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unLaw版 - 高科公司EB1B 6 天批准:评EB1A,EB1B快慢难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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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 发帖数: 75 | 1 Law Office of Sun Associated
Shaub & Williams (Of Counsels)
12121 Wilshire Boulevard • Suite 600 • Los Angeles, CA
8226;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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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公司EB1B 6 天批准: 评EB1A,EB1B快慢难易
由于EB2 排期漫漫,EB1 成为许多申请人重点考虑的绿卡申请方式。 而使许多人困惑
的是,EB1A和EB1B,哪一类快,哪一类慢,哪一种更容易申请。
以下为读者通过一个最近批准的EB1B案例做些具体分析。希望为绿卡申请人解惑。
6月22日,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仅仅用了6天时间就批准了我们为一个中小型高科技公司
准备和递交的EB1B申请。 该申请与6月14日电子递交,同时申请了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并邮寄了支持文件。 移民局于6月17日收到支持证据,22日清
晨便发出电子邮件通知,该申请顺利批准。
该申请的受益人 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递交EB1B时发表专业刊物文章7篇,会议文章10
篇,引用文次51, 2次审稿。 其递交申请是的雇主申请人是一家70人左右的高科技公
司。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案例分析为读者建立两个概念: 绝对速度,相对速度。
绝对速度定义为从递交申请到移民局批准的自然时间。
相对速度定义为从申请人决定申请绿卡,准备各种证据,创造申请条件,直至递交和批
准的全过程。
1. 绝对速度的快慢
6月22日EB1B批准的绝对速度是相当快的。 该申请的受益人仅仅有2次审稿经验,7篇专
业刊物文章。
在证据准备时,我们帮助和引导受益人向深度开发和收集可以支持其EB1B申请的文件,
并为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证据分析,并在律师所撰写的法律论证中直接回答移民局 关于
“最终优点判定” 的问题。 移民局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补充文件要求。
2. 相对速度分析
6月22日EB1B批准案的相对速度问题体现一个通常发生的现象,即外国受益人需要多少
时间获得EB1B的申请条件。
EB1B申请条件包括两项: 一是获得合格雇主支持,二是自身作为成就突出研究人员或
教授的证据。
该案外国受益人2006年就获得了博士学位,当时发表了3篇专业刊物论文和10 篇专业会
议论文, 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引用文次。因为排期问题,申请人一直在为申办EB1B准备
条件。 又因为高科技公司裁员,合并等现象频繁发生,所以换了几个雇主,一直等到
2011年6月方获得递交EB1B的机会。 由于EB1B必须有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这种等待在
EB1B申请中是屡见不鲜的。 【试想如果当时该受益人在博士毕业时就提交EB2NIW, 根
据现在的排期状况, 也应该获得绿卡了。】
而对于一些目前已经达到移民局所提出的 EB1A举证标准的申请人来说, 更应该考虑
EB1B的相对速度问题。
我们曾经多次接到读者询问, 是否EB1B申请要比EB1A容易,并有一种奇想,认为如果
移民官看到EB1B,认为有美国雇主支持,所以就容易批准。 事实上,移民官是要根据移
民法的要求来审理EB1A和EB1B申请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即使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
持, 外国申请人同样可以将其雇主的的情况上报美国移民局。 而大量博士后EB1A申请
人都是在大学从事非常重要的政府研究项目。 这种联邦政府重要项目支持的证据力量
并非比一个高科技公司雇主支持的力度弱。
另外, EB1A可以自我申请。免去了外国申请人需找美国雇主支持EB1B的难题。所以,
当外国申请人符合EB1A条件时, 通过EB1A申请的相对速度要比EB1B快。
综上所述,读者在选择自己绿卡申请的方式时,相对速度和难易必须纳入考虑因素。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EB1A,EB1B,EB2NIW,EB5申请具有15年经验。 有兴趣的读者欢迎与我
们律师事务所联系。
我们向读者提供首次免费评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将个人履历包括获奖情况,引用文次
, 有无媒体报道等Email 到: a******[email protected]. Or officesofsun@yahoo.
com, Subject: Green Card Application
我们的移民服务网站也载有更多信息:http://www.sunlawfirm.us.
联系人信息:
Alice H. Sun (Member of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Law Office of Sun Associated with Shaub & Williams
12121 Wilshire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 90025
Tel: (310) 481-6118
Fax: (310) 48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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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受版权保护。如果转载,必须写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传
真号,电子邮件信箱和网站地址。本律师事务所保留追究版权侵权法律责任和赔偿的权
利。
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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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EB2 排期漫漫,EB1 成为许多申请人重点考虑的绿卡申请方式。 而使许多人困惑
的是,EB1A和EB1B,哪一类快,哪一类慢,哪一种更容易申请。
以下为读者通过一个最近批准的EB1B案例做些具体分析。希望为绿卡申请人解惑。
6月22日,移民局德州服务中心仅仅用了6天时间就批准了我们为一个中小型高科技公司
准备和递交的EB1B申请。 该申请与6月14日电子递交,同时申请了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并邮寄了支持文件。 移民局于6月17日收到支持证据,22日清
晨便发出电子邮件通知,该申请顺利批准。
该申请的受益人 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递交EB1B时发表专业刊物文章7篇,会议文章10
篇,引用文次51, 2次审稿。 其递交申请是的雇主申请人是一家70人左右的高科技公
司。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案例分析为读者建立两个概念: 绝对速度,相对速度。
绝对速度定义为从递交申请到移民局批准的自然时间。
相对速度定义为从申请人决定申请绿卡,准备各种证据,创造申请条件,直至递交和批
准的全过程。
1. 绝对速度的快慢
6月22日EB1B批准的绝对速度是相当快的。 该申请的受益人仅仅有2次审稿经验,7篇专
业刊物文章。
在证据准备时,我们帮助和引导受益人向深度开发和收集可以支持其EB1B申请的文件,
并为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证据分析,并在律师所撰写的法律论证中直接回答移民局 关于
“最终优点判定” 的问题。 移民局顺利批准该申请,没有补充文件要求。
2. 相对速度分析
6月22日EB1B批准案的相对速度问题体现一个通常发生的现象,即外国受益人需要多少
时间获得EB1B的申请条件。
EB1B申请条件包括两项: 一是获得合格雇主支持,二是自身作为成就突出研究人员或
教授的证据。
该案外国受益人2006年就获得了博士学位,当时发表了3篇专业刊物论文和10 篇专业会
议论文, 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引用文次。因为排期问题,申请人一直在为申办EB1B准备
条件。 又因为高科技公司裁员,合并等现象频繁发生,所以换了几个雇主,一直等到
2011年6月方获得递交EB1B的机会。 由于EB1B必须有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这种等待在
EB1B申请中是屡见不鲜的。 【试想如果当时该受益人在博士毕业时就提交EB2NIW, 根
据现在的排期状况, 也应该获得绿卡了。】
而对于一些目前已经达到移民局所提出的 EB1A举证标准的申请人来说, 更应该考虑
EB1B的相对速度问题。
我们曾经多次接到读者询问, 是否EB1B申请要比EB1A容易,并有一种奇想,认为如果
移民官看到EB1B,认为有美国雇主支持,所以就容易批准。 事实上,移民官是要根据移
民法的要求来审理EB1A和EB1B申请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即使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
持, 外国申请人同样可以将其雇主的的情况上报美国移民局。 而大量博士后EB1A申请
人都是在大学从事非常重要的政府研究项目。 这种联邦政府重要项目支持的证据力量
并非比一个高科技公司雇主支持的力度弱。
另外, EB1A可以自我申请。免去了外国申请人需找美国雇主支持EB1B的难题。所以,
当外国申请人符合EB1A条件时, 通过EB1A申请的相对速度要比EB1B快。
综上所述,读者在选择自己绿卡申请的方式时,相对速度和难易必须纳入考虑因素。
我们律师事务所对EB1A,EB1B,EB2NIW,EB5申请具有15年经验。 有兴趣的读者欢迎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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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美国移民法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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