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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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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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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feebe (No TO SCA5),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Feb 4 11:40:05 2015, 美东)
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
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
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 很多人甚至稀
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3. 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笔者做为一名具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这里对以上重大误解进行一下解释.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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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feebe (No TO SCA5),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Feb 4 11:40:05 2015, 美东)
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
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
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 很多人甚至稀
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3. 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笔者做为一名具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这里对以上重大误解进行一下解释.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阅读全帖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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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craper (天朝弃民之非洲萤火虫),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转载:德布罗意物质波理论是错误的,诺贝尔奖也不靠谱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un Dec 14 15:08:04 2014, 美东)
http://bbs.education.163.com/bbs/jiaoyu/230515410.html
德布罗意物质波理论是错误的,诺贝尔奖也不靠谱
楼主图集
一、德布罗意物质波理论,是类比得来的
对于光的波动和粒子两重性,当时,连最著名的物理学家也感到困惑。但是,
德布罗意却大胆提出了实物粒子也具有波粒二象性,他把对光的波粒二象性的描述,应
用到了实物粒子上。认为:一个实物粒子的能量E和动量p,跟和它相联系的波的频率v
和波长的定量关系,亦如光子一样,具有
P=h /λ
这称为德布罗意物质波公式。
德布罗意物质波理论,是建立在‘光子是一种波,具有波动性’的基础上的理
论,所以,我们既然已经证实光子不具有波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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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摘要
综观东西方宗教、哲学中,西方哲学、京都学派、梵我思想及道教,与佛教对存有
的定义,有极大的差别。其中最关键的差异在于:佛教是以经验主义的实证精神作为定
义之核心,而东西方其他所有的宗教、哲学体系则皆主张存有是不可知、不可证的。
根据《阿含经》佛陀所定义的存有,具有宇宙及生命根源的意义,并且是以人人皆
可实证生命本原而定义。佛教此种特有的存有定义,在佛教经典中不是一个孤证,是符
合佛教的缘起教义。此种实证意义的存有定义,有三个成立要件,并且引申出三个具操
作性意义的判断原则,对于想要实证生命本来面目的人,提供判断是否亲证生命本原之
依据,是极具启发性的判断原则。
对于关键论点──实证的可能性,本文对于哲学史上主张存有是不可知、不可证的
理由中,归纳出三种重要的理由:
1、人类的生命、能力仅具有限性,故无法实证具无限性的宇宙根源。
2、具有无限性者必是宇宙的根源。
3、康德的先验哲学认为道德公设足以作为实践理性宗教的充分理由,不必以事实
验证论证的前提。
上述三种理由错误的原因,皆是忽视实证的重要性所致。《阿含经》中提出实证主
义的存有定义,主张将一切哲学理论回归事实的检验,对于宗教... 阅读全帖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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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已有 2328 次阅读 2011-1-26 01:27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
三个对中国国籍法的重大误解 -- 中国国籍法实际已默认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
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
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 很多人甚至稀
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 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3. 中国国籍法既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不默认双重国籍.
笔者做为一名具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这里对以上重大误解进行一下解释.
1. 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对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
两...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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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判决书全文。判决书约5万字,全文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辫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22日至26日公开... 阅读全帖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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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7
(二)剽窃与复制、临摹
复制是指采用机械或手工方式将原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列举
了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属于复制。复制行为没有改变作
品的表达形式,只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未经许可并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行为构
成侵权,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该行为不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剽窃行为既
侵犯著作财产权,也侵犯著作人身权,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理论上分析,原封不动
的剽窃即构成复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应为稍加改动的剽窃,不属于复制行为。
临摹他人作品在书画作品创作中较为普遍,尤其对初学者,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无
论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均值得研究。临摹属于创作还是复制?原著作权法中将临摹作为复
制行为之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则删去这一内容,可以认为著作权法对临摹属于创作还
是复制采取了回避态度,或者否定其为复制,即将其作为创作行为。临摹一般包括接触
性临摹和非接触性临摹,前者应属于拓印,没有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在性质上应为复
制;...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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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来自主题: BackHome版 - 请教 办旅行证 不办签证可否
《中国国籍法》规定在判断中国公民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时,需要考察
有关中国公民在有关子女在外国出生时定居在中国还是外国,并把考察结果作为判断其
在外国所生的子女与中国的关系程度的因素之一。这并无不妥。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判断
在外国出生的人士是否具有该国国籍时考察其祖先是否具有该国国籍、是否在该国出生
、是否在该国定居、是否曾在该国服役、是否曾在指定的年龄段在该国居住指定的时长
——这些考察因素的设定都在有关国家的主权范围内,不受任何限制。
---
有些国家的法律先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具有该国国籍并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人不具
有该国国籍,然后补充规定不符合前款条件但符合另外某些条件且不具有任何国籍者具
有该国国籍。这些国家的法律避免措辞“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具有本国国籍”,而从另一
个角度规定“不具有任何国籍者具有本国国籍”,便不再有丧权辱国之嫌,反而显得有
关立法在竭力避免无国籍现象的发生。
假如《中国国籍法》在判断在外国出生人士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时如下措辞,与现有法律
规定的范围完全一致,但不显得“丧权辱国”了——
“在外国出生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两人中有至少一人在本人在外... 阅读全帖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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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easoning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wisdom.
Wisdom is knowing things as they actually are. You can be liberated from
suffering only by knowing things as they actually are. Things are either
suffering, cause of suffering, cessation of suffering, or path leading to
cessation of suffering. These are the things you need to know to be free
from suffering. Nothing else is needed.
中阿含49经
不具学法已,具戒身者,必无是处;
不具戒身已,具定身者,必无是处;
不具定身已,具慧身者,必无是处;
不具慧身已,具解脱身者,必无是处;
不具解脱身已,具解脱知见身者,必无是处;
不具解脱知见身已,具涅盘者,必无是处。
http://... 阅读全帖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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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阿弥陀佛!您可以学习一下索达吉堪布宣说的“藏传净土法”。末学自己分别念觉得可
以念佛号,抄经和做各种善事回向给他,愿他早日悔改。如果您愿意,也可以发私信到
末学信箱,末学每天为他回向。
在网上找到一个戒邪淫论坛,也许会对您有帮助。http://bbs.jiexieyin.org/forum.php
第五十一课
思考题:
1. 什么是非梵行?
2. 什么是大邪淫,中邪淫,小邪淫?
3. 邪淫的等起是什么?
4. 现在有些人以密宗的双运为借口作不净行,你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
5. 邪淫有什么果报?
6. “法苑珠林”中提到邪淫有哪十种罪过?
7. 断除邪淫有何功德?
在十不善业中,现在正在讲身体的三种不善业,前面已经讲了杀生和不与取,今天讲非
梵行。
所谓的非梵行,是指下到梵行居士 、上至比丘,对成年女人、幼女、旁生或者非人 作
不净行,以及一般在家人在非处等作不净行。本来十不善业中说的是邪淫,而此处说的
是非梵行,这是为了便于对一般人阐述,或者因为嘎单派教言中也出现过。梵行是指断
除一切淫行,因此这里所说的非梵行,既包括梵行居士至比丘之间的人作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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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来自主题: Wisdom版 - 不昧因果
百丈禅师每上堂,有一老人随众听法;一日众退,唯老人不去。师问:“汝是何人
?”老人曰:“某非人也。于过去 迦业佛时,曾住此山,因学人问:‘大修行人还落
因果也无?’某对曰:‘不落因果’,遂五百世堕野狐身。今请和尚代一转语,贵脱野
狐身。”师曰:“汝问。”老人曰:“大修行人还落因果也无?”师曰:“不昧因果。
”老人于言下大悟,作礼曰:“某已脱狐身,住在山后,敢请依亡僧律送。”次日,师
令维那白椎告众,食后送亡僧。大众聚议:“一众皆安,涅槃堂又无病人,何故如此?
”食后,师领众至山后岩下,以杖挑出一死野狐,乃依法火葬;师至晚上堂,举前因缘。
1.索达吉堪布言
索达吉堪布言:
“萧平实说:以观想之法消除罪障及供养诸佛,实乃密宗独有之妄想也……若观想
还债即可真正还债,则一切人造恶业已,如是观想之后,债即可还清,如是简易消除业
障之法门,释迦世尊绝无可能吝惜而不宣说,然终未见世尊曾说此法。若观想之事即是
真实,可以成真,则观想能力较强者,亦可藉观想之法,将他人之福德据为己有;则诸
佛亦可观想其一切弟子皆成究竟佛,则诸弟子不须勤苦修行,只须多多供养于佛,讨佛
喜欢,由佛观想弟子已成... 阅读全帖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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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政法委机关报放风:薄熙来即将宣判,三宗罪全部成立
《法制日报》今日刊文《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不具有可信性》对薄熙来案进行评论称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其辩解的具体情况,薄熙来在法庭上所作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具
可采性。”
《法制日报》是中央政法委机关报,而薄熙来当下正在政法委手中等待宣判,此时刊发
该评论文章对薄熙来案,尤其是对薄熙来当庭翻供进行总结定性评论,可能意味着两件
事情:第一,薄熙来案将在近期宣判;第二,薄熙来当庭翻供无效,贪污、受贿、滥用
职权罪将全部成立,薄熙来必将身领三罪入狱。
法制日报: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辩解不具有可信性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同时,进行辩解也是被告人行
使辩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的法庭
审理中,被告人薄熙来对其在庭前的供述予以彻底颠覆,全盘否认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
诉阶段承认自己受贿、贪污的有罪供述(即翻供),并为自己作了无罪的辩解。笔者认为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其辩解的具体情况,薄熙来在法庭上所作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具可
采性。
首先,薄熙来在法庭上辩称,“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 阅读全帖
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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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央行一句话,比特币崩盘 跌30%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
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地位,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者服
务定价,但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之前中国已有20家,其中包括7家内地商店加入比特币支付交易的行列;中国的比特币
炒家数量也在急速增加,最高价格同1年前相比上涨了接近100倍。在央行等五部委的《
通知》发布之后,比特币价格随之暴跌。从下午4点整开始,比特币兑换人民币价格仅
用两小时便从1比6969元重挫至1比5500元,最低一度下探至1比4521元,最大跌幅达到
了惊人的35%,成交量也大幅放大。
今日比特币兑人民币走势图,截止到下午6时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阅读全帖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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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本原则:
父母已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以下简称绿卡),则其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
具体实施办法:
1. 父母双全家庭
1a 父母双方都没有绿卡,则其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1b 父母其中一方有绿卡,则其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
1c 父母双方都有绿卡,则其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
2. 单亲家庭
2a 父亲或母亲没有绿卡,则其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b 父亲或母亲有绿卡,则其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
3 涉外婚姻
洋鬼子不算人,因此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以单亲家庭论
3a 中国公民没有绿卡,则其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3b 中国公民有绿卡,则其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
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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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USANews版 - unidentified_title
发信人: teethdoct(牙医), 信区: USANews
标题: 美国民主只是民主中的一种,不具普世价值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Wed Sep 20 11:02:56 2017,GMT)
一、民主的形式证明美式民主不具普世价值
当今世界,民主的制度形式多种多样,以体系分有君主立宪制,有主席制或总统制,如英
国就是君主立宪制,中国、越南主席制、法国、美国是总统制。以党派分有一党型、有
两党型、有多党型等,如中国、越南、日本等为一党型、美国、英国等为两党型、法国
、巴西等为多党型。以权力分有议会总统权力式、有议会总理(首相)权力式、有君主
议会权力式、有议会综合权力式等。如果按国家细分国与国之间还有许多差别。
以上充分证明美式民主只是民主形式的一种,不具普世价值。
二、美国政府自己也早己证明,美式民主不具普世价值。
这最典型的明证就是二战日本投降后日本新政体的设立。
二战后期,二次世界大战的东方元凶日本军国主义,在以中国、美国、苏联等反法希斯
同盟国的浴血奋战打击下,日本法希斯军国主义投降,以美国为首的同盟国军队对日本
进行了占领,在当时情况下,日本新政体的制定,完全由美国主导...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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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来自主题: BackHome版 - 再问旅行证 - 多谢大家了!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的全文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
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条法律可被拆成两种情况:
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你的孩子出生时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那么适用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的情况:
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依照《中国国籍法》第五条,你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北京当局有时候谎称你的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香港和澳门当局自回归祖国以来一直依
法承认你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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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经认为《中国国籍法》孩子在美出生时只要中国籍父母之一定居国外就不具有中
国国籍。
我最初注意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一位在国外长大的孩子阅读了英文版的《中国国籍法》
,认为自己具有中国国籍,却不被中国领事承认。
我注意到英文版的《中国国籍法》的措辞明确承认孩子在美出生时要中国籍父母双方均
定居国外才不具有中国国籍。当我以怀疑的眼光再次阅读中文原版的《中国国籍法》,
分析其中文措辞和语法结构后,我发现我原先的理解是错误的,我转而认同英文版是忠
实于原文的。我明白中国法律的英文版并无法律地位,但我认为当局精心制作的英文版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极可能是忠实于原文的。
此后我曾借返华探亲的机会在内地和香港的中文图书馆里翻查内地和港澳地区出版的多
种法律书籍。我找到几处提到对《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的理解,有一处认为孩子在美出
生时要中国籍父母双方均定居国外才不具有中国国籍。我认为这些书籍也是具有一定的
参考价值的。
再稍后我咨询了两位法律工作者。他们都一眼就认定《中国国籍法》里“父母一方为中
国公民”是指“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不为中国公民”,认为这样措辞目的就是
为了与“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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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fakeshawn网友,是你的理解错了。阅读理解时,除了要严肃对待每一个字、词,做到
正确理解字面意思,还要准确辨别逻辑关系,切不可张冠李戴。有些文章本身存在歧义
;有些时候文章是准确的,但读者准确理解并不容易。《中国国籍法》第五条是完全合
乎逻辑的。你需要语文老师的帮助。
---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原文: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条法律应理解为以下两句话:
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fakeshawn网友,请仔细阅读以下文字: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里,后款的“双方”只针对前款的“双方”;后款的“一方”只
针对前款的“一方”。
你错位理解的“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 阅读全帖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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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论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文化悲剧意蕴 论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文化悲剧意蕴<<隐藏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国民族学类核心期刊 J. 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 ITIES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07 年第 4
期 No. 4. 2007 论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文化悲剧意蕴伍联群 (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
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 摘 ]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 《茶花女》 要 和 两部作品都讲述了一个具有悲剧色彩的爱情
故事 .杜十娘和茶花女的 命运表现了作家的思想观念 .她们的悲剧 ,不仅是男主人公
的软弱性格造成的 ,更是因为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所致 .男 女主人公都是社会制度和
社会道德观念的牺牲品 .中西方两位作家通过他们笔下人物的遭遇 ,对主人公们所处的
社会 制度和道德提出了批判 .在杜十娘和茶花女的身上体现了中西方作者不同的文化
心理和道德观念 . [ 关键词 ] 杜十娘 ; 茶花女 ; 悲剧 ; 道德批判 [ 中图分类号 ]
I0 - 03 [ 文献标识码 ] A [ ... 阅读全帖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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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好的 阐述了缘起性空的中观理论破斥四边见与物理学的高度一致,其中就
包括了自有永
有的见解:
诸法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 不共不无因 是故知无生
佛教与量子物理学:东西方对话的贡献
Buddhism and Quantum Physics:
A Contribution to the Dialogue between East and West
作者:克里斯蒂安·托马斯·科尔,柏林大学
Christian Thomas Kohl, Berlin University


作者托马斯·科尔一直从事政治科学和科学哲学的研究工作。他也研究印尼和印度音乐
,他推广来自印度、巴基斯坦、西藏的音乐。过去的30年里,他的大部分时间致力于“
协调”量子物理学和佛教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对东西方的佛教与科学对话做出了巨
大贡献。
Abstract
摘要
卢迪阿德·吉卜林,著名的英国作家,《丛林之书》的作者,出生于印度。一天他曾经
写下如下一段文字:“噢,东方是东方而西方是西方,二者从来不曾会合”。我的这篇
文章,将说明吉卜林并不完全正确。我试图说明佛教哲学和量子物理的共同之... 阅读全帖
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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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印度经常把“乘”用马车来比喻,梵语称为“雅那”,也是一种乘骑的名称。
那么,为什么以乘骑而得名呢?因为此二者之间有共同点才如此得名的。
有什么样的共同点呢?我依靠马车或者牦牛等,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同样,依
靠声闻乘、缘觉乘、菩萨乘或者密乘,可以随心所欲地到达自己的目的地。比如,依靠
声闻乘的法要,最后可以到达声闻果位;依靠密乘,最后也可以获得密宗的究竟果位。
《摄集经》中说,乘可以分为因乘和果乘。有关这方面的内容,《三戒论》中也阐述了
宁玛巴的大圆满是不是乘的问题,在这里不作广说。
“乘”可以分因乘和果乘。佛果叫做所到之乘,也即果乘;依靠某一乘而获得佛果
,这就叫做因乘。大家首先应该清楚乘的含义,其中,小乘也就是指依靠声闻缘觉乘获
得自己远离痛苦寂灭的果位;而大乘则是为了利益无边的众生,最后获得圆满的佛果。
大乘实际就是指唯识宗和中观宗。
以所缘大等七大胜过小乘的宗派即是中观与唯识宗。
大乘具有七种特点,也即所缘大、修行大、智慧大、精进大、善巧方便大、正行修
行大(正行修行大,也即果德大)、事业大,具有七大超越。
阿底峡尊者在其教言中说:大乘、小乘是以发菩提心来区分的,具有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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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isdom版 - 世界第一的佛学院行
摘自索达吉堪布宣讲“藏传净土法”
在佛教界,有些人因为愚痴,也以密宗为借口作不净行。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如今以密宗为借口行邪淫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人既不懂什么是密
宗的双运,也没有生圆次第的境界,本来不具足双运的条件,但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
便以双运为借口行淫。这样的双运没有任何功德,纯粹是以痴心行邪淫,而且与一般的
邪淫相比,这样打着密宗的旗号行邪淫的罪过更大——一方面有邪淫的过失,另一方面
使人们对密宗产生误解,毁坏了很多人的善根。
其实,密宗根本没有开许过任何形式的邪淫。虽然密宗有双运的修法,但是从密法兴盛
的藏地来看,自古以来,只有像莲花生大士那样的少数持明者行持过双运,除此之外,
藏地的绝大多数修行人都严格秉持别解脱戒。在藏地,任何一所正规寺院都不允许普通
人进行双运。只要到藏地实地考察一番,每个人就会明白这一点。当然,我们也不否认
有极个别情况,有些在家活佛本不具足双运的条件,但因为家族的传统而以双运的名义
娶妻生子,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传统。
末法时代有很多不如法的恶相。有些藏地的上师以“瑜伽士”的身份出现,欺骗某些女
人:“为了修法,必须进行双运,否则无法获得成就……”,然... 阅读全帖
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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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序文
大乘无量寿经解 第一卷
壹、前言
贰、概要
一、教起因缘
二、本经体性
三、一经宗趣
四、方便力用
五、所被根器
六、藏教所摄
七、部类差别
八、译会校释
九、总释名题
叁、正释经义
(壹)序分(第一至第三品)
法会圣众第一
德遵普贤第二
大教缘起第三
大乘无量寿经解 第二卷
(贰)正宗分(第四至第四十二品)
法藏因地第四
至心精进第五
发大誓愿第六
必成正觉第七
积功累德第八
圆满成就第九
皆愿作佛第十
大乘无量寿经解 第三卷
国界严净第十一
光明遍照第十二
寿众无量第十三
宝树遍国第十四
菩提道场第十五
堂舍楼观第十六
泉池功德第十七
超世希有第十八
受用具足第十九
德风华雨第二十
宝莲佛光第二十一
决证极果第二十二
十方佛赞第二十三
三辈往生第二十四
往生正因第二十五
礼供听法第二十六
歌叹佛德第二十七
大士神光第二十八
愿力宏深第二十九
大乘无量寿经解 第四卷
菩萨修持第三十
真实功德第三十一
寿乐无极第三十二
劝谕策进第三十三
心得开明第三十四
浊世恶苦第三十五
重重诲勉第三十六
如贫得宝第三十七
礼佛现光第三十八
慈氏述见第三十九
边地疑城第四十
惑尽见佛第四十一...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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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普通干部群众根本看不到的南海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
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
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
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
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
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
,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
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
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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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科技政策与产业发展中心的博士Josef Oehmen撰写了一篇题为“为什么我不担心日本的核电站”的文章,以相对通俗的话语解释了核安全问题,在网络上流传甚广。
不过,因为其主业为“供应链危机管理”(supply chain risk management)研究,因此文章的一些观点也引起了部分读者的质疑。
其后,文章作者Josef Oehmen发出声明:本文原是他发给在日本家人的email。后经他表弟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上后,得以病毒性传播。Josef特地声明他本人并非核电专家或工程师。
刊发此文主要为读者提供更多资讯,中文译者为V2EX网站上的Livid。
以下为文章正文:
我在这里写下这些文字,是为了让大家对在日本发生的事情――核反应堆的安全问题,感到放心。事态确实严重,但是已经在控制范围内。这篇东西很长!但是你读完之后,你会比世界上任何记者都明白核反应堆究竟是怎么回事。
核泄漏确实已经发生,但是在将来不会有任何显著的泄漏。
“显著泄漏”大概会是个什么程度?打个比方说,可能比你乘坐一趟长途飞行,或是喝下一杯产自本身具有高程度自然辐射地区的啤酒,所受到的...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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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总统马英九今天表示,常设仲裁法院认定太平岛是礁不是岛,他非常错愕与愤怒,绝不接受荒谬不公的国际仲裁,他呼吁政府立即提出具体措施,捍卫中华民国的太平岛。
马英九指出,这个法庭的存在,应该是为国际争端定纷息争、避免走上冲突甚至战争。但是,这样的仲裁结果,不但没有排难解纷,反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在背後操控的势力,看似赢了面子,其实却输了裡子。」
「菲律宾对中国」南海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今天公布结果,称中国大陆在9段线范围内主张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而南沙群岛的所有海上地物,均为礁岩,包括太平岛在内。
马英九晚间在脸书发文表示,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包括他在内,150多名部会首长、国内外学者专家和国内外媒体,都访问太平岛,亲眼见证这个淡水充裕(南沙唯一)、农产丰富、生活机能完整的岛屿,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必须「维持人类生存与自身经济生活」的要件。
他说,至今年4月底为止,也有430篇国际媒体完整陈述「太平岛是岛」的事实。太平岛是「岛」不是「礁」,已是国内外多数人的共识。
马英九指出,70年来,太平岛是在中华民国有效统治之下,对地区提供医疗救难等服务,夙有口... 阅读全帖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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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何时重振汉唐的光荣与梦想: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周边安全和全球战略(转)
(2007-07-22 10:30:20)
转载
标签:
军事
新世纪
中国
周边安全
全球战略
分类: 台海危机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这是胡锦涛主席在今年的两院院士大会上发出的雄浑之音,不只针对科学界,更
多的彰显了中国对新世纪全球战略的探索和构建。
当世纪之光划过千年穹顶,历史的车轮就将人类推向一个全新而未知的时代。然
而,新世纪的钟声尚未消散,911的天劫就给了世界最无情的梦魇。双塔坠落,满目疮
痍,隐喻着一个混乱而危险的时代。
这是自苏联解体雅尔塔体系崩溃以来,全球政治版图的再次洗牌。以反恐为名义
的美国愈加强势,阿富汗倒下了,伊拉克最终也没挺过去,那么下一个会是伊朗吗,一
超独霸的格局丝毫不减,单边主义政策愈演愈烈,直到整个世界臣服于脚下,然而,在
美国主导的单极世界体系中,挑战者出现了,不可避免的与美国的全球战略发生了碰撞
,他们是谁呢?他们能对美国构成最终的挑战吗?
是欧盟吗?从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和遇到... 阅读全帖
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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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本
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
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
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
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阅读全帖
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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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拜托有点常识好不好。 最高法院审查宪法的权利是他自己挣来的,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
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
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
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
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
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
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
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
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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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 事实
2.1 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2.2 马伯利的委任状
... 阅读全帖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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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咋一看有些惊悚,但是算得上国内反中医第一人的
中南大学张功耀教授却还真的一步步论证了这个论述。
-----------------
中南大学张功耀教授2013年7月20日科学公园第二届无神论论坛演讲视频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k0NzY1NzM2.html
文字版:
【编者按:本文整理自2013年7月20日科学公园第二届无神论论坛嘉宾演讲录音,已经
本人校对。演讲者:中南大学教授张功耀。】
很高兴有这么个机会和各位同仁一起讨论中医中药问题。我今天谈的这个题目,其实是
重做一个作业。我凭什么说,我们是在重做一个作业呢?我今天带了一本书,是咸丰年
间出版的的古籍。
它是上海仁济医馆的两位医生合写的。书名叫做《内科新说》(向听众展示这本古书)
。作者是合信氏[1]和管茂才。我先念一下有关吃人乳的问题。(方舟子先生坐在前排
,面对方舟子)恐怕方舟子先生你又有事做了。现在,国内人乳市场很活跃。特别是有
钱的人,热衷于吃人乳,还很贵。对于吃人乳的问题,《内科新说》当中有这么一段话:
“唐人有因身虚弱,或年老,食人乳者,不知人乳止合小儿吮食,大人应食... 阅读全帖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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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看了本版“法律自相矛盾,申办旅行证再问”一贴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Military/40842105_0_1.html, 发现所列第五条有点模糊。
搜索出公安部网站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令第8号)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上面第五条清清楚楚有个但字: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可是这个但字以后这一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不是有点模糊阿?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3870393.html
http://www.yoobobo.com/Article/haiwai/UsaBaby/200708/267.html
这个后半句“但。。。”理解是a 还是 b?
a。(本人出生时... 阅读全帖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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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谁来解释一下国籍法第五条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
根据此条款:
一个中国公民,到美国和一个美国人(持有美国护照)生孩子,孩子具有中国国籍(尽
管该孩子出生即具有美国国籍)。
一个中国公民,到美国和一个中国人(持有中国护照和绿卡)生孩子,孩子不具有中国
国籍(因为该孩子出生即具有美国国籍)。
这逻辑上说不通:同等条件下(孩子都生在美国),按说俩中国人的孩子总比一中一美
的孩子更有资格具有中国国籍吧。
不谈立场利益,仅从逻辑上我党这法律就有问题。
更可笑的是:
上面的例子里,如果一个中国人跟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绿卡持有者结婚,她们的孩子
不具有中国籍;可是当这个中国国籍的绿卡持有者加入了美籍,他们的再生孩子,反到
具有中国籍。
就是说,当你是中国人的时候,你的孩子不具有中国籍;可是当你不是中国人了(加入
美籍了),你生的孩子反到具有中国籍了。
这怎么解释?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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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谁来解释一下国籍法第五条
你这是自动脑补。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按你的逻辑“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是绿卡,一方没有,但显然两者都是中国公民,孩子享
有中国国籍是很自然的,这是常识推理。”
按你的逻辑,父母双方都有绿卡,那么“但显然两者都是中国公民,孩子享有中国国籍
是很自然的,这是常识推理。”。
现实是什么?
--------------------
第五条可以改成几种形式: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只要是中国人
生的都有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凡是在美国出生的中国人的孩子都没中国国籍
)。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
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是你现在的
理解的弱化版,但排除了心目中一方绿卡,一方外籍的情况)。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阅读全帖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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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概括一下:这是前几年一起非常著名的医疗官司。北大医学部教授对北京最好的医院之
一北大医院。
病人因为术后预防血栓措施不给力,死于肺动脉栓塞(PE)。
家属在告医院的过程中,找了许多比较牵强的借口。但是最重要的借口却没有用。在美
国应该是相反的。预防术后血栓现在是非常常规的术后护理。如果这方面被别人找到错
,基本一告一个准。
熊卓为之死[编辑]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熊卓为之死是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熊卓为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了一个简单的骨科手术
后,因为种种原因,而最终导致她在2006年1月31日[1]死亡的严重医疗事故。在随后的
调查中,其丈夫发现,妻子的主治大夫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在校
学生。随后记者在北大医院内发现,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医在校生坐诊现象很普遍。这次
事件是在事发四年后由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于2009年11月3日首次披露的。
目录 [隐藏]
1 事件经过
2 广泛关注
3 争论焦点 3.1 行医资格问题
3.2 病历真实性问题
3.3 手术必要性问题
3.4 死因问题
3.5 赔偿标准和动机问题
3.6 节目播出动机问题
3.7 新闻公平性问... 阅读全帖
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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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菲律宾赢了:(
新闻稿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牙,2016 年 7 月 12 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
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
产生
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
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
题进
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
七规
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
在争
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
提要
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
菲律
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
中对
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 阅读全帖
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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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 中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
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
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
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
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
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
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
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
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
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
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 阅读全帖
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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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 中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
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
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
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
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
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
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
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
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
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
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 阅读全帖
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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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仲裁庭南中国海案裁决全文
(非正式翻译)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
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
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
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
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
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
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
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
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
以及获取...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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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改革的争论
1995年我和维迎就国企改革问题的辩论,被媒体称为“北大交火事件”,那次争论媒体
进行了许多报道,其后我和蔡昉、李周合作出版了《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其
他文章,维迎也有系列论著,系统阐述各自的观点。
张维迎的论述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的重要性。
他认为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
选择经营者,优先成为企业家,才能保证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当一个
经济中不允许个人成为财产所有者时,就等于失去了判断经营者才能的可靠信息。国企
改革的出路是民营化,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
我则认为国有企业问题的关键是“委托-代理人”之间是否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国
企(尤其大型国企),是在资金稀缺状况下为执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而设立的,由此
承担了违反比较优势,在公平、开放的竞争市场上缺乏自生能力的战略性政策负担,和
为了解决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冗员、养老等社会性政策负担。
在有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政府无法摆脱给予企业保护补贴的责任,形成了预算软约束
。在有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 阅读全帖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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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http://www.bbc.com/zhongwen/simp/world-41144706
王夕越(中)被形容为醉心南亚、中亚和中东语言文化,妻子曲桦(右)则是律师出
身。
拥有超过111万微博粉丝的自媒体作家师伟7月曾发文将王夕越与获朝鲜假释回国后逝世
的美国大学生瓦姆比尔(Otto Warmbier)相提并论,称“两人的共同点是都是美国在
世界上搞事的牺牲品”。
伊朗公开证实四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涉嫌间谍行为的案件上诉被驳回,当中包括华人
学者王夕越。
德黑兰总检察官多拉塔巴迪(Abbas Jafari-Dolatabadi)星期天(9月3日)公开确认
上诉判决。王夕越就读的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上月中旬引述律师与王夕越妻子曲
桦披露了有关消息。
现年37岁的王夕越是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的博士生,2016年8月在伊朗被捕,今年7月中
旬被裁定“与伊朗有敌对关系的国家进行合作罪”和间谍罪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普大与美国国务院批评伊朗“捏造”罪状,要求马上放人,总统特朗普(Donald Trump
)更威胁将采取。伊朗媒体曾称何夕越拥有双重国籍,但中国外交部公开表示“他不具
... 阅读全帖
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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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来自主题: WorldNews版 - 社会契约论 (不要外穿)
社会契约论
!法"卢梭著
目录!
目录
第一卷
"""""""""""""""""""""!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
第四章论奴隶制
"""""""""""""""%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
第七章论主权者
""""""""""""""!$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
第九章论财产权
""""""""""""""!’
第二卷
""""""""""""""""""""##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
第五章论生死权
""""""""""""""(!
第六章论法律
"""""""""""""""((
第七章论立法者
""""""""""""""(&
第八章论人民
"""""""""""""""
)!
...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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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来自主题: BackHome版 - 这种情况还能用旅行证吗?
这个通知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原文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条法律的立法原意是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
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Correct注:立法
原意是“……;但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都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
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立法者的原意是:父母两人中只要有至少一位在孩子出生时是没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就能保证其出生在外国的——哪怕出生时即被外国当局视为具有该国国籍的——孩子
,具有中国国籍。这个立法原意是合理的。
遗憾的是,立法者为了避免文字冗长,自作聪明地玩起了“提取公因式”,炮制出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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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BackHome版 - 这种情况还能用旅行证吗?
这个通知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原文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条法律的立法原意是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
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Correct注:立法
原意是“……;但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都定居在外国,……”)
二)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
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立法者的原意是:父母两人中只要有至少一位在孩子出生时是没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就能保证其出生在外国的——哪怕出生时即被外国当局视为具有该国国籍的——孩子
,具有中国国籍。这个立法原意是合理的。
遗憾的是,立法者为了避免文字冗长,自作聪明地玩起了“提取公因式”,炮制出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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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BackHome版 - 老公让用两本护照回国,求建议
你错了。
楼主自取得美国国籍时起已不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提出的放弃中国国籍
的申请不符合《中国国籍法》有关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假冒中国公民偷渡入出境被北京当局查获的话,会被训诫、
被惩罚、被责令持《美国护照》补办《中国签证》申请在华逗留或被遣送出境。这个人
被北京当局视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只能持《美国护照》出境。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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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应理解为:
——若父母双方皆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皆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若父母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
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
——若孩子出生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当地国籍循出生地原则),出生时便具有外国国
籍,出生时父母两人中有至少一人是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孩子就具有中国国籍。
——若孩子出生在英国、日本等地(当地国籍不循出生地原则),出生时不具有外国国
籍,出生时父母两人中有至少一人是中国公民,孩子就具有中国国籍。
你的孩子依照《中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应依照《中国护照法》申请《中国护照》。
藐视法律的北京当局不承认你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尊重法律的香港和澳门当局都承认
你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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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连问题都看不懂?”是不尊重别人的语言。请你记得尊重别人。
如果按你的理解,把“父母一方”解释为“只要有一方就算”,那么,“父母一方为中
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即可包括你提
出的以下三种情况:
1“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并均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
国国籍”
2“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
3“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另一方不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
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按我的理解,你的第二种情况里的另一方定居在中国,恐怕与你的理解不同。请问你是
想说另一方定居在哪里?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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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NextGeneration版 - 急问娃办旅行证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把对“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和“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两种不
同情况的相似规定并作了一条,给你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请再仔细阅读一遍《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原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下一步,为免混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和“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两种情况的主谓
,我建议你把《中国国籍法》第五条里的这两种情况拆开。我的拆法如下:
第五条甲)父母双方 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 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乙)父母一方 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 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若你对我的拆法有不同意见,请提出并不必继续阅读下文。
若你同意我的拆法,那么根据第五条甲的规定,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话,须在孩子
出生前双双定居外国,才能令其生在美国的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即(1)如果父母一
方是中国人有绿卡,另一方中国公... 阅读全帖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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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局驻美使馆网站上有这么两段把《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篡改成的谎言:
引用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旅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
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前往中国时应申办中国签证。
引用结束
《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的原文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
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意思是:
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
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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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否签发普通护照的问题上,当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申请人“有没有户口”。
当局驻很多地方的使领馆都为在外国出生的(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户口且与港澳台无关的
)中国公民签发普通护照。例如:当局驻英领事为(如留学生等未定居外国的)内地同
胞在英所生的(出生时不具有外国国籍、只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签发普通护照,并不
因《中国护照法》第六条有关“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规定而拒绝签发普通护照。
同样是不具有内地户口的中国公民,当局为英生同胞签发普通护照却拒绝为美生同胞签
发普通护照。很显然:1、当局在决定是否签发普通护照时,考虑的是有关同胞是否具
有外国国籍;2、当局拒绝为美生同胞签发普通护照并非因为他们不具有内地户口。
当局哄骗有合理理由声称具有双重国籍的美生同胞错误申请《中国旅行证》,并在他们
成年时哄骗他们选择放弃一个国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一部分中国公民的法定公民权
利。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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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
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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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解成 1 还是2 对?
1. 本人出生在美国有美国国籍,(出生时)父母具有美国绿卡,不具有中国国籍。
2. 本人出生在美国有美国国籍,(现在)父母具有美国绿卡,不具有中国国籍。

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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