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我是主申请人,LD现在为H4,为副申请人,在填写LD的G325A
的last five year employment时有个不确定的地方,希望听听大家的建议,非常感谢:
在J-2身份时期,先有份工作A,是没有签合同的零工,按工时付钱,但报税时有上
报,不过是4年前;后有份工作B,是大学里的part-time,但是正式的有雇佣说明。两
份工作有时间重叠,现在的问题是在填写G-325A的last five year employment时,需
要填工作A吗还是在工作B之前就写unemployed?如果需要填写工作A,填写时就先写B再
写A,时间写得有重叠也没有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