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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发帖数: 2223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ongKong 讨论区 】
发信人: qaz123 (qaz), 信区: HongKong
标 题: 管治權與主權不可混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Jul 10 11:50:33 2014, 美东)
2014年7月9日政治改革,最新文章綜覽凱
近來有不少親北京評論認為香港的普選問題不只民主發展的問題,更是香港特區管治權
誰屬的問題(註1)。這些文章大體認為香港已回歸中國,所以管治權應掌握在中央政
府手裡,即使香港日後實行普選,中央政府仍要掌握香港的管治權。所以中央決不能讓
與它政見不合的香港「反對派」(民主派)上台執政,否則管治權會旁落,什至影響到
「一國兩制」和國家統一。
這種看法其實是混淆了主權和管治權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主權(Sovereignty)是指一國
之內的最終和最高的權力來源。例如在中國,主權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之;在英國,主權則屬於英女皇。管治權(Governance)主要指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具體
事務的管理權,例如行政、立法、司法、國防、外交等。擁有主權並不代表一定同時擁
有管治權,因為主權擁有者可以把全部或部分的管治權授與他者,例如行政機關或地方
政府。例如在英國,英女皇把大部分管治權授予了首相與內閣。又例如在英國的海外屬
地直布羅陀,主權雖屬英國,但除國防外交以外的管治權則下放(Devolve)至民選的直
布羅陀政府,以首席部長(Chief Minister)為代表。
回到香港,《基本法》定明香港的主權屬於中國,這點沒有異議。但關於管治權,筆者
認為中央已跟據「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裡的
相關規定把國防外交以外很多範疇的管治權下放至特區政府。例如《中英聯合聲明》訂
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
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
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於上述分析,中央雖擁有香港的主權,但已把不少管治權下放至特區政府。當然中央
(全國人大)作為代行主權的機關,可以隨時收回特區的權力,但在未收回前,中央並不
擁有,所以並不存在民主派上台執政管治權就會旁落的問題,因為香港很多管治權現在
就已不屬於中央。如果中央要求未來由普選產生的特首只能由與中央步調和想法一致的
「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不許「民主派」染指,那香港特區擁有的管治權或高度自治則
會變成名存實亡,因為香港特區並不能自主地行使所擁有的那部份管治權。
另外,有論者認為不能容許香港的「民主派」政黨執政,因為他們「挑戰憲制」,具體
來說,就是他們仍想改變中國憲政體制,例如一黨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這使他們與其
他民主國家的「忠盏姆磳ε伞共煌驗椤钢艺的反對派」不會試圖推翻國家的根本制
度。這其實是昧於事實,其實不少西方民主國家的政黨都持有「挑戰憲制」的主張,但
仍然被容許合法上台執政。例如澳洲工黨一直表明想取消君主制,把澳洲變成共和國,
更在1999年舉辦公投讓國民決定是否廢除君主。在英國的蘇格蘭,主強蘇格蘭獨立的蘇
格蘭民族黨可以合法地透過選舉上台執政。日本共產黨亦曾主張廢除天皇,但同時在不
少地方政府執政。這些例子說明「挑戰憲制」只要是和平的,並不構成不能容許上台執
政的合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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