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m**c 发帖数: 7299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GayStudy 俱乐部 】
发信人: msgc (为了下一代免遭变态残害), 信区: GayStudy
标 题: 基督徒为什么要对“同性恋行为”说不(二)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May 22 17:17:35 2013, 美东)
前言:不久前,吕丽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批评同性恋的文章,在网络,媒体文艺界中
引起轩然大波,更引发蔡康永、关锦鹏、宋丹丹等群星激辩。一个客观事实是近些年来
同性恋“解放”运动在欧美各国风起云涌。无论是在天主教影响很大的巴西、菲律宾,
还是基督教影响很深的美国、新西兰都是如此。似乎基督徒教会的影响在西方日益边缘
化。同性恋运动直接打击由一男一女组成的传统家庭模式,也不断破坏传统的道德观念
,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越来越汹涌的同性恋浪潮,无论是他们诋毁教会、还是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或者是要
求收养儿童,乃至公开举行大规模的游行,在当代西方世界,对同性恋的看法和态度已
经越来越宽容,同性恋“既不是罪恶,也不是病态”。但是,却有很多根本性的问题却
却没有解决,如人类为什么会有同性恋?从人类现有的伦理学上如何解决同性恋的婚姻
伦理问题?
今天再来来谈谈“同性恋”,同时作为探讨婚姻的意义和目的 ,我们看看同性恋的行
为是否具有婚姻的本质。如果同性恋的婚姻可以成立,他将把婚姻引向怎样一个道德世
界?要告诉李银河之流的是无论是圣经里真理的教导还是和基督徒信仰,我们都要对同
性恋行为说“不”。
二:对同性恋之观点
1.法律
1974年,美国精神医学协会不再视同性 恋为精神病之一种。“只是性向不同,是变异
而非病态”;1989年,丹麦宣布在法律上通过,同性婚姻为合法婚姻;1991年,香港通
过同性恋非刑事化,以私下进行,双方同意同性性行为不触犯法律。
2.同志运动
争取不受干扰之恋爱及性生活自由(不受歧视和排斥)。成为另一种可接纳的生活方式
(共享合法的道德地位)。同性恋不过是另一品味之选择。
3.人类学
Alfred C.Kinsey把人划分为0(完全异性恋)至 6(完全同性恋),调查所得(美国)
:4%为终生同性恋者;10%有同性恋倾向或习惯叁年;37%在成长阶段有同性恋倾向或经
验。
结论:同性恋为人类之普遍行为。
此外,在人类社会之调查中,同性恋在原始社会中多为人接受;同性恋在文化高尚之社
会中,如希腊,不但为人接纳,且更理想化;动物中不乏同性性交之活动。
4.历史渊源
通常认为同性性关系是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在古希腊是很普遍的,但是K.J.多佛(K.
J. Dover)指出,这样的关系并没有取代男女间的婚姻,而是发生在之前或一起,一个
成年男子会有一个未成年男子同伴,他会成为“爱者”(erastes),而较年轻的成为
“被爱者”(eromenos),在这种关系中,被爱者感到渴望被认为是不适宜的,因为他
还没有男子气概,受到欲望和尊敬的驱使,爱者会无私地奉献所有被爱者要求的用于繁
荣社会的教育。
西方的古希腊和中国的汉朝、魏晋南北朝,是一个男子注重仪容风貌的年代,那个时代
,同性恋现象也最为盛行。古希腊著名人物柏拉图和苏格拉底,都是同性恋者,在他们
观念中,成年男子和青年男子的爱情比男人和女人的爱情要高尚。而中国古代有周定王
“裸衣合睡”;春秋战国的“龙阳”、“分桃”;汉哀帝的同床“断袖”;魏晋的“竹
林裸嬉”。许多名士的诗歌,很多皆有同性恋影子。又如隋唐的同骑相抱,宋代的执手
抚面,直至明清同性之间的关系过度密切依然普遍存在。古代对此并没有严格束缚,这
是自古逐渐形成的风气而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病态。况且还不一定就是同性恋。许多历史
学家和人文学者也并不认为此"古风"为同性恋做法,而仅仅是超越生死的情谊。但是说
到社会风气的影响,其实其影响的社会因素并不如表面上所显现的那般巨大,而是一个
宽容的社会使得更多的同志走向公开而已,而保守的社会则让更多的同志选择了隐瞒。
汉武帝的皇后陈阿娇失宠后的寻求暧昧。
5.模糊人权观
不少同性恋者把同性恋合法化与人权混为一谈,他们的性要求强烈但又比较压抑,同性
恋交往的层次不高,对自身的认识也不清楚,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他们的行动是十分
隐蔽的,他们有自我解脱的愿望,却没有找到实际的解决途径。他们认为自已是被压迫
的一小群,但却不甘于沈默受歧视,因此,他们大胆地走出社会中抗议,希望争取他们
的权益,争取同性恋的自由等,他们竟提倡同性恋成为另一种可采纳的生活方式。从另
一角度来看,同性恋者已经享受与所有市民同等的福利、自由,这样,要特别为这个群
体设立一些其他群体所没有的权利是否合理和合宜呢?再者,权利与义务是两个不可分
割的课题,当为他们设立特权的时候,会否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呢?这些问题都是不容
忽略的。
观点一:人权的立场来说,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应当享受人的权利,只要他们不危及
别人,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即使是西方某些国家认为同性恋“合法”并不
意味著同性恋行为是“合理的”,同性恋行为也不是无法治疗的。即使越来越多的同性
恋行为出现。
观点二:性恋行为是一“普遍”的行为,然而,“普遍”也不等于“正确”,人类自从
堕落以后,人性便全盘败坏,有犯罪的倾向,所以人类与生俱来的性情,许多不一定合
乎上帝的心意。虽然如此,这却不表示我们应该排斥同性恋者,因为按照圣经的教训,
我们每一个人(包括同性恋者)都是罪人,凡是罪人都需要福音,我们找不到任何足资拒
绝他们到教会来的理由,当然,他们来到教会的时候就必须尊重教会的立场和传统。
一九九六年五月,台湾第一个同性恋教会同光教会成立,带给教会界极大的震撼,也引
起许多相关真理的讨论。到底教会应该如何面对同性恋这个问题?教会信徒中若有同性
恋者,教会应该用甚么态度与立场来对待他?视之为罪人?隔离或接纳?同性恋是罪,
还是病?
香港立法局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容许年龄满廿一岁的男子在私
下进行同性恋的行为,在这份《一九九一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中,不断出现了
“buggery”一字,这个字通常翻译作“鸡奸”,较正常则为“肛交”,故此,“同性
恋”非刑事化。
全国范围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分别是: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
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8)、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
2010)、阿根廷(2010)。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已实现部分地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英国
、法国、德国、瑞士、爱尔兰等多个国家已立法承认民事结合的同性恋伴侣关系,并保
障双方享有美国纽约州在当地时间2011年6月24日成为全美第6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地位
的州,其他5个州分别是马萨诸塞、康涅狄格、佛蒙特、新罕布什尔、爱荷华和首都华
盛顿特区。
6.支持同性恋的基督教 Derrick Sherwin Bailey
认为圣经中有关反对同性恋之经文主要出自四处,而其中不乏可争论之处。圣经不反
对普遍之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解放者”一边努力在建造一种教会,另一方面继续他们的罪行,于此同时却又
试图寻找从神来的接纳与对其行为合理化的形式。他们所做的其实都是徒然的,因为没
有一个不断继续其同性恋罪恶行为者可以脱罪进入天国的。“同性恋教会”只会令人联
想到一些异教徒的神庙,他们奉淫乱为神,并且以宗教为名发生淫乱的行为,他们将神
的真理改变成为谎言,但神对他们说:“不要自欺。”
问题是在今日的人们已经把爱与欲混含在一起,而这两者几乎是完全相反的。情欲的基
本是从某人得到某事的一种欲望,爱则正好相反,“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
他们……”爱的原则在婚姻中一样有效,它的运作是应该的:爱产生强烈的欲望要使他
人尽可能地经历那最好的,最美的那一刻。你爱你的丈夫吗?或你爱你的妻子吗?假如
是的话,那你每天的自觉欲望是要让他或她经历那最好的,不管是在那一方面,夫妇都
认为他们最好的性爱生活是发生在当彼此专注于取悦对方之时。爱在教育里是一种终极
心态。爱感是超越个体生命的本己欲求,爱是从自然生命的和伦常次序之外的更高的价
值。爱要处身设地为他人着想,爱承负着对生命的倾身和倾心。这意味着自然生命之上
有更高的价值生命。
7.由美化谎言变为力量
同性性行为在鸟类和哺乳动物中很普遍,比如猿,有人认为这种性行为与雄性社会组织
以及社会支配理论有关,监狱同性性行为、僧侣同性性行为、军营同性性行为,通常被
认为是非同性恋或境遇性同性恋,表现出了类似的“支配”特征。
在实行母氏社会模式的倭黑猩猩群体里也能发现同性性行为; 澳洲雄性黑天鹅常会两
两结成配偶对子,或与雌性天鹅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后代,雄性绵羊间有与人类相似的
同性恋现象,2004年3月的一个针对雄性绵羊的研究显示,雄性绵羊中的同性恋行为与
它们大脑中一个叫做“绵羊双性核子”的部分有关系,这项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显示
了动物在进行性伴侣的选择时是根据其脑部存在的差异,而并非通常所认为的动物性别
差异。
团结的力量:同性恋者喜聚居,为了取得政治上的优势,他们的投票率高于其他选民或
团体,因此他们可选对他们有利的人进入政府各部门,渐渐在政府里形成势力,在立法
和司法上影响社会接纳他们。
媒体的力量:美国两大政党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共和党大多不接纳同性恋是天生的说法
,但民主党则认同。而美国的大传媒机构,都是由民主党人所操控,所以传媒便偏向报
导有利同性恋者的消息。此次吕丽萍事件中的媒体就几乎是一边倒。
威吓的力量:如ACT-UP与Gay& Lesbian Taskforce等多个极端组织,都在公开会议上作
出极度的骚扰行为,逼使通过对他们有利的议案。“美国精神及心理学会”十年前是主
张同性恋是一种不正常的病态,但自同性恋极端组织多次向大会骚扰的压力下,现己改
变立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