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8 发帖数: 5601 | 1 当下失势的国民党因为2016总统无望,提出内阁制修宪方案,试图虚化总统权扩大议会
权。长期在野的民进党一惯也有这个论述,所以现在也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公投这个议
题还真的有希望。
议会(内阁)制最能反映自下而上的政治组织形式,也逼迫技术或者学者型官员参与选举
,并且对大众解释公共政策,不能“学而优则士”却完全不接地气。
民主还是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虽然台湾的checks and balances多了点慢了点。 |
l**s 发帖数: 9490 | 2 台湾的问题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文化问题
【在 f********8 的大作中提到】 : 当下失势的国民党因为2016总统无望,提出内阁制修宪方案,试图虚化总统权扩大议会 : 权。长期在野的民进党一惯也有这个论述,所以现在也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公投这个议 : 题还真的有希望。 : 议会(内阁)制最能反映自下而上的政治组织形式,也逼迫技术或者学者型官员参与选举 : ,并且对大众解释公共政策,不能“学而优则士”却完全不接地气。 : 民主还是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虽然台湾的checks and balances多了点慢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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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发帖数: 4266 | 3 说的没错。台湾地区没实质落实法治前,居民政治素质没大幅度提升前,不论是总统制
,还是内阁制在台湾地区施行最终都会失败!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台湾的问题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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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 发帖数: 5601 | 4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文化太抽象,制度给出incentives and disincentives, 人们的思
考方式自然会adapt,旧的文化自然被淘汰。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台湾的问题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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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发帖数: 9007 | 5 议会制就跟意大利日本似的,政府跟走马灯似的换。国民党太输不起。 |
b*****u 发帖数: 1031 | 6 湾湾换了内阁制是不是更加加速统一了?现在好歹有个总统可以维持运营,内阁制以后
动不动杯葛,霸占演讲台,内阁空转。。。。。 |
I******I 发帖数: 14241 | 7 每隔几个月内阁就总辞职一次,重新选举。
不是想要民主选举吗,让他们选个够。
【在 p******o 的大作中提到】 : 议会制就跟意大利日本似的,政府跟走马灯似的换。国民党太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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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发帖数: 16824 | 8 议会制比总统制傻多了,台湾民主是从一个失败走向另一个失败。
【在 f********8 的大作中提到】 : 当下失势的国民党因为2016总统无望,提出内阁制修宪方案,试图虚化总统权扩大议会 : 权。长期在野的民进党一惯也有这个论述,所以现在也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公投这个议 : 题还真的有希望。 : 议会(内阁)制最能反映自下而上的政治组织形式,也逼迫技术或者学者型官员参与选举 : ,并且对大众解释公共政策,不能“学而优则士”却完全不接地气。 : 民主还是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虽然台湾的checks and balances多了点慢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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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发帖数: 217 | 9 下面就总统制问题略作探讨:
(1)美国总统制的成功不可复制。
以总统制为特点的美国宪政制度,对许多有志于宪政民主的中国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但中国能否透过效法美国的总统制宪政制度而复制美国的成功?很遗憾,不可能。拉丁
美洲、非洲、东南亚早已有数十个国家以美国宪法为蓝本制定了总统制的宪法,它们中
有没有哪一个成功建立了长期稳定、不曾崩坏的民主政体?一个也没有。中国如果以美
国宪法为蓝本制定新宪法,很可能逃不出这一魔咒。
为什么?总统制导致的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双重民意授权,以及总统大选的“零和赛局
”性质,是许多国家政局不稳甚至宪政崩坏的主要祸源。换句话说,诸多总统制国家宪
政崩坏不一定是因为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过大;即使总统或当选人是老成持国之士,即
使议会有足够的自律,总统大选的失败者及其背后的势力也有可能掀起政潮,这是总统
制的制度性弱点。全民直选总统的半总统制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政治学领域许多学者的
研究表明,总统制或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在美国之外宪政传统并不深厚的国家容易导
致政局不稳(肯尼亚、科特迪瓦殷鉴不远,阿富汗、印尼现状堪忧)、威权抬头(埃及
、独联体各国)或宪政崩溃(亚非拉国家举不胜举)。
为什么总统制在美国能够成功?且不论美国人民自殖民地时期就形成的深厚的民主素养
和地方自治传统,且不论美国自英国承袭的数百年普通法传统所促进的司法独立,且不
论华盛顿率先垂范,只看下面这一个因素,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美国的成功不可复制:
美国的联邦政府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而来的,美国行宪之初的数十年间联邦
政府是小政府、弱政府,各州权力很大并对联邦形成了很有效的制约;总统制的内在弊
端,在小政府、弱政府的时期得到了磨合,造就了长期稳定的宪政传统。这一条件,中
国是否有?当然没有。
所以,请致力于中国民主转型的有识之士放弃幻想,虚心听取政治学领域专家学者(包
括美国的政治学者)的普遍共识:议会制(即内阁制)是最有利于民主巩固的宪政制度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就是一部改进型议会制的宪法,对传统议
会制兴利除弊,更加有利于宪政巩固。回归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民主转型的最佳选择。
(2)力荐书评:《美国宪法偶像的破坏者——评阿克曼〈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
作者田雷是留美归国的法学家,其涉及中共宪法的文章是笔者完全不能苟同的(或许他
有违心的苦衷),但他对美国宪法的阐述主要基于美国宪法学大师阿克曼,所以我们不
妨把他的相关文章看作阿克曼的“传声筒”。诚然,我们既不可迷信美国宪法也不可迷
信阿克曼(笔者对阿克曼的某些观点就持有保留意见),但阿克曼振聋发聩的论断对我
们至少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下面是田雷书评的链接和一些摘要;摘要都是笔者赞同的观
点,目的是给忙碌的读者提供方便,同时笔者强烈建议大家阅读书评全文和阿克曼的原
著: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9904
“由于国内法学界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存在着美国宪法的拜物教,也由于美国宪法的理论
和实践在相当程度上宰制着中国宪法学在学理和制度设计时的想象力,因此,阿克曼的
警钟就不单单是为了美国读者所敲响的,同样是为中国宪法学所敲响的。”
“在1999年的《新分权》一文中,阿克曼在比较宪法学意义上反对美国输出它的总统制
,主张新民主国家借鉴德国在二战后建立的有限议会制(constrained
parliamentarianism)。但即便是在这时,阿克曼也承认总统制在美国是一种成功:“
虽然(总统)体制在美国运转地非常之好,但总统在别国被证明不亚于一场灾难。”…
…而到了2010年,阿克曼已经敲响了警钟,如果再不进行宪制的改革,总统制在新世纪
内极有可能毁灭美国的共和国传统。”
“……总统是如何可能成为超凡魅力型的极端主义者。阿克曼在书中指出了三种主要原
因。首先,……初选中投票的基本上是共和党的右翼选民和民主党的左翼选民,这一结
构性的选民组成决定了两党经常会推选出更意识形态化的候选人。……其次,……媒体
专家可以设计出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宣传,再辅助以社会科学性的民意调查,从而回应
、控制、塑造、并且在必要时候煽动群众性的民意,推销总统的极端政策。一句话,制
宪者们最希望控制的煽动政治在新技术条件下却成了一门(伪)科学。最后,互联网的
兴起也在破坏传统新闻媒体的商业机制。作为一个群体,政治新闻的严肃报道者和评论
者正在失业,取而代之的是在网络博客空间内的非职业报道,煽动政治因此失去了它的
一道主要制约机制。”
“总统制在民主转型过程中的制度失败可以说是比较政治学内已经形成的一种准共识。
而在有关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比较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者当属阿克曼在耶鲁政治系内
的同事胡安•林茨教授。林茨的长文《总统制民主或者议会制民主:这会造成差
别吗?》早已成为比较政治学内的必读经典。……在现代意义上,共和国的脆弱性则意
味着民主宪政模式的多样化以及实现过程的复杂曲折,甚至会出现所谓的崩溃、回潮、
甚至复辟。”
(按:此书评涉及的阿克曼“二元民主”理论,切不可望文生义,请有兴趣者参阅田雷
的相关文章或《我们人民》系列原著;笔者对阿克曼“二元民主”理论持保留意见,在
此只是介绍而已。)
(3)力荐书评:《美国的“不成文宪法”》。
作者刘晗也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出身的青年才俊,他对美国另一位宪法学大师却伯的著作
《看不见的宪法》(已经由田雷译为中文)所作的书评,言简意赅,尤其是其开篇颇具
震撼力,特此推荐并摘要。同样,摘要的目的是给忙碌的读者提供方便,同时笔者强烈
建议大家阅读书评全文和却伯的原著: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62395
“美国不是成文宪法国家么?地球人都知道。正是因为地球人都知道,所以大家都想学
,因为既然它是个文本,我们就可以把它拿过来,翻译过来,把美国换成“xx国”,就
变成了该国宪法了(诸君看看菲律宾宪法,利比里亚宪法),真是物美价廉。……因为
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所以大伙都以为,只要有一部制定精良的宪法法典,一定国富民
强。
“但最近以来,美国最顶级的宪法学家的最前沿的探索将会使最广大的世界人民失望了
。因为他们都在研究美国的不成文宪法(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却伯教授试图论证,美国宪法这个被美国人民(当然还有世界人民)认为是“神圣文本
”的羊皮卷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具有强大的力量,相反,有好多无形的、隐形的、字里行
间的、文本之外的力量同宪法文本一道,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成功。因此,却伯认为,我
们必须区分 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美国的constitution很大程度上是
由看得见的部分和看不见的部分组成的。有好多东西是宪法没有写的,但却是构成了美
国宪法的关键。”
“……回到文章开首的问题,似乎我们应该换过来问,‘美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么?’”
所谓“不成文宪法”,在有释宪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宪法的解释和判例(“不成文”指的
是没有写入法典,而不是没有记载于文字),其次才是宪政传统和惯例。
总统制在宪政基础薄弱的国家造成的危险和“不成文宪法”的重要作用,是西方学界的
主流共识。例外总是有的,主要在于某些美国学者对总统制在别国适用性的捍卫,以及
某些并不通晓宪法学和政治学的其他领域学者由于在这些方面的无知而对美国总统制盲
目推崇,但笔者在多年学习的基础上可以负责任的说,这种内行的捍卫和外行的推崇作
为“例外”的性质是板上钉钉的。
指望模仿美国的成文宪法而在中国复制美国的成功,实属浪漫的空想。如果中国以美国
宪法为蓝本制定一部总统制的新宪法,或者在妥协之下制定一部直选总统的半总统制新
宪法,那么重蹈独联体各国的覆辙恐怕在所难免。即使制定一部议会制的新宪法,因缺
乏宪政传统和宪政实践,近期前景亦堪忧。
(4)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许多亚非拉国家选择(或继续实行)总统制,这是不争的
事实,但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政发展历程的“路径依赖”和美国的影响。这些国
家的大多数,都是在总统制之下发生宪政崩坏之后重归民主的;它们由于“路径依赖”
而沿用总统制这一事实,绝不为总统制贴金。
国际民主及选举协助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简称International IDEA)2005年出版的《选举制度设计》(Electroral
System Design)手册有一段令人慨叹的话语,大意是:鲜有实行总统制而长期维持民
主的国家,但拉美、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执意沿用总统制,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帮助它
们设计配套制度以使总统制行得通……云云。总统制的内在缺陷(行政与立法双重民意
授权和总统大选的零和赛局性质)不可能被配套制度所改变(如果去除了这些缺陷就不
是总统制了),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国家在总统制的轨道上重归宪政之后宪政制度
得以巩固,那么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宪政实践(包括宪政崩坏之前的实践)经验教训的积
累和国民宪政素养的提高。中国大陆远离宪政已六十余年(之前只有宪政的雏形),中
共荼毒亦造成人心的败坏,如果贸然采行总统制,后果不堪设想,恐怕不来一两次宪政
崩坏是无法达到稳定状态的。
(上面是一篇长文的节选,下面是全文链接)
http://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ssue48/s-page005_MinguoXia
【在 f********8 的大作中提到】 : 当下失势的国民党因为2016总统无望,提出内阁制修宪方案,试图虚化总统权扩大议会 : 权。长期在野的民进党一惯也有这个论述,所以现在也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公投这个议 : 题还真的有希望。 : 议会(内阁)制最能反映自下而上的政治组织形式,也逼迫技术或者学者型官员参与选举 : ,并且对大众解释公共政策,不能“学而优则士”却完全不接地气。 : 民主还是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虽然台湾的checks and balances多了点慢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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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发帖数: 217 | 10 政局安定/政府效能/清廉腐化——内阁制总统制超级比一比
林浊水
编者按: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历次修宪后,宪政体制已由中华民国宪法原文的内阁制(即
议会制)改为“总统优越”式的半总统制。台湾社会已经意识到现行宪政体制的问题(
例如本文末尾援引的民调数据显示台湾人民超过2/3支持内阁制);这一事实,以及政
治学界对内阁制优越性的普遍共识,对华人世界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中国大陆
人民在民主转型过程中有必要擦亮眼睛,不要选择在美国之外几乎处处失败的美式总统
制,而应当选择内阁制,最好直接走上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原文的内阁制轨道;另一方
面,作为民进党理论家的林浊水先生宣传内阁制固然有为“台独”而“立宪”的目的,
但林浊水先生这样的有识之士不妨逆向思考:回归中华民国宪法原文的内阁制,难道不
是更佳的选择吗?当然,台湾在半总统制轨道上行进二十余年,也许已经积重难返,但
我们还有一个根本性的破局之策: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两岸统一为大中华民国!
公民社会的学者、学生都说台湾的宪政体制出了问题,不但不能解决政治僵局,反而成
为乱源,非宪改不可了,这主张,依据民意调查民众是压倒性多数支持的;但是马政府
一口咬定我们要的是「行宪」,不是宪改。换句话说,他认为由于在野党和王金平甚至
整个国会都不行宪,只有他一个人在行宪,独木难撑所以政局会乱。他这讲法在政、学
界自然都有人呼应,甚至绿营也有人有同样结论,只不过理由大有不同而已—那就是不
行宪的不是在野党、王金平而是马总统。
「行宪论者」虽然少数,却掌控修宪大权,于是进入国会议程的宪改就只能是废除考监
两院这种枝节问题,涉及总统权责,行政立法关系的改造都只能在公民社会中继续发酵。
行宪论又是「政治文化论」,核心论点是,民主上不上轨道是政治文化问题,不是体制
问题,只要政治文化好,不管是总统制、内阁制、甚至双首长制都OK,只要政治文化差
劲,不管是总统制、内阁制或任何再好的体制都没有用。
是这样吗?
过去讨论宪政体制的大概就都在总统制内阁制之间打转,但是在全球第三波民主中,大
家发现,这些新的民主化国家,选择半总统制或者我们叫双首长制的反而特别多,吴玉
山教授把他们区分为准内阁制、半总统换轨制、半总统分权妥协制、半总统总统优越制
四类,我们可以依和内阁制或总统制的接近程度排成这样的光谱:
内阁制PL
准内阁制QP
半总统换轨制ALT
半总统分权妥协制COM
半总统总统优越制PS
总统制PZ
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贪污控制每年都做了评鉴,如果我
们拿2012公布的结果来和光谱中的六类比对,我们将发现三个评价项目,准内阁制和内
阁制的成绩全都最好,混合制其次,总统制非常差,政治稳定一项只有智利一国入榜,
政府效能只有美国入榜,而且都在10%中的末段,而贪污控制则总统制居然挂零!至于
和台湾一样的「半总统总统优越制」在三项评价中居然没有一样入榜,惨不忍睹。
图一
┌────────┬────────┬────────┐
│ 政治稳定 │ 政府效能 │ 贪污控制 │
│ 前10%国家 │ 前10%国家 │ 前10%国家 │
├─────┬──┼─────┬──┼─────┬──┤
│丹麦 │PL │芬兰 │QP │格林兰 │PL │
│新西兰 │PL │新加坡 │ND │安圭拉岛 │PL │
│瑞典 │PL │丹麦 │PL │泽西岛 │PL │
│挪威 │PL │瑞典 │PL │列支敦士登│PL │
│芬兰 │QP │挪威 │PL │瑞士 │PL │
├─────┼──┼─────┼──┼─────┼──┤
│瑞士 │COM │瑞士 │COM │芬兰 │QP │
│新加坡 │ND │香港 │ND │新西兰 │PL │
│荷兰 │PL │荷兰 │PL │新加坡 │ND │
│卢森堡 │PL │新西兰 │PL │卢森堡 │PL │
│澳大利亚 │PL │列支敦士登│PL │奥地利 │QP │
├─────┼──┼─────┼──┼─────┼──┤
│加拿大 │PL │加拿大 │PL │安道尔 │PL │
│冰岛 │QP │卢森堡 │PL │吉里巴斯 │PL │
│列支敦士登│PL │澳大利亚 │PL │吐瓦鲁 │PL │
│德国 │PL │比利时 │PL │挪威 │PL │
│香港 │ND │德国 │PL │阿鲁巴 │P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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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PL │奥地利 │QP │冰岛 │QP │
│英国 │PL │爱尔兰 │QP │达卡 │ND │
│日本 │PL │英国 │PL │巴巴多斯 │PL │
│智利 │PZ │安道尔 │PL │万那杜 │PL │
│比利时 │PL │安圭拉岛 │PL │巴哈马 │PL │
├─────┼──┼─────┼──┼─────┼──┤
│爱尔兰 │QP │美国 │PZ │荷兰 │PL │
│冰岛 │ALT │冰岛 │QP │瑞典 │PL │
├─────┴──┼─────┴──┼─────┴──┤
│共22国 │共22国 │共22国 │
│ │ │ │
│内阁制14国 │内阁制14国 │内阁制16国 │
│偏内阁制3国 │偏内阁制4国 │偏内阁制3国 │
│换轨制1国 │ │ │
│权力分享国1国 │权力分享国1国 │权力分享国1国 │
│总统制1国 │总统制1国 │ │
│非民主国家2国 │非民主国家2国 │非民主国家2国 │
└────────┴────────┴────────┘
看了这统计,「政治文化论」最典型内反应是,内阁制是西方传统,西方国家只有美国
是总统制,被民主先进的西方国家采用,才偶然地造成内阁制优于总统制的现象。
是吗?那么我们就拿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才进行民主实验的37个国家来看看吧。
图二 政治稳定度
┌─────┬─┬─┬─────────────────┐
│国名 │政│排│ 中央政府体制 │
│ │治│名├──┬──┬──┬──┬──┬──┤
│ │稳│ │内 │准 │半 │半分│半总│总 │
│ │定│ │阁 │内 │总 │总权│总统│统 │
│ │度│ │制 │阁 │统换│统妥│统优│制 │
│ │分│ │ │制 │ 轨│ 协│ 越│ │
│ │数│ │ │ │ 制│ 制│ 制│ │
├─────┼─┼─┼──┼──┼──┼──┼──┼──┤
│斯洛伐克 │87│ 1│ │★ │ │ │ │ │
│捷克 │84│ 2│★ │ │ │ │ │ │
│波兰 │83│ 3│ │★ │ │ │ │ │
│斯洛维尼亚│76│ 4│ │★ │ │ │ │ │
│葡萄牙 │70│ 5│ │★ │ │ │ │ │
├─────┼─┼─┼──┼──┼──┼──┼──┼──┤
│立陶宛 │70│ 5│ │★ │ │ │ │ │
│匈牙利 │69│ 7│★ │ │ │ │ │ │
│爱沙尼亚 │65│ 8│★ │ │ │ │ │ │
│克罗埃西亚│64│ 9│ │ │★ │ │ │ │
│拉脱维亚 │61│10│★ │ │ │ │ │ │
├─────┼─┼─┼──┼──┼──┼──┼──┼──┤
│蒙古 │61│10│ │ │★ │ │ │ │
│智利 │59│12│ │ │ │ │ │★ │
│保加利亚 │58│13│ │★ │ │ │ │ │
│韩国 │52│14│ │ │ │ │ │★ │
│亚美尼亚 │51│15│ │ │ │ │★ │ │
├─────┼─┼─┼──┼──┼──┼──┼──┼──┤
│罗马尼亚 │49│16│ │ │ │★ │ │ │
│巴西 │48│17│ │ │ │ │ │★ │
│阿根廷 │48│17│ │ │ │ │ │★ │
│摩尔多瓦 │46│19│★ │ │ │ │ │ │
│马来西亚 │45│20│★ │ │ │ │ │ │
├─────┼─┼─┼──┼──┼──┼──┼──┼──┤
│南非 │44│21│★ │ │ │ │ │ │
│西班牙 │43│22│★ │ │ │ │ │ │
│乌克兰 │42│23│ │ │★ │ │ │ │
│阿尔巴尼亚│40│24│★ │ │ │ │ │ │
│希腊 │38│25│★ │ │ │ │ │ │
├─────┼─┼─┼──┼──┼──┼──┼──┼──┤
│哈萨克 │36│26│ │ │ │ │★ │ │
│马其顿 │33│27│ │ │★ │ │ │ │
│波士尼亚 │29│28│ │ │ │★ │ │ │
│乌孜别克 │29│28│ │ │ │ │★ │ │
│印尼 │27│30│ │ │ │ │ │★ │
├─────┼─┼─┼──┼──┼──┼──┼──┼──┤
│乔治亚 │25│31│ │ │ │ │★ │ │
│墨西哥 │24│32│ │ │ │ │ │★ │
│亚塞拜然 │24│32│ │ │ │ │★ │ │
│俄罗斯 │21│34│ │ │ │ │★ │ │
│吉尔吉斯 │19│35│ │ │ │ │★ │ │
├─────┼─┼─┼──┼──┼──┼──┼──┼──┤
│菲律宾 │15│36│ │ │ │ │ │★ │
│塔吉克 │14│37│ │ │ │ │★ │ │
├─────┼─┼─┼──┼──┼──┼──┼──┼──┤
│计 │ │ │ 9 │ 5 │ 4 │ 2 │ 8 │ 9 │
│前10名 │ │ │ 4 │ 5 │ 2 │ 0 │ 0 │ 0 │
│后10名 │ │ │ 0 │ 0 │ 0 │ 1 │ 6 │ 3 │
└─────┴─┴─┴──┴──┴──┴──┴──┴──┘
图三 政府效能
┌─────┬─┬─┬─────────────────┐
│国名 │政│排│ 中央政府体制 │
│ │府│名├──┬──┬──┬──┬──┬──┤
│ │效│ │内 │准 │半 │半分│半总│总 │
│ │能│ │阁 │内 │总 │总权│总统│统 │
│ │度│ │制 │阁 │统换│统妥│统优│制 │
│ │分│ │ │制 │ 轨│ 协│ 越│ │
│ │数│ │ │ │ 制│ 制│ 制│ │
├─────┼─┼─┼──┼──┼──┼──┼──┼──┤
│智利 │87│ 1│ │ │ │ │ │★ │
│韩国 │84│ 2│ │ │ │ │ │★ │
│西班牙 │82│ 3│★ │ │ │ │ │ │
│葡萄牙 │81│ 4│ │★ │ │ │ │ │
│斯洛维尼亚│81│ 4│ │★ │ │ │ │ │
├─────┼─┼─┼──┼──┼──┼──┼──┼──┤
│马来西亚 │80│ 6│★ │ │ │ │ │ │
│爱沙尼亚 │78│ 7│★ │ │ │ │ │ │
│捷克 │77│ 8│★ │ │ │ │ │ │
│拉脱维亚 │75│ 9│★ │ │ │ │ │ │
│立陶宛 │74│10│ │★ │ │ │ │ │
├─────┼─┼─┼──┼──┼──┼──┼──┼──┤
│斯洛伐克 │74│10│ │★ │ │ │ │ │
│克罗埃西亚│72│12│ │ │★ │ │ │ │
│波兰 │72│12│ │★ │ │ │ │ │
│匈牙利 │71│14│★ │ │ │ │ │ │
│乔治亚 │70│15│ │ │ │ │★ │ │
├─────┼─┼─┼──┼──┼──┼──┼──┼──┤
│南非 │64│16│★ │ │ │ │ │ │
│墨西哥 │63│17│ │ │ │ │ │★ │
│希腊 │62│18│★ │ │ │ │ │ │
│保加利亚 │60│19│ │★ │ │ │ │ │
│菲律宾 │58│20│ │ │ │ │ │★ │
├─────┼─┼─┼──┼──┼──┼──┼──┼──┤
│亚美尼亚 │55│21│ │ │ │ │★ │ │
│马其顿 │52│22│ │ │★ │ │ │ │
│巴西 │50│23│ │ │ │ │ │★ │
│阿根廷 │45│24│ │ │ │ │ │★ │
│阿尔巴尼亚│45│24│★ │ │ │ │ │ │
├─────┼─┼─┼──┼──┼──┼──┼──┼──┤
│罗马尼亚 │44│26│ │ │ │★ │ │ │
│印尼 │44│26│ │ │ │ │ │★ │
│俄罗斯 │41│28│ │ │ │ │★ │ │
│哈萨克 │40│29│ │ │ │ │★ │ │
│波士尼亚 │39│30│ │ │ │★ │ │ │
├─────┼─┼─┼──┼──┼──┼──┼──┼──┤
│摩尔多瓦 │34│31│★ │ │ │ │ │ │
│乌克兰 │32│32│ │ │★ │ │ │ │
│蒙古 │31│33│ │ │★ │ │ │ │
│吉尔吉斯 │29│34│ │ │ │ │★ │ │
│亚塞拜然 │24│35│ │ │ │ │★ │ │
├─────┼─┼─┼──┼──┼──┼──┼──┼──┤
│塔吉克 │18│36│ │ │ │ │★ │ │
│乌孜别克 │17│37│ │ │ │ │★ │ │
├─────┼─┼─┼──┼──┼──┼──┼──┼──┤
│计 │ │ │ 9 │ 5 │ 4 │ 2 │ 8 │ 9 │
│前10名 │ │ │ 5 │ 4 │ 2 │ 0 │ 0 │ 2 │
│后10名 │ │ │ 0 │ 0 │ 0 │ 1 │ 7 │ 0 │
└─────┴─┴─┴──┴──┴──┴──┴──┴──┘
图四 贪污控制
┌─────┬─┬─┬─────────────────┐
│国名 │贪│排│ 中央政府体制 │
│ │污│名├──┬──┬──┬──┬──┬──┤
│ │控│ │内 │准 │半 │半分│半总│总 │
│ │制│ │阁 │内 │总 │总权│总统│统 │
│ │度│ │制 │阁 │统换│统妥│统优│制 │
│ │分│ │ │制 │ 轨│ 协│ 越│ │
│ │数│ │ │ │ 制│ 制│ 制│ │
├─────┼─┼─┼──┼──┼──┼──┼──┼──┤
│智利 │91│ 1│ │ │ │ │ │★ │
│西班牙 │82│ 2│★ │ │ │ │ │ │
│爱沙尼亚 │80│ 3│★ │ │ │ │ │ │
│葡萄牙 │78│ 4│ │★ │ │ │ │ │
│斯洛维尼亚│75│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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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72│ 6│ │★ │ │ │ │ │
│韩国 │70│ 7│ │ │ │ │ │★ │
│立陶宛 │66│ 8│ │★ │ │ │ │ │
│马来西亚 │66│ 8│★ │ │ │ │ │ │
│匈牙利 │65│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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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64│11│★ │ │ │ │ │ │
│乔治亚 │64│11│ │ │ │ │★ │ │
│拉脱维亚 │63│13│★ │ │ │ │ │ │
│斯洛伐克 │60│14│ │★ │ │ │ │ │
│马其顿 │59│1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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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埃西亚│57│16│ │ │★ │ │ │ │
│巴西 │56│17│ │ │ │ │ │★ │
│南非 │54│18│★ │ │ │ │ │ │
│保加利亚 │52│19│ │★ │ │ │ │ │
│希腊 │51│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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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 │51│20│ │ │ │★ │ │ │
│波士尼亚 │49│22│ │ │ │★ │ │ │
│墨西哥 │43│23│ │ │ │ │ │★ │
│阿根廷 │39│24│ │ │ │ │ │★ │
│蒙古 │38│2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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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 │37│26│ │ │ │ │★ │ │
│摩尔多瓦 │33│27│★ │ │ │ │ │ │
│菲律宾 │33│27│ │ │ │ │ │★ │
│印尼 │29│29│ │ │ │ │ │★ │
│阿尔巴尼亚│27│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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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 │21│31│ │ │ │ │★ │ │
│乌克兰 │16│32│ │ │ │ │★ │ │
│俄罗斯 │16│32│ │ │ │ │★ │ │
│吉尔吉斯 │13│34│ │ │ │ │★ │ │
│亚塞拜然 │13│34│ │ │ │ │★ │ │
├─────┼─┼─┼──┼──┼──┼──┼──┼──┤
│塔吉克 │10│36│ │ │ │ │★ │ │
│乌孜别克 │ 9│3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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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 │ 9 │ 5 │ 4 │ 2 │ 9 │ 8 │
│前10名 │ │ │ 4 │ 4 │ │ │ │ 2 │
│后10名 │ │ │ 1 │ 0 │ 0 │ 0 │ 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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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国中纯内阁制9国,半总统制最多,有20国,其中,准内阁制6国,半总统换轨制3国
,半总统分权妥协制1国,半总统总统优越制9国,然后是总统制8国。
倾向内阁制的14国,倾向总统制的17国,后者明显比前者多,但是三项评价中,前10名
竟几乎全被前者囊括,而后10名则被后者包办。最值得注意的是最糟的体制是半总统总
统优越制,共9国,但在三项评价中最后10名几乎被这种体制占光了,真是可怕,而半
总统总统优越制正是台湾的体制!
另外,这三项评价也说明了,所谓无论纯总统制或纯内阁制都比半总统制好的论点并不
正确。半总统制中的半总统总统优越制的确最糟,但是半总统制中的准内阁制甚至比内
阁制更好,总统制中的换轨制的稳定度和清廉度也不差,只是效能不够理想。至于纯总
统制,稳定度不够理想,但效能不错,清廉方面既有好的,也有中等的,和坏的,没有
明显的优劣。
这些比较,的确,任何体制的确都比台湾现在的「半总统总统优越制」好非常多,但是
,如果要改成纯总统制只能说是取法乎中,内阁制或准内阁制才是取法乎上。民进党民
调的结论,内阁制以69%大赢总统制14%,显然一般民众不是没知识的,他们的看法和世
界银行评价的结论完全一致,可惜的是,权力中人反而看不清楚。
(摘自《美丽岛电子报》,并鸣谢《民主论坛》将图片整理为文字列表。少数字词略有
编辑,图表中的少数归类错误已作修正)
【在 f********8 的大作中提到】 : 当下失势的国民党因为2016总统无望,提出内阁制修宪方案,试图虚化总统权扩大议会 : 权。长期在野的民进党一惯也有这个论述,所以现在也不好意思自打嘴巴。公投这个议 : 题还真的有希望。 : 议会(内阁)制最能反映自下而上的政治组织形式,也逼迫技术或者学者型官员参与选举 : ,并且对大众解释公共政策,不能“学而优则士”却完全不接地气。 : 民主还是有自我修复能力的,虽然台湾的checks and balances多了点慢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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