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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对“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的简短反驳。ZT
相关主题
对“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的反驳ZZ梁案中一个被忽略的重要细节
梁案所谓枪支不会走火就是检察官的陷阱,不要被无知忽悠梁案和其他白警察案不同的是
梁案的关键问题是,他到底有没受到不公正的审判?义助peter梁,神探李昌钰愿加入
梁警官到底有没有serious negligence or serious recklessness从我的类似经验可知,陪审团裁决是梁警官唯一的希望
梁警官这事关键还是不能起诉,上法庭就难了车祸妻死自伤叫来警察挨一枪
梁警官被定罪充分说明了华人不被信任。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转自新浪微博)
梁䅁的种族歧视,实际上来源于纽约的黑人D.A.Liang案中,法官为什么能推翻陪审团的判决?
梁案检察官汤普森: 只要警察做错了事 就必须负责!Peter梁的迫害体现在被DA错误起诉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走火话题: 警察话题: 巡逻话题: 陪审团话题: 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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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发帖数: 1799
1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对同一件事的主观反应也必然不一样。
举例而言,大家在公园里走个长条椅子很轻松,把这椅子放在帝国大厦顶的墙沿上呢?
估计很多人没上去就软了,问题是,在公园里的是否有权力讽刺帝国大厦顶上的没胆
走长条椅子呢? 换句话说,如果我把陪审员关一黑笼子里,里面放个狮子(拴住的但
不让陪审团知道)然后让他们感受枪扳机重量,恐怕他们的回复会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
吧 (创意剽窃自Dengdeng同学)
人在紧张中的肌肉力量远大于平时的,我自己就在战场上经历过被枪支走火,深有体会
。Oskarlre在伊拉克时也遇到过战友的步枪走火,当时战友枪挂在防弹衣肩带上,一个
回身误触扳机,于是三发子弹一发擦了裤腿,一发打到脚前面,一发不知所终 (美军M4
卡宾枪是一扣扳机三发)。 我也只是吓了一跳,由于没造成伤亡,最后班里内部警告处
理就完事了。 战场紧张环境下和梁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这种情况出现的突然发力走
火情有可原。
至于第二个,什么是菜鸟,我自己就是联邦探员,已经有近四年的从业经验,但在同行
看来是刚离开菜鸟范围而已。作为联邦探员,我们的平均培训是2-3年时间,光基础训
练就要过俩,18个月时还真是菜鸟水平,连独立办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虽然训练长度
不同,从经验来看,18个月也远谈不上成熟。
至于“巡逻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说这个据说很没依据,即使有,白天巡逻,晚上
巡逻,有灯巡逻,无灯巡逻,是那个区域巡逻(开车过),还是这种vertical 巡逻都
不一样。作者是说梁有在这个楼里深夜无灯巡逻1000次的经验么?梁一共当了18个月警
察。 18个月*30天/月 = 540天,等于梁每天基本都要来这个楼里黑夜无灯巡逻2次,他
是警官还是楼道保安?如果每天开车两次过也叫“巡逻”然后说他是非菜鸟,我也就呵
呵了。
这里面还扯到了什么射击优势高位,无非就是马后炮说警察不应该掏枪,事实上每次掏
枪都有可能流弹伤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说白了,这种危险区域警察拿枪是必然
自保行为,这种risk 是警察的合理应对。 (也是NYPD的常规行为) 而这种risk 除了问
题需要承担责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们的上司的。 如果想对这个BB的,自己
当警察去,然后在这种危险区域用爱拥抱可能从黑暗里出来的子弹吧,我不拦你。
至于脑补什么惨叫,就更衬托了作者的屁股决定脑袋。 从我个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没经
历实战的货在脑洞大开罢了。 事实上,战场上很多中弹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弹。 因
为子弹高热会烧死神经,而紧张的肾上腺素分泌会压制疼痛,必须等热传导到一定程度
,和肾上腺素衰退后才会知道疼的。 我们见过中弹炸飞1/3肩胛骨以后溜达到我们这里
求医的,结果SB护士给他用镜子看了一下伤口,这哥们直接进入休克了(吓得。。。)
差点没救过来。。。
对这个仍有疑问的可以看看:看看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两点可以说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闭门造车:1)死者女朋友说他们听
到枪响就往楼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连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觉
得警察会知道吗? 2)两个警察去找子弹从受害者身边走过都没发现,到了四楼听到
声音再往回走,首先说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说明根本没有什么大声呼叫。 要知道,
这不是警察的说法,而是当事受害人人的说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时,也证明那个所谓
公正文的神脑补和智商,建议被枪打一下再写心得体会。
然后说反常经验部分,先不说找子弹壳是军警枪支走火后的必要流程,至少宪兵是。(
我在伊拉克客串宪兵时接受过全套训练不说,还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
。事实上媒体在这案子发生后很多报道后来都是证实离题万里的首先是争论,刚开始报
道梁争论了“20多分钟” 实际是 4分钟,就这4分钟也是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弹
然后是震惊后的二B行为,事实上如果绝大部分人发现自己打死了人,震惊下也会手足
无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从庭审记录看后来到的老警察证言也证明了这点,侧面
反映了NYPD不应让俩菜鸟一起搞危险区,否则一傻傻一对。 了解案情后我一直在想,
如果梁的搭档不是那个菜鸟,而是后来第一时间赶到的老警察,后果会如何?至少在施
救上会更专业。 当然,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后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为,就像战场上被第一次炮击后不少人二B的乱晃,那
时候老兵就会喊趴下,他们也会照做,但是放着不管他们什么二事都能做出来,我个人
是新兵蛋子夜间训练时紧张的把弹夹装反了。然后枪怎么打都不响,现在看看是笑话,
但侧面能证明紧张下的错误是非常正常行为。尤其对菜鸟警察来说,这不是他们的错误
,是系统派遣的错误。
至于其他部分,春秋笔法,故意忽略时间线等行为,我就不继续驳斥了,具体的大家看
祝凯律师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后说一句,那个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
“杀人偿命”逻辑在说这个事情。
这里转祝凯律师的一段做更详尽的解释:“所以(梁案)罪成与否,完全取决于 “
reckless”这个词—梁的行为,有没有reckless? 但对这个词的运用和裁定,恰恰是
整个刑法里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里面,刑法和民法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犯罪行
为必须有一个犯罪意图 (拉丁文 mens rea)。简单的说,任何一个犯罪,都要有客观上
的犯罪行为 (actus reus) 和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mens rea)。比如你手里稳稳地拿了
一个小铅球上80层楼,79层地上莫名其妙一滩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铅球脱手一直滚
到一楼砸死了一个人。这个是绝无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这个最多只能有
civil lawsuit,没有“杀人偿命”的可能,因为没有mens rea。这个例子说明,那些
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觉得“一个无辜黑人白白丢了一条命,所以梁警官肯定应该有命案”
的说法是荒谬的,是不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区别的表现。”
换句话说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还觉得自己挺有理。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99999%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
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就连我自己,都是只能结合个人经验来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实情况,然后做出自身判
断。 现在是很多人都在争当事后诸葛亮,但是如果没有类似临场“实战”经验,或者
干脆没读过庭审报道,靠拍脑袋摆姿态的话,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当然大家对本案的
兴趣不应该被扑灭,但是请牢牢记住,脱离当时案件环境进行评价不仅不智,也是对法
制的亵渎。
End.
对于本案感兴趣的朋友请阅读以下文章
柳律师:详解梁彼得案的法律与政治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MzAxOTM3MjU3Mw==&mid=402952366&idx=1&sn=8e1aa40a9eed1e419adb9f0c5a2f7fbe&
scene=1&srcid=02206iNSetmf9KZqSnKlOwDz&pass_ticket=
8YlO59Vm5bOyZwIkohXfZle5FJYR6WTYzgOuoDPUigLm0vM8EZVi5ByeTTyzK7C2#rd)

祝凯律师: 梁警官案件深度评析: http://www.weidb.com/p38204?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a****e
发帖数: 9589
2
一句话,梁的律师不给力,方向和技巧差太多了。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G****t
发帖数: 1799
3
考虑到他们的前警察身份,是来卖他的都有可能。。。

【在 a****e 的大作中提到】
: 一句话,梁的律师不给力,方向和技巧差太多了。
B*******c
发帖数: 5056
4
如果是这样,
说明Liang案被翻盘的可能性很大,
也说明220华人游行不是结束,而仅仅是一个开始。

【在 a****e 的大作中提到】
: 一句话,梁的律师不给力,方向和技巧差太多了。
m*****t
发帖数: 16663
5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此???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任何一个陪审团,都不会认为一个对他人生命没有半点尊重的自私鬼应该法外留情。
我以前信息比较片面,还以为有歧视,看了这么多材料后,我现在觉得他被判罪是绝对
公平的判决。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S*******l
发帖数: 4637
6
脑补太多。
一样的错误:先有立场再决定事实认定。逻辑混乱,边儿凉快去。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 此???
: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s****e
发帖数: 7018
7
案子不可能重新审判
除非有新的证据
j****3
发帖数: 2836
8
你自己屁都不懂,还敢在那儿瞎掰掰,而且阅读理解能力也有限的可怜,你那几个问题
文章里面早就回答过了,你还能白痴般的再问一遍。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 此???
: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G****t
发帖数: 1799
9
自己看看走火的定义,个人认为法庭上坚称手指没有放在扳机上是无能的辩护律师的大
错,庭上任由检方让陪审员试枪是另一大错,搞不好这前警察律师们是来卖梁的:
A second common cause of negligent discharges is when the gun-handler places
his finger on the trigger before he has decided to shoot. With the finger
so positioned, many activities may cause the finger to compress the trigger
unintentionally. For example, if one attempts to holster the firearm with
finger on trigger, the holster edge will drive the finger onto the trigger,
and discharge is likely. If one stumbles or struggles (with an adversary)
with finger on trigger, the grasping motion of both hands will likely cause
the trigger finger to compress the trigger.
辛普森案为了程序正义放过杀人犯,此案为了平息黑人和警察矛盾拿华人当替罪羊连程
序正义都可以抛弃,让陪审员公然在法庭上试枪,任由检察官煽动误导陪审团,还有一
帮华人大义凛然的相信法律公正,真TMD荒唐之极。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 此???
: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m*****t
发帖数: 16663
10
屁也不懂的明明是你们。
这个作者的逻辑硬伤都惨不忍睹了,还有人捧臭脚。
梁被定罪,是因为他无法说明自己为何会把手指提前放在扳机上,撒的谎人家又不信而
已。他还举了个毫无逻辑的铅球例子,梁就是证明不了自己是“无意滑倒”而不是“有
意摔倒”的好不好?
脑残真多。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自己屁都不懂,还敢在那儿瞎掰掰,而且阅读理解能力也有限的可怜,你那几个问题
: 文章里面早就回答过了,你还能白痴般的再问一遍。

相关主题
梁警官被定罪充分说明了华人不被信任。梁案中一个被忽略的重要细节
梁䅁的种族歧视,实际上来源于纽约的黑人D.A.梁案和其他白警察案不同的是
梁案检察官汤普森: 只要警察做错了事 就必须负责!义助peter梁,神探李昌钰愿加入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k******1
发帖数: 1393
11
你又不是武器专家,别上来就骂别人脑残,事实是Glock走火时有发生,即便是改进的
警枪也不是绝对安全。
Why the police shouldn't use Glocks - LA Times[http://www.latimes.com/opinion/op-ed/la-oe-owens-glock-accidents-20150508-story.html]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 此???
: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m*****t
发帖数: 16663
12
问题是陪审团得信这种极小概率事件。
以后所有出车祸的,都可以归结于刹车失灵了。
还要法庭干嘛。
不只一个证人证明了梁处处说谎自保,没有诚信,陪审团还信这个小概率借口才是脑子
进水。

【在 k******1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又不是武器专家,别上来就骂别人脑残,事实是Glock走火时有发生,即便是改进的
: 警枪也不是绝对安全。
: Why the police shouldn't use Glocks - LA Times[http://www.latimes.com/opinion/op-ed/la-oe-owens-glock-accidents-20150508-story.html]

f**********n
发帖数: 29853
13
赞作者干货。
j****3
发帖数: 2836
14
有枪的人走火的案例多的是。这些人在走火前都以为是安全的,但有时候就是一时的疏
忽违背了枪支操作规则就出事了。无意间金手指的人自己往往都意识不到,否则也不会
走火了。所以梁一开始才说自己没把手指放扳机上,至于你说他撒谎只不过是你丫屁股
决定脑袋的说法。
铅球那个例子不过是作者为了让一些阅读理解能力差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啥叫有/没有
犯罪意图,是为了驳斥杀人就一定要偿命这个谬论。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屁也不懂的明明是你们。
: 这个作者的逻辑硬伤都惨不忍睹了,还有人捧臭脚。
: 梁被定罪,是因为他无法说明自己为何会把手指提前放在扳机上,撒的谎人家又不信而
: 已。他还举了个毫无逻辑的铅球例子,梁就是证明不了自己是“无意滑倒”而不是“有
: 意摔倒”的好不好?
: 脑残真多。

r*g
发帖数: 3159
15
本文其实是反游行的。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
99999%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
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
都说了绝大部分人都不懂,反而要游行反对陪审团的决定。喊什么是事故不是误杀。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m*****t
发帖数: 16663
16
我已经无语了。
你知不知道对于刑事辩护,你必须是要有证据有逻辑的?不是说人家的枪走火,你的枪
就也是走火??这个毫无逻辑的推论。
陪审团没有任何必要听你讲“你的意识”,你还可以说自己有神经病,当时正好发作了
。。。你说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借口,就都必须要证明它,这个才是关键啊。
陪审团选择不相信他的自说自话,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那把枪“容易走火”,而且即
使证明了“易走火”,跟证明了“这次是走火”,都还隔着几条街呢,你们的推论,连
点逻辑推论的基础事实都没有,就跟说“我当时梦游了,爱信不信”一回事,还好意思
出来蹦跶。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有枪的人走火的案例多的是。这些人在走火前都以为是安全的,但有时候就是一时的疏
: 忽违背了枪支操作规则就出事了。无意间金手指的人自己往往都意识不到,否则也不会
: 走火了。所以梁一开始才说自己没把手指放扳机上,至于你说他撒谎只不过是你丫屁股
: 决定脑袋的说法。
: 铅球那个例子不过是作者为了让一些阅读理解能力差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啥叫有/没有
: 犯罪意图,是为了驳斥杀人就一定要偿命这个谬论。

I*3
发帖数: 7012
17
有点意思。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j****3
发帖数: 2836
18
据媒体的报道,陪审团是在试过梁的手枪后判他有罪的(顺便说下,从法律这是不允许
的,另外从逻辑上讲也是纯瞎胡闹),然后再控方律师的总结陈词中,他指控梁是有意
对着黑人开枪,而在此前的辩论中,他从没指控梁这一点。梁的辩护律师对这两点当时
都提出了抗议,尤其第二点,当时就要去mistrial。但法官罔顾程序正义,拒绝了辩护
律师的动议。光凭这两点就足够让人怀疑这是一场政治迫害而不是公平审判,足够去游
行的了。

【在 r*g 的大作中提到】
: 本文其实是反游行的。
: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
: 99999%
: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
: 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 ----
: 都说了绝大部分人都不懂,反而要游行反对陪审团的决定。喊什么是事故不是误杀。

j****3
发帖数: 2836
19
你丫到底懂不懂啥叫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看你真是屁都不懂在这儿瞎叽歪。你
只要没法证明梁这次不是走火,就不能判他是有意开枪,傻逼!!!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已经无语了。
: 你知不知道对于刑事辩护,你必须是要有证据有逻辑的?不是说人家的枪走火,你的枪
: 就也是走火??这个毫无逻辑的推论。
: 陪审团没有任何必要听你讲“你的意识”,你还可以说自己有神经病,当时正好发作了
: 。。。你说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借口,就都必须要证明它,这个才是关键啊。
: 陪审团选择不相信他的自说自话,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那把枪“容易走火”,而且即
: 使证明了“易走火”,跟证明了“这次是走火”,都还隔着几条街呢,你们的推论,连
: 点逻辑推论的基础事实都没有,就跟说“我当时梦游了,爱信不信”一回事,还好意思
: 出来蹦跶。

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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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你知道为何?就是因为试枪让“走火”这个理由,连逻辑链的最底层都成立不了。
控方按误杀起诉,是不可能指控他“有意对黑人开枪”,这个算谋杀了,检察官不会跟
你一个逻辑水平。
“有意开枪”不等于“有意对某人开枪”,这是界定误杀和谋杀的关键。
你还是少说话吧。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据媒体的报道,陪审团是在试过梁的手枪后判他有罪的(顺便说下,从法律这是不允许
: 的,另外从逻辑上讲也是纯瞎胡闹),然后再控方律师的总结陈词中,他指控梁是有意
: 对着黑人开枪,而在此前的辩论中,他从没指控梁这一点。梁的辩护律师对这两点当时
: 都提出了抗议,尤其第二点,当时就要去mistrial。但法官罔顾程序正义,拒绝了辩护
: 律师的动议。光凭这两点就足够让人怀疑这是一场政治迫害而不是公平审判,足够去游
: 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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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类似经验可知,陪审团裁决是梁警官唯一的希望Liang案中,法官为什么能推翻陪审团的判决?
车祸妻死自伤叫来警察挨一枪Peter梁的迫害体现在被DA错误起诉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转自新浪微博)为啥我觉的这个警察应该被起诉?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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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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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看你还是闭嘴吧,别他妈在这儿丢人现眼。自己把招子放亮点儿看控方是不是最后一
分钟提出个所谓的新“理论”,其实就是新指控。至于让陪审团试枪来判案,逻辑上的
荒谬性我都懒得教你了。
http://www.nytimes.com/2016/02/11/nyregion/judge-declines-to-di
Lawyers defending a New York City police officer accused of killing an
unarmed man inside a Brooklyn housing project sought on Wednesday to have
the case declared a mistrial, arguing that a last-minute theory introduced
by prosecutors was “inflammatory.”
The judge hearing the case in State Supreme Court in Brooklyn quickly
rejected the motion.
During closing arguments on Tuesday, the prosecution presented a new theory,
suggesting that the officer, Peter Liang, had deliberately pointed his gun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man who was killed, Akai Gurley. Mr. Gurley, 28, was
walking down a stairwell of the Louis H. Pink Houses in the East New York
neighborhood on Nov. 20, 2014, with his girlfriend when a bullet fired from
Officer Liang’s gun bounced off a wall and pierced his heart.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你知道为何?就是因为试枪让“走火”这个理由,连逻辑链的最底层都成立不了。
: 控方按误杀起诉,是不可能指控他“有意对黑人开枪”,这个算谋杀了,检察官不会跟
: 你一个逻辑水平。
: “有意开枪”不等于“有意对某人开枪”,这是界定误杀和谋杀的关键。
: 你还是少说话吧。

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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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问题是你根本证明不了他是“走火”。
“谁提议,谁证明”,这是法庭辩论的关键。
你说自己“走火”,需要证明“走火”的是你自己。
别人提议说不是走火,所以他们做了试枪来证明“走火”多么不易,你可以说这个证明
有漏洞,但是你得有证据说明这个漏洞大到让这条逻辑链完全不成立才行。
DNA作为现在最普遍适用的定罪“铁证”,也不是完全100%没有漏洞的,但是因为这个
概率太小,所以采用。
检方控的是“误杀”,只要不是走火,罪名就成立了。
而你要辩护成“无罪”,只能靠“走火”,又证明不了,难道要陪审团看天气投票?
我现在觉得游行真是莫名其妙。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你丫到底懂不懂啥叫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看你真是屁都不懂在这儿瞎叽歪。你
: 只要没法证明梁这次不是走火,就不能判他是有意开枪,傻逼!!!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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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面对华人这个easy target,程序正义,无罪推定都可以不要了,面对这样的事实居
然还有一堆大义凛然捧臭脚的SB,我ciao.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我看你还是闭嘴吧,别他妈在这儿丢人现眼。自己把招子放亮点儿看控方是不是最后一
: 分钟提出个所谓的新“理论”,其实就是新指控。至于让陪审团试枪来判案,逻辑上的
: 荒谬性我都懒得教你了。
: http://www.nytimes.com/2016/02/11/nyregion/judge-declines-to-di
: Lawyers defending a New York City police officer accused of killing an
: unarmed man inside a Brooklyn housing project sought on Wednesday to have
: the case declared a mistrial, arguing that a last-minute theory introduced
: by prosecutors was “inflammatory.”
: The judge hearing the case in State Supreme Court in Brooklyn quickly
: rejected the motion.

T********e
发帖数: 1193
24
没有任何逻辑思维的推理, 唠叨象老太婆洗脚布。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
: 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
: 。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 。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
: 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
: 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
: 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

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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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哈哈,我他妈的要被你气乐了。你是在翻来覆去的证明自己是个傻逼啊。谁提议谁举证
是你妈逼这样用的?你要证明对方有罪,你就得有确凿的证据,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不是让被控方提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至于让陪审团试枪来判案的荒
谬,楼主原文里给了一个解释,已经足够从逻辑上推翻陪审团判案的依据了。至于还有
其他的原因老子就懒得教你了。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问题是你根本证明不了他是“走火”。
: “谁提议,谁证明”,这是法庭辩论的关键。
: 你说自己“走火”,需要证明“走火”的是你自己。
: 别人提议说不是走火,所以他们做了试枪来证明“走火”多么不易,你可以说这个证明
: 有漏洞,但是你得有证据说明这个漏洞大到让这条逻辑链完全不成立才行。
: DNA作为现在最普遍适用的定罪“铁证”,也不是完全100%没有漏洞的,但是因为这个
: 概率太小,所以采用。
: 检方控的是“误杀”,只要不是走火,罪名就成立了。
: 而你要辩护成“无罪”,只能靠“走火”,又证明不了,难道要陪审团看天气投票?
: 我现在觉得游行真是莫名其妙。

m*****t
发帖数: 16663
26
无罪推定也是要基于辩护证据的。
我认为无罪推定的基本思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说“双方证据50-50的概率出现
时,或者无证据做推论时,利益是归于被告的”,而不是“1-99概率,基本没疑点或者
疑点很小的利益也要归于被告的”。
明明是某些人没什么逻辑概念而已。
街头大妈的水平,的确也适合就地打滚撒泼的招数。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面对华人这个easy target,程序正义,无罪推定都可以不要了,面对这样的事实居
: 然还有一堆大义凛然捧臭脚的SB,我ciao.

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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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人家已经证明了那把枪不会自己走火,需要有人“扳扳机”,对于误杀,已经足够了。
你真是个无赖水准。

的荒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哈哈,我他妈的要被你气乐了。你是在翻来覆去的证明自己是个傻逼啊。谁提议谁举证
: 是你妈逼这样用的?你要证明对方有罪,你就得有确凿的证据,prove beyond
: reasonable doubt,而不是让被控方提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至于让陪审团试枪来判案的荒
: 谬,楼主原文里给了一个解释,已经足够从逻辑上推翻陪审团判案的依据了。至于还有
: 其他的原因老子就懒得教你了。

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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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废话,枪当然不会自己走火。误杀?你不要含糊其辞行不行。控方指控的是reckless
manslaughter, 而不是accidental homicide。枪不会自己走火这点,只能证明这确实
是个人为accident,但不能证明reckless这点。这也是游行的一个诉求。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人家已经证明了那把枪不会自己走火,需要有人“扳扳机”,对于误杀,已经足够了。
: 你真是个无赖水准。
:
: 的荒

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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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老兄辛苦,星光这块朽木难雕。

【在 j****3 的大作中提到】
: 废话,枪当然不会自己走火。误杀?你不要含糊其辞行不行。控方指控的是reckless
: manslaughter, 而不是accidental homicide。枪不会自己走火这点,只能证明这确实
: 是个人为accident,但不能证明reckless这点。这也是游行的一个诉求。

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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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确实,陪审团坐了几个月,控方辨方证据都亲眼看过亲耳听过了,又反复询问legal
definition ,已经没有必要纠缠案情了。但是可以接着从political angle纠缠
因为反正政治跟证据逻辑没什么关系,怎么说都行

【在 r*g 的大作中提到】
: 本文其实是反游行的。
: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
: 99999%
: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
: 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 ----
: 都说了绝大部分人都不懂,反而要游行反对陪审团的决定。喊什么是事故不是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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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纽约警察学院的枪械教官也证实了这点,纽约警局内的G19走火一年仅有20次左右”
“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和“一年仅有20次走火”,就是你们认定梁的G19肯定没
走火的逻辑吗?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就说这个脑残作者的一个逻辑硬伤,军营中无意碰到就会走火的枪就等于梁的枪也是如
: 此???
: 就是因为梁的枪需要10lb以上的力量才可以射击,走火的可能性才几乎没有,他就是为
: 了所谓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胡乱开枪自保。
: 还有就是梁开了枪,也知道有人在那儿,居然不先询问是否伤到人,而是忙着找弹壳,
: 这不是一个本性极端自私的人的本能体现?硬要说这是“合理”的,只能说明作者本身
: 公德水平就极为低下。
: 最关键的证据居然不提,就是梁已经知道伤了人,也不施救不喊救护车,还在想着如何
: 自保,任何一个正常人去做陪审团,都不会让这种人无罪的。
: 真正搞死梁的其实是他不肯为自己失误负责的态度,一条人命,居然一个道歉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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