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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发帖数: 1993 | 1 平川彰在原始佛教的这一章里这样讲缘起:
从基本存在者被称为法这一点,显示出在此一存在者中看出真理性。因为「法」这个名
称之中,便具有真理的性质。「涅盘」被称为是最高的法,当然也承认涅盘之中具有永
远性和真实性。但是也承认由另外的缘起所成立的法有其真实性。「缘起」是「相依」
(paticca)、「现起」(samuppada),意思是由于相依相关而成立的存在;同时也显
示出,因其它的「缘」(paccaya)而成立了自己,这可以用「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
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的公式来表示。所谓的「依他」,就成了自己得以存在
的条件。这就是「自他不二」的世界,由于在空间上,缘起成为依存关系,故也可表现
为「相依性」(idappaccayata 此缘性)。世界相依相待而成立,这一特质(dhatu)
,无论佛出世或不出世,都依法而定,依法而确立(SN. vol. II, p. 25)。众缘聚集
时,便成立新法,故这能生的缘和所生的法之间,自然具有关连。此一关连,在时间上
可追溯到遥远的过去,在空间上可推展到全世界,可以将之视为贯通各个法的「法界」
(dhamma-dhatu)。
时间上的法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直线式的关连,例如谈到自己的生命、遗传这
件事,自己的生命来自双亲,而双亲又共有四位父母,这四位父母又得自八位父母,辗
转上推,可以追溯到十六位、三十二位、六十四位。以这种方式追溯之后再详细思考,
可知自己的生命由无数生命汇聚而成。其中,自己的生命与遗传所具的普遍性、永恒性
,便是「法性」。缘起所成立的存在称之为「法」,其理由可以说就在此。空间的关系
可以说也一样,可见世界的存在都互相关涉,亦即缘起的世界就是「连续的世界」(法
界)。
但是,因为法是单独存在者,所以具有孤立的存在面,例如「贪」,被认知为贪,
能够发挥贪的力量,这是因为它是与其它隔别的独立者(如憎和爱一起,只有憎无法发
挥作用。即使爱憎同时,两者还是别体)。阿毗达磨佛教从这一点,将法定义为「能持
自相,故名为法」。因此法是具有自相,与其它有所隔别,能清楚认识的;由这个立场
来看,法和周围的「缘」断绝。
法之中具有连续面与断绝面(不常不断),其中也有法的普遍性和个别性;这都因
为法的缘起性质,所以说,「见缘起者即见法,见法者即见缘起」(MN. vol. I, p.
191)。这是因为法具有自相,有确实的作用(成为因),同时也是无常、无我的。大
乘佛教主张法「空」(wunyata)的理由也在此。法是无常、无我一事,在五蕴教说中
也有所揭示,「色无常,无常者即是苦,无常、苦而变易之法,则是无我」。法具有自
相同时又不能自立,因为须待缘(他力)而生,是故必然会逐渐变成不是自己本来的样
子。「坏」是有为法的本性。
「三法印」也显示出这个道理。「诸法无我」(sabbe dhamma anatta)和「诸行
无常」(sabbe savkhara anicca)(Dhammapada 277-279)有表里的关系(加上「一
切行苦」(sabbe savkhara dukkha)为三法印;北传佛教以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
盘寂静为三法印)。所谓诸行无常,指存在的一切都不断流转(变成不是原本的样子)
。无常即是法(有为法)的本性。但因为逐渐变化的事物无法固定地把握,所以用「行
」(savkhara)来表现(即不说「诸法无常」,从连续面说是「行」,从个别面说是「
法」;而法和行是表里的关系)。这显示出整个缘起相续的存在状态。存在无可免于流
转,而凡夫却执着于想要使其不变,所以导致「一切皆苦」(sabbe savkhara dukkha
)。流转的存在相续不断,一切都息息相关;而从变化而言,连续中仍有差别,这成立
了具有自相的法。因为法的另一面是流转的行,所以法不能成为固定的实体,这一点就
表现为「诸法无我」。
如上述,当了解缘起的道理,了解无我与空,就能够了解到,存在是一种具有法的
状态;也就是说,知道了法,就可以知道存在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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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不说诸法无常,并不是因为法也包括无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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