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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孩子话题: 父母话题: 责任话题: 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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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1227
1
发信人: hyno1(君子如风), 信区: Parenting
标题: 孩子出意外,父母悲伤就够了么?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Fri Jul 14 07:58:53 2017,GMT)
中国大了,啥事都可能出现。尤其是,如今发达的自媒体让信息“插上了翅膀”。
真的是好事不出门,而坏事却能传千里。比如说今天,我的微信朋友圈有几个视频,就
让我很是揪心。
昨天,一条“孩子被家长误关入冰库”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更有网友说
事情发生在宁海梅林,一时间牵动广大网友的心。事实真是这样吗?昨天下午,记者进
行了求证。
朋友圈传的内容是这样的:“据说梅林人,卖菜时孩子睡着了,他妈把他放入泡沫
箱睡,他爸以为是菜,把泡沫箱抬入冻库,结果就这样了!”消息后面有一段看上去非
常令人揪心的视频: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直挺挺地躺着在一个大泡沫箱里,身体周围有
大块的冰块,一个中年妇女一边恸哭一边往外捡拾冰块,旁边也传来撕心裂肺的哭声。
整个视频让人看了非常压抑、难受。视频人物没有说话,也没有时间显示,无法通
过视频推测事发地点和时间。但是视频下面却有梅林二字,于是有人就猜测认为是宁海
的梅林。
随后,有网友质疑,盒子里咋有那么多冰块呢?
很快又有新说法。说这是前几天发生在深圳的事情,孩子在厕所玩水,母亲在房间
玩手机,结果3岁的孩子不小心掉进水桶中淹死了。泡沫盒子和冰块是从深圳运送孩子
尸体回老家用的。
说实话,此事发生之后,孩子的父母肯定是悲痛欲绝。尤其是孩子的母亲,因为自
己的疏忽才导致意外的发生,要是她一直陪伴着孩子,咋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很显然
,悲伤与自责将让这位母亲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常态。而作为旁人来说,这家也够不幸的
了。3岁的孩子,可爱的年纪,出现此意外,简直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悲伤。
伤心的父母,与悲痛的家属,却无法挽回死去的生命。问题是,这件事就这么结束
了吗?
还有,前几天深圳李先生一家三口去看房,销售员带他们上楼进到房子里,结果2
岁的孩子从阳台护栏处掉下18楼。而这起悲剧,大人们竟然都没有发现,只是孩子不见
了,才着急寻找。
媒体报道时,我们能够看到伤心欲绝的父母照片,也知道警方已经拘留了销售员。
只是,我还想知道的是,即就是按照律师的说法,追究了开发商和销售公司的责任后,
孩子父母也许会得到一大笔经济赔偿,那么,难道这起悲剧也就到此为止了?
至少,在我看来,一个2岁的生命永远消失,责任者还应该包括她的父母。而孩子
的父母难道说,只有悲伤内疚,却不用为此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说,父母的悲伤就顶替
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估计会是这样的。昨天媒体报道了一个“法庭调解”结案的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2016年11月,上海一大型商场内发生惨剧:一位老人抱着不满四个月的外孙乘坐自动
扶梯时不慎脱手,婴儿从三楼摔下坠亡。近日,孩子的父母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法院调解,双方均有责任,商场和孩子的父母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案件未再开庭
审理。(重庆晨报)
很显然,尽管商场方面认为,商场的扶梯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发前不久有关部门
刚例行检验合格,且商场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但是,也无法“推卸”责任。估
计,在法院的调解之下,悲伤的家属因为婴儿死亡,已经受到了“惩罚”。而作为消费
服务环境提供者的商场,电梯虽然都符合规定,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但是花钱买平安
,用钱来安慰死者亲属也是有必要的。
可我还想知道的是,商场花钱买平安了,婴儿外婆呢?要知道,当时抱着婴儿的是
外婆,是外婆没有站稳,将婴儿“扔”出电梯的。外婆不会因为是婴儿的亲人,就可以
用悲伤来代替承担的责任吗?同时,婴儿父母明知道外婆年龄大,搭乘自动电梯时也不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没有责任吗?
反正,如果都只是按照这样的原则,一味地处理此类事件的话,完全可以肯定,此
后因为孩子父母的疏忽而导致的类似悲剧,根本就会无法避免。
也许,在传统文化中,父母有权任意处置孩子。因为父母的疏忽,甚至父母有意将
孩子“棍棒教育”,如果发生悲剧,那也是因为“孩子是自己生的”,父母不用承担任
何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近期全国不少地方,将古代的24孝图,同文字同图画来到处
展示。如此的目的,无非就是宣传不顾人性的极端孝道。反过来,似乎也就可以说,为
了父母的生命健康,孩子就应该做出任何付出,甚至生命。
遗憾的是,这些恰恰是传统文化的糟粕,是极其反人性的,也是非常反文明的,更
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的东西。
毕竟,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有个很明确的法律条文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
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
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
果关系。关键的是,这个他人,应该包括自己的孩子在内。且不说,身为父母还有对孩
子的监护责任。
也就是说,这些悲剧中,孩子的父母除过悲伤以外,还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不应该因为他们失去孩子,就已经很后悔了,就已经很悲痛了,而赦免他们应该承担的
法律责任。至少,要是这样的法律条文真正发挥作用,也许能够惊醒那些“糊里糊涂”
,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如此,也就能避免那些意外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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