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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公证话题: 老人话题: 骗局话题: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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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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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ack1985(SAYHELLO), 信区: Returnee
标题: 根治“公证骗局”,“子女陪同”就够了?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Fri Aug 4 08:42:21 2017,GMT)
骗子从无底线,这我们知道,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备受国人信任的公证机构,居然也
卷入了惊天骗局,并且成为骗局具备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首善之区惊现“以房养老骗局”,上百名老年人价值百万的房产,被诈骗犯与高利
贷分子联手设局,以极低价格过户强占。(正义网)
法律本应主持公道,然而这一次却被迫站在了骗子一边,因为诈骗者精通相关法律
,并且精巧地利用了法律文书。
他们手持盖有公证处红戳“借款合同”和“强制执行”的委托书,房产轻松易主,
老人被赶出家门。全套公正材料摆在那里,受骗者报警、立案无门,法院也无能为力…
…直到类似事件多了,才引起官方注意。
曝光之后,说骗子可恨、说老人贪心,然而使得骗局成真的最重要一环,公证处方
面,却声称自己没有责任。
这真是个神奇的存在,有权收费,有权出具法律文书,自己却在法外之地,真的无
责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
书的;
(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
不真实的;
现实中他们是怎么做的呢?——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禁止流押契约”,即债
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这是不合法的事项公证。虽然骗子将文书改换名目,并
加入中间人环节,以拙劣的姿势绕过法律,老人当然不懂,但久经沙场的公证机构,简
单纵观整套环环相扣的合约材料,绝对可以发现端倪,这就是变相的“流押契约”……
其合法性审查的义务何在?为了赚取高额不动产公正费用,是否可以无视法律闭眼叩章?
根据受骗老人的陈述,对于涉及全权处置房产这样的重大委托事项,公证处没有尽
到告知义务,甚至都没怎么见到公证员,而只有“中间人”拿来厚厚一沓合同,让老人
稀里糊涂签字,只用10分钟就办完了老人一生中最大的交易,乃至命运……老人不了解
文书的真实含义,公证员不询问老人真实意思,公证机构是如何履行“真实性”义务的?
蹊跷的是,公正材料中发现了疑似“批量制作”的材料,来自不同背景、不同家庭
、不同时间的老人,却在“公证笔录”中做出了极为雷同的问答,包括借款用途、强制
执行等具体事项一字不差,乃至“我知道了”、“是,都明白”等口语化的答复也一模
一样,难道他们中蛊了吗?
涉事公证机构辩称说为了提高效率,笔录是“制式化”的——“笔录”也能“制式
化”?那还叫什么“笔录”?何不改成制式条款?——作为真实性审查最重要的环节,
居然可以流于“制式”,如此借口让法律情何以堪?
况且在所谓“制式笔录”中,其借款、强执、全权委托处置房产的路径一目了然,
变相流押一路了然,其不合法的性质昭然,居然能得到一步步认证……这是审查还是陷
阱?
公证处到底操办了多少一模一样的骗局,以至于笔录都“制式化”了?
显然,涉事公证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审查、核实义务,以及公证程序、公
正规则等,都已流于空文。但凡他们遵照最高法规定履行任何一项法定责任,也不至于
铸成上百件惊天骗局。往浅了说,这是严重渎职,管理混乱,往重了说,不排除有人内
外勾结,滥用职权,成为骗子的同伙。
7月27日,司法部责成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专项组核查,特别是公证员尽职审核方面
的问题。8月3日,北京市司法局表示,已和北京公证协会组成调查核实小组,对相关公
证处和公证员展开调查,发现违法违规严肃处理、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追
究刑责。(中青报)
彻查决定大快人心,然而后续附带的“防范措施”却令人哭笑不得,公证协会宣布
即日起,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
,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子女陪同”?——这真是旧乱不治添新乱,60岁的老人就丧失法定权利了吗?处
分自己得到财产需要子女“监护”了吗?——这将会引发多少家庭纠纷?
骗局之所以得逞,完全是公证机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出了问题,不惩治少数违法
违规者,棒子却打在全体老人身上,剥夺成年人的法定民事权利,其法律依据何在?
根治骗局,重点是封堵相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让骗子没有漏洞可钻,而不是把矛盾
推给家庭,弄出个诡异的“子女陪同”,老年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还要在晚辈
面前丧失最后的尊严?
希望调查结果尽快出炉,挖出全部帮凶,同时也收回这令人诟病的“子女陪同”政
策,只要法律给力,相关机构尽职廉洁,骗走不动产根本没那么容易。老人的安全和尊
严,要靠法治社会来保障,而不是什么“子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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