孩子出意外,父母悲伤就够了么?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Fri Jul 14 07:58:53 2017,GMT)
中国大了,啥事都可能出现。尤其是,如今发达的自媒体让信息“插上了翅膀”。
真的是好事不出门,而坏事却能传千里。比如说今天,我的微信朋友圈有几个视频,就
让我很是揪心。
昨天,一条“孩子被家长误关入冰库”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更有网友说
事情发生在宁海梅林,一时间牵动广大网友的心。事实真是这样吗?昨天下午,记者进
行了求证。
朋友圈传的内容是这样的:“据说梅林人,卖菜时孩子睡着了,他妈把他放入泡沫
箱睡,他爸以为是菜,把泡沫箱抬入冻库,结果就这样了!”消息后面有一段看上去非
常令人揪心的视频: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直挺挺地躺着在一个大泡沫箱里,身体周围有
大块的冰块,一个中年妇女一边恸哭一边往外捡拾冰块,旁边也传来撕心裂肺的哭声。
整个视频让人看了非常压抑、难受。视频人物没有说话,也没有时间显示,无法通
过视频推测事发地点和时间。但是视频下面却有梅林二字,于是有人就...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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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发帖数: 9035 | 34 From wenxuecity website
关于J-1签证2年回国限制的案例分析
来源: 张哲瑞律师 于 2011-11-30 08:12:13
前几天,一位来自北加州名校的印度教授来到了我们位于硅谷的办公室,咨询了J
-1签证2年回国限制(既在J-1签证到期后需要回居住国2年)的相关事宜。因为他选择
的是Premium Silver Key的服务,所以它能够直接指定张哲瑞律师作为他的咨询律师,
张律师也热情并专业的解决了他的烦恼。
他的基本状况是:他打算在J-1访问学者签证到期后回到了印度,并想着手申请
NIW,他的J-1签证有两年回国限制。 他的妻子在美国持H-1B签证工作。因为NIW的申请
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需要先申请J签证2年回国限制的waiver,所以他想在回到印度
处理相关事宜后通过H-4签证回到美国,再着手申请移民身份。他十分想在没有Waiver
的情况下直接申请H-4签证以尽快来美国与家人团聚,但是在做了很多研究后还是没有
完全明白这样是否可行,因此在朋友的推荐下选择咨询张律师。
张律师在耐心的了解了所有情况后,十分肯定的告...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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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 发帖数: 3227 | 35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autin (老将萨乌丁),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解放军士兵扶昏倒老人被迫赔3千 部队找证人讨回公道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Sep 28 20:40:14 2011, 美东)
“测绘战士走天涯,五湖四海处处为家……”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常年有数百名官兵分
散在千里测量线上,用双脚丈量中南大地的坐标。野外作业的官兵常年奔波,更需要掌
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
7月初,海南某镇。该大队下士小刘完成测绘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宿营地途中,看到
一位老大爷晕倒在路边,急忙拨通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老大爷送到医院,
使老大爷转危为安。不料,老大爷的亲属赶来后,硬说小刘是肇事者,不但要求他赔偿
医药费,还扬言到部队告他。小刘担心激化矛盾,影响军民关系,只好从银行卡中取出
3000多元付了医药费。
得知此事,该大队领导立即指派法律骨干进行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证实了小刘确
属见义勇为。听了目击证人的证言,老大爷的亲属诚恳地向小刘道歉,当场退还了医药
费。
此事虽然得到妥善解决,但该大队...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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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 发帖数: 1829 | 37 对国外出生的人(同时父母至少一方是中国无绿卡公民),中国政府是不认为他是“自
愿加入”外国国籍的。所以说,这些小孩是可以成为中国公民的。
具体到lz朋友,他“加入外国国籍”是由他申请了中国签证这个行为定义了的,因为中
国签证只能发放给外国公民。另外,lz的朋友是外国出生的,是一个他特殊群体,针对
这些特殊群体的中国公民的法律,应该有其他细则。如果他持有旅行证到18岁,他必须
换发护照。持有双重护照的人在出国的时候就面临选择。是以中国身份出国(那么必须
出示签证);或者以美国身份出国(必须出示美国护照),就相当于renounce他的中国
国籍,会被记录在案的。
如果你拿法律条纹抠字眼,那么lz的朋友(假设他没有申请签证)可以有中国国籍。但
是你这套法律条文拿去和中国政府说,人家真是理都不理你的。mitbbs有的ID
literally拿中国法律规定说事,说中国政府无权取消国外出生的中国人的“国籍”,
是因为这些ID:(1)纯属找事;(2)假设了中国法律是完备的。只要立法部门直接说
“中国法律还有待完备”这样的话,这些所谓的法律条文根本对特殊人群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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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 发帖数: 520 | 38 那请问一下你们公司当初给你出示了些什么样的文件了吗?
我有个律师(版上的)具体的帮我查看了一下法律条文,我们公司没有publication,
只有patent是不够的;但他那里有个customer也有一个特列,好像IO没有很详细的针对
法律条文办事,忽视了一些条文,也过了
能问一下你,当初公司给你出示了些什么样的supporting材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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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 发帖数: 520 | 39 那请问一下你们公司当初给你出示了些什么样的文件了吗?
我有个律师(版上的)具体的帮我查看了一下法律条文,我们公司没有publication,
只有patent是不够的;但他那里有个customer也有一个特列,好像IO没有很详细的针对
法律条文办事,忽视了一些条文,也过了
能问一下你,当初公司给你出示了些什么样的supporting材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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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 发帖数: 1586 | 40 来自主题: Immigration版 - 急问!!! 关键是哪里能找到eb1b可以自己出钱办的法律条文
单位规定说如果公司出钱就不帮办eb1b
除非我找到法律上的条款明确规定我可以自己出钱办eb1b,他们就不在相关文件(e.g.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上签字。
大家知道哪里能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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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发帖数: 824 | 41 感谢提供信息。
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f6da51a23421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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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ACT 101 Definitions
ACT 102 Applicability of Title II to certain Nonimmig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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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507 Custody and release after removal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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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de “ACT 101 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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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A) The terms "admission" and "admitted" mean, with respect to an
alien, the lawful entry of the alien into the Unite...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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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 发帖数: 1322 | 42 我觉得我自始至终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所有的方面都agree; 唯一不agree的是你认为180
天是假语村言,我认为这180天有据可查。
请注意我说的是“180天”有据可查,而不是“180天以内绿卡safe”有据可查。
你不相信我说的,说我都是“据说”,现在我拿出了证据,应该也没有别的好说的了。
法律规定是一码事,实际操作是另外一码事。我从来都没说我知道这个对实际操作有什
么指导作用。我要说的就是“"180days" comes from the law”, and it is indeed
from the law. 这也就够了。
至于你说
“需要指出,下面的话除括号内的内容外,或许有其出处,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以上所列
的法律条文无这些内容:”
这就是你无聊了。我从来也没说上面的法律条文包括这些内容。我把它放在这里是为了
读者的方便,顺便能了解到相关的知识;但是事实上第二条是能从上面的条文里简单地
推出来的;但是我相信在CBP的memorandum里八成有--我这里说的可是八成,我没有
肯定,如果需要我可以去找找。
(注:如果你不喜欢“无条件”拒绝入境里面无条件三个字,那就把它去掉好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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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 发帖数: 79 | 43 更新:
今天终于收到那个RFE NOTCE了, 估计9月16号那个USCIS根本没有寄出来,因为当时系统
更新里RFE要求补充的是Initial Evidences.由于一直没有收到,所以一直打USCIS电话,
并做了Service Request. 然后一个星期后打电话跟踪SR的进展,说IO已经看到SR. 在10
月10号又看到系统更新说于10月10号USCIS寄出了一个RFE,要求补充Aditional
Evidences. 今天终于收到了那个RFE NOTICE.
RFE竟然是要我老婆补充WAIVER的证明. 其实我老婆曾是J2,如果我WAIVER掉了两年
HOMELAND RESIDENCE REQUIRMENT,她自动也WAIVER掉这个了. 运气不好,碰到了一个业
务不精通或者不细心的的IO了.
顺便问下大家,哪里能找到J1 WAIVER掉,J2自动也WAIVR了的法律条文? GOOGLE了一下,
只在http://travel.state.gov/visa/temp/info/info_5504.html#dependent里找到了一个答疑里提到这个. 如果大家知道哪里可...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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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发帖数: 2078 | 45 Evidence may include letter(s)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s), evidence of
prearranged commitments, such as contracts, or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iary detailing plans for continuing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你贴的法律条文就已经说清楚了,是需要你说明自己将会继续从事申请相关的职业,
prospective
employer提供的材料是一种证明方法,而不是唯一的。你引的法律条文,也说了,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iary detailing plans for continuing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这就是相当于自己写一个承诺书,承诺自己会从事就行了。
prosp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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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 发帖数: 151 | 46 我被洛杉矶某老中律师以敲诈罪威胁
我发本文的目的,是讲述我被某老中律师以敲诈罪威胁的故事,目的主要在于寻求帮助
和对策,当然我将会寻求自己上班的公司律师或外面专长于民事纠纷的律师的法律建议
。另外,这是为了给版上的所有同学一个反面教材:版上的律师软文不可信。他们的责
任感和专业值得大家质疑,特别在你要打算签约,希望你反复考察再签约。其实,以前
也有不少人总结同样的经验,我以前见过这样的帖子。如果你已经签约,祝你绿卡申请
好运!
现在暂时不公布老中律师的名字。如果你签约了,想证实你的律师是不是我说的老中律
师,站内联系。这个版上有人说某些律师很好,也有不少人说某些律师是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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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故事,以下按照实际顺序阐述。
今年8月上旬签约洛杉矶某老中律师,我先付$2500,如果140拿到批准,我需要再付$
2000。(现在通过比较其他律师,有不少律师在这$4500里负责写推荐信和petition
letter等等,但是这家洛杉矶老中律师不写推荐信,写推荐信需要商量价格。版上的同
学要签约,建议万分慎重!)
签约以后我和律师讨论过EB1A申请策略...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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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发帖数: 4704 | 49 我愿意操劳此事,但是我对AC21的具体法律条文不熟,这个听证虽然只是例行公事,但
是如果有高手阐述如何针对AC21的具体法律条文提出合理要求,我们或许可以借此施加
一点影响。
他们不是立法机关,无法改变任何条文,只能就如何解释条文,如何在现存条文的框架
下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对他们的批评而有选择地吸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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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发帖数: 836 | 50 不容易呀,恭喜。我的PD比你还早一个月,我的PERM是在关闸之后一个星期批的,这一
等就是四年半。想起atlanta center就来气。08年的时候还没意识到形势的严峻,天
天在这个版上灌水,骂p838, 后来的同学可能不知道,那个什么vertical spill/
horizontal spill的名词就是我发明的,当时还用visio画了个图来表示我的理解。到
09年上半年年,开始意识到没戏了,也不看移民版了,也不关心排期了,那个时候的
分析都很恐怖,一竿子就捅到十年以后了,所以也懒的想这事儿了,基本上就是爱谁谁
的心态。
当年觉得遥遥无期的,不知不觉也就这么过来了。虽然有很多小同学说,其实我不急着
绿,能交上去排队就行了。只能说你们把现实想的太轻松了,当年PWMB和成千上万的0
7PD'er们,其实就这么点小小的愿望嘛,有这么简单就好了。关于这个提前提交48
5的admin fix的建议,都推动无数次了,现在基本上可以肯定是被法律条文绊住了,
没有什么灰色地带可以play。现在我觉得移民局是相当友好的,法律条文的灰色地带,
基本上能可严可松的地方,都尽量松。但是从移民法的角度看,...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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