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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America版 - 五 宪法的原意:斯各特案件和布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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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宪法话题: 立法话题: 原意话题: 法律话题: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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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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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它的指责,集中在它的政治效果上面,认为它同时堵死了政治解决和司法解决奴
隶制问题的道路。国会既然无权力就奴隶制立法,而法院又只服从现行的维护奴隶制的法
律,那么如何才能废除奴隶制度?
可是,难道最高法院应该是一个政策机构吗?难道它不是法律机构吗?托尼在判词中写道
,法院的职权范围不是决定这些法律是否公正,是否是良好的政策。这个问题的决定应该
属于政治的或者说立法的职权;属于那些组成了主权并且创制宪法的人们,法院的职责仅
仅是解释他们所创制的法律文件。这难道不符合普通法的传统,不符合三权分立的本质要
求?
宪法的解释,从来不能脱离"原意"(original intent)的托辞,这是最高法院性质和宪法
定位所决定的,是千年普通法传统决定的,如果最高法院无视宪法的原意来随意解释,就
是立法,而根据分权和制约的原则,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立法,只能是人民通过其代表
行使的职权,最高法院即不是民选机构,更没有被宪法赋予立法的职权,怎能脱离法律本
旨去随意创设法律?
作为法律的判决,托尼在哪里错了呢?第一个部分明显是种族主义的思想,声称美国黑人
因被人视为下等种族而没有宪法的公民权。但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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