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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News版 - 社会契约论 (不要外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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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契约论
!法"卢梭著
目录!
目录
第一卷
"""""""""""""""""""""!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
第四章论奴隶制
"""""""""""""""%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
第七章论主权者
""""""""""""""!$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
第九章论财产权
""""""""""""""!’
第二卷
""""""""""""""""""""##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
第五章论生死权
""""""""""""""(!
第六章论法律
"""""""""""""""((
第七章论立法者
""""""""""""""(&
第八章论人民
"""""""""""""""
)!
*目录
第九章论人民
!续"
%%%%%%%%%%%%#$
第十章论人民
!续"
%%%%%%%%%%%%#&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
()
第三卷
%%%%%%%%%%%%%%%%%%%%($
第一章政府总论
%%%%%%%%%%%%%%($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
第四章论民主制
%%%%%%%%%%%%%%&#
第五章论贵族制
%%%%%%%%%%%%%%&&
第六章论国君制
%%%%%%%%%%%%%%&+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适宜于一切国家
%%%%%%%%%,&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第
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
第四卷
%%%%%%%%%%%%%%%%%%%%
)-)
目录(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
第二章论投票
###############!"$
第三章论选举
###############!"%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
第六章论独裁制
##############!’(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
第九章结论
################
!$"
社会契约论&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
!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
!是否有某种合法的而又明确的政权规则
"在
这一研究中
!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
起来
!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
我还没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
!就着手探讨本题
"人们
或许会问
!我是否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
!而要来论述政
治呢
#我要回答
!不是
$而且正因为如此
!我才要论述政治
"
假如我是君主或者立法者
!我将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
应该做什么事了
$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
!不然
!我就会保持
沉默
"
作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员
!无论我
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
!可是对公共事务的
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我每次对各类政府进
行思索时
!总会十分欣慰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
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
(社会契约论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天生自由的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认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
!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种变化是
如何形成的
#我不清楚
"是什么使得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呢
#
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
假使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
!我就要
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
!他们做得对
&可是
!一旦人
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而打破它时
!他们就做得更对了
"
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
的权利
!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
!所以人民就有理由来重新获
得自由
&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
"’
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
而这项权利决非出自自然
!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问题在
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
"可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
!我应该先
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任何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
!就是家庭
"
社会契约论&
然而孩子也只是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
!才依附于父亲
"一
旦这种需要停止
!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
父亲应有的服从
!父亲解除了他们对孩子应有的照顾后
!双
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姿态
"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
!那
就不再是自然的
!而是志愿的了
#这时
!家庭本身就只有靠
约定来维系
"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
!乃是人性的产物
"人性的首要法
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
!人性的首要关怀
!是对于其自身所
应有的关怀
#而且
!一个人如果达到有理智的年龄
!可以自
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
!他就从此起成为自己的
主人
"
所以
!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
$首领
就是父亲的影子
!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
#并且
!每个人都生
而自由
%平等的
!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才会转让自己的
自由
"主要的区别就在于
$在家庭中
!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
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
#但是在国家之中
!首领对他的人民没
有这种爱
!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
格老秀斯否认人类一切权力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治
者而建立的
"他以奴隶制为例
"他最常用的推论方式
!一贯
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
"人们还可以采用另一种更能自圆其说
的方式
!但也不见得对暴君更为有利
"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
!到底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
!还
是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
!仍然是个疑问
#而且他在他
的全书里似乎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
#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说
法"这样
!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
!每群都有它自己的
’社会契约论
首领
!首领保护他们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于羊群的品质一样
!作为人民首
领的人类牧人
!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于人民的品质
"据费龙
的记载
!卡里古拉皇帝就是这样推理的
!他从这种类比竟然
做出结论
#君王都是神明
!或者说
!人民都是畜牲
"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
的推论
"亚里士多德在他们之前也说过
!人根本不是生来平
等的
!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
!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
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
!可是他却因果倒置了
"凡是生于奴
隶制度之下的人
!都是生来作奴隶的
$这是千真万确的了
"奴
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
!甚而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
$他
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
!好比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
己的畜牲状态一样
"因而如果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
!那
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
"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
隶!他们的怯懦将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
我没有谈及亚当王或者挪亚皇
!也就是那划分了全世界
的三大君王的父亲
!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可以看到
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
"我希望人们能感谢我的这种谦
逊$因为
!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
!可能还是长
房的后代
!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谱来
!我就不会被发现是全人
类合法的国王呢
%无论怎样
!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经是
全世界的主权者
!正如鲁滨逊只要他是那荒岛上的唯一居民
!
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
"并且这种帝国还有这样的好处
!即
国君可以安享王位
!不必害怕叛乱
&战争或者谋篡
"
社会契约论%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
!除非他把
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
!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于是就出现了
最强者的权利
"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
!但实际上已
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
"可是
!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
下这个名词吗
#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
!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
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向强力屈服
!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
!并
非一种意志的行为
$它最多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罢了
"在
那种意义上
!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
"我认为结果也不外乎是产
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
"因为只要权利由强力形成
!结果就
随原因而改变
$因而
!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
!也
就接替了它的权利
"如果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
!人们就
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
$而且
!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
!故问
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
"而这种随强力的
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
!又算是什么权呢
#如果必须用强力使
人服从
!人们就不必根据义务而服从了
$因而
!只要人们不
再是被迫服从时
!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可见权利一
词!并没有使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
$它在这里完全没有意义
"
你应该服从权力
"假如这即是说
!应该向强力屈服
!那
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
!却是多余的
$我可以担保它将永远都
&社会契约论
不会被人破坏的
!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
"这一点我承认
#可
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
!难道这就是说
"应该禁止人去请
医生吗
$假使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到了我
#不仅是由强力
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
"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
"我在良
心上不是也必须把它交出来吗
$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
是一种权力啊
!
那么
"就让我们承认
%权利并非由强力构成
"而人们只
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这样
"就最终要回到我的
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
第四章论奴隶制
既然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
"既
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
为人间各种合法权威的基础
!
格老秀斯说
"假如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
"使自
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
#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
自由
"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
$在这里有不少含糊不
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
!那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
!转让就
是奉送或者出卖
!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
是奉送自己
"而是出卖自己
"至少也是为了自己的生活
!但
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
$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
"反
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得到他自身的生活供养
#用拉伯雷的话
社会契约论&
来说
!一无所有的国王也是活不成的
"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
人身的同时
!还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我看不
出他们还有什么可保存的东西了
"
有人说
!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
"即使算
是这样
$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
!如果专制主无
餍的贪求
!如果官吏的骚扰
!这一切之为害人民
!更有甚于
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
!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得到什么呢
#如果
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
!那么人民从这里面又
能得到什么呢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
!难道这就能证明监
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
!在
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
!但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
吞掉
"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
!这恐怕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
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无效的
!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
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
"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
!那就是假
设举国皆狂了
$但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
既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
!但绝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
"
孩子们生来就是人
!并且是自由的
$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
己!除了他们之外
!其它人人都无权加以处置
"孩子在到达
有理智的年龄以前
!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
%为了他们的
幸福
!以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
$可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
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
!因这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
目的
!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
"因此
!要使一个专制的政
府成为合法
!就必须让各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是承认
它还是否认它
$可是
!那样
!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
%社会契约论
的了
!
放弃自己的自由
"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
"就是放弃人类
的权利
"甚而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
"
是无法加以补偿的
!这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
#而取消了自己
意志的一切自由
"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最
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
"另一方是绝对服从
"这本身就
是一条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对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
求一切的人
"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
#这难道不是清楚明
白的事吗
$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
"它本身
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
$因为
"无论我的奴隶有什
么样的权利反对我
"既然他的一切都属我所有
"而且他的权
利也就是我的权利
#那么
"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
"难
道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
$
格老秀斯以及其他一些人
"从战争里籀引出来了这种所
谓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依他们说
"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
的权利
"但是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
的生命
#据说
"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
"因它对双方都
有利
!
但是很明显
"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
"无论如何
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
!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状态
的时候
"彼此之间绝不存在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和平状态
或者战争状态
#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是仇敌
!构成战争
的"乃是物的关系而非人的关系
!既然战争状态不能产生于
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
"而只能产生于实物的关系
#所以私人
战争
"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
"这就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
社会契约论’
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
!也说不能存在于一切
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
"
个人之间的殴斗
#决斗或者冲突
!这些行为根本就不能
构成一种状态
"至于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许可的
#
但被
$上帝的和平
%悬为禁令的私人战争
!那只是封建政府
的滥用职权
!如果它曾经是一种制度
!也是一种违反自然权
利原理并违反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
"
因此
!战争绝非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
!而是国与国的一
种关系
&在战争中
!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
!甚至于
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
!而是以兵士的资格
!才偶然成为仇敌
的&他们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
!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最
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
!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
关系的话
!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
!而不是以人为
敌"
这项原则符合一切时代确立的准则
!以及一切文明民族
的经常实践
"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
!尤其是下通告于它
们的臣民
"外国人
!无论是国王
#是个人或者是整个民族
!不
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
#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
!那并不是敌
人!而只是强盗
"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之中
!一个公正的君
主尽可以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物质
!但是他尊重个人
的人身和财富
&他尊重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那种权利
"战争
的目的是摧毁敌国
!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
!只要他
们手里有武器
&但是一旦他们投降
!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
工具时
!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
!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
有生杀之权
"有时
!不杀害对方的任何一个成员也能消灭一
&%社会契约论
个国家
!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
!
这些原则并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则
!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
威为基础的
"而是来自事物的本性
"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
至于征服权
"则它除了最强者的法则之外
"就没有任何
其它的基础
!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
的人民的权利
#那么
"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利
"就不能构
成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
!唯有在不能使敌人变为奴
隶的时候
"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
#所以
"把敌人转化为
奴隶的权利
"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
!从而
"使人以
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
"
那么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
!根据奴役权来确定生杀权
"又
根据生杀权来确定奴役权
"这难道不是显然陷入了一场恶性
循环了吗
$
即使假定有这种可以杀死任何人的可怕的权利
"我也认
为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
"除了只
好是被迫服从之外
"对于其主人也根本没有任何义务
!征服
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价物
"故对他根本就没有什么恩
德#征服者是以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杀人来代替了毫无所得的
杀人
!因此
"征服者远远没有在强力之外获得任何权威
"战
争状态在他们之间仍然继续存在着
#他们之间的关系
"其本
身就是战争的结果
"而战争权的行使则是假设并不存在任何
和平条约的
!他们之间也有过一项约定
#但是即便有过
"这
一约定也决非消灭战争状态
"而是假定战争状态的继续
!
因此
"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
"奴役权都是不
存在的
#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
"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
"没有
社会契约论’’
任何意义的
!奴隶制和权利
"这两个名词之间是互相矛盾互
相排斥的
!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
"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
民"下列的说法都是毫无意义
#$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
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
%只要我高兴的话
"我就守约
%而
且只要我高兴的话
%你也得守约
!&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
最初的约定
即使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驳过的一切论点
"专制主
义的拥护者们也还是无法前进一步的
!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
个社会
"这两者之间也永远存在极大的区别
!即使分散着的
人们一一相继地被某个个人所奴役
"不管他们的人数可能有
多少
"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
"我根本就没
有看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
%那只是一种聚集
"假如人们愿意
这样称呼的话
"而不是一种结合
%这儿既无公共幸福
"也无
政治共同体
!这个人
"即使他奴役了半个世界
"也永远只是
一个人
%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
"就永远只是私人的利
益!如果这个人最后灭亡
"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
"如
同一棵橡树被火焚烧后就消解而化为一堆灰烬一样
!
格老秀斯说
"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
!然而
"照
格老秀斯的说法
"在把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
"人民就已经是
人民了
!这一奉送行为的自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
"它假设有
&%社会契约论
一种公共的意愿
!所以
"在考察人民选出一位国王这一行为
以前
"最好还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人民
的!因为后一行为必然先于前一行为
"所以它才是社会的真
正基础
!
事实上
"如果根本就没有事先约定
"除非选举真是全体
一致的
"不然
"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从何而
来呢
#同意某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
"又怎么有权为根本不同
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选举呢
#多数表决的规则
"本
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
"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
的同意
!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我设想
"人类曾达到过这种境地
"在当时自然状态中不
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
"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
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
"那种原始状态
便不能继续维持
$并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
"也就会
消灭
!
然而
"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
"而只能是结合并运
用已有的力量
$所以人类便没有其它办法可以自存
"除非是
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
"由一个唯
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
"使它们共同协作
!
这种力量的总和
"必须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
$可是
"
社会契约论)(
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
!他又怎么能
致身于力量的总和
!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
!又不致忽略对
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
"这一困难
!就我的主题而言
!能够
表述为下列的词句
#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
!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
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
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
题%
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的
!以
致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得成空洞无效
’从
而!尽管这些条款也许根本没被人正式宣告过
!然而它们在
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
!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
的%如这个社会公约一旦被破坏
!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
来的权利
!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
!也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
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
这些条款无疑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
!即是
#每个结
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因为
!首
先!每个人都把自己整个地奉献出来
!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
件便都是同等的
!而条件对于任何人既然都是同等的
!便没
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
%
其次
!转让既然是毫无保留的
!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
能地完美
!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
%因为
!如
果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
!既然个人与公众之间不能够再有任
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
!而且每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
’&社会契约论
判者
!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的
"所以自然状态便
会继续下去
!而结合就必然地成为暴政或者是空话
#
最后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根本没有
向每个人奉献出自己
"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
!人
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
!所以人们
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
保全自己的所有
#
因而
!假如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
!就
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
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并且我
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只是一瞬间
!这种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
的共同体
!用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
"组成共同体的成员
的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
!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
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
%它的公共的大我
%它的生命及其意志
#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
!以前称为城邦
!现
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当它是被动时
!它的成员就称之为
国家
"当它是主动时
!就被称为主权者
"而以之和它的同类
相比较时
!乃称它为政权
#至于结合者
!他们集体地就称为
人民
"个别地
!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
!就叫做公民
!作为
国家法律的服从者
!就叫做臣民
#但是这些名词经常互相混
淆!彼此通用
"只要我们在以其彻底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
!知
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
社会契约论&%
第七章论主权者
从上述公式中可以得出
!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
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
"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
!都
被两重关系制约着
#即对于个人来讲
!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
成员
"而对于主权者来讲
!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但是在
此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
!即每个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
自己所订的规约
"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
!和自己对自己只构
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
!两者之间区别很大
$
这里必须指出
#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
以考虑的缘故
!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
者!然而则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
"因此
!
主权者假如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
!
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
$既然必须就唯一的同一种
关系来考虑自己
!所以就每个个人而论也就是在与自身订约
"
可见
!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
人民共同体的
!即使是社会契约本身
$这并非说
!这一共同
体在绝不损害这一契约的条件之下也不能与外人订约了
"因
为就其对外而论
!它仍然是个单一体
!是个个体
$
可是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
!其存在既然只是出于契约的
神圣性
!所以就绝不能使自己负有任何可以损害这一原始行
为的义务
!即使是对外人也不能
"比如说
!转让自己的某一
&%社会契约论
部分
!或者是使自己隶属于另一个主权者
"破坏了那种它自
身所赖以存在的行为
!也即是消灭了自己
!然而并不存在的
东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
"
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
!侵犯他们中的
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
#而侵犯共同
体就更不得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
"这样
!义务和利害关系
就迫使缔约者双方同样要彼此互助
!而同是这些人也就应该
力求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把各种有系于此的利益都结合起
来"
再者
!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每个人所构成
!所
以主权者就没有
$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
益#所以
!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
!因为共
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
#而且我们尔后还可以看
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人
"主权者正是由于他是主
权者
!便永远都是他所当然的那样
"
但是
!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并非如此
!虽然有着共同
的利益
!但是如果主权者无法确保臣民的忠诚
!那么就没有
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
"
事实上
!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讲
!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
!而
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
"他的个人利益对
于他所说的话
!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
#他那绝对的
$天然
独立的生存
!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成
是种无偿的贡献
!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履
行义务而加给自己的负担
"而且他对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
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
!便就认为它只是一个理性的存
社会契约论’&
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
"而不情愿尽臣民的义务了
#
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
"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
#
因此
"社会公约为了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
"它就默契地
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
$$唯有这一规定方能使其他规定具有
力量
$$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
"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
意#这即是说
"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
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各种人身依附的条件
"这就引发
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
"并且也只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
其为合法的条件
!没有这一条件
"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
%暴
政的
"而且会导致最严重的滥用
#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由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状态
"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引人注
目的变化
!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
"而他们的行动
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只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
生理的冲动
"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
"此前只懂得关怀一己
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
"并且在听从
自己的欲望之前
"先得请教自己的理性
#即便在这种状态中
"
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
"然而他却自这里面
重新获得巨大的收获
!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
"他的思
想开放了
"他的感情高尚了
"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种地步
"
以致于
$$若不是对新环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
(’社会契约论
出发点更糟的话
!!对于自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
"使
他从一个愚昧的
#局限的动物一变而成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
"
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
"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
$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容易比较的项
目吧
%社会契约使人类丧失的
"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
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事物的那种无限权利
&而他
所获得的
"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事物的
所有权
$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
"我们必须严格区分
仅仅以个人的能力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
"与被公意所约束
着的社会的自由
&并区别只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
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
"与只能是依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
有权
$
除上所述
"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里再加上道
德的自由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
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就是奴隶状态
"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
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
$关于这点
"我已经讨论得太
多了
"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
"在此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以
内$
第九章论财产权
集体的每个成员
"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
"便把那时实
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
!!他本身及其全部力量
"而他所享
社会契约论(’
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奉献了集体
"这并非说
#由
于这一行为
#享有权就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主权者
手中的所有权
$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无可伦比地要大于个人
的力量
#所以公众的享有权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性
#!!至
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
#
!!但实际上却更为强而有力和更为
不可变更
"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
#国家因为有构成国
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
#便成为他们所有财富的主
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
#则国家只是因为它从个人那
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人的权利
#才成为财富的主人的
"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
#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点
#但
也只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
#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
"每个人都
生而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备的一切
$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
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
#便排除了他对其余全部财富的所有
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
#他就应该以此为限
#并且对集体不
能再有其它更多的权利
"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是如
此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
#却不能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的
缘故了
"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
#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所
有的事物
#而是别人所有的事物
"
一般说来
#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
#就
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首先
#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
$其
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备的数量
$第三
#人
们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形式
#而是要凭劳动与耕
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
#所有权能受到尊重的唯一标志
"
事实上
#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
#不就已
经把这类权利扩展到最大限度了吗
&难道对于这一权利可以
*)社会契约论
不加限制吗
!难道插足于一块公众的土地之上
"就足以立刻
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
!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自这块
土地上暂时赶走
"就可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
!
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如不是用该遭惩罚的篡夺手段
"##因
为他们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赋予大家的居住地和
生活品
"##又怎么能够夺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大土地呢
!
当努涅兹
$巴尔波在海边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义宣称占领南
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
"这难道就足以剥夺那里全体居
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吗
!但是就在这个
立足点上
"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再三为人们所效颦
%而那
位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需一举就占有了全世界
"只
要随后把别的君主已经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己的帝国版图就
成了
&
我们可以想象
"各个人毗邻的和相联的土地是如何变成
公共的土地的
"以及主权权利从臣民自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
的土地时
"又如何变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
身的权利
%这就使得土地占有者们陷于更深的依附地位
"并
且把他们力量的本身转化为令他们效忠的保证
&这种便宜似
乎古代的国君们没有很好地感觉到
"他们仅只称为波斯人的
王’塞种人的王或是马其顿人的王
"好像他们自认为是人民
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
&今天的国王们就聪明得多地自称
是法兰西王
’西班牙王
’英格兰王
"等等
%这样
"他们就既
占有土地
"同时又确实领有土地上的居民
&
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是
(集体在接受个人财产时
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
"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
社会契约论’&
占有
!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
"
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
#也更对利于自身的割
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
!他们的权利受到国
家全体成员的尊重
!并且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
$
所以可以说
!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奉献出的一切
"只要区分
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
!这个两
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
!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
"
可能也有这种情形
%人们在还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
!就
已经开始相结合了
!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
$
他们或者共同享用这块土地
!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
定的比例来加以划分
"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这种侵占
!各个
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
!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
对于所有的人所拥有的权利
$若没这点
!社会的联系就不能
巩固
!而主权的行使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力量
"
现在我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
!以结束本章
与本卷
%那即是
!基本公约并没有毁灭自然的平等
!反而是
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身
体上的不平等
$因而
!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与才智上不平等
!但
是由于约定而且依据权利
!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
%%社会契约论
第二卷
第一章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以上所确立的原则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
!便是唯有
公意才能够依照国家创制的目的
!即公共幸福
!来指导国家
的各种力量
"因为
!假如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
成为必要
!那么
!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相同才使得社会的
建立成为可能
#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处
!才形成了社
会的联系
"如果所有这些利益相互并不具有某些一致点的话
!
那就不会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
#因此
!治理社会就应该完
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
所以我说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所以就永远不
可转让
"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
!所以就只能
由他自己来代表本人
"权力可以转移
!但是意志却不能够转
移到事实上
!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方面互相一致并不
是不可能的
!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耐久却是不可能
社会契约论’&
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
"而公意
则总是倾向于平等
#人们要想保持这种一致
"那就更为不可
能了
"即使它总是存在着的
!那并非人为的结果
"而只可能
是机遇的结果
#主权者很可以说
"$我的意图的确就是某某人
的意图
"或者至少也是他自认为他所意图的东西
%!但是他却
不能说
"$这个人明天将意图的仍将是我的意图
%"因为意志
使自身受未来所束缚
"这本来是荒谬的
"同时也因为并不能
由任何别的意志来承诺任何违反原意图者自身幸福的事情
#
因此
"如果人民只是唯诺是从
"那么
"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
一行为而解体
"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
!只要一旦出现一个
主人
"就立即不再有主权者了
"并且政治体也就此告终
#
这并不是说
"首领的号令
"在主权者有反对它的自由而
并没有这样做的时候
"也不能算是公意了
#在种的情况下
"普
遍的沉默就可视为是人民的同意
#这一点
"下面还要详加解
说#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同理
"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因
为意志要末是公意
"要末不是
!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
"
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
"这种意志一经宣
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
"并且构成法律
#在第二种情形下
"它
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
"至多也不过是一
’&社会契约论
道命令罢了
!
可是
"我们的政论家们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
"于是就
从对像上加以区分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制与意志
"分为立法
权力与行政权力
"分为税收权
$司法权与战争权
"分为内政
权与外交权
!他们有时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
"有时又把它们
拆开
!他们把主权者变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
%好
像他们是由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
"其中一个有
眼"一个有臂
"另一个又有脚
"都再没有其它的部分了
!据
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当众将一个孩子肢解
"把他的肢体一一抛
上天空去
"然后就能又掉下一个完好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
!
这倒有点像我们政论家们所玩的把戏了
"他们使的不愧是一
种江湖幻术
"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
"随后不知什么原因又
居然把各个片断重新凑合在一起
!
这一错误来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
"出自把
只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组成部分
!
例如
"人们就这样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作为是主权的行为
%其
实不然
"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
"是决
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只要我们把法律一词所带有的
观念确定下来
"这点就会显而易见了
!
在同样考察其他分类时
"我们就会发现
"每当人们自认
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
"他们就要犯错误
%而被人认为是主
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仅是从属于主权的
"并且永远要以
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
"那些权利都只是执行最高意志罢了
!
当研究政治权利的作家们
"想要根据他们已经拟定的原
则来判断国王与人民的相应权利时
"确实令人无法述说这种
社会契约论’&
缺乏确切性的结果给他们的种种论述投下了怎样的含混不
清!每个人都能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
"第三
#第
四两章中
"这位渊博的学者以及该书的译者巴贝拉克是怎样
纠缠于并迷失在自己的诡辩当中的
$他们唯恐把自己的见解
说得过多或者太少
"并惟恐冒犯了他们所要加以调和的各种
利益
!格老秀斯不满自己的祖国
"逃亡到法国
$他刻意讨好
路易十三
"他的书就是献给路易十三的
"所以他不遗余力地
要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
"并且想方设法要把它们奉献给国王
!
这一定也迎合了巴贝拉克的胃口
"巴贝拉克是把自己的译书
献给英王乔治第一的
!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被逐
%%他所称
为逊位的
%%使他只好小心谨慎
"回避要害
"含糊其词
"以
免把威廉弄成是个篡位者
!假使这两位作家能采取真正的原
则的话
"一切难题就都会迎刃而解
"而他们也就可以始终一
致了
!他们本该是忍痛说出真理来的
"他们本应是只求讨好
人民的
!然而
"真理却终究不会使他们走运
"而人民也不会
给他们以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俸酬的
!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综上所述
"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并且永远以公共利
益为依归
$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
"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
相同的正确性
!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
"但人们并不总是能
看清楚幸福
!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
"但人民却常常会受欺
&%社会契约论
骗!而且只有在这时候
!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
众意与公意之间常会有很大的差别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
的利益
!而众意则着意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
和"但是
!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
!剩
下的总和仍旧是公意
"
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
!公民相互
之间没有任何勾结
#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能产生公意
!而
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
"但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
!形成了
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
!每一个这类集团的意
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
!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
志#在这时我们可以认为
!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
当!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当了
"在数量上分歧是减少了
!而
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
"最后
!当这些集团中的一个是如
此之大
!而致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
!那么结果你也
就不再是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
!而仅有一个唯一的分歧
#这
时!就不再有公意
!而占优势的意见就是一个个别的意见
"
因此
!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
!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
有派系存在
!而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
"伟大的
莱格古士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如此
"但如果有了派系存
在的话
!那就必须增殖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
!
就如梭伦
$努玛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
"这种防范办法是
使公意能够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决不会犯错误的唯一好
方法
"
社会契约论&%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如果国家
!或者说城邦
!只不过是一个道德人格
!其生
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
!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
保存它自身
"那么它就必定要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
!以
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
#正象自
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
!社
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这种
权力
!当它受公意所指导时
!如上所述
!就获得了主权这个
名称
#
可是
!除这个公共人格之外
!我们还得考虑构成公共人
格的那些私人
!他们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独立于公共人格
之外的
#因此
!问题就在于极好地区别与公民相应的权利和
与主权者相应的权利
!并区别前者以臣民的资格所应行的义
务和他们以人的资格所应享的自然权利
#
我们认为
!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的一
切权力
$财富
$自由
!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
要关系的那部分
"但是也必须承认
!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
要性的裁判人
#
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
!一经主权者要求
!就
必须立即去做
"可是主权者这方面
!却决不能给臣民加以任
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束缚
"他甚至于不能有这种意
(’社会契约论
图!因为在理性的法则之下
!恰象在自然的法则之下一样
!任
何事情绝不能是毫无根据的
"
把我们和社会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之所以称为义务
!就
只因为它们是相互的
#并且它们的性质是这样
!即在履行这
些约定时
!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
"
如果不是因为人人都是把每个人这个词作为他自己
!并且在
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话
#公意又怎么能总
是公正的
!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
都幸福呢
$这一点就证实了
!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
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
!因此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
这一点也就说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
!就应该在它的目
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
"这说明了公意必须
从全体出发
!才能对全体都适用
#而且
!当它倾向于某种个
别的
%特定的目标时
!也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
!因为
这时我们判断的便是对我们陌生的东西
!于是就不能有任何
真正公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了
"
实际上
!一项个别的事实或权利只要有任何一点没为事
先的公约所规定的话
!事情就会发生争议
"在这样的一场争
讼里
!守有关的个人是一边
!而公众则是另一边
#然而在这
里既没有必须遵守的法律
!也没有有能够做出判决的审判官
"
这时
!要想把它诉之于公意的表决
!就会是荒唐可笑的了
&公
意在此只能是一边的结论
!因而对于另一边就只不过是一个
外部的
%个别的意志
!它在这种场合之下就会带来不公平而
且容易犯错误
"于是
!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
!公
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
!也就轮到自己变性质
!也就不能
社会契约论*)
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做出判决了
!例如
"当雅典
人民任命或罢免他们的首领
"对某人授勋或对某人判刑
"并
且不加区别地以大量的个别法令来执行政府的全部行为时
"
这时人民就已经没有名副其实的公意了
#他们的行动已经不
再是主权者
"而是行政官了
!这就像是与通常的观念正好相
反"但是请给我时间来阐述我的理由吧
!
我们由此应当理解
$使意志能够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
的数目
"不如说
%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因为在
这一制度下
"每个人都必然地要服从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
件!这种利益与正义两者之间可赞美的一致性
"便赋予了公
共讨论以一种公正性
#但在讨论任何个别事件时
"既没有一
种共同的利益能把审判官的准则和当事人的准则结合并统一
起来
"所以这种公正性也就会消逝
!
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明这个原则
"我们总会得到相同的结
论#即"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
"以致
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权
利!于是
"由于公约的性质
"主权的一切行为
’’也即是说
"
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
’’就都同等地制约着或照顾着全
体公民
#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国家这个共同体
"而并不区别对
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
!可是确切地说
"主权的行为又是什
么呢
(它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
"而是共同体同
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
!它是合法的约定
"因为它建
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
#它是公平的约定
"因为它向一切人
都是共同的
#它是有益的约定
"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之外
就没有任何别的目的
#它是稳固的约定
"因为它以公共的力
(’社会契约论
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只要臣民遵守的是这样的约定
"他
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
"而只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
!若问
主权者与公民这两者相应的权利究竟到达到什么程度
"那就
等于是问公民对于自己本身
##每个人对于全体以及全体对
于每个人
##能规定到什么程度
!
由此可见
"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
$神圣的
$完全
不可侵犯的
"却不可超出
$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并
且人人都有权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
因而主权者便永远不能有权对某一个臣民要求多干另一个臣
民%因为那样的话
"就变成了个别的
"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
效了
!
一旦承认这种区别以后
"那么在社会契约之中个人方面
就会做出任何真正牺牲来的这种说法便不真实了
!由于契约
的结果
"他们的处境真正比起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
%
他们所做的并非一项割让而是一件有益的交易
"也就是以一
种更美好的
$更稳定的生活方式替代了不可靠的
$不安定的
生活方式
"以自由替代了天然的独立
"以自身的安全替代了
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
"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
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
!他们所奉献
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
%并且当他们
冒生命危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
"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就是
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国家
&他们现在所做的事
"难
道不正是他们在自然状态里
"当生活于不可避免的搏斗之中
必须冒着生命的危险以保护自己的生存所需时
"他们特别频
繁地
$十分危险地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吗
&公民
"在必要时
"人
社会契约论*)
人都要为祖国而战斗
!但是这样也就再没人要为自己而战斗
了"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
#只要去冒一旦丧失这种安全时我
们自身所必须去冒的种种危险中的一部分
#这难道不就是收
益吗
$
第五章论生死权
有人问
%个人既然完全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
#又怎
么能把这种他自身并不具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呢
$这个问
题之所以难于解答
#只是因为它的提法不对
"每个人都有权
冒着自己生命的危险
#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
"也许有人要问
#
一个为了逃避火灾而跳楼的人是犯了自杀罪吗
$难道有人要
追究
#一个在风浪里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时犯了不顾危险的
罪吗
$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
"谁要达到目的谁就要拥
有手段
#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
&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
开的
"谁如果依赖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在必要时就应当
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也不应自己判断法律所
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
!当君主对他说
%’为了国家
#需要
你去效死
(#他就必须去效死
!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
直在享受着安全
#并且他的生命也就不再单纯是一种自然的
恩赐
#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
对罪犯处以极刑
#也可以用大体同样的观点来观察
%正
%$社会契约论
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
!所以人们才同意
!假如自
己做了凶手
!自己也要死
"在这一社会条约里
!人们所想的
只是要保全自己的生命
!而远不是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决不
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
!开始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
"
而且
!一个为非作歹的人
!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
!于
是就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徒
#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
!
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
!他甚至是在向国家开战
"这时保
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调和
!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
灭"对罪犯处以死刑
!这与其说是把他当作公民
!还不如说
是把他作为敌人
"起诉和判决就是他已经破坏了社会条约的
证明和宣告
!因而他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
"而且既然他至
少也曾因为他的居留而自认为是国家的成员
!所以就应当把
他当作破坏公约者而流放出境
!或是当作一个公共敌人而处
以死刑
"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道德人
!而只是一
个人罢了
#并且唯有这时
!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被征服者
"
然而人们也许会说
!惩罚一个罪犯是一件个别的行为
!这
我承认
!可是这种惩罚却不属于主权者
#这是主权者只能委
任别人而不能自己本身加以执行的权利
"我的全部观念是前
后一致的
!不过我却无法一下子全部阐述清楚
"
此外
!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
"决
不致于有任何一个恶人
!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
善的
"我们无权将人处死
!哪怕仅仅是作样子
!除非对于那
些如果保存下来就不能没有危险的人
"
谈到对一个已受法律处分并经法官宣判的罪犯实行赦免
或减刑的权利
!那只能是属于那个超乎法律与法官之外的人
!
社会契约论%%
也即说
!只能是属于主权者
"然而就在这一点上
!他的权利
仍是不很明确的
!并且使用这种权利的场合也是非常之罕见
的#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国家里
!刑罚是很少见的
!这倒不是
因为赦免很多
!只是因为犯罪的人很少
#唯有当国家衰微时
大量犯罪的出现
!才保证了罪犯不受到惩罚
#在罗马共和国
之下
!无论是元老院或是执政官都从来没有想要实行赦免
"就
连人民也未曾这样做过
!尽管人民有时候会撤销自己的判决
#
频繁的赦免就表明不久罪犯就会不再需要赦免了
!大家都看
得出来那会引向哪儿去的
#但是我觉得自己满腔幽怨
!它阻
滞了我的笔
$让那些未曾犯错误而且也永远不需要赦免的正
直人士去谈论这些问题吧
#
第六章论法律
由于社会公约
!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
"现
在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
#因为促使政治
体形成与结合的这一原始行为
!并不立即能决定它为了保存
自己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
#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于秩序
!正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
致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
#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
!唯有上帝才
是正义的根源
"但是如果我们确实能从这种高度来接受正义
!
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
!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无疑义
!存在着
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
"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被我们
’&社会契约论
所公认
!它就必须是相互的
"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
!则缺
少了自然的制裁
!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缈的
#当正直的
人对任何都遵守正义的法则
!却没有人遵守时
!正义的法则
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而已
"因此
!就
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
!并使正义能符
合于它的目的
"在自然状态下
!一切都是公共的
!如果我不
曾对一个人作过任何承诺
!我对他就没有任何义务
#我认为
是属于别人的
!只是一些对于我无用的东西
"但是在社会状
态中
!一切权利均被法律固定下来
!情形就不是这样的了
"
然则
!法律究竟是什么呢
$只要人们仅仅满足于把形而
上学的观点附着于这个名词的时候
!人们就会始终百思不得
其解
#而且
!纵使人们能说出自然法是什么
!人们也并不会
因而便能更好地了解国家法是什么
"
我曾说过
!对于一个个别的对象是一定不会有公意的
"事
实上
!这种个别的对象要么在国家之内
!要莫在国家之外
"如
果它是在国家之外
!那么这一外在的意志就其对国家的关系
而言
!就绝不能是公意
#如果这一个别对象是在国家之内
!则
它就是国家的一部分
%这时
!全体和它的这一部分之间就以
两个分别的存在而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
!其中的一个就是这
一部分
!而另一个则是这一部分以外的全体
"但是全体减掉
一部分之后
!就绝不是全体
#于是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的
话!也就不再有全体而只有不相等的两个部分
#由此
!其中
的一方的意志与另一方相比
!就绝不会更是公意
"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
!他们就只是考
虑着他们自己了
#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
!那也只是
社会契约论’&
某些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
间的关系
!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
"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
便是公共的
!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
"正是这类行
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单
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而绝不考虑个别部分及
其行为
"因此
!法律能够规定有各种特权
!但是它却绝不能
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
#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级别
!
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有的权利的种种资格
!但它却不可能指
名把某某人划入某个等级之中
#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
一种世袭的继承制
!但是它却没法选定一个国王
!也不能指
定一家王室
$总之
!任何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绝不属于立
法权力
"
根据这一观念
!我们立刻可以看出
!我们无须再问应由
谁来制订法律
!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我们既不必问君
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
!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
#也不必问
法律是否会不公正
!因为不会有人对自己不公正
#更不必问
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也又要服从法律
!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
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
我们还可以看到
!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
的普遍性
!所以无论何人
!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应成为法律
#
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
!也绝不应成
为一条法律
!而只能是一道命令
#那并非主权的行为
!而只
是行政的行为
"
因此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无论它的行政形式怎样
’&社会契约论
!!我就称之为共和国
"因为只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
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
$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随
后我就将阐明政府是什么
$
确切说来
#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服从法律的
人民就应该是法律的创作者
"规定社会条件的
#只能是那些
组成社会的人们
$但是这些人该如何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
%是
由于忽然灵机一动而达成一致的吗
%政治体具备一个可以表
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
%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先想
出这些行为并加以宣告呢
%或者
#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公布
这些行为的呢
%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
目的群众
#
!!因为什么东西对自己好
#他们知道得很
少#
!!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
又困难的事业呢
%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
#但是人民自
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
#但
是那指引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所以必须使
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
#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表露的假象
"
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
#保障它不至于受个
别意志的诱惑
#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
#并能以遥远的隐患
来平衡当前切身利益的诱惑
$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
"公
众在盼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
$两者都同样地需要指导
$所
以就必须使前者能用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理性
"又必须使
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盼望的事物
$这时
#公共智慧的结果就
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
#由此才有各个部分的密
切合作
#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
$为此
#才必须要有
一个立法者
$
社会契约论,+
第七章论立法者
为了找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范
!就需要
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
最高的智慧
"它与我们人性毫无关系
!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
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
!然而它又很乐意关怀我们
的幸福
"最后
!随时世的推移
!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
!能在
这个世纪里工作
!并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要为人类制订法律
!
简直是需要神明
#
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
!柏拉图则依据权利而在
他的
$政治篇
%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
作人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
#但是
!假使说一个伟大的国君真
是一个罕见的人物
!那么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如何呢
&前
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
#一个是发明机器
的工程师
!另一个则是安装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孟德斯鸠说
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立制度
!此后便是由制
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
!**可以说
**必须自
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
!能够把每个自身均是一个完整
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
!这个
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
"能够
改变人的素质
!使之得以加强
"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
(’社会契约论
道德的生命来替代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
生命
!总之
"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能耐
"才能赋予他们
以他们本身之外的
#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能耐
!这
些天然的能耐消灭得越多
"则所获得的能耐也就越大
#越持
久"制度也就越巩固
#越完美
!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他人
"就
会等于无物
"也就一事无成
$如果整体所获得的能耐等于或
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
"那么我们就可以说
"立
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完美程度了
!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
!如果说
因为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
"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
应该这样
!这一职务决非行政
"也决不是主权
!这一职务缔
造了共和国
"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
$它是一种独具
的#超然的职能
"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
$因为号令人的
人如果不应当号令法律的话
"那么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
该号令人
$否则
"他的法律受到他的感情的支配
"就只能经
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平
"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损害他自己的
事业的神圣性
"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
!莱格古士为他的
国家制订法律时
"是先退位然后才着手的
!大多数希腊城邦
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
!近代意大利的共
和国经常仿效这种做法
$日内瓦共和国也是这样
"而且结果
很好
!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
"就可以看到暴政的种种罪恶已
经在它的内部复活
"也可以看出它即将灭亡
"因为立法权威
与主权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的人的身上了
!
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没要求过只凭他们自身的权威
"
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
!他们向人民说
%&我们向你们建议
社会契约论)(
的任何事情
!不经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
"罗马人啊
!
请你们自己制订将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
因此
!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
%而且也不应有任何的立法
权利
!而人民本身即便是愿意
!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
可转移的权利
&因为按照根本公约
!只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
而我们又没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
!除非是已经举行
过人民的自由投票
"这一点我已经谈到了
!但重复一遍并非
无用
"
这样
!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好象有两种不相容
的东西
’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
!而就其执行来说
!
却又是一种看不见的权威
"
这里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
"智者们如想用自己的语
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
!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
"
可是
!有千百种观念是难以翻译成通俗语言的
"极概括的观
念与太遥远的目标
!都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
&每人所喜
欢的政府计划
!总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
!他们
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
之中得到的好处
"为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规范并
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
!便必须倒果为因
!使本来应该是
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
!而且使人
们在法律出现之前
!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
成的那种样子
"这样
!立法者便既不能运用强力
!也不能运
用说理
&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一种不以暴力却能约束人
%不
以论证却能说服人的权威了
"
这就是在任何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
%$社会契约论
上天的干涉
!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由了
!为
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同遵守自然法一样
!并且在认
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因为同一个权力的时候
!使人
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利的羁轭
"
这种超乎凡人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
!也就是立法者
之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
!为的是好让
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谋远虑所无法感动的人
们"但是并非人人都可以代神明说话
!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
明的代言人时
!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
"只有立法者的伟大的
灵魂
!才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
"人人都可以刻石
立碑
!或者贿买神谕
!或者假托通灵
!或专门训练一只小鸟
向人耳边口吐神言
!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
"专
门搞这一套的人
!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
#但是他却
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
!而他那种荒唐的行为很快地也就会
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
"虚假的威望只会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
影响
!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
"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
太法律
!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的
法律
!迄今还在显示着制定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大
#而且
当傲慢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侥幸的骗
子时
!真正的政治学家却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导着持久的
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
"
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就得出跟华伯登一样的结论说
!政
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
#而是必须说
!在各个国家
的起源时
!是以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
"
社会契约论%$
第八章论人民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
!先要检查和测定土壤
!
看它能否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
订良好的法律本身入手
!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
!他要为之而
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正是为此
!所以
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和昔兰尼人制订法律
!他了解这
两个民族是富有的
!不能够忍受平等
#正是为此
!我们才看
到在克里特有好法律而有坏人民
!因为米诺王所治理的是一
个邪恶多端的民族
#
有千百个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一
时"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
!也只是在他们
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其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
#大多数
民族
!犹如个人一样
!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
"年纪大
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
#当风俗一旦确立
!偏见一旦生根
!
再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了
"人民甚至于不能容
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及自己的缺点
!就像是愚蠢而胆
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
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荡人们的神经并使他们失去对过去的
回忆那样
!在国家的经历上
!有时候也是能出现某些激荡的
时代
"这时
!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所造成的同
样情形
!这时是对过去的恐惧症替代了遗忘症
"这时
!被内
*)社会契约论
战所燃烧着的国家
!!可以这样说
!!又从死灰中复燃
"并
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获青春的活力
#莱格古士时代的斯
巴达便是如此
$塔尔干王朝以后的罗马就是如此
$我们当代
驱逐了暴君之后的荷兰和瑞士也曾经这样
#
然而这种事情是非常罕见的
"它们只是例外
$而其成为
例外的原因
"又总是可以从这种例外国家的特殊体制里找着
#
这种例外在同一个民族甚至不会重现
$因为只有在一个民族
是野蛮的时候
"它才能使自己自由
"可是当政治精力衰退时
"
它就不再能如此了
#那时候
"忧患可以毁掉它
"而革命却不
能恢复它
$而且一旦它的枷锁被粉碎后
"它就会分崩离析而
不复存在
#自此而后
"它就仅需要一个主人而不是需要一个
解放者了
#自由的人民啊
"请务必记住这条定律
%&人们可以
争取自由
"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
青春不是幼年
#每个民族就像个人一样
"是有着一个青
春期的
"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
"必须等到这
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
$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
易识别
"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
"这项工作就得失
败的
#有些民族生来就能受纪律约束的
"另有些民族等上一
千年之久也还不行
#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
"因为
他们开化为时过早了
#彼得有模仿的天才
"但他并没有真正
的天才
"没有那种创造性的
(白手起家的天才
#他做的事部
分是好的
"但大部分都是不合时宜的
#他看到了他的人民是
野蛮的
"但他半分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的地
步$他想使他们文明
"而当时所需的却只是锻炼他们
#彼得
首先是想造就出来德国人或者英国人
"而当时却应该先着手
社会契约论(’
造就俄国人
!由于说服他的臣民们相信他们自己乃是他们本
来并非那种样子
"从而彼得也就永远阻碍了他的臣民们变成
为他们可能变成的那种样子
#有一位法国教师也是这样培养
他的学生
"要使学生在小时候就显姓扬名
"然而最终一事无
成#俄罗斯帝国想要征服全欧洲
"但是被征服的却将是它自
己#它的附庸并兼邻居的鞑靼人将会成为它的主人以及我们
的主人的
!以我来看
"这场革命是不可避免的
#全欧洲所有
的国王们都在努力协同加速着它的到来
#
第九章论人民
$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体给定了一个限
度"超过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
!同样地
"一
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拥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
"为的是
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较好地加以治理
"也不太小而不能维
持自己
#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
"并
且通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
#社会
的纽带越伸张
"就越松弛
!而一般说来
"小国比大国在比例
上要更坚强
#
有千百种理由证明这条准则
#首先
"距离越远
"行政也
就越发困难
"正好象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越
重#随着层次的繁多
"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
&因为首先每
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
"这是人民所要承受的
!每个州又
&&社会契约论
有自己的行政
!又是人民所要负担的
"再则是每个省
!然后
是大区政府
#巡抚府
#总督府
"总是越往上则所必须负担的
也就越大
!并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民来负担的
"最后还有那压
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
$这样大量的超额负担
!都在不断地消
耗着臣民
"这层层不同的等级
!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
!而且
比起在他们之上要是只有一个行政的话
!反而会治理得更坏
$
同时
!他们简直没有余力来应付非常的情况
"而当有必要告
急的时候
!国家往往已经是濒于灭亡的边缘
$
不仅这样
"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
!来
防止骚动
!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
!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能
出现的叛乱
"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永远不能谋面的首领
#对于
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不熟的
同胞公民们
!也就会更缺少感情
$同一个法律无法适用于那
么多不同的地区
!因为它们各有各的风尚
!生活在截然相反
的气候之下
!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
$而不同的
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和混乱
"因为他们生活在同
样的首领之下
!处在不断的交往之中
!他们互相往来或者通
婚!并顺应了别人的种种习俗
!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们世袭
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
$在这样一种互不相识而
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块的人群
里!才能就会被埋没
!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
!罪恶也不会受
到惩戒
$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不亲政
!而是由僚属们治理
国家
$最后
!为了要维护公共权威
%%而这正是那些遥远的
官吏们要规避的
!或者要窃据的
%%所必须采取的种种措施
!
会消耗全部的公共精力
"这样
!他们就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
社会契约论&%
民的幸福了
!在必要的关头
!他们也几乎没有余力来保卫人
民"就是这样
!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
!就会在其自身
的重压之下而遭受削弱和破灭
#
另一方面
!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
!使之能够
更加坚固
!并能够经受住它必然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为了
自存所不得不作的种种努力
"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离心
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
!并且通常要损害邻人来
扩张自己
!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漩涡体那种样子
#这样
!弱者
就随时有被侵吞的危险
!并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
态!使得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当
!否则就谁也难以自保
#
由此可见
!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
!又有需要收缩的理由
"
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出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
!
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
#一般来说
!前者既然只是外在
的$相对的
!就必须服从于后者
"后者乃是内在的
$绝对的
#
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才是人们所必须追求的第一件事
"我们
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
!而不只是看到
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
此外
!我们也曾见过这样体制的国家
!其体制的本身能
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
"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
!便不得不
进行无休止的扩张
#也许它们会暗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性
"
然而随着它们的鼎盛时期到极
!也就向它们显示了无可避免
的衰亡时刻
#
)(社会契约论
第十章论人民
!续"
我们可以以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
#即用领土的面
积和用人口的数量
$这两种衡量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
比率
#能够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
%构成国家的是人
#而养活
人的则是土地
$因此
#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奉其居
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
%正是在这一
比例之中
#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
$因
为如果土地过多
#防卫就会困难
#开发就会不足
#物产就会
过剩
#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
$如果土地不足
#国
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
#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
的近因
%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
#若是只能在商业或者战争中
选其一
#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
$它要依赖四邻
#它要依赖局
势#才可以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
%它要么是征服别人而改
变处境
#要么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
%它只有靠着渺小
或者伟大
#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
%
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
比率
#我们是无法加以计算的
$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
&它的
肥沃程度
&物产的性质
&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别
$同时
#也
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
’有的
人居住于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
#但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土
壤上却消耗很大
%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
&国土对于
社会契约论’&
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
!立法者的各种制度能够起作用的程度
"
等等
#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
"而是应该依
照自己所能预见到的去做判定
#也不应该只立足在人口的实
际状况上
"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
$最后
"各
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
"要求人们或允许人们
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
$因而
"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
地#山地的自然物产
"如森林
!饲草
"只需较少的劳动
"而
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要强
"并
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适于耕种
$反之
"
在海滨
"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
"哪怕在是荒凉不毛的岩石和
沙滩上
#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产出
"因为居
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
"也因为人们在这里更易
于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
"除了这些条件以外
"还须附加上另
外的一条
#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
"但是没有这
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
%这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
和平
$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
"就如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
"
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
人们即便在无秩序时
"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
#因为
酝酿时
"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职位而不顾危险
$假如一场战争
!
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时刻来临的话
"国家就必定会灭亡
$
在这些风暴期间
"也并不是没有建立过许多政府
#然而
这时候
"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
$篡国者总是要制
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
"利用公众的恐惧心理来通过人民在
冷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
$创制时机的选
’&社会契约论
择!正是人们能够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
最切实的特征之一
"
然则
!是怎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
#那就是那种虽然
自己已经由于某种原因
$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
!但
还完全不曾负担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
%就是那种没有根
深蒂固的传统和迷信的人民
%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
摧毁的人民
%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
!而又能独
力抵御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抗另一个的
人民
%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了解
!而他
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承受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
人民
%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也可以过活
!而所有其他的
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
%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
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
%最后
!还得是那些能结合古代民
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
辛!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
!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
的东西
%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
!就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
的单纯性与社会的各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的确
!这一切条
件是很难以汇合起来的
%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
的国家了
"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能够立法的国家
!那就是科西嘉岛
"这
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坚
定!的确是值得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么如此保全自由
"我
有一种预兆
!有朝一日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
社会契约论’&
第十一章论各种不同
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
!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
最大的幸福到底是什么
!我们不难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
要的目标
"即自由与平等
#自由
!是因为所有个人的依附都
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
$平等
!是如果没
有它
!自由便不能存在
#
我已经谈到什么是社会的自由
#至于平等
!这个名词绝
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
$而是说
!就权力来
说!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
加以行使
$就财富来说
!则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
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这就要求大人物
这一方必须抑制财富与权势
!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抑制贪得
与婪求
#
有人说
!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辩
虚构
#但是
!假如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
!是不是因而就应
该不去纠正它了呢
%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
等的
!所以立法的力量就要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
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的
!在各个国度都应该
按照本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
系而加以修正
$正是应该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
)(社会契约论
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
!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
并不是最好的
!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
"
例如
!土壤是贫瘠的吗
!或者国土对于居民来说是过于狭隘
了吗
#那么你就转向工业和工艺方面去吧
!你可以用它们的
产品来交换你所缺乏的食粮
"反之
!你拥有的是富庶的平原
和肥沃的山坡吗
!你是有美好的土地而缺少居民吗
#那么
!你
就专心致力于能够繁殖人口的农业
!并驱逐一切工艺吧
$工
艺把一国仅有的少量人口都集中在几个点上
!结果只能导致
国家人口的减少
"你占有的是广阔而便利的海岸吗
#那么
!你
就把海上布满了船舶吧
!经营商业与航运吧
!你将会获得一
个光辉而短暂的生命
"海洋在你的沿岸上是在冲洗着差不多
无法攀越的岩石吗
#那么
!你就安心作个野蛮的渔夫吧
!你
会因此生活得更恬静
!或许会更美好
!而且无疑地还会更幸
福"总之
!除了所有所共同的规范而外
!每个民族自身都包
含有某些原因
!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并
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
"正因为如此
!所以古代的希伯
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就以宗教为主要目标
!雅典人便以文
艺!迦太基与梯尔以商贸
!罗德岛以航海
!斯巴达以战争
!而
罗马则以道德
"%论法的精神
&一书的作者已经用大量的例证
证实了
!立法者是以怎样的艺术在把制度引向每个这样的目
标的
"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耐久的
!就在于人们
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
!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
是相协调
!并且可以说
!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
’伴随着和
矫正着自然关系罢了
"但是
!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
!
社会契约论&%
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
!以至于
一个趋向于奴隶而另一个则趋向于自由
!一个趋向于财富而
另一个却趋向于人口
!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却趋向于征
服"那么
!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
!体制就
会改变
!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
!最终不是毁灭便是变质
"于
是不可战胜的自然就又恢复了它的统治
#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范全体的秩序
!或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
可能形式
!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
#首先是整个共同体
对其自身所起的作用
!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
!或者说
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
"而这个比率
!下面我们就可以知道
!是
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的
#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
"并且假如这种法律
是明智的话
!我们也有理由称之为根本法
#因为
!如果每个
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定秩序的好方法
!那么人民发现它以后
!就
应该坚持它
"但是
!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糟
!那么人们为
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来作为根本法
呢$况且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人民永远是可以自主改变自
己的法律的
!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因为
!人民如果喜欢自己
损害自己的话
!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
!以及成员同整个共同体
&%社会契约论
的关系
!这一比率
"就前者而言应该是尽可能地小
"而就后
者来说又应该是尽可能地大
#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公民
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
"而对于城邦则处于相当依附的地位
!
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现的
"因为唯有国家的强力才能
使得它的成员自由
!从第二种比率里
"就产生了民法
!
我们可以考虑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
"即冒犯与
惩罚的关系
!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原型
#刑法在根本上
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
"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任何法律的制
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
"还要加上第四种
"而且是一切之中
最重要的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
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
法#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
#当其他的法律陈旧或消亡的
时候
"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
"它可以保持一
个民族的创造精神
"而且可以在无形中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
威的力量
!我说的就是风尚
$习俗
"而尤其是舆论
#这个方
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
"但是其他方面的成就全都有
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
了#尽管他似乎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
"其实这些规
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
"而只有逐渐诞生的风尚才最
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
在这些不同类别之中
"只有形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
与我的主题有关
!
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
我们在谈及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
!先来确定政府这
个名词的严格涵义
!因为它还未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
第一章政府总论
我提醒读者注意
#本章必须仔细研读
!对于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无法讲明白的
"
一切自由的行为
!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形成的
#一
种是精神的原因
!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
$另一种是物理
的原因
!也是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
"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时!第一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
$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
把我带到那里去
"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
!一个矫捷的人不想
跑!这两个人都将停留在原地上
"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
!我
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和意志
$后者叫作立法权力
!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
!便不可能或者不应该
做出任何事情来
"
’&社会契约论
我们已经看到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
!并且只有属于
人民
"反之
!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不难看出
!行政权力
并不能拥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
#因为这一权力
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
!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归于法律的能力
!
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
!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
能是法律
"
因此
!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
在一处
!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
#他可以充当国家与
主权者之间的联系
!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极有点像是灵
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这就是国家之中
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
#政府和主权者常常被人混淆
!其实
政府也就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
那么
!什么是政府呢
$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
立的一个中间体
!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
!它负责执行法律
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
!也即是说执
政者
#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
"所以有人认为人民
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个契约
!这是很有道
理的
"那完全是一种委托
!是一种任命
#在那里
!他们仅仅
是主权者的官吏
!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
给他们的权力
!并且只要主权者高兴
!他就可以限制
%改变
和收回这种权力
"转让这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身
不相容的
!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目的的
"
因此
!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
并把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
社会契约论%%
正是在政府之中
!才能发现中间力量
"这些中间力量的
比例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例
!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例
#
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
家的比例
!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
#政府从主权者那
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任何命令
"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
于最佳的平衡状态
!就必须
$$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
$$使
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
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
!二者相当
#
而且
!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
!就得立刻破
坏这个比例
#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
"或者
!如果行政官
想要制订法律
"或者
!假如臣民拒绝服从
"那么
!混乱就会
代替秩序
!力量与意志就不会协调一致
!于是国家就会解体
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最后
!正如在每种比
率之间仅仅有一个比例中项
!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
能的好政府
#但是
!由于很多种的变故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
的这些比率
!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
而且就连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好政府
#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
的比例
!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例为例
!即人口的数
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
#主权者只能集体
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
"但是每单个以臣民的资格
!则
可以认为是个体
#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是一万比一
!也即是
!
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拥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
一!尽管他必须完全服从主权
#假设人民是十万人
!臣民的
)(社会契约论
情况依然不变
!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
"然
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
!于是在制订法律时
!他
的影响也就缩减到原来的十分之一
#这时候
!臣民始终为一
!
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
#由此可知
!国家
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
我所说比率增大
!意思是说它离开平等就愈加遥远了
#因
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
!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
愈小
$在前一种意义上
!比率是从数量来评价的
!以商数来
衡量的
"而在后一种意义上
!比率是从相等来的
!是以相似
值来计算的
#
因此
!个别意志对公意
%也就是说风气对法律的比率越
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
#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多而相应地加强
#
另一方面
!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
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方法
"所以越是政府越有力量来约
束人民
!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
#我
这里论述的不是绝对的力量
!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
力量
#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
$主权者
%君主与人民三者
之间的连比决不是一项主观臆造的观念
!而是政治体的本性
的必然结果
#还可以看到
$首尾两项中有一项
!即作为臣民
的人民
!既然是一成不变地等于
&一’"因此
!这个双比率每
一次增大或者缩小
!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
!从
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
#由此可见
$并不存在任何一种唯一
的绝对的政府体制
!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变化
!也就可以有
社会契约论)(
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
"为了能找出这个比例中项并
组成政府共同体
#依我的办法
#只需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
就行了
$那么
#我就要回答
#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
一个例子
#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单单以人数来衡量
#而是一
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
$而且还有
#假
如我是为了用简显的词句来表达我的观点而暂时借用了几何
学的名词
#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
的数量是完全没有用场的
!
政府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
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
#它同主权者一
样是主动的
#又同国家一样是被动的
$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
解成其他类似的比率
#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
#其中按执
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
$由此下去
#直至一个不可再分的
中项为止
#即#直至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
#他
可以被认定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
之间的
%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罗嗦的名词
$只需把政府看做是国
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
#区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
#并且是
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
#这也就够了
!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种本质的差别
#即国家是由于
它自身而存在的
#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
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
#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
$他的
力量只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而已
$只要他想使自己获
得某种绝对的
’独立的行为
#整体的联系就会松散
!最后
#如
(’社会契约论
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
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揽制于这个个别意
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
!一个是权利上的
!而
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
"这时
!社会的结合便会即刻消灭
!而
政治体也便会即刻解体
#
可是
!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
!能具有
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不同的真正生命
!为了使它的全部成
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
"它就必须有一
个单独的
$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存的感情
!有一
种力量
!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
#这种单独的存在
就要有大会
&内阁会议
&审议权与决定权
!种种权利和称号
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
!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随着
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更加尊荣
#困难就在于以何种方式
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
!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
制时
!决不至于变换总的体制
!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
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
"
从而
!总之
!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
!而不是为
政府而牺牲人民
#
然而
!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
产物
!而且在某种形式上还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
命"但是这并不阻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
行动
!并且能说
!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
#最后
!政
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
!却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
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
!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社会契约论’&
有的比例
!也要按照国家自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
"特
殊的比例而有种种不同
#因为往往有自身是最好的政府
!但
如果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
!它就
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则
我们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
!就必须区分君主与
政府
!正如我在前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
#我们
已经说到
!人民的数目愈多
!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据明确的类比
!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如此
#
然而
!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
!所以
也就丝毫不会发生变化
#由此可见
!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消
耗在自己成员的身上
!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
的力量也就愈小
#
因此
!行政官的人数愈多
!政府也就愈弱
#因为这是条
带有根本性的准则
!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述一下
#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
!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不同的意
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
!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
&%社会契约论
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
!只有它牵涉到君主的利益
!我
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
!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
系而言却是公共的
!就其对国家
""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
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作为是全体的国家而言
!还是对被看
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
!都是公意
$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下
!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没有
地位的
!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非常次要的
!从而公意
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
!并且是一切意志的唯一
规范
$
相反地
!按照自然的秩序
!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集中
!就
变得越活跃
$于是
!公意便总是最弱的
!团体的意志占第二
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当中的第一位
$因此
!政府中的每
个成员都首先是他本人
!然后才是行政官
!再然后才是公民
#
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正好相反的
$
这一点成立之后
!假定整个政府只操纵在一个人的手里
!
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
!因此团体
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
$但是
!既然力量的运
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
!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一点均不会
变化的
!由此可见
!最活跃的政府也即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
府$
反之
!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二为一
!假定我们
使主权者成为君主
!使全体公民都成为行政官
#这样
!团体
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
!同时
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一切的力量
$这时
!永远具有同一个
社会契约论’&
绝对力量的政府
!就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
"或者说活跃性的
最低程度
#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
!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
证明这一点
#例如
!我们可以看到
!每个处于其共同体之内
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
!
因此
!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拥
有更大得多的影响
$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几乎总是承担着某些
政府职能的
!反之
!对每个公民说来
!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
何职能
#另外
!国家愈扩大
!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
!虽
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正比
$但是
!如果国
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
!行政官的数目即使可以任意增加
!政
府却并不会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
!因为实际力量就是
国家的力量
!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当的
#这样
!政府的相
对力量或活跃程度就会减小
!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
并不能增大
#
还可以肯定
%负责的人越多
!则处理事务就越慢
$由于
过分审慎
!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
!就会坐失良机
$并
且由于反复考虑
!人们往往会失去考虑的结果
#
我刚才论证了
!随着行政官的增多
!政府也就会松懈下
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
!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
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
#可见
!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是和臣民
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
$也就是说
!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
应该愈紧缩
!从而使首领的数目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
减少
#
还有
!我这里讨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
!而并非它的
&%社会契约论
正当性
!因为
"反过来说
"行政官的数目越多
"则团体的意
志也越接近于公意
#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
"则这一
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
"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罢了
!
这样
"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
"就能略得之于另一方面
"而立
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的一点
$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
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
"从而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
的比率
!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
"为什么要依照构成政府成员
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
#在本章中还要考
察如何来进行这种分类
!
首先
"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授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
的人民
"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
!这
种政府形式
"我们称之为民主制
!
再则
"也可以把政府局限于少数人的手中
"从而使单纯
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
"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
最后
"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唯一的行政官手中
"其
余的人都从他那里获得权力
!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
"它
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
我们应该指出
"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
"或者至少前两种
形式
"均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
"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范
社会契约论’&
围!因为民主制既可包括全体人民
"又可缩小到人民的半数
#
而贵族制则能够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
!
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
!斯巴达按它的宪法
"通常
有两个王的
#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同时有八个皇帝
"
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
!因此
"每种政府形式总
有某一点与另一种形式重叠的
#并且我们可以看出
"在这仅
有的三种名称之下
"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
"
其为数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等同的
!
此外还有
$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划分为若
干部分
"一部分以这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
施政
#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就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
合形式
"其中的每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衍出来
!
对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在各个时代
"人们曾经有
过许多争论
"但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
的情形下都可能是最好的
"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坏
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
"最高行政官的数目应该与公民的
数目成反比
#那么
"一般说来
"民主政府就适合于小国
"贵
族政府就适合于中等国家
"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这条
规律是立即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
!然而
"又如何计算那
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
%$社会契约论
第四章论民主制
法律的制定者要比任何人都更明白
!法律应该怎样执行
和如何解释
"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
!似乎莫过
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起来的体制了
"但也正是这一点
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足
!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
东西并没有被区分开来
#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
一个人
!所以就只能产生
!可以这样说
!一种没有政府的政
府"
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
!并不是好事
#而人民共同体
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
!也并
非好事
"没有什么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
的了
!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的严重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
!
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不可避免的后果
"这时候
!国家在本质上
既然有了变化
!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
"一个从不滥
用政府职权的人民
!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
#一个通常能治
理得很好的人民
!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
"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
!真正的民主制从来
就不曾有过
!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那是
违反自然的法则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
论公共事务
#并且我们也不难看出
!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
来各种机构
!一准会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
社会契约论(’
事实上
!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
!那就是
!只要
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
!则少数人迟早总要
掌握最大的权威
"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原因
!他们自
然而然就要大权在握
#
此外
!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结合的条件啊
$首先
!要
有一个很小的国家
!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
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
#其次
!要有相当淳朴的风尚
!以
免发生各种繁重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
#然后
!要有地位上与
财产上的高度平等
!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
维持
#最后
!还极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因为奢侈或者
是财富的结果
!或者是使财富成为必需
"它会同时腐蚀富人
和穷人
!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
!对后者是以贪婪心来
腐蚀
"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和虚荣
"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
体公民
!使他们这些人成为那些人的奴隶
!并使他们全体都
成为舆论的奴隶
#
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
的原则了
"因为如上所述这一切条件
!如果没有德行
!就都
无法维持
#但是
!因为这位优秀的天才没能作出必要的区分
!
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
!有时候也不够明白
"而且他也没有看
到!主权权威既然处处都是相同的
!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
家就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原则
!
%%当然
!这多少还要依政府
的形式而定
#
还应当补充说
&没有其它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
民的政府那样地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
"因为没有任何别
的政府是那样强烈而又那样经常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
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护自
己的形式的
"在这种体制之下
!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
心来保卫自己
!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每天都应当在自己的内
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
#$%&’
()*+,-./()0&1
(-2+,3&3+1
4/&1
4/-+3+1
0+,5-3-/167$我愿
自由而有危险
!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68"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
!他们便可以以民主制来治理
"但
那种完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
第五章论贵族制
我们在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人格
!即政府与主权者
9
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
!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
!另一种是
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来说的
"因此
!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
意志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
!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
!即
除非是以人民自身的名义
!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
9这一
点必须永远记得
"
起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
"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
讨论公共事务
"年轻人服从经验的权威
!毫不勉强
"于是有
了长老
"北美洲的野蛮人至今
仍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
!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
但是
!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于自然的不平等
!富
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被人所看重
!于是贵族制变成了选举
社会契约论’&
的!最后
"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
"就形成了若干世家
"使
政府成为世袭的
#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
从而
"便有三种贵族制
$即自然的
%选举的与世袭的
!第
一种只适合于纯朴的民族
#第三种是所有政府之中最糟糕的
一种
!第二种则是最好的
#它即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之
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
#因为在人民政府
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
"而贵族制却把行政官局限于
少数人
"他们只是因为选举才成为行政官
!以此方法
"则正
直%明智
%经验以及其它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
"就恰
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障
!
还有
"集会也更易于举行
"事务也讨论得更好
"实行起
来也更有秩序
%更加迅速
#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
受人蔑视的群众来
"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
总之
"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
"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
治理群众
"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正是为了群众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决不应该白白地增加机构
"也不应
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就可以做得更好的事
情!但是也必须指出
"共同体的利益在此也开始更少依照公
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
#同时
"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
向又可能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
!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
"则一个国家应当不能太小
"人民
也不能太简单
%太率直
"以致于法律的执行可居然可以由公
共的意志直接决定
"好比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
!同
时"一个民族也应当不能太大
"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
&%社会契约论
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
!由闹独立开始而最后变成了
主人
"
但是
!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大需要某些德行
的话
!它却更需要那些为它本身所特具的德行
!比如富而有
节和贫而知足
#因为绝对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
!那
是就连在斯巴达也未曾见过
"
此外
!假使这种形式带有某种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
!一
般说来
!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
贡献出自己所有时间的人
!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
样!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领先
"反之
!更重要的倒是
!
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使人民认识到
!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
值得重视的理由
"
第六章论国君制
我们总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成的一个道德的与
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
"现在
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中在一个自然人的
$也就是集于一
个真实的人的手中
#唯有此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
"即
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单个个人
#
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全然与之相反
!它是由单个个人来代表
一个集体人格的
#从而便达到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
社会契约论’&
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
"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
!法
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耐
!在这里都自然
地结合在一起
#
这样
!人民和君主的意志
$国家的公共力量与政府的个
别力量
!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
!机器的全部力量都操纵
在一人手里
!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
"这里决不会有任
何相反的运动可以互相抵消
!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
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较少的努力而产生较大的作用
#安详地
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
!毫不费力地在牵引着一艘浮在水上的
大船
!以我之见
!就极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
内阁里治理着他的广阔的国家
"他在推动着一切
!自己却显
得安然不动
#
但是
!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
话!那么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
!其个别意志具有更大
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率其他意志的了
#的确
!一切都朝着相
同目标迈进
"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利
#而且连行
政权力本身
!也在不停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
#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
!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
唤%做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
!莫过于使自己受人民
爱戴
#这条标准是非常之美好的
!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
是非常之真实的
#然而不幸
!这条标准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
们的嘲讽
#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
!无疑是最大的
权力
"但它却是不稳定和有条件的
!君主们永远也不会因此
而#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希望能够为所欲为
!却并不妨碍自
己依然是主子
#一个政治说教者极可能向国王说
!人民的力
)(社会契约论
量就是国王的力量
!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
荣"富庶
"力量强大
#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全是假的
#国王
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
"贫困的
!并且永远不
能够抵御国王
#我承认
$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
!那样这
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
!为的是这种
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
!也就能够使自己威施四邻
#然而由于
这种利益仅是次要的
"从属的
!而且这两种假设又是相排斥
的%所以自然而然地
!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最为直
接有利的规范了
#这就是撒母耳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
%也是
马基雅弗里向我们所确切证明了的
#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
国王讲课
!实际上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
#马基雅弗里的
&君
王论
’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不难发现
!国君制是只适合于大国
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
!也能发现这
一点
#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越多
!则君主对臣民的比率也就
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当
%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率就等
于一
!或者说完全相当
#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
!这一比率也
就增大
%当政府操纵在某个人的手里时
!这一比率便达到它
的最大限度
#这时候就能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的距离太大
!而
国家也就缺少联系
#为了建立联系
!于是便必须有许多中间
的级别
%就必须有王公
"大臣和贵族来充实这些中间的级别
#
然而所有这些完全不适用于一个小国
!这一切的等级会毁灭
一个小国的
#
但是
!如果要治理好一个大国是很困难的
!那么要由唯
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好
!就更为困难了
%我们知道
!由国
社会契约论’&
王指定代理人的时候会产生怎样结果的
!
有一种最根本的不可避免的缺点
"使得国君制政府永远
比不上共和制政府
"那就是
#在后者中差不多只有英明能干
的人
"公共舆论才可能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
"而他
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
$反之
"在国君制下
"走运的人则
常常是些卑劣的诽谤者
%卑劣的骗子和卑劣的阴谋家
$使他
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
"当他们一旦爬上去之
后"就只得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
!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
要比君主更少犯错误
$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能出任阁臣
的"几乎就如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一样
"同样
是罕见
!因此
"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
"一个天生治国的
人物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者们弄得全国陆
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
"他所发挥的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
为吃惊
$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时代
!
要把一个国君制国家治理好
"那么它的大小或者说它的
面积
"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
!征服一个国家要比治理
一个国家容易得多
!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
"人们只需用一个
手指头便能够摇动整个世界
$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
"却非
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了
!一个国家无论是多小
"但对它
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
!反之
"如果出现了这种极其
罕见的情况
"国家对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太小了的话
"那时
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
$因为首领总是追求自己的宏图远略
"
而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
$而且由于他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
给人民造成的不幸
"决不逊于一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
缺乏才能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幸
!可以这样说
"一个王国的
+*社会契约论
每朝每代都必须根据君主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
!反之
"
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着比较稳定的尺度
"国家于是就可以
有稳定的疆界
"而国家的行政也不会太坏
#
个人专制的政府
"其最明显的弊端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
断的继承性
"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毫不间断
的联系
#一个国王逝世
"就需要另立国王
!选举造成了一种
危险的间断期
"那是狂风骤雨式的
#而且除非公民们能够大
公无私
$团结一致
"
%%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期望的
事"
%%否则阴谋
$舞弊必将插手进来
#把国家收买到手的
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
"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从前被强
者所敲去的那笔钱
"那是难得的事
#在这种行政机构里
"迟
早一切都会变成金钱交易
"并且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
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要坏得多
#
人们都曾经做过哪些事来预防这些弊病呢
&人们曾经使
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
"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
"以
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麻烦
#即是说
"人们既然是以临朝当
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
"所以也就是宁可要表面的
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
!他们宁可冒着由婴儿
$怪人或
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
"而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纷
#
他们未曾考虑到
"在冒着这种二者择一的危险的时候
"他们
几乎是使所有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
#小但尼斯的父亲谴责
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
’(我给你做过这种榜样吗
&)儿
子回答说
’(啊"可是你的父亲却不是国王啊
#)小但尼斯的
这段话是颇具道理的
#
一个人提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
"一切就都来争相剥
社会契约论?>
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心机地要把统治的
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可惜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让他们受
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
那些有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非为了进行统治
的!统治乃是这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过多以后$掌握得
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则会收获最多!
&’()
*+,-,.
..,)*.,/0)
(12304,.
..,)*.256(3*)
)(-(3*)7*0
303*)
/0-01+*.$158,+(307*,/(*+65-*03,..*2(-,593,61,90$
(*+45-*03,.:;<&因为判断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法$
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做国王的
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就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以统治
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有一个
长期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
会让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规范转到另一种规范$从一种政
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远
是同一的$也就不会发生变化!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到%一般
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么在元老
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循得
更好的观点向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
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几乎一切国王所
共有的规范$就是在所有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
施!
根据这种不连续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
’&社会契约论
惯有的一种诡辩
!那就是
"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之家政
"
以君主比之家长
"##这种谬误已经被我们驳斥过了
"##
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须具备的德行
"
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的那种情况
$依这种假定
"
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任何政府更为合理
"因为它无可辩
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
!而且假如没有由于缺少一个更
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
"它还可能是最好的政府
$
但是
"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
"天性上的国王原本就是
极其稀有的人物
!那么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起来而把王冠
加在他的头上
"那更该是多么地稀有
$而且
"如果皇室的教
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
!那么对于那些培育出
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
"我们还能指望什么呢
%因此
"把皇
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
"只能是自欺欺人罢了
$
为了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到底如何
"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
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
!因为这些君主们在位时就是昏庸无
道的
"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
$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作家们的眼睛
"可是他们竟然丝
毫不感到为难
$他们说
"补救的方法就只是毫无怨言地服从
$
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
"所以就只好忍受
"当作
是上天的惩罚
$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
!但是我怀疑把
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
"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要更恰当
一些
$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
"而他的全部本领只不过是劝病
人忍受
!我们还会说他什么呢
%很显然
"当我们有了一个坏
政府的时候
"我们应当忍受它
!但问题在于
"怎样才能找到
一个好政府
$
社会契约论&%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严格说来
!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
"一个独一无二的首
领也应当有下级的行政官
#一个人民政府也应当有一个首领
"
因此
!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
!总会有着由数量较多到数量较
少的级差
#不同之处在于
!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
!有时
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
"
有时候
!这一划分是相同的
#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相
互依附的
!像英国的政府那样
!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
立的却又是不完整的
!像波兰那样
"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
式!因为它令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
!而且使国家缺乏联系
"
哪一种政府更好
$是单一的政府
!还是混合的政府
$这
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焦点
#而对于这个问题
!也必须做
出如我上面在论述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相同
的结论
"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
!只因为它是单一的
"但是当
行政权力并不完全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
!也就是说当君主
对主权者的比例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例时
#就必须对政府进
行划分以弥合这种比例上的失调
"因为这样
!政府的各个部
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
!而它们的划分又使得它们全体
都并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大有力
"
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预防这种不便
!这
&%社会契约论
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
!而只能起平衡上述两
种权力的作用并能保护他们相应的权利
"这时候的政府并不
是混合的
!而是有节制的
"
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之相反的不便
#
当政府过于松懈的时候
!就可以设置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化
!
这正是所有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
"在前一种情形下
!人们划
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
#而在后一种情形下
!则是为了加强
政府
"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时都出现在单一的政
府之下
!否则
!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非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
!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
能达到的
"我们越思考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
!就越体
会其中的真理
#人们越是反驳它
!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例证
来肯定它
"
在全世界的任何政府中
!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
"那
么!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
$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
"正
是个人的剩余
!才提供了公家的需求
"为此
!只有当人类劳
动的收获超出他们自身的需要时
!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
然而
!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
"
在有些国家里
!它是相当大的
!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
社会契约论%%
道!另外一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
!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
"这
一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
!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
#物产
的性质
#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
!以及这
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
另一方面
!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
!它们的胃口也不
同$并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
!即公共赋税距离它
们的来源越远
!则负担就越重
"衡量这种负担
!决不能只根
据税收的数量
!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手里时所必
然经历的路程
"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迅捷而又规定得好
!那
么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
!都无关紧要
$人民总会是富足的
!财
政状况总归是良好的
"反之
!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是多么地少
$
但是
!如果连这一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
!那么由于
不断的缴纳
!人民不久就会枯竭
$这样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
!
人民就永远贫困
"
由此可见
!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远
!则贡赋也就越沉重
$
因此
!在民主制下人民负担最轻
!在贵族制下负担较大
!在
国君制之下负担最大
"所以
!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
$贵
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
$民主制则合适于小
而贫困的国家
"
事实上
!我们越加以思考
!就越能在这里面发现自由国
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区别
"在前者中
!一切都用于共同的
利益
$而在后者中
!则公共力量同个别力量二者是互为倒数
的!一个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削弱
"归根结底
!专制制度之
统治臣民并非为了要使他们幸福
!而是要使他们贫愁困苦
!以
便统治他们
"
’&社会契约论
在每种气候之下
!都有许多自然因素
"我们可以依据这
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
!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
量所限制的
"我们甚至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什么样子的居民
#
凡是贫瘠的地方
!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的
!就应该任
其荒废
!或者只由牲畜来居住
#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维持
需要的地方
!应当由一些野蛮民族来居住
"在那里
!一切典
章制度都是不可能的
#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
!适合于自
由的民族
"土地富饶肥沃
!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
!则应该
以国君制来统治
!以利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剩余
"
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消费掉好得多
#我知
道!这里有例外
"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就证明了这条规律
!也
即是
!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
!使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
#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
!特殊原因仅
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
#即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
个北方布满了专制国
!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
!专制之宜于炎
热的国土
$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
$美好的法典制度之宜于
温带地区
!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
#我也见到人们虽
然同意这个原则
!但应用起来还是有争论的
%人们会说寒冷
的国土也有极其肥沃的
!南方的国土也有极其贫瘠的
#这个
难题
!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
!才算
是难题
#因为
!正如我所述
!还必须要计算劳动
$力量
$消
费量等等的比率
#
假如有两块相同的土地
!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
!另一块
为十
#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
!而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
九"这样
!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
!而后者的过剩却为
社会契约论)(
十分之一
!两者过剩的比率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反比
"所
以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
"其剩余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块
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
然而这并非产量加倍的问题
"并且我也不相信竟有从把
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丰饶程度
!可
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
#如果我们愿意的话
"让
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与西西里以及波兰与埃及吧
#往南就是非
洲和印度群岛
"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
!为了使它们的产量
相等
"在耕作方面该有多大的悬殊啊
$在西西里
"只须松松
土而已
#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工细作啊
$因此
"在
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相等产量的地方
"它的剩余量也
就必定会更少
!
此外
"还应该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
"其
消耗却要少得多
!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要节制食欲才能保持
健康
#欧洲人在这里如果要像在自己家乡里那样生活
"一定
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的
!沙尔丹说
%&同亚洲人
"我们简直
是食肉兽
"是豺狼
!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
"归因于他们对土
地耕种不足
#而我则不然
"我相信他们的国家之所以不那么
富有粮食
"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
!’他接着又说
%&如果他
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原因
"那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得少
"而
不应该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
#并且在各个省份里
"人们也
就应该依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
"却不应该是全
国的人都同样吃得少
!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引以自豪
"他
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气色就可以看出
"他们的生活方式比起
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
!的确
"波斯人的肤色都是
*)社会契约论
匀净的
!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
"细润
#光泽
!然而
"他们的
属民
"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亚人的面容
"则
粗糙并多面刺
"并且他们的身材也是既肥蠢又笨拙
$%
越接近赤道
"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
$他们几乎不吃什
么肉类
!大米
#玉米
#高粱
#小米和卡萨麸就是他们的日常
食品
$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
"他们每天的食品还不值一苏
钱$即使在欧洲
"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与南方民族之间
"食
欲有显著的差异
$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饭
"一个西班牙人可
以吃上一星期
$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
"奢侈也就转
到食品上来
$在英国
"奢侈表现为酒席上的肉食罗列
!而在
意大利
"人们设宴则只是用糖果和鲜花而已
$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不同
$在季节变化急剧的
气候之下
"人们穿得就更好也更简单
!但在人们的穿着只是
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之下
"人们就力求衣服华丽而不求适用
了"在这里衣服本身也就是一种奢侈品
$在那不勒斯
"你每
天都可以看到许多人在鲍昔里普山上闲逛
"只穿着光彩夺目
的外衣而不穿内衣
$就房屋来说
"情形也相同
&当人们完全
用不着担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
"他们就一味讲求富丽堂皇
$
在巴黎
#在伦敦
"人们要求住得温暖而舒坦
$但在马德里
"人
们虽有着的客厅
"但却没有可以关得了的窗子
!而且他们就
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
在炎热的国度里
"食物更丰满而多汁
"’’这是第三种
差别
"而这种差别是不可能不对第二种差异产生影响的
$为
什么在意大利
"人们要吃这么多的蔬菜
(就因为意大利的蔬
菜好
"营养高
"味道美
$在法国
"蔬菜全是用水浇灌的
"所
社会契约论’&
以毫无营养
!因而筵席上也就几乎不把蔬菜当一回事
"可是
它们并不少占土地
!并且至少也得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
"这
是既定的经验了
!巴巴里的小麦尽管次于法国的小麦
!可是
能出更多的面粉
#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小麦出粉更多
"
由此推论
$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上
!一般都可以观察
到相似的级差现象
"从同等数量的产品之中
!所得到的粮食
却较少
!这岂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利因素吗
%
除这些不同的考虑之外
!我还要补充另一条考虑
!它是
从其中引申出来的
!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
"那就是
$炎热的
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较少
!而所能养活的居民却
较多
#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
"同样
数量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
!则反叛也就越困难
#因为他
们无法快捷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
!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揭露
反叛的阴谋
!并切断一切交通
"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越是聚
集在一起
!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
"首领们在他们的
密室之中谋划
!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那样一样地安
全#而且群众汇集在广场上
!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一样
地迅速
"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处
!就在于它能在远距
离上行动
"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
!它的力量就能像杠
杆的力量一样随长度而增大
"相反
!人民的力量则只有集中
起来才能行动
#否则
"它就会消灭
!就如洒在地面上的火药
的作用
!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
"这样
!人口最少的国
家最适于暴君制
#凶猛的野兽是能在荒野里称王
"
’&社会契约论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要是有人提问
!哪种才是最好的政府
!那他是提出一个
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
"或者说
!##假使我们
愿意这样说的话
!##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
种结合的可能的组合
!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
但是
!如果人们要问
!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辨别某一个民
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这个实际问题是
可以解决的
$
然而
!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
!因为每一方都
想以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
$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
!公民们
赞许个人的自由
"一方宁可财产有保障
!而另一方则宁可人
身有保障
"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是最严厉的政府
!而另一
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
"前者要求惩处犯罪
!而后者则
要求预防犯罪
"一方认为最好是为四邻所畏惧
!而另一方则
更乐意被四邻所忽视
"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
!而另一
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
$即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似之
处都能意见一致
!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
%道德
方面的数量是缺乏精确尺度的
!所以即便人们对于这种标志
意见一致了
!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持一致意见
%
于我
!我总是惊讶人们何以竟不认识一种如此简单的标
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
$政
社会契约论(’
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什么
!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与繁荣
"而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
!那便是他
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
"因此
#就不要到别处的地方去寻
找这个众说纷纭的标志吧
$假使一切情况都相同
#那么一个
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
%不靠感化
%不靠殖民地的政府
#而在
它的统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
#就确切无疑地是
最好的政府
"那个在它的统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
#就
是最坏的政府
"统计学家们
#那些就是你们的事了
&有请你
们来计算
#来衡量
#来比较吧
"
第十章论政府的滥用职权
及其蜕化的倾向
个别意志既然总不停地在反对公意
#因而政府也就继续
不停地努力反对主权
"这种努力越加强
#体制就改变得越多
&
而且这里既然压根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
与之相持衡
#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
灭社会条约的
"这就是那种内在的
%不可避免的弊病的根源
#
它从政治体诞生之日起
#就在无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
#就
像衰老与死亡最终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通常的途径
#即政府的收缩
#和
国家的解体
"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
#也即是
#由民主制过
&%社会契约论
渡到贵族制和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
!政府就会收缩
"这
原本是政府的天然倾向
"假使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
!那
么!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
#但是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
产生的
"
实际上
!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
!除非是它的力
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
!以致于没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
"
但是
!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仍然使自己松弛的话
!政府
的一切力量就会化归乌有
!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以生存下去
"
因此
!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
!否
则!这个力量所维持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
国家解体的情况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
"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夺取了主权权力
"
这时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
!而是国
家在收缩
"即大的国家解体了
!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又形成了
另一个仅仅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
!这个国家对其它
人民来说
!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
!是他们的暴君
"因此
!从
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
!社会公约就被摧毁了
#于是
每个普通公民就自然地又恢复了他们生来的自由
!这时他们
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来行
使的权力时
!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这同样是一种违法
!并
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
"这时
!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
多少君主
#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
!它不是灭亡就是
改变形式
"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
!政府的滥用权力
$$不论它是怎样
社会契约论(’
滥用权力
!!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
"不一样的是
#民主制则
蜕化为群氓制
#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
"我还应当说
#王政
就蜕化为暴君制
$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混不清的
#需要加
以解释
"
在通俗的意义上
#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
%不顾法
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
"但在严格来说
#一个暴君则是
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
"希腊人的暴君一词
#
原意就是如此
$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
#希腊人便称之为
暴君
#不管他们是好是坏
"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完全的同义
词"
为了给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
#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
称为暴君
#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
"暴君是一个
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按照法律实施统治的人
$专制主则是一
个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上的人
"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
#但
专制主则永远是暴君
"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最好体制的政府
#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即是如
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
#那么
#还有哪个国家能够
希望亘古长存呢
&假使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
#就千
万别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
"为了能够成功
#就不要去偿试
不可能的事
#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
’&社会契约论
不允许的巩固性
!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这样
"自它一诞生起就开始走向死亡
"
它本身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
!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
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
#而又适合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
时间内得以生存的组织
!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
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
!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
人$但是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
"从而使它
的生命能够尽可能地延长
"这件事就要取决于人了
!体制最
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
"但与别的国家相比要晚一些
"假如没
有意外的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
脏"行政权就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部分运动起来
!大
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旧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
着$但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跳动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
"而是依靠立法权
!旧有的
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
"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默认
"把主
权者本来可以废弃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弃看作是主权者在继
续肯定法律有效
!主权者的全部意图一经宣布
"只要他没有
被撤销
"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崇古老的法律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
人们愿意相信
"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
存得如此悠久
$如果主权者不是在一直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
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切体
制良好的国家里
"法律不但远没被削弱
"反而会不断地获取
新的力量的原因
$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
!反
社会契约论)(
之!凡是法律越古老便越削弱的地方
!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
有立法权
!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除了立法权力主权者以外便没有其它的力量
!所以只能
依靠法律而行动
#而法律又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当
有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
!主权者才能行动
"有人会说
$把人
民都召集在一起
!这是多么狂妄
%在今天
!这是一种妄想
#但
是在两千年以前
!这却不是一种妄想
"那么
!难道是人性改
变了吗
&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局限
!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
么狭隘
"正是我们的弱点
’罪过
’偏见
!把它们给束缚住了
"
卑劣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
#下贱的奴隶们则带
着讥讽的神色在嘲笑着这个名词自由
"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的事情
!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儿
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
#但是在我来看
!罗马共和国
是个伟大的国家
!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
"最后一次的户
口统计数字表明
!罗马武装起来的公民四十万人
!而全帝国
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
!还没包括属民
’外邦人

妇女
’儿童和奴隶在内
"
我们不难想像
!这个首都发动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常集会
!该是多么困难
%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连续几个星期
((社会契约论
不集会的
!而且甚至还要集会很多次
"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
权的权利
!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力
"他们处理某些事
务!便审判某些案件
!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乎
在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
!不难发现大部分的古
代政府
!即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府
!也
都曾有过相似的会议
"无论如何
!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本身
就回答了一切难题
"依照现有来推论可能
!我认为是个好方
法"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
!便确立了国家
的体制
%但这还不够
"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
!或
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方法
%这也还是不够的
"
除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以外
!他们还必须有固定
的&按期的
&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
!从而到了规定的
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依据法律召开会议
!而不需要其他任何
形式的召集手续
"
但是
!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
!其他一
切的人民集会
’’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
方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
’’就都应该视为非法的
!而且它所
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视为是无效的
%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
社会契约论’&
身就应当是依据法律的
!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
"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
"对
此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
!一般地说
"政府越是有力量
"则
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
人们会向我说
"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
"但
是如果国家包括许多城市
"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是把主权权
威分开呢
#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
"并使其他任何城
市都隶属于它呢
#
我回答道
$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
"也不用后一种
方法
!首先
"主权权威只有一个
%我们割裂它
"就不可能不
毁灭它
!其次
"一个城市
"好比一个国家一样
"是不可能合
法地归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
%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
与自由二者的统一
"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义的
相关语
"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
!
我还要回答
"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
"总
归是坏事
%而且想要作为这种结合时
"人们也无法自夸可以
免于各种天然的不方便
!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
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
!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力
量来抵抗大国呢
#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御过大王那样
"
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样
!
不过
"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域之内的话
"
那么就还有另一种办法
$那就是根本不允许有一个首都
"而
是把政府轮流设在每个城市里
"并在各个城市一一地召集全
国会议
!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
"使相同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社会契约论
方!使各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
"只有如此
!国家才能成为既
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
!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家
#
切记
$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而构成
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
!就像看见了这是把整
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
第十四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候
!政
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
"行政权也就中断
!于是最渺小的公
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
!
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推出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代表了
#罗马
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
!大多是由于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
条规则的原故
#执政官此时只不过是人民的主席
!保民官仅
仅是单纯的议长
!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言
#
在这种中断期间
!君主要承认
’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实
际的在上者
!这对于他来说总是恐怖的事
"而这种人民的集
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和对政府的一种约束
!
因而在任何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担忧
#于是他们总是
不惜用尽费尽
’种种反对
’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
!力求抗拒
公民的集会
#假如公民是贪婪的
’懦弱的
’畏缩的
’爱利益
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
!他们就不能长期抵抗政府这种一再的
努力了
#反抗的力量就如此不断地在增长着
!而主权权威便
社会契约论’&
总将消逝
!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消亡
"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
!有时会产生一种
中间的力量
#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及的了
"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当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
!并且公民宁肯掏
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时
!国家就已经濒临毁
灭了
"需要出征作战吗
$他们可以出钱雇兵
!而自己却呆在
家里
"需要去参加议会吗
$他们可以推举议员
!而自己却呆
在家里
"由于懒惰与金钱的原因
!他们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
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
恰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
%由于唯利是图
%和柔弱而
贪图享受
!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
"人们拿出自己的一
部分收益
!为的就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
"拿钱吧
!
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
"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
#在城
邦里是不知有这个字眼的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所有
一切都是公民亲自来做
!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
"他们决
非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
!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义务
"
我距离通常的观念确实是太远了
#我相信劳役要比租税更不
违背自由
"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
!则公民的精神
!公共的事情也就愈
重于私人的事情
"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幅度减少的
!因为
(’社会契约论
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相当一部分个人幸福
!所以极少还
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了
"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
!
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
#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
!就没人愿意
朝着那个方向迈出一步了
!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发生的事
情感兴趣
!因为人们预料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占优势的
!而
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而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
导致更好的法律
!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
"只要有人谈
及国家大事时说
$这和我有什么相干呢
%我们可以料定这个
国家就算完了
"
爱国心的冷却
&私人利益的频繁活动
&国家的庞大
&征
服&政府的滥用权力
!这些都能使我们联想到国家议会中人
民的议员或代表的来路
"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
然称为的第三等级
"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
一位和第二位
#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了
"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
!同理
!主权也是不能代表
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
!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
以代表的
#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
!或者是另一个意志
!而绝
不能有任何中间的东西
"所以人民的议员就不是
&也不可能
是人民的代表
!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他们并不
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
!
都是无效的
#那根本称不上什么法律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
由的
#他们是大错特错了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间
里!才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选出之后
!他们就是奴隶
!他们
就等于零了
"在那短促的自由时刻中
!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
办法
!也确实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
社会契约论)(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
!它起于封建政府
"源于那种
使人类屈辱并使
#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
%既罪恶而又荒
谬的政府制度
&在古代的共和国中
"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
主国里
"人民是从来没有过代表的
"他们并不知道有这么个
名词
&在罗马
"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
"人们甚至于从未曾想
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
"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中
也从来没有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
票!
’’这一点是独到之处
&但是
"根据革拉古时代所发生
的情况
"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
"就可以判断
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
"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
那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
"他们会叫他们
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
!因为他们无须担心他们的
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
&
但是
"为了说明保民官是怎样代表人民的
"我们只须设
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一样就够了
&法律既然只不过
是公意的宣告
"所以十分显然
"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
代表的
!可是在行政权力上
"人民则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
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由此
便可以看出
"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
"人们就能发现很少有几
个民族是有法律的
&无论如何
"我们可以肯定
"保民官既不
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
"因此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
来代表罗马人民
"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
在希腊
"只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
"都由人民自己去做
!
他们经常地在广场上集会
&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中
"他们
’&社会契约论
绝不贪求
!奴隶们做他们的劳动
!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
由"但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
#又怎么还能保持
同样的权利呢
$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
需求
#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
#你们含混
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们听清楚
!你们关心自己
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
#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却远不如害
怕贫困
"
什么
%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
$或许是的
"是
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
"凡是自然界中完全就不存在的事物都
会有其不便
#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为如此
"的确
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人们不以别人的
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
#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
做奴隶
#公民便不能彻底自由
"斯巴达的情况即是如此
"至
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是根本没有奴隶的
#可是你们自己就
是奴隶
!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
"你们曾
经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
#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多于
人道
"
所有这些
#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
#更不是说
奴役权是合法的
#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
"这里我
只是说明
#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然要有代表以及
为何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
"不管怎样
#一旦一个民族举出
了自己的代表
#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
#我认为除非是城邦十分小
#否则
#
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可
是#如果城邦是非常小的话
#它不会被人征服吗
$不会的
%下
社会契约论%$
面我就要说明
!人们怎样才能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
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起来
"
第十六章论政府的创制
绝不是一项契约
一旦立法权确立之后
!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
#因为
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
!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
!
所以它很自然地与立法权相分离了
"主权者
!以主权者来考
虑!如果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
#那么
!权利与事实就会混淆
不清
!以致于使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
!什么不是法
律了
"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的战利
品!尽管政治体原是为反对暴力而创立的
"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
!因此全体就
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
!同时又没有人有权利要
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
"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与活
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的
!正
是这种权利
"
很多人觉得
!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
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
#由于这一契约
!人们就规定了
双方间的条件
!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
!而另一方有服从
的义务
"但我坚信
!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
"
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否站得住脚吧
"
*)社会契约论
首先
!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
!正如与它不
能转让一样
"限制它也就是毁灭它
#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
个在上者
!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
$自相矛盾的
"自己使自己
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
!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彻底的自
由#
其次
!显而易见
!这种人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个别
的行为
#由此可见
!这一契约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主权的行
为!因而它也就不是合法的
#
最后
!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
!而
彼此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
"这就在各个方面都是与
政治状态相违背的
#手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
的主人
!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
!
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
%&我把我的所有都给你
!条件是随便
你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
!那即是结合的契约
"但这
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
#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
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
#
第十七章论政府的创制
然则
!应该用何种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的这一行为
呢(首先要指出
!这种行为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
!或者说
!是
由其他两种行为所构成的
!也就是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
#
社会契约论%$
由于前一种行为
!主权者便规定
!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
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
"很明显
!这种行为即是一
项法律
#
由于后一种行为
!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
的政府
#可是这一任命只是一种个别行为
!因此它并不是另
一项法律
!而只是前一项法律的后果
!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
困难就在于理解
!在政府出现之前
!人们为什么能够有
一种政府的行为
"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是臣民
!在某
种情况下
!又为什么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
也正是在这里才能够发现政治体的最可惊异的性质之
一!它就因为这一性质而调和了外在互相矛盾的活动
#因为
这一点是由于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
"从而
!并
没有任何显而易见的变化
!而仅只是由于全体对全体的另一
种新关系
!公民就变成了行政官
!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
渡到个别的行为
!从法律过渡到执行
#
这种关系上的转变绝对不是一种思辩上的玄虚
!而是有
实践上的例证的
"在英国国会里
!每天都发生着这种事情
#英
国国会的下院
!在某种情况下
!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
!就
转变为全院委员会
"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
!这时却变
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
#因此
!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的它
自身
!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做出的规划的报告
"而
且在另一种名义之下
!再来讨论它自己在前一种名义下所已
经决定了的东西
#
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
!它在事实上仅只是由于
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
#从此
!这个临时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
或者是继续当权
!""假如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
话!
""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
政府
#这样一来
!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
$此外
!就不可能
还有任何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
!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
所奠定的原则
$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综上所述
!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
%即!创
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
!而仅只是一项法律
#行政权
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
!而仅只是人民的官吏
#只要
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
!也可以撤换他们
$但对于这些官
吏来说
!绝非什么订约的问题
!而仅只是服从的问题
#而且
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
!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
民义务
!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
因此
!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
!不管是一个家
族世袭的国君制
!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
!人民
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
!
""只要是人民所赋予行政
机构的一种暂时的形式
!直至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
诚然
!这种改变总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
!除非是政府已
经变得与公共福利无法相容
!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及已经确立
的政府
$但是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
!而绝不是权利
的规定
#并且国家也不必把政治权威交与它的首领们
!正如
社会契约论))
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
同样正确的是
"在这类情况下
"人们不会有如此多的小
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
"以便把正常的
#合法的行为
与叛乱的骚动区分开来
"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
分开来
!尤其在这里
"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
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
$而且也正是从这
种义务之中
"君主才得到极大的方便
"可以不顾人民而保存
自己的权力
"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
!因为君主表面
上好像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
"极容易把它们扩大
"并
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
$
从而他便就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
"或者是利用他所
制造的极不正常的状态
"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
表态在拥护他
"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
!十人会
议就是如此
$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只是一年
"嗣后又延长了
一年
"终于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
"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
力!世界上的任何政府
"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
"迟早都
是运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
"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
种不幸的
"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
!
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
"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
律的残酷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
那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
"永远应该是
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
$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
"并且要分别
地加以表决
!
第一个是
%&主权者愿意保持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
)((社会契约论
第二个是
!"人民愿意要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
人们继续当政吗
#$
我在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的东西
%即是
!
在国家之中
%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
%即使是
社会公约也不例外
&因为假如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
坏这个公约
%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
常合法的
’格老秀斯甚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
中的一个员的国家
%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
然的自由和财富
’假如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
们每个人所能做的事
%那未免太荒谬了

社会契约论&’&
第四卷
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一旦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一个整体
!他们就只能有
一个意志
!这个意志关系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
"此时
!
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
!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
#
这里绝不会有各种错综复杂
$互相矛盾的利益
!公共福利到
处都明白准确地表现出来
!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
"和平
$
团结
$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
"纯朴正直的人们
正是由于他们单纯
!所以难于欺骗
#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
都无用
!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
"当我们看到
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那里
!一群群农民在橡树底下规划国
家大事
!而且总是处理得十分明智
#这时候
!我们能不鄙视
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又悲惨不堪的国
家的精明吗
%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那么只需要很少的法律
!而随着
’&%社会契约论
颁布新法律之成为必要
!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们看到
了"第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
!只不过是道出了大家都已经
感到了的东西罢了
#把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
!
这既不是一个阴谋问题
!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
!只要他能肯
定别人也会照他这样做就行
"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
!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刚开
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
!所以他们就认为在这些国家里是不可
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
"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子
!
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
!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
种种无稽之谈
"他们不明白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
进钟楼的
!波佛公爵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
可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
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
社会的时候
#此时
!公共利益就发生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
"
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
!公意就不再是众意
!矛盾
和争论就露头了
#所以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顺利
通过
"
最后
!国家在濒于毁灭之时
!就只能是以一种幻觉的而
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
!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全都已
经破灭了
!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
圣名义
#此时
!公意沉默了
!人人都受着自私的动机所引导
!
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
!像是国家从未曾存在过似
的#人们还冒充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种
种不公正的法令
"
会不会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
$不会的
!公
社会契约论+*)
意永远是稳固的
!不变的而又纯粹的
"可是它却可以向压在
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
#每一个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利益
的人都看得很清楚
$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
"但是在和他
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比之下
$则他所分担的那份公
共的不幸对他来讲就算不上什么了
#可除了这种私利之外
$则
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人一样强烈地要求公共福
利的
#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时
$他也并未消灭
自己内心的公意
$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
#他所犯的错误就
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
$就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出的问题答非
所问而已
"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在说
%&这是有利于国家
的$’反倒在说
%&通过这些意见
$乃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
党派的
#’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则就不全然是要在集会
中维持公意了
$反而更是要对公意常常加以疑问
$并由它来
经常做出答复
#
在主权的各种行为中
$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
((这是任
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
$((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
意见可写
#另外
$还有关于发言权
!提议权
!分议权
!讨论
权等等
$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心机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
的成员
#可是这些重要的题材就可另写一篇论文
$我无法在
本书里一一谈到
#
(’&社会契约论
第二章论投票
从上一章阐述可以看出
!处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确
切地标明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
"在大
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
!也即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
体一致
!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
#反之
!冗长的争论
$意
见的分歧
!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占统治地位
"
当国家的体制中包括有两个或更多的等级时
!%%例如
罗马的贵族与平民
!他们的争执即使是在共和国最美好的时
期也常常扰乱着人民大会
!%%则上述这一点似乎不太显
著"但是这种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内在的
#因为这时
候由于政治共同体内在的缺陷
!可以说是一国之内有了两个
国家
"这一点对于这两者合起来说虽然不是正确的
!但对于
它们每一个来说却是正确的
"而且实际上
!即使是在最动荡
的时代
!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
!人民的投票总是进行得很平
静的
!并且总是按多数票来表决的
#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
益!人民也就只有一种意志
"
可循环到了另一个极端
!也会出现全体一致
"那就是当
公民全都沦为奴役状态
!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
"
此时
!恐怖和阿谀把投票变为一片喧嚣
#人们不再讨论了
!人
们不是赞颂就是咒骂
"罗马皇帝统治下的元老院
!其表示意
见的可耻方式便是如此
"有时候它那做法又是谨慎得荒诞出
社会契约论(’&
奇!塔西佗曾经指出
"在奥东的统治下
"元老们在争相詈骂
维梯留斯时
"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
"为的是万一维
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
"他也无法知道他们每人都说了些什么
!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
"便产生了一些准则
#我们应该依
据这些准则
"按辨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现状
"来
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
只有一种法律
"就其本性而言
"必须要有全体同意
#那
就是社会公约
!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
#
每一个人既然生来就是自由的
"并且是自己的主人
"所以任
何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
"都不能不经他本人的许可就役
使他
!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
"也就等于断言他生来
就不是人
!
但是
"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
"这
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
"那只不过是不把这些人包
括在契约之内罢了
#他们是公民中的外邦人
!可是在国家成
立之后
"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
#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
从主权
!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之外
"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
束其他一切人的
#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可是人们会问
$一
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
"而又被迫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
那些意志呢
%反对者怎么能既是自由的
"而又要服从那些他
们所不曾同意的法律呢
%
我要回答
"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
!因为公民是同意
了一切法律
"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
"即
使是那些他们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
’&%社会契约论
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正因为如此
#他们
所以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
!在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
一项法律时
#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
#确切地说
#并不是人民
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
#而在于它是不是符
合公意
"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每个人在投票
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志
#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
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
!所以
#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
#
那并不证明别的
#只能证明我错了
#只能证明我所估计是公
意的而不是公意
!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
#那么
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
"而此时候
#我
就不是自由的了
!
当然
#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
"假
使它在这里也不存在
#那么无论你赞成哪一边
#都不再有自
由可言的
!
前面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替
公意时
#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可行方法
"后面
我还要再加以论述
!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例数
#我
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项原则
!一票之差可以破
坏双方相等
#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
!但是介与全体
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
#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分配
#然
而对于其中的任何一种
#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与需
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
$首先
#讨论
愈重大
#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
"其次
#所
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
#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
社会契约论+*)
就愈是应该缩小
!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
!只需有一
票的多数就够了
"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于法律
!
而后一条则好像更切合于时务
"但无论怎样
!都必须依赖两
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比率
"
第三章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
!
##我已经说过它是一种复
合的行为
##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
!即选定与抽签
"这两
种中的任一种
!都曾经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
$而且
至今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
!我们还能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
的糅合
"
孟德斯鸠说
%&以抽签来进行选举
!乃是民主制的本性
"’
我同意这种说法
!可为何如此是这样的呢
(孟德斯鸠接着说
%
&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别人的选举方式
$它使每个公民都能有
一种为祖国服务的合理愿望
"’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
假如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而并
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
!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
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
$因为在民主制里
!行政机构的行为
愈少
!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
!行政职位并非一种便宜
!而
是一种负担
$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个人
!而不加给另
一个人
"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与中签的人
"因为抽签
10/社会契约论
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
!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
的意志
!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可以改变法律的普
遍性
"
在贵族制之下
!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
!由政府自己来保
存自己的
#恰是在这里
!用投票的方法才是十分合宜的
"
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
!绝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
!反倒
证实了这种区别
#那种杂糅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
"因为
如果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
!本来原本就是
一种错误
"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
!那
么那里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
"众多贫穷的巴拿波特是永远
不会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
!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
$阁下
%的
空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
"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众多
!
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一样
!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不
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权
"是的
!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
差异之处不谈
!则日内瓦的市民正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
!
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
&’()*’+,-公民
.与人民
!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
"最后
!不管人们是
以何种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
!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之外
!它
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
"所有的不同只在
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
!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抽签
"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
!抽签选举并不会有多大方便
#因
为在那里人人平等
!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
!还是在品行
和财富方面
!所以不管选择什么人似乎都无所谓
"但是我已
经说过
!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
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
!只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
!
社会契约论’&%
例如军事职务
!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
"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
要有健全的理智
#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
!例如审判职务
!
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
!这些品质是任何公民所共有
的$
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
!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
地位
$国君既然是当然的
#独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
!所以
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
$当圣彼得修道院长建
议要大肆扩充法国国王的御前会议
!并以投票来选举它的成
员时
!他却并没有想到他是在建议要改变政府的形式
$
我还应当谈一下人民大会上的投票与计票的方式
"然而
!
也许罗马政治制度史在这方面能够更清楚地阐明我所要奠定
的全部准则
$一个慎思明辨的读者
!能略加详细地看一看在
一个二十万人的会议上人们怎么来处理公共的和个别的事
务!也许是不无裨益的吧
$
第四章论罗马人民大会
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有关罗马初期的可靠文献
$甚至看来
很有可能
!人们谈到有关罗马的大部分事情都只是寓言
"而
一般说来
!各民族纪年史上最有教育意义的那部分
!即他们
创业的历史
!也正是我们最缺乏的那部分
$经验每天都在教
导我们
!各个帝国的革命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
"但是
!现
在却已不再有民族在形成着了
!因而我们就几乎只好凭推测
665社会契约论
来解说他们是如何形成的
!
我们所发现的各种既成习惯
"至少表明了这些习惯都有
一个起源
!能追溯这些起源的传说
"根据最大的权威而且又
被最有力的推理所证实了的传说
"就都应该视为是最准切可
靠的
!这就是我在探索世界上最自由
#最强盛的民族怎样行
使他们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时
"所力图遵循的准则
!
罗马建国后
"新生的共和国
$$也即是由阿尔斑人
#沙
宾人和异邦人所构成的那支建国者的队伍
"$$就分为三种
人%因为这种区分
"所以它们的名字就叫作部族
!每一个部
族分为十个库里亚
"每一库里亚再分为若干德库里亚
"其中
为首的便是库里昂和德库里昂的首领
!
此外
"从每个部族都要征集一支一百名骑兵或骑士的团
体"叫作百人团
%由此可见
"这种在一个城市里简直没有任
何必要的划分
"当初只不过是军事性的
!然而仿佛是一种伟
大的本能
"预先就使得罗马这个小城为自己制订了一种适宜
于作为世界首都的政体
!
自从这一最初的划分之后
"不久便产生了一种不便
!那
就是阿尔斑人的部族
&’()*+*,-,.和沙宾人的部族
&/(+0-*,1
,.(-) 始终处于原来的状态 "而异邦人的部族
&23+-4,.(-) 却因
异邦人的不断流入而不断扩大
%所以这后一个部族不久便超
过了前两个部族
!塞尔维乌斯针对着这种危险的谬误所找到
的补救办法
"那就是改变划分方法
%他废除了种族的划分
"而
代之以另一种根据每个部族在城中所占的地区而进行的划
分!他将原来的三个部族分为四个
"它们每一个都占领罗马
的一座小山
"并且以山命名
!而且
"在补救当前的不平等的
社会契约论%%%
同时
!他也防止了未来的不平等
"并且为了使这种划分不仅
是地区的划分而且也是人身的划分
!他就禁止居民从一个地
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去
"这便防止了各个种族互相混合
#
他又把原来的三个骑兵百人团增加了一倍
!并且另外又
增加了十二个
!但始终沿用原来的名称
"这是既简捷而又明
智的办法
!他由此便区分开了骑士团体与人民团体
!并且令
人民毫无怨言
#
这四个城市部族之外
!塞尔维乌斯又增加了另外十五个
所谓的乡村部族
!因为这些乡村部族是由把乡村划分为数目
与此相同的乡区的居民所组成的
#随后又增加了同样数目的
新部族
!因此罗马人民便最终分成了三十五个部族
"他们从
此便固定在这个数目上
!直至共和国的终了
#
由于城市部族与乡村部族的这一区分
!便产生了一个极
堪注意的结果
"由于以前还从未曾有过其他的先例
!也由于
罗马风尚的保持及其帝国的扩张全都有赖于此
#人们一定以
为城市部族会立即就攫取权势与尊荣
!并且会毫不迟疑地要
贬低乡村部族的地位
"可事实全然相反
#我们知道早期罗马
人对于乡村生活的兴趣
#他们这种兴趣来自于他们贤明的创
造者
!这些创造者把农事
$军事与自由结合在一起
!并且可
以这样说
!把美术
$工艺
$阴谋
$财富以及奴隶制全部赶进
了城市
#
因此
!罗马全部赫赫有名的人物就都是生活在农村并且
耕种土地
!所以人们也就习惯于只在乡村里去寻找共和国的
支柱
#这种情况既然是罗马最尊贵的贵族的情况
!所以也就
受到所有人的尊崇
"人们宁愿过乡村人的简朴勤劳的生活
!而
&&%社会契约论
不愿过罗马市民的游手好闲的生活
!而且在城市里一向只不
过是个不幸的无产者的人
"一成为田地里的劳动者之后
"就
变成一个受人尊敬的公民了
#瓦戎说过
"我们高尚的祖先们
在乡村里奠定了那些茁壮而勇敢的人的地基
"那些人在战争
时期保卫着他们
"在和平时期养活着他们
!这话是道理的
#普
林尼还肯定说
"乡村部族之所以受人尊崇
"就是因为有组成
了这些部族的那些人的缘故
!反之
"人们为了羞辱懒汉们
"就
把他们很不体面地迁徙到城市的部族里去
#沙宾人阿皮乌斯
$克劳底乌斯归来定居于罗马时
"是满载荣誉的
!他编入了
一个乡村部族
"而且这个部族随后就以他的姓氏命名
#最后
"
被释放的奴隶全都参加了城市的部族
"而从来没有参加乡村
部族的
!并且在整个共和国时期都没有任何一个例子是这种
被释放的奴隶获得了任何一个行政职位的
"尽管已经变成公
民了
#
这条准则本是卓越的
!可它却被推行得太过分了
"以致
最终产生了一种变化
"而且的确还是政制上的一种流弊
#
首先
"监察官在长期掌握了随意把公民从一个部族转移
到另一个部族的权利之后
"竟允许大部分人自行编入他们所
愿意参加的部族
!这种许可的确毫无好处的
"而且还剥夺了
监察权最大的能力之一
#还有
"权贵们既然都把自己编入了
乡村部族
"而被释放的奴隶们成为公民之后
"又和民众一起
留在城市部族里
!所以部族
"一般说来
"便不再是地方性的
或者区域性的了
#可是大家都已经如此之混杂在一起
"以致
人们除了凭借登记簿而外便无法分辨各个部族的成员
!从而
部族一词的观念便由实物的转化为人身的
"换句话说
"差不
社会契约论’’&
多变成徒有虚名了
!
还有
"城市部族既然地位更方便
"于是在人民大会里常
常也是最有势力的
"并且还会把国家出卖给不惜向其中的无
耻败类贿买选票的那些人的
!
至于库里亚
"则创制者既已制定每一部族都有十个库里
亚"因此当时在城墙范围之内的全部罗马人民就构成了三十
个库里亚
#每个库里亚自有其庙宇
$神!$官吏
$祭司及其
称为大路节的节日
"这一节日和后来乡村部族中所有的那种
乡村节类似
!
到了塞尔维乌斯的新的划分时
"三十这个数目既不能平
均分配在他的四个部族里
"因此他也就根本无意去触犯它们
#
于是与部族相独立的库里亚
"就成了罗马居民的另一种划分
方式
!但是
"无论是在乡村部族中
"还是在构成这些乡村部
族的人民中
"都绝不会发生库里亚的问题
#因为这些部族既
已变成了纯粹的民事组织
"又已采用了另一种制度来征集部
队"于是罗穆鲁斯的军事性的划分就成为多余了
!这样
"虽
然每个公民都编制在一个部族里
"但是却总是没有一个是在
库里亚之内的
!
塞尔维乌斯还做了第三种划分
"这和前面的两种没什么
联系
"可由于它的作用
"却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
!他把所
有罗马人民分为六级
"这六级既不是按地区也不是按人身
"而
是按财富来区分的
!于是前面各级全是富人
"后面各级全是
穷人
"而中间各级则是拥有中等财富的人
!这六个等级又再
分为一百九十三个另外的团体
"称为百人团
#这些团体分配
如下
%第一级独占其中的半数之多
"最末级则只构成其中的
((’
社会契约论
一个团
!所以
"我们便看到人数最少的一级乃是团数最多的
一级
"而整个的第末一级却只能算作一个次级的划分单位
"虽
然这一个级就包括了罗马居民的一半以上
!
为了一半以上识透最后面这种形式的结果
"塞尔维乌斯
就设法赋予它以一种军事的气氛
#他在第二级中插入了两个
甲胄士百人团
"在第四级中插入了两个军械士百人团
$除了
末一级之外
"在每级中他都区分开青年与老年
"即是说
"区
分开那些有义务服兵役的人与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免役年龄的
人$这种区分要比财富的区分更有必要经常性地进行人口普
查和统计
$最后他还要求在玛尔斯教场上召开会议
"而且所
有达到服役年龄的人都须携带武器与会
!
塞尔维乌斯之所以不在末级中也同样地进行这种区分青
年和老年的原因
"就在于人们决不能让构成末一级的民众也
有拿起武器保卫祖国的荣誉
$必须是先有家园
"尔后才能获
得保卫家园的权利
!至于点缀着今天各国国王军队里的那些
不可胜数的乞丐队伍
"恐怕其中没有一个不是被罗马人鄙夷
地从他们的步兵队里驱逐出去的吧
"因为当时的兵士乃是自
由的保卫者啊
!
但是
"在最末级之中
"还可以区分无产者和那些叫作
%按人头计数
&的人
!前者还未彻底沦为一无所有的人
"至少
还在向国家提供公民
$有时在紧急关头
"甚至于还提供兵士
!
至于那些全然一无所有的人
"那些除非按人头便无法计算的
人"他们就完全被视为是毫无地位的了
$到了马留乌斯才是
第一个肯征募他们入伍的人
!
我们在这里并不判断这第三种计数办法的本身好坏与
社会契约论’’&
否!可我相信可以断言
"如不是早期罗马人的纯朴的风尚
#他
们的大公无私
#他们对农业的兴趣
#他们对于商业与牟利的
鄙视
"这种办法就不能付诸实践
$近代又有哪一个民族
"他
们的贪得无厌
#栖惶不安
#阴谋诡计
#无休止的浮沉变幻
#永
不间断的枯荣反复
"是能够使这种制度延续二十年之久
"而
又不致于使整个国家倾覆呢
%我们还必须指出的是
"在罗马
"
风尚与舆论比这种制度要更有力量
"同时也纠正了这一制度
的弊病
!而且富人过分炫耀了自己的富有
"就会被贬到穷人
的等级里去的
$
从这一切都很容易理解
"何以人们总是只提到五级
"尽
管事实上是有六级的
$第六级既不向军队提供兵士
"不在玛
尔斯教场上投票
"而且在共和国里也几乎没有任何用处
"因
此也就不大被人当回事了
$
罗马人民的各种不同的区分即是如此
$现在就让我们来
看看它们在大会中所起的作用吧
$这些合法召集的大会就叫
作人民大会
!它们经常在罗马公共会场上或是在玛尔斯教场
上举行
"分为库里亚大会
#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三种
!这
必须它的召开是依据这三种形式中的何种而定
$库里亚大会
是罗穆鲁斯的创制
"百人团大会是塞尔维乌斯的创制
"部族
大会则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创制
$任何法律只有人民大会才能
批准
"任何行政官只有人民大会才能选举
!而且既然每个公
民都被编入某一个库里亚
#某一个百人团或某一个部族之内
的"所以每个公民都不能被排除投票权
"因此罗马人民在法
律与事实上都真正是主权者
$
为了使大会得以合法地召开
"为了使它的行为具有法律
’’&社会契约论
的力量
!它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召集大会的团体或
行政官必须赋有为此所必需的权威
#其二是大会必须在一个
法定的日期举行
#第三
$占卜必须是吉兆
%
第一条规定的原因不需再作解释了
%第二条乃是一项政
策措施
#于是
!在节日与市集的日子就不准举行人民大会
!因
为这时乡村的人们都进罗马城去办自己的事
!为此没有时间
能到公共会场上来呆一天
%由于有了第三条
!元老院便可以
约束一个高傲而激动的民族
!并且可以及时抑制要谋反的保
民官的狂热
#但是保民官却也找出了各种办法来摆脱这种束
缚%
法律与首领的选举
!绝对不是提请人民大会议决的唯一
事项
#罗马人民还篡取了政府最重要的各项职能
!我们可以
说!欧洲的命运便是在他们的大会里规定的
%开会目的的多
样性
!就使得这些会议根据其所要表决的事情而采取各种不
同的方式
%
要评判这些不同的形式
!只须加以比较就足够了
%罗穆
鲁斯创设库里亚的用意
!是要以人民遏制元老院
!又要以元
老院遏制人民
!而他自己则同等地驾驭这二者
%所以
!他便
通过这种方式赋予人民以整个数量上的权威
!用以平衡他所
留给贵族们的权势上的与财富上的权威
%但是
!按照国君制
的精神
!罗穆鲁斯仍然是留给了贵族们以更多的便利
!因为
贵族们的受保护者可以影响到投票多数
%这种值得赞美的保
护主与受保护者的制度
!真是一项政治的与人道的杰作
#如
没有这种制度
!与共和国的精神是如此背道而驰的贵族制就
无法维持了
%有罗马才有这种荣誉为全世界做出来这样优异
社会契约论443
的榜样
!这一制度从未造成流弊
!也永远不曾为后人所仿效
"
这种库里亚的形式既然在王政时期一直存在到塞尔维乌
斯的时代为止
!而塔尔干王朝末期的统治又根本没被人认为
是合法的
#于是一般就以
$%&%’()*+,-./库里亚法
0这个名词
来指王政时期的法律
"
在共和时期
!库里亚通常只限于四个城市部族
!而且只
包括罗马城的民众
#所以这些库里亚既不能与作为贵族之首
的元老院相适应
!也不能与尽管是平民但却是作为富裕公民
之首的保民官相适应
"于是它们便丧失了信用
!它们威信落
到这种地步
!竟致使它们的三十名役吏集合起来就做出了库
里亚大会所应该做的事情
"
百人团的划分法是这样之有利于贵族制
!这致使人们起
初很难看出
1人民大会既然是以百人团大会为名
!而执政官
2
监察官和其他的象牙行政官又全是由它选出的
!那么何以元
老院在其中却始终不能占优势
"事实上
!构成了全体罗马人
民六个级的这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
!第一级就占了其中总数
的九十八个
#而且既然是只按百人团来计票
!所以只第一级
就超过了所有其他各级票数的总和
"当第一级百人团意见都
一致的时候
!人们干脆就不再计算票数了
#这样最少数的人
所决定的事
!便被通过成为大多数人的决议
"因此
!在百人
团大会里一切事情只由金钱的多少来规定
!要远甚于其由票
数的多少来规定
"
但是
!这种极端的权威却有两种方法可以缓冲
"首先
!保
民官照例是
!而且大多数的平民也总是属于富有者的等级
#于
是他们便在这第一级里与贵族们的威信分庭抗礼
"
’’&社会契约论
第二种方法即是
!不许百人团一开始就按他们的级别
""这总是要从最末级开头的
""进行投票
#而是用抽签的
办法抽出一个百人团
#让这个百人团单独进行选举
$然后在
另一天再按等级召集全体的百人团重新进行这同一项选举
#
而结果通常也都相符
%这样
#开例示范的权威便按民主制的
原则
#由级别让给了抽签
%
这种办法还产生了另一种好处
#那就是乡村的公民在两
次选举之间
#能够有时间了解临时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优点
#以
便在了解情况之后再投他们的票
%可是在要求迅速的借口之
下#这种办法便最终被废止了
#于是两次选举就在同一天进
行%
准切地说
#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
%部族大会只
能由保民官召集
$会上选出保民官并通过平民制定的法律
%元
老院在这里不仅毫无地位
#甚至连出席的权利都没有
$元老
们既然不得不服从他们自己并不能投票表决的那些法律
#于
是在这方面
#就要比一个最卑微的公民还更少有自由
%可这
种不公道却全然被人误解了
#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一个不曾
容纳其全体成员的公共团体的法令全部失效
%当所有贵族以
他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而出席大会时
#他们这时就已经
是单纯的个人
#所以便很难影响到这种按人计票的表决形式
#
因为在这里最微不足道的无产者也可以和首席元老一样
%
可见
#除了如此众多的人民由于投票时各种不同的分配
方式而产生的秩序之外
#这些分配方式本身也并不能归结为
是无关紧要的形式
$其中任何一种
#对于当时使得人们之所
以要选择这一方式的目的来讲
#都有其相应的作用
%
社会契约论&&%
这里无需多谈细节
!根据以上的阐述就可以得出如下结
论"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
!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
于贵族制
#至于库里亚大会
!在那里唯独罗马民众构成了其
中的大多数
!它就只能有利于暴君制与险恶的用心
$因此库
里亚大会便遭人非难
!就连那些叛乱者们也都尽量避免使用
这种可能使自己的谋划过份暴露的办法
#毫无疑义
!罗马人
民的全部尊严只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显现出来
!只有
百人团大会才是全体的
$因为在库里亚大会里没有包括乡村
各部族
!而在部族大会里也没有包括元老院和贵族
#
至于计算票数的方法
!在早期罗马人中间就像他们的风
尚一样简单
!尽管还不如斯巴达那么简单
#每个人都高声唱
出自己的一票
!让一个记录员依次将它们记下来
$每个部族
中的多数票便决定了本部族表决的结果
!同理各部族间的多
数票就决定了人民表决的结果
$库里亚和百人团也是如此
#只
有正直在公民中间占有统治地位
!人人都耻于公开地投票赞
成一种不公正的意见或一个不光彩的臣民的时候
!这种办法
才是好的
$可是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
!那就适
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办法了
!为的是能够用不信任来制止贿
选者
!并且也可以给那些流氓无赖们提供一种不至于沦为卖
国贼的办法
#
我知道西赛罗会谴责这种改变的
!而且他把共和国的灭
亡部分归咎于此
#但是
!我虽然也能体会西赛罗的权威在这
里所应有的份量
!可我却不同意他的意见
#相反
!我认为正
是由于这类改变做得太少了
!才促成了国家的灭亡
#正像健
康人的营养不宜于病人一样
!我们决不能要求把适用于善良
(’&社会契约论
人民的法律拿来治理腐化了的人民
!没有其它比威尼斯共和
国的悠久的历史更能证明这条准则的了
"威尼斯共和国的影
子至今还存在
#就是因为威尼斯的法律仅适用于坏人
!
所以
#每个公民都被分得一张票
#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
时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
!同时
#关于收票
$计
票$比较数字等等
#还确定了一些新的手续
!可是所有这些
都不能防止负责这项职务的官吏们的忠诚不常遭怀疑
!最后
#
为了防止投票的舞弊与交易
#还制定了种种禁令
#而其数目
之多却正好说明了它们的无效
!
到了末期
#罗马人就经常不得不乞援于各种非常的权宜
手段来补救法律的不足了
!有时
#他们就假托神迹
#然而这
种办法只能欺骗人民
#但不能欺骗统治人民的人
"有时
#乘
候选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阴谋活动之前
#就忽然召集一次大
会"有时
#因为看出人民已被人争取过去要参与为非作歹的
一方了
#所以就一味空谈
#把整个议程都消磨掉
!但是野心
家终于规避了这一切
!可是
#最难于置信的是
%在这样的流
弊泛滥之中
#这么众多的人民
#幸而有赖他们那些古代的成
规#竟从未停止过选举行政官
$通过法律
$审判案件以及处
理各项公私事务
#而且几乎和元老院亲自做起来是同样地轻
松顺利
!
社会契约论%&%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一切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
比例的时候
!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因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
们的比率的时候
!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
"这
一机构并不同其他部分一起构成共同体
!但它能使各个项目
恢复正确的比率
#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
!或是在君主与
主权者之间
!或者假如必要的话
!同时处于这两方面之间
!形
成一种联系
!也能说是一个比例中项
#
这个团体
!我称之为保民官制
!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
护者
#它有时候可能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
!就像人民
的保民官在罗马那样
"有时候
!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
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那样
"并且有时
!可以用来
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
!就像监察委员在斯巴达那样
#
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且也不应具有
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
"可也正是在这一方面
!保民
官的权限才最大
"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
!却可以禁止
任何事情
#作为法律的保卫者
!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
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
$更为可敬
#这是十分明显地可以
在罗马看到的
"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
民!可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
$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
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
&%%社会契约论
保民官制假如控制得高明
!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
坚固的支柱
"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强一点
!就会颠覆
一切的
"至于软弱那就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
!只要他真有
了权力
!那就绝不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了
#
一旦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
候!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
!则保民官制
就会蜕化为暴君制
#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
!监察委
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
"可在腐化开始之后
!那就加速
了它的腐化
#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
!最终由他的继
承者复了血仇
"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
!同样
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
"所以到克里奥门尼斯以后
!斯巴达
就再也无可称道了
#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而灭亡的
"而
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分的权力
!凭着原是为了自由而
制订的法律的帮助
!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保障
了#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
!则它更是一种血腥的法庭
!它
于贵族与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
"而且当它堕落后
!它不是高
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
!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人听闻的勾
当#
保民官制
!像政府一样
!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
#
罗马人民的保民官
!最初只有两人
!后来是五个
!他们还希
望将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
"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
!元
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
!后来的情况果然不出所料
#
要防止如此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的话
!最好的方法
$$而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被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
$$那就
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
!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
社会契约论&%$
它中断的间歇期
!这些间歇期也不应太长
"以免令滥用职权
得以有时间滋长
#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
"使人们能在必要
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
在我看来这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便
"因为正如我已经说
过的那样
"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
"所以去掉之后
也不会损害体制
#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
"因为
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
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
!
第六章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
"于是在某些情
况下就能使法律变为有害的
"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致使国家
灭亡
!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
"都需要一段时间
"有时
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
!很可能出现多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
本未曾料到的
#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
"这本
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
所以
"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
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
!就连斯巴达也曾经让它
的法律休眠过
!
但是
"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
#
并且除非是当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
"否则人们是决不应
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
!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形下
"人
&%$社会契约论
们便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
最值得信任的人
!这一委托可以根据危险的
!
种类而以两方式进行
!
假如为了挽救危局
"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
#那
么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
!所以
"这
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
"而只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假
如危险到了这种地步
"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
种障碍
#这时
"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
"他可以使所有法
律都沉默下来
"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
!在这种情形下
"公
意是无可怀疑的
#并且很明显
"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不至于
国家灭亡
!采取这种方式时
"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是消灭
#行
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
"但却不能使之发言
#他可以控制
它"却不能代表它
#他可以做一切事情
"但是不能立法
!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
"它是以一种庄严的
仪式授权执政官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
!一旦两个执政官之一
任命一个独裁者的时候
"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
#这种
办法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
!
当罗马共和国开始时
"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
#由于国
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
"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足以
自保
!
这时候
"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防
范措施都成为多余
#人们既不用担心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
"
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继续保持他的权威
!相
反地
"仿佛如此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
种负担
"因此
"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
#好像取代法
社会契约论(’&
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
所以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
"
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
用是不够审慎的
!由于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
#奉祀
以及各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
"就有理由担心它在必要的
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
"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是用之
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作只是个空头衔
!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
"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
"但是
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
"正像他们以往滥用独裁
制那样
!十分容易看出
"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
"当时首
都的力量薄弱
"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
保障
$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下能够保卫公共自由
"可永不
能觊觎公共自由
$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
"
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铸成的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
都没有进行任何抵抗
"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
来的武力
"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
这种谬误使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
!例如
"关于卡提里
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
"就是这种错误
%因为这一事件
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
"最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
问题
$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
"是十
分容易消除阴谋的
!可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
巧合才被阻止
$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不应当期待
的!
元老院却并不这样做
"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
给执政官
$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使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
&%$社会契约论
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
!假如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
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
"那么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
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
"也应该是公正的
#而对于一个
独裁者
"就不能加以谴责了
!可是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
了大家
#他本人尽管是罗马人
"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有甚于
爱自己的祖国
#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
妥当的办法
"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
的办法
!所以他就很公正地被视为罗马的解放者而受到尊敬
"
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
!对他的判决的
撤销无论是多么光彩
"可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
此外
"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何种方式来授予的
"但
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极短的期限之内
"绝对不能
延长
!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
"国家很快地不是被毁
灭就是被保全
#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
"独裁制不是变为暴君
制"就是徒有虚名
!在罗马
"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
"他
们绝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了
!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
"
他们可能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
"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
所做过的那样
!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
的那种紧急情况
"但不准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
第七章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
"同理
"公共判
社会契约论’&%
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
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
#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
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
!
所以
"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
"它只是
人民意见的宣告者
#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
"它的决定就是
空洞的
$无效的
!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
"那
是徒劳无益的
#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
"所以必然地
混在一起
!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
"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
非天性
"而是意见
!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
"他们的风尚也就
会自然纯正
!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
"或者说
"爱好他们
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
#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
"人们会犯错误
#
所以
"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
!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
荣誉
"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
!
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
"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
!尽
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
"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
!立
法工作薄弱的时候
"风尚也就退化
#而这时
"监察官的判断
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
!
可见
"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
"但是对于重
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
置监察官
#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
"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
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
"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
有力量
!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
"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
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社会契约论
了!
""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
#决斗时要带副手
的习惯
!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
!可它只
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
$%至于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
#&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
!
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
#但是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
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
!
""这本来是很正确的
!但却
违背了一般人的意见
!
""公众便对这一决定加以嘲笑
’因
为对这件事
!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
#
我已经在别处说过
!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从于强制力的
!
于是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
!并不需要有丝毫
强制力的痕迹
#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
""而且拉西第
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
""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完全丧
失了的能力
!我们是无论如何赞扬都不可能过分的
#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
!曾经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
条好建议
!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
!反而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
民来提出相同的建议
#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
!而对前者又
是何等的侮辱啊
’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没加赞扬
!
也没加以谴责
#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
!
第二天就有明令许可萨摩人可以下流
#这种惩罚
!要比真正
的惩罚更为严厉
#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
(什么不
是正直的时候
!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
社会契约论)(’
第八章论公民宗教
当初
!人类除了神
!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
!除了神权政
体之外就其它政体
"他们所做的
!恰是卡里古拉的想法
#而
在当时
!他们的想法是对的
"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与
思想上的变化之后
!人们才会决定用自己的同类拥为自己的
主人
!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的
"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
#单凭这一点就可
以知道
!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
"两个彼此相异的并且近乎
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
!是不可能长期拥护同一个主人的
"两
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
"因此
!民族的区分
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
!并且由此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
不宽容
#下面我们谈到
!这两种不宽容原本是一回事
"
希腊人曾经抱有一种幻想
!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
自己的神
#这种幻想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
!即要把
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主人
"但是在当今
!竟然还
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
!那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
$竟
好像莫洛克
%萨土林
%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
!竟好像腓尼
基人的巴尔
%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
神!竟好像这些各有其名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
相同之处似的
&
假如有人问
!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
,+*社会契约论
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
!!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
"我回
答说
!只有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
己的政府
!因此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
!与法律
#政
治的战争也即是神学的战争
$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
族的界限所固定下来
#一个民族的神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丝
毫权利
#异教徒的神绝非嫉妒的神
!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
整个世界
$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时
!有
时也是采用这种观念的
#是的
!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
%注定
了要毁灭的
%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
&&
即迦南人
&&的神
!是视同无物的
$但是请看他们是怎样在
谈论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
#耶弗他向
亚扪人说
’(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
!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
你们的吗
"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
土地
)#以我之见
!这里正是非常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
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
可是犹太人
!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
!继而又臣服于叙
利亚的国王
!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之外决不承认任何
其他的神
$所以
!这种抗拒就被视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
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
#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
到过的
!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并没有见到过其他任何的
先例
#
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
律$所以
!除了奴役一个民族之外
!就决没有什么其它方法
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
!除了征服者而外
!也决没有别的传教
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
!
社会契约论$%$
于是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
!绝不是
人类在为神而战
"反而正如荷马的书中所说的
"倒是神在为
人而战
#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
"并且要偿付给神以
新的祭坛
!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
"先召请该处的神退
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的时
候"那是由于这时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
"并
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
!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被
征服者
"就似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那样
!向罗
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
"经常即是罗马人所
索取的唯一贡品了
!
最终
"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
教崇拜和他们的神
"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
教崇拜和神
"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
#所以这个广大
帝国的各民族才发觉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
教崇拜
"而且到处几乎都是一样的
!这就是何以在当时的已
知世界中
"异教信仰最终成为了独一无二的宗教
!
耶稣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王国
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体系和政治体系
"从而使国家不再为
一元的
"并且造成了那种永不间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
族的内部分裂
!但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种新观念永
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
"因此异教徒就总是把基督徒
当作是真正的反叛者
#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的反叛者
"只
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
"且想要狡猾地篡夺在自
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的那种权威
!这便是宗教迫害的原
因!
’&%社会契约论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
!这时
"所有一切就都
改变了面貌
!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
"而不久我们
便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
"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下
"竟
然变成了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
!
但是
"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
"结
果这种双重权力就导致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
#这就使得
基督教的国度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
"而且人们永远也
无从明白在主子与神父之间到底应当服从哪一个
!
也有过许多民族
"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
"曾
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
"可是都没有成功
#基督教
的精神随处都获得了胜利
!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
$或者重
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
"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的
联系
!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
"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系
得非常好
#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
统治下还仍然存在的时候
"这个政府近乎是一元的
"并且非
常之好
!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
"开化了
"文明了
"柔
靡而又怯懦了
"所以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
#这时
"两种权
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
!这种分裂
"虽然在回教徒那里比
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明显
"但仍然是存在的
"尤其是在阿里
的教派里
#并且在一些国家
"如波斯
"则这种分裂至今还可
以被人察觉到
!
在我们中间
"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
"沙皇
也已经这样做了
#可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让自己成
为教会的主人
"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
#他们所获得的与
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
"倒不如说是维护教会的权力
#他们
社会契约论’&&
在教会里绝不是立法者
!而不过是君主
"只要在教士形成为
一个共同体的地方
!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主人和
立法者
"所以
!在英国
#在俄罗斯也和别处一样
!便有着两
种权力
#两个主权者了
"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
!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
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
!他竟胆敢提议把鹰的两
个头重新结合起来
!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
$因为没有政治
的统一
!不管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能很好地组织起来
"然
而他也应该看到
!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相容的
!
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比国家的利益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所憎
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
!而在
于其中的正确的和真实的东西
"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
!我们就非常容易反
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
$他们中的一个认为
所有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
!而另一个则主张基督
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
"我们能够向前者证明
!从没
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
$也能够向后
者证明
!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
家的坚强体制的
"为了让人能够理解
!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
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糊的宗教观念再稍加说明一下
"
宗教
!就其与社会的关系来说
!%%无论是一般的关系
!
还是特殊的关系
!%%都可以分为两种
!即人类的宗教和公
民的宗教
"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
#没有祭坛
#没有仪式
!只
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纯粹内心的崇拜
!以及对于道德的永
恒义务
$它是纯粹而朴素的福音书宗教
!是真正的有神论
!我
210社会契约论
们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
!后一种宗教乃是写在某一个国家
的典册之内的
"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和特有的守护者
!
它有自己的教条
#教仪
#法定的崇拜表现
!除了这个唯一遵
奉这种宗教的国家外
"其余所有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
的#化外的
#野蛮的
$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伸张到和它
的神坛一样远
!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
"我们把它叫
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
还有更奇怪的第三种宗教
"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
#两
个首领
#两个祖国
"使人们屈从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之中
"
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喇嘛教即是如
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
$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
!我们称
它为牧师的宗教
!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名的
#混合的
#反
社会的权利
!
从政治角度来考察这三种宗教
"则它们各有其缺点
!第
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
$假如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
"那
么简直是浪费时间
!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
"都是毫无价值的
$
凡是使人们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
"更是毫无价值的
!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
"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和对法律
的热爱结合在一起
$而且因为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
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
%效忠国家也就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
!
这是一种神权政体
$在这种神权政体之下
"人们除了君主之
外决不能有任何其它教主
"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
别的牧师
!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
"而违犯法律也
就是亵渎神明
$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
"也就是把他
供献给了神的震怒
%&’()*)+,-.让他去受诅咒吧
/!
社会契约论)(’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
!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
的基础之上
!因而它欺骗人民
!使人民盲从
"迷信
!并且把
人们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
#更坏的是
!当
它变成排他性的与暴君制时
!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
不宽容的
!从而它就只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
$而且
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
!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
的事情
#这就使得这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
然的战争状态
!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
#
所以剩下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
!也就是基督教了
!%%
但并非今天的基督教
!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
!那和今天的基
督教是截然不同的
#由于这种神圣的
"崇高的
"真正的宗教
!
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为大家都是弟兄
!而且
把他们结合起来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
#
但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
!就只
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
!而能不再给它增加任
何其它力量
$因此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
作用了
#更有甚者
!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
!反
而使公民脱离国家
!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所有事物那样
#还
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呢
#
有人说
!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
!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
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
#我对这种假设只看到有一个很大的
难点
!那就是
&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
个人类的社会
#
我甚至还要说
!这种具有其全部的完美性的空想的社会
!
就决不会是最强有力的
!也不会是最持久的
#因为它是完美
’&%社会契约论
的!所以它便缺乏联系性
"它那毁灭性的缺陷
!也就存在于
它那完美性之中
#
人人都会尽自己的职责
"人民是守法的
!首领是公正的
$
有节制的
!行政官是正直的
$廉洁的
!士兵是不怕死的勇敢
"
这里既没有浮华虚夸
!也没有骄奢纵侈
"这一切的好处
!还
是让我们再进一步看一看吧
#
基督教只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
!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
"
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
#是的
!基督徒在尽自己
的责任
!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
$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
的心态在尽自己的责任
#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
!不管世上的
一切好坏对他都无足轻重
#假如国家繁荣
!他也几乎不敢分
享公共的幸福
!他怕自己会因国家的光荣而骄傲起来
"假如
国家衰微
!他也要祝福上帝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惩罚
#
为了使社会得以太平
!和谐得以保持
!全体公民都必须
毫无例外地全体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
#可是
!只要不幸出现
了任何一个野心家
$任何一个伪善者
!例如一个卡提里那或
是一个克伦威尔
"那么
!这位野心家或伪善者在他那些虔诚
的同胞中间
!就一定会畅通无阻的
#基督教的仁爱
!轻易不
准人把自己的邻人想得很坏
#一旦这个野心家或伪善者出于
某种机智
!居然发现了足以欺骗世人并且攫取一部分公共权
威的艺术之后
!那么他就成了尊严的化身
!上帝也就让人们
去尊敬他
"不久他又有了权力
!于是上帝也就要人们去服从
他#假使这位权力的受任者滥用其权力的话
!那就是上帝在
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
#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
!可那就要
扰乱公共的安宁
!就要使用暴力
!就要流血
"这些都与基督
社会契约论)(’
徒的温良是大相径庭的
!而且归根到底
"我们在这种痛苦的
深渊里究竟是自由的还是被奴的又有何妨呢
#根本的问题乃
是要上升天堂
"而听天由命只是上升天堂的另一种手段罢了
!
如果爆发了对外战争
"那么公民们就会毫不为难地发动
作战
"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任何人梦想到临阵脱逃
$他们在尽
自己的责任
"可是对于胜利却没有热情
$他们善于效死甚于
战胜敌人
!他们到底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
"那又有什么关系
呢#上帝难道不比他们更明白他们应该是怎样的吗
#就请想
象吧
"一个骄横剽悍而意气激昂的敌人
"能从他们的这种斯
多葛主义里得到多大好处吧
%把那些对于光荣与对于祖国充
满着热爱的豪侠慷慨的民族
"当面摆在这种基督教民族面前
吧"试想你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斯巴达或者罗马面对面吧
$
这些虔诚的基督徒恐怕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楚之前
"就可能会
被击溃
&被粉碎
&被消灭的
$或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
"但那
仅是由于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心怀鄙夷的缘故罢了
!以我之见
"
法比乌斯手下兵士们的誓言是一个很好的誓言
$他们并没有
宣誓要效死或者要战胜
"他们只是宣誓要以胜利者的资格凯
旋"而且他们信守了自己的誓言
!基督徒是从来不做这样的
事情
"他们会以为这是在试探上帝
!
然而
"当我说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时
"我已经错了
$由
于这两个名词是互相排斥的
!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的
!它
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
"致使暴君制不能不经常从中得
到好处的
!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来就是作奴隶的
$他们深
知这点
"可是对此却近乎无动于衷
$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
心目中太没有价值了
!
’&%社会契约论
有人向我们说
!基督徒的军队是非常出色的
"我否认这
一点
#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
"于我根本就没听说
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
"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
"关于十字
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
!我只要指出十字军绝对不是基督徒
!
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
!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
#他们是在为他
们的精神的国家而战
!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知为什么竟
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
"明白了这点之后
!这就又回到异教
主义去了
#福音书从来不曾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
!因此在
基督徒之间
!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可能的
"
在异教皇帝的麾下
!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
#所有基督徒
的作家都这样认为
!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
#可那乃是对异教
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
"自从皇帝成为基督徒
!这种竞争就不
再存在了
#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之后
!罗马的所有尚武
精神也就消失了
"
现在
!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
!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
#
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
"社会公约所
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
!正如我所述正如我已经说过
的!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
"于是臣民们的意见所
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
!也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
限"但是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
!宗教可以使他们热
爱自己的责任
!这件事对国家却是关系重大
"可这种宗教的
教条
!却只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
$$而这种道德与责任
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
!才与国
家及其成员有关
"此外
!每个人便都可以有自己所喜欢的意
见!而主权者对这些意见是不许过问的
"因为
!既然主权者
社会契约论(’&
对另一个世界是全然无能为力的
!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
公民
!则不管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
!那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
"
因此
!就需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
!这篇宣言的
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
#这些条款并不是严格地作为宗教的
教条
!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
!若一个人没有这种感情既
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
!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
"它尽管不能
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
!但是它可以把所有不信仰它们的人驱
逐出境
#它可以驱逐这种人
!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
!而是因
为他们反社会性
!因为他们不会真诚地爱法律
$爱正义
!也
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但假如
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
!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
些教条一样
!那就应该把他处死
#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
!在
法律面前他说了谎
"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当简单
!条款很少
!词句精确
!无需
解说和注释
"全能的
$睿智的
$仁慈的
$先知而又圣明的神
明之存在
!未来的生命
!正直者的幸福
!对罪犯的惩罚
!社
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
!%%这些便是正面的教条
"至于反
面的教条
!则我只把它限于一条
!那即是不宽容
#它是属于
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
我的主张是
!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
区分的人乃是错误的
"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的
"我们绝不
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
!爱这
些人也就等于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
#我们必须绝对地要么
挽救他们
!要么折磨他们
"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之处
!都
绝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
"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
(’&社会契约论
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
!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
权者了
"从此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
!则国王只不过是牧师
的官吏而已
#
现在既然已经不再有
!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
宗教
!那么我们就应该宽容所有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
!只
要他们的教条一点也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但是有谁要是胆敢
说$教会之外
!别无得救
!就应该把他驱逐出这个国家之外
!
除非国家就是教会
!君主就是教主
#这种教条
!只有在神权
政府之下才是好的
!而在其他任何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了#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
!是
应该使得所有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
!尤其是每一个善于
思想的君主
#
第九章结论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
!并且试图把国家奠
定在它的基础之上之后
!剩下来的则就是如何通过它的对外
关系来支持它
"这就包括国际法
%通商
%战争的权利与征服
%
公法
%同盟
%谈判
%条约
!等等
#但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种
新的对象
!这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未免太大了
!我还是
始终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内吧
#
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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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B*V 的大作中提到】
: 社会契约论
: !法"卢梭著
: 目录!
: 目录
: 第一卷
: """""""""""""""""""""!
: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 """""""""""""#
: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 """"""""""""""#

B*V
发帖数: 3365
3
靠,不能用附件

【在 B*V 的大作中提到】

X*V
发帖数: 1431
4
ding

【在 B*V 的大作中提到】
: 社会契约论
: !法"卢梭著
: 目录!
: 目录
: 第一卷
: """""""""""""""""""""!
: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 """""""""""""#
: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 """"""""""""""#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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