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 发帖数: 102 | 1 从不受配额限制(cap-exempt)的机构转到受配额限制(cap-subject)的机构工作的H1B受益人, 在转换雇主的申请递交到移民局之后,年度H-1B生效之前(10月1日), 是否可以立即开始工作?这是一个大家普遍关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最为典型的例子:A目前持有大学的H-1B。 有效期至2008年4月。受名额限制的新雇主于2007年4月2日为A递交了H1B申请,要求H1B开始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新的雇主希望A立即开始工作。在递交的LCA中所列的H1B起止时间为2007年4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在这种情况下,A是否可以在接到H1B的收据之日起开始为新雇主工作?
这里涉及到“工作许可”和“H1B身份”两个基本点不同的概念。
移民法明确规定,“已经获得H-1B签证或身份的外籍人士, 在新的H1B申请递交之后, 可以立即开始工作”。在这个法律条文的保护之下,如果一外籍人士在为cap-exempt雇主工作的同时,又同时接受了另一份工作,即使新雇主为cap-subject,所递交的H-1B仍然不受配额限制。因为该雇员并没有终止与cap-exempt雇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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