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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Science版 - [转载] 儿童扶老人被讹 惩诬陷者只是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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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老人话题: 原则话题: 证据话题: 老太话题: 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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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http://view.news.qq.com/a/20131122/013440_3.htm
执法者给维权的家长个说法是个好开始,不过个案有特殊性
现有的法律武器支持人们去告明确的敲诈勒索者
三个儿童扶起老人那天是在今年6月份。65岁的蒋某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
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蒋某摔倒后,手里死死抓住一位9岁小朋友的手
。后来蒋某说是被儿童撞到,儿童说自己是做好事,双方各执一词。
5个月后矛盾爆发。11月16日,老太家人背着她找到其中一名儿童江某家,老人就这样
“赖”着不走,整整两天让儿童的家长不胜其烦。最后不得已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节。本
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司法所建议,三个小孩的家长各赔偿老太医药费2500元,剩余费用
老太家自己承担。双方也达成口头协议。不过,江某的家长越想越生气,推翻了此前司
法调解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与另外两名家长意见达成了一致。江某爸爸表示,既然老太
不是自己的孩子撞倒的,那么就绝不可能承担相关的赔偿。谁知道被老人的家人堵在了
司法所门口,被强行要走了1100元。随后江某报案。而幸运的是,当时现场有许多目击
证人都表示愿意出来证明儿童的清白。
解析:在以往,也有不少人呼吁让诬陷者受到惩罚,这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不管是行
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法律体系中都早有关于敲诈、诈骗、诬陷等方面的规定。而这
次,老人和他的儿子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对老人的处罚因为年龄原因依法免于执行)
。…[详细]
本案例有“开创性”,较真精神值得效仿,不过要普遍应用就不是很容易了
首先,本案例中有多名证人出来作证,而警方经过调查之后也确认了老太一方在撒谎。
其次,用法官舒锐的话来说,老太一方的表现让“事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老太不
光赖在人家家中不走,她的家人还拦住儿童的家长强行要钱。
较真的小孩家长举牌寻找证人
较真的小孩家长举牌寻找证人
解析:在许多的案例中,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老人一方
在撒谎。同时,老人一方的行为可能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敲诈或者诈骗。所以,本案
确实有“开创性”,而这样明确的情况可能并不普遍。尽管如此,它也确实对一种不好
的社会风气有震慑性(如今扶老人反被要求赔偿的事例很多,几乎同一时间在汕头也有
一起老人讹扶他的中学生事件,后来老人认错道歉)。而且,江先生的较真,举着牌子
一个个寻找证人,不接受和稀泥调解的态度值得学习。较真的人越来越多,本身就是一
种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抵制和纠偏。…[详细]
但还不够,几个典型的司法判决存在巨大争议,暴露改进空间
导读:除了专业碰瓷者,或者明确的无理取闹者而外,还存在第三种情况,也就是大家
在天津许云鹤案等诸多案件中看到的——案情复杂、双方各执一词,没有确实性的铁证
。这样的情况下,就不是扶老人者告对方了,而是反过来的,老人一方起诉到法院去要
求赔偿。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底线,如果存在不足和漏洞的话,自然会引发巨大的社
会争议和负面示范。所以,光是让明确的“作恶者”得到惩罚还不够。
今年在海南发生的一起事件中,监控录像也不能证明事发经过,足见此类问题复杂性(
点击图片查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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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方拿不出证据被判输的案例有,但更多案件没这么单纯
典型案例:山东李莉菁被判无责
李莉菁在路上遇到老太骑自行车摔倒,就去试图搀扶老人,结果被老人告上法庭。法院
审理认为,老太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老太倒在地上之后的事实,不能证明老太是被
李莉菁刮倒的。除了宋老太的自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李莉菁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此宋老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解析:如果老人一方不能举证,自然不能判扶人者输。《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大家常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不过,几起全国知名、影响力很大的案件确实双方都拿出了证据,却又都不够确凿。问
题就不是这么好办了。…[详细]
引发争议的情况一:判扶人方有过错,但判决说服力又不够
典型案例:浙江吴俊东案,法官采用的认定过错证据引发争议
吴俊东
吴俊东
2010年11月23日,浙江金华青年吴俊东自称在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后发现身
后两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遂出于救助之心扶起老人,随后赶到的吴俊东父亲吴秀芝
同两位老人一同前往医院,并支付住院费1000元。但两位老人当场指责吴俊东开车不小
心,并认定系吴所驾三轮摩托车剐蹭电动车导致翻车,后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判
决吴俊东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官用了“高度盖然性”这个生僻词汇,一时间见诸多家媒体,引发争议。解释起
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
据的,这时候,法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
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这个原则最后靠的
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终
形成确信的制度。可见对法官要求之高。
本案中,交警方面提供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报告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此为被诟病的
地方之一。而法官采纳了老人一方证人的证言。在一审中,“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并未
鸣喇叭,且在超车过程中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这一理由来证明“吴
俊东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引起轩然大波。二审法院虽然进行了一些纠偏,并用四点老人
方的证据串起一个证据链,但是这四点证据也被质疑,例如,目击证人并没有看到两车
相撞,也不能证明老人左膝盖的伤是吴俊东的车子刮擦。这个案件甚至被列为了“2011
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解析:因为许多民事案件中往往做不到“证据充分、确实”,这时候难倒就不判了吗?
所以在大陆法国家,大家都会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对待证据。问题就在于,如《中
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刊登于今年的《清华法学》第一期里)所说,“通过研
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
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在这样的情况下,
谁知道这个证据到底占多大的优势,是一半多一点还是七八成还是八九成呢?而判决文
书里一句“高度盖然性原则”更是让不懂生僻法律术语的民众云里雾里,可能对扶老人
更加恐慌。…[详细]
引发争议的情况二:判双方都无过错,却还是判扶老人者得赔,以显“公平”
典型案例:天津许云鹤案一审,“驶来车辆吓倒行人”——“无过错原则”要你赔
许云鹤
许云鹤
天津许云鹤案也是一个全国轰动的大案子。在这个案子的一审中,法官认为无法确认被
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是,“假设被告在交
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
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
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所以法院用上
了“无过错原则”来划分责任。
在上一个案例中,用到的是过错责任,很好理解,就是法院认为你犯错了,导致别人受
伤了,需要负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是,你没错,我也没错,没故意、没过失,但是我
的行为和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我国法律当中,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就需要无
过错责任,比如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等,刚好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也是其中之一。
解析:事实上,二审判决中,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等证据认定许云鹤和老太发生了碰撞,
是有过错的。尽管这个判决中对证据的应用还是被诟病有瑕疵,不过起码比起“必然会
发生惊慌错乱”这样的“神推论”显得严肃和有逻辑多了。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听得最
多的可能就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相撞了。而就算这个法条也在与时俱进,2007年
的修法中就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此结束
了各地混乱不堪的责任划分比例。所以法官在判案中盲目用无过错责任,甚至推理一些
关联非常弱的因果关系,实在容易引发大家反感。许云鹤案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详细]
典型案例:河南李凯强案,同样认定不了过错——“公平原则”让你赔
李凯强
李凯强
前面两个案例中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都属于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责任规定的三大原则
,而这另一大就是公平责任原则了。同样是全国出名的河南李凯强案三次审判都用的是
这个原则。
2009年10月,56岁的宋林一纸诉状将17岁的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
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
动车挂倒受伤,她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
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
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
2009年的一审、2010年的二审都相继被撤销,而去年最新的一审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
“无法证明此次交通事故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
,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比较妥当。”
典型的各大五十大板。
解析: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一样,也是双方都没错,学界论文中普遍认
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判赔对象的行为与被损害人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不过在我国
司法实践中,更多时候,无过错原则是有规定适用情形的,而那些法律没规定使用无过
错原则的情况,就统统归公平原则来管了。
公平责任原则以公平为名,往往各打五十大板。而这样的问题就是如此不加限制地运用
,会让许多民众感到困惑和不理解。就如同来来回回判了这么多次的李凯强案一样。有
台湾学者在比较两岸的公平原则应用时就发现,台湾仅仅用在非常少的情形(如员工和
雇主)。实际上,公平责任原则是和分配正义等问题有关,是对弱势群体的悲悯和关怀
。因此,不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等情况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法律
界人士指出,法官往往出于法庭调查的惰性而选择公平责任原则。…[详细]
全面回顾几大判决后,不难明白不做系统的司法实践改进,扶老人依然无解
针对扶老人这个话题社会上曾经有许多讨论,例如效仿国外的好人法,不过那是说出于
好心救助引发的伤害不用救助人担责,和现在的“讹”这个难题基本无关。还有人建议
做相应的基金,不过机动车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就是个例子,当年立法者是想把它和交强
险捆绑,以社会保险来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可实际中,保险公司等各利益方有
着巨大的博弈,两年后的一边文章就这么说,“立法者却没有考虑到,我国连最基本的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规范都未曾确立。”所以,如果有了基金,基金有多大规模
?怎么确定基金陪多少?会不会出现有了兜底的,“老人摔倒”的情况更多?还是得厘
清责任,根子还是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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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章写的也不错急问!我无过错也要先赔偿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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