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 发帖数: 22064 | 1 律坛怪侠刑事辩护
关于敦促河北省高院卫彦明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2013年7月1日接受聂树斌母亲的委托担任聂
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申诉代理人以后,多次和陈光武律师等人到河北高院要
求查阅和复制聂树斌一案的卷宗材料。在河北高院多次拒绝我们的阅卷要求以后,我和
陈光武律师给你写了三封公开信。该三封公开信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而且用特快
专递邮寄给了你,但我们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回复。
今天,我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河北省高院院长职责
提出批评,并建议你引咎辞职。
我从你的公开简历中看到,你出生于1957年7月,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师范大
学历史系学习,毕业以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法学专业教育。我出生于1956年9月,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以后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
法学专业教育(我1988年自学法律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由于我们两
人的“非法学专业背景”,我是一个“非法律师”,你是一个“非法法官”。因此,本
文也可以视为一个“非法律师”对一个“非法法官”的批评。
你于2012年12月任职河北省高院党组书记,于2013年1月任职河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
记。聂树斌案发生于1994年,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2005年王书金案发以后,聂树斌
母亲开始申诉。因此,我在本公开信里仅仅提及你2012年12月到河北省高院任职以后的
事情,在此之前有关聂树斌案的一切事情均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我建议你引咎辞职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你在担任河北高院院长期间,罔顾法律规定,侵害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人的律师执
业权利。
2005年王书金案发以后,聂家委托的申诉代理人刘博今律师和80多岁的张思之老先生,
自2005年至2013年几十次到河北高院要求阅卷,但均被拒绝。
2013年7月1日,我和陈光武律师接受聂树斌母亲和父亲的委托以后,多次到河北高院要
求阅卷也均被拒绝。2013年9月28日,我用特快专递给你邮寄了《杨金柱关于要求查阅
和复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卷宗材料的律师意见书》。该律师意见书的核心内容有两点:
1、说明了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委托杨金柱律师担任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申诉代理人的法
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第三款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据此,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委托杨金柱律师担任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申诉代理人是其法定
权利,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
2、杨金柱律师作为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申诉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该案卷宗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
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
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据此,杨金柱律师担任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的申诉代理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是律师
履行申诉代理工作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行使律师执业权的合法要求。杨金柱律师的阅
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
但河北高院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没有说明
任何理由即无理拒绝律师的阅卷要求。
杨金柱陈光武律师等人作为聂树斌申诉案件的申诉代理人,依法有权“查阅、摘抄、复
制相关案卷材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
也是申诉代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申诉代理人看不到原审卷宗、看不到原审判
决依据的证据、看不到被告人聂树斌的供述和辩解,又如何审查原审事实是否清楚?证
据是否确凿?我们又如何申请再审?
河北高院拒绝我们阅卷,是对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更是对我国
现行法律的粗暴践踏!实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律师连最基本的阅
卷要求都得不能实现,程序正义何以体现?又如何让人相信河北高院会依法公平公正地
处理本案?
不知你以为然否?
二、你在担任河北高院院长期间,发表有关聂树斌案的言论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
你的智力和基本文化素养无法履行省级高院院长的职责。
2012年3月7日,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高院前任院长高勇向媒体公开宣称:对于聂树
斌案,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正对证据排他性进行审查,目前尚不能得出
结论是错案。
2013年9月27日,拖了近9年的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二审结案,排除了王书金在1994年奸杀
康某某的可能,河北高院维持了王书金的死刑判决。
2014年3月6日,你在两会上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新华网以《河北高院院长:王书金案仍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表报道。以下是该报道的全文: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朱峰、王民)因“一案两凶”嫌疑而引发舆论关注的王书
金案二审判决已过去半年多,目前案件进展如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卫彦明6日
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仍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王
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被警方抓获,他供述曾强奸杀死多名妇
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而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
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
意杀人罪执行死刑。因此,王书金案的出现使聂树斌案重新受到高度关注,疑似“一案
两凶”曾引发舆论对聂树斌案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据卫彦明介绍,王书金案现在已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走死刑复核程序,至于何时能
有结果他也不清楚,要由最高院定。
此前曾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希望启动聂树斌案重申程序。卫彦明表示,要先等王书金案死
刑复核程序的结果,如果最终确定不是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斌案。
2014年3月16日,我和陈光武律师给你邮寄了第二封公开信《杨金柱陈光武给河北高院
院长卫彦明“小弟弟”的公开信》。以下是该信的部分原文:
“此语一出,千万中国法律人惊诧不已。你创造了中国高院院长的法盲言论之最!中国
在任的省级高院院长当中,法盲不止你一个人,但省级高院院长的‘法盲之最’,则非
你莫属!除掉‘法盲’二字,‘之最’者,第一也。你获此中国第一的桂冠,乃何等荣
耀之事也!
你的意思是:如果1994年玉米地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聂树斌案就需要复查;如果不是
王书金所为,聂树斌案就不需要复查了。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王书金所为,就必然是聂
树斌所为。
一个最简单的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你竟能搞出一个否定前件、否定后件式。尽管你没
有受过法学专业法律逻辑的系统教育,但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你,总该接触过基础形式
逻辑课程吧,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逻辑错误?”
鉴于你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专业的教育,也没有参加过法官资格的考试,我在此不和你
谈论法律问题。因为和你谈法律问题,等同于对牛谈琴!因此,我在此和你简单谈谈你
的“卫氏逻辑”。
“如果最终确定不是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斌案。”你这句话必将载入中
国法治史册!
“卫氏逻辑”的结论是:该案如果是王书金干的,就要核查聂树斌案;该案如果不是王
书金干的,就必然是聂树斌干的,也就不需要核查聂树斌案!
这是神马狗屁逻辑?
你当年的逻辑老师在课堂上就是这样教你逻辑推理的?
正确的结论是:该案如果是王书金干的,就不需要继续核查聂树斌案,应当立即宣告聂
树斌无罪;该案如果不是王书金干的,就需要继续核查聂树斌案,根据聂树斌案的证据
材料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聂树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的判决!
你比我提前一年跨进大学校门接受正规的本科教育,你能够成为国家二级大法官,又位
居河北省高院院长的高位,执掌一省的生杀予夺之权,你应该具有超出平常人的智力和
基本文化素养。但你的“卫氏逻辑”却明白无误地告诉地球人:你的智力和基本文化素
养不能胜任省级高院院长的岗位,不能履行省级高院院长的职责!
不知你以为然否?
三、你在担任河北省高院院长期间,所发表的关于是否启动聂案再审的言论明显违反了
法律的规定。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
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
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该起犯罪是法院据以
判处聂树斌死刑的犯罪事实)。
2005年3月王书金被捕交待全部罪行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1995年的玉米地案另
有“凶手”,也根本不知道一个叫聂树斌的人在1995年作为罪犯已被枪决。在一审法庭
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
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
,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
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人的经过…
…对于这些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了确认……警察还带领我对作案现场进行了
指认,现场是凭着我对当时的记忆找到的。”
王书金的上诉心理中,有一点是微弱地期望通过主动坦白这个案子,获得可能的宽大处
理。他说:“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是否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而是不
愿意看到因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担严酷的刑罚……我希望上级法院对(我坦白)
这个案子能够按照重大立功认定,更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王书金2005年案发并供述了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过程,使聂树斌案的巨大疑
云暴露在阳光之下。此时,无论王书金是否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都
应当根据聂树斌母亲的申请立即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
尽管你荣膺中国省级高院院长“法盲之最”的桂冠,我在此仍然要例举我国《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
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
审判委员会处理。”
2014年3月6日,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是否启动聂案复查再审程序的条件取决于王书
金是否被确认为聂案真凶。若王书金被确认不是真凶,聂案就无再审的必要;若确认王
书金是真凶了,聂案才能启动再审。
你对法律的无知竟然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聂树斌案的关键是有罪或者无罪的问题,不是罪轻或者罪重的问题。如果确认王书金是
该案真凶,在排除两人共同作案的条件下,则聂树斌肯定无罪。即使不能确认王书金是
该案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就必然是该案的真凶!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
根据聂树斌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来作出判断。如果“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就应当对聂树
斌案进行再审。
以你的“卫氏逻辑”来推断,只有王书金是该案真凶,聂树斌才是清白的。否则,聂树
斌就一定是真凶。如果按照你这个“卫氏逻辑”来判案,赵作海案、浙江两张案等一批
没有真凶出现的案件则永远冤沉大海!
2013年,我参与辩护的三件命案都是在没有出现真凶的情况下被宣告无罪的。
2013年1月6日,北海中院在没有出现真凶的情况下,认定死者黄焕海不是裴日红等五名
被告人所为,使五名被告人(农家子弟)、三名证人(农家女孩)和四名辩护律师(涉
嫌伪证罪)恢复清白。
2013年5月3日,福建高院在没有出现真凶的情况下,宣告爆炸杀人的吴昌龙、陈科云无
罪。我和李金星律师虽然给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送了几个红薯,但福建高院最后能够根
据事实和法律宣告吴昌龙、陈科云无罪,仍然值得高度肯定。我的当事人吴昌龙被关押
12年以后重见天日,获国家赔偿126万元。
2013年9月13日,我和龙中阳律师辩护的湖南益阳南县一中体育教师陈新平杀妻案被益
阳市中院当庭宣告无罪,使蒙冤七年的陈新平恢复清白,国家赔偿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如果按照你的“卫氏逻辑”,以上三个案件都没有出现真凶,则都会冤沉大海!
这使我不得不怀疑:在你掌管河北省高院生杀予夺之权期间,又产生了多少聂树斌式的
冤案?那些冤死的阴魂一定会在阴曹地府在阎王爷面前告你的阴状,要向你索命!
不知你以为然否?
四、你在担任河北省高院院长期间,拖延了聂树斌案再审程序,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的
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2005年王书金案出现,聂案之疑露出冰山一角,一时峰回路转众说纷纭,民众广泛呼吁
启动聂树彬案再审程序。
2012年3月7日,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你的前任院长高勇向媒体公开宣称,对于聂树斌案
,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正对证据排他性进行审查,目前尚不能得出结论
是错案。高勇院长解释,由于案件过久,有些排他性证据侦查起来较困难,至于何时有
结果不好确定。这说明高勇院长还算是比较谨慎的。他没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王书
金杀人灭口。
2013年9月27日,拖了近9年的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二审结案,维持了王书金的死刑判决。
河北高院要杀人灭口了。
据2013年7月11日《南方周末》题《雪藏八年露出冰山一角聂案卷宗里藏了多少秘密》
一文的报道,聂树斌案的卷宗自2005年起,先后曾被河北省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石家庄
中院刑一庭法官蒋正治、河北高院刑四庭法官曹雪刚等人借走。2014年3月,经过了九
年时间,包括你在任的一年多时间,河北高院未能启动再审、对该案进行自查纠错,也
没有研究出一个聂树斌确实有罪、不启动再审的结果并对外公布。你又以河北高院院长
的身份在2014年两会期间发表“如果最终确定不是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
斌案”的不当言论,你的这一不当言论在社会各界激起的负面影响之大,实在难以估量
!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也实在难以估量!!!
你2013年1月就任河北省高院院长以后,在你治下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书金
案件。庭审中,王书金及其辩护人坚持自已是聂案的真凶,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以指控
犯罪为已任的公诉方拼命否认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的事实。面对这戏剧性的情节,面
对王书金当庭供述的作案过程与卷宗显示的现场高度吻合的情况,你治下的河北邯郸市
中级民法院和河北省高院却置事实、法律于不顾,置滔滔民意于不顾,置道德良心于不
顾,断然否认王书金是聂案的真凶。既然王书金非聂案之真凶,按照你的“卫氏逻辑”
,聂案也就真的没有复查的必要了。
高!真高!高家庄的高!如果没有习大大首倡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如果没有真正
的法律人周强掌管的最高法院出现的新气象、新举措,你就真的心想事成,如遂所愿,
成功地阻止了聂树斌案的再审!!!
王书金虽作恶多端,然良知未泯!其敢于、勇于承认自身错误,勇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比王书金,你和两级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不敢正视现实,不敢承认自身错误,沿
着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你们还不如作恶多端的王书金!
你们如此作为,让天下人耻笑你们!让聂树斌的家人鄙视你们!让所有正直的法律人痛
恨你们!!!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你2013年1月担任河北省高院院长后,本应勤勉尽责,对可能存在的冤案进行复查并启
动再审程序,而聂树斌案无疑是摆在你案头第一件需要你及时处理的案件。但你上任以
后,不仅不对该案的启动提供便利,反而发表妨碍该案再审的言论,实属继续拖延启动
该案再审,怠于履行一名院长的应有职责。
不知你以为然否?
卫彦明院长:
2010年10月8日,我首先发表遗书《中国律师的使命》,然后发表《杨金柱律师敦请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并且将该公开信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中央政治
局九位常委。我在该公开信的结尾指出:
为了最高法院早日回归法律,为了国家法治进步,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
宪法法律至上,杨金柱律师敦请你早日辞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也许,这是你作为一个
公民对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的最大贡献!
现在,我用以下一句话作为本公开信的结尾:
你早日辞去河北省高院院长职务!也许,这是你作为一个公民对法治中国作出的最大贡
献!
不知你以为然否???
余不一一,顺致政安!
杨金柱律师
2014年12月18日清早于福州 |
v****g 发帖数: 11080 | 2 这事一定要追查到底。当年是谁制造错案,后来又是谁阻挠重审,10多年间在众目睽睽
的铁证下还能撑下来,谁有这么大的胆子和权力,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如果没有交待
,这还是个垃圾国家。 |
T****i 发帖数: 15191 | 3 法院院长没有法学背景,邓产党用人果然很奇葩。
【在 z**********e 的大作中提到】 : 律坛怪侠刑事辩护 : 关于敦促河北省高院卫彦明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 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 :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2013年7月1日接受聂树斌母亲的委托担任聂 : 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申诉代理人以后,多次和陈光武律师等人到河北高院要 : 求查阅和复制聂树斌一案的卷宗材料。在河北高院多次拒绝我们的阅卷要求以后,我和 : 陈光武律师给你写了三封公开信。该三封公开信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而且用特快 : 专递邮寄给了你,但我们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回复。 : 今天,我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河北省高院院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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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发帖数: 2000 | 4
总书记核心有法学博士更好,虽然是清华大学的,也是一个大进步。
【在 T****i 的大作中提到】 : 法院院长没有法学背景,邓产党用人果然很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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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 发帖数: 12188 | 5 78届北师大的本科,不错了。他这人最多是官当大了后没卵子,讲政治不讲公平正义,
无大错。他不听省委政法委书记的也不行
【在 z**********e 的大作中提到】 : 律坛怪侠刑事辩护 : 关于敦促河北省高院卫彦明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 河北高院卫彦明院长: :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2013年7月1日接受聂树斌母亲的委托担任聂 : 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申诉代理人以后,多次和陈光武律师等人到河北高院要 : 求查阅和复制聂树斌一案的卷宗材料。在河北高院多次拒绝我们的阅卷要求以后,我和 : 陈光武律师给你写了三封公开信。该三封公开信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而且用特快 : 专递邮寄给了你,但我们没有收到你的任何回复。 : 今天,我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 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河北省高院院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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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 发帖数: 12188 | 6 显然是河北政法系统出来的人给共产党中央级领导人汇报后的决定。按需杀人活摘器官
的多了去了,聂树斌重审,这个口子一开,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好在宣传部给力,没
有让舆论往这方面引导
【在 v****g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事一定要追查到底。当年是谁制造错案,后来又是谁阻挠重审,10多年间在众目睽睽 : 的铁证下还能撑下来,谁有这么大的胆子和权力,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如果没有交待 : ,这还是个垃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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