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 发帖数: 559 | 1 发信人: kinggun6808 (金刚), 信区: Writer
标 题: 一般的出版(约稿)合同的几个要件——给初涉书道的朋友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Oct 5 10:54:58 2005), 站内
出版合同是指该书稿将要出版的出版社直接与作者或作者委托的代理所签订的合同。
约稿合同是指文化公司或中间商(XX工作室)或个人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当让也有出版社
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
从法律上讲,出版合同更为正规一些,而约稿合同更类似一般商业买卖合同。但建议
最好可以签出版合同,这样更正规,而且合同执行比约稿合同执行力度更大,更有保障。
不管是出版合同还是约稿合同,主要目的是让作者可以按时交稿,同时出版单位(中
间商)给一个明确的出版时间与出版形式,当然了还有就是付酬方面的约定。下面就比较
详细介绍一下几个要件!
一、合同第一页(封面)的注意事项
1、合同编号
正规的出版机构为每一个合同都编了号,这个号码可能是该选题的列选(审批)时间,也
可能是签订合同的日期等。如果没有合同编号的合同就不要签了(当然看完本文档有些人
会在合同上增加这一条,呵呵)。
2、合同名称
如“XXXXX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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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发帖数: 532 | 2 1989年到2009年,是国际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低潮;因此在这一时期出生长大的西方年
轻一代对社会主义认识很模糊. 而2009年的全球性的经济衰退,把资本主义丑陋一面暴
露无遗.据BBC调查,西方社会大部分人开始对资本主义反感,并倾向社会主义。
这种反感和倾向是可以理解的。这提供了中国毛泽东思想回归的外部环境.
1978年到2009年,中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30年积累的国内矛盾使中国人对毛泽东和
毛泽
东思想怀念起来.这提供了中国毛泽东思想回归的内部要件. 可以预见,当中国的国家资
本主义经济不可避免的经历它第一次,哪怕是中等程度的衰退的时候,就是毛泽东思想全
面回归的时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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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3 摘要
综观东西方宗教、哲学中,西方哲学、京都学派、梵我思想及道教,与佛教对存有
的定义,有极大的差别。其中最关键的差异在于:佛教是以经验主义的实证精神作为定
义之核心,而东西方其他所有的宗教、哲学体系则皆主张存有是不可知、不可证的。
根据《阿含经》佛陀所定义的存有,具有宇宙及生命根源的意义,并且是以人人皆
可实证生命本原而定义。佛教此种特有的存有定义,在佛教经典中不是一个孤证,是符
合佛教的缘起教义。此种实证意义的存有定义,有三个成立要件,并且引申出三个具操
作性意义的判断原则,对于想要实证生命本来面目的人,提供判断是否亲证生命本原之
依据,是极具启发性的判断原则。
对于关键论点──实证的可能性,本文对于哲学史上主张存有是不可知、不可证的
理由中,归纳出三种重要的理由:
1、人类的生命、能力仅具有限性,故无法实证具无限性的宇宙根源。
2、具有无限性者必是宇宙的根源。
3、康德的先验哲学认为道德公设足以作为实践理性宗教的充分理由,不必以事实
验证论证的前提。
上述三种理由错误的原因,皆是忽视实证的重要性所致。《阿含经》中提出实证主
义的存有定义,主张将一切哲学理论回归事实的检验,对于宗教...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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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4 四、《阿含经》中相关的述說及其意义略探
既然佛陀主张正住者是可以实证的实体,那么《阿含经》中必然会有叙述其具体属
性、功能之记载,才足以证明正住者确实是佛陀亲自实证的,以及本文提出对存有的定
义所作的論述,确实是符合佛陀的初衷。《阿含经》中确实是有许多相关的记载
,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然而,此系旁論,故仅以《阿含经》为限,略举
一二以供參考证明。《杂阿含经》卷2: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諸比丘:「有五
种种子,何等为五?谓:根种子、茎种子、节种子、自落种子、实种子。此五种
子不断、不坏、不腐、不中风、新熟坚实,有地界而无水界
,彼种子不生长增广。若彼种新熟坚实、不断、不坏、
63847;中风,有水界而无地界,彼种子亦不生长增广。若彼种子新熟坚实
、不断、不坏、&...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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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 发帖数: 39 | 5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当着德国人的面砸毁多个人类新石器时代的珍贵陶器,还给这行为起
了个名字叫《尘土归尘土》,美其名曰为“艺术”(实为垃圾)在德国进行展出! 有
很多网友就说了,艾未未在毁坏文物方面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并强烈声讨艾未未这
一具没有人类灵魂的“艺术僵尸”!
图为新石器时代的精美陶器。
那么让我们来看下,艾未未这个露阴癖犯下的罪行吧!
一、首先大家看下大陆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认定,普及下法律常识。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
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
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
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
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
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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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发帖数: 103 | 6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当着德国人的面砸毁多个人类新石器时代的珍贵陶器,还给这行为起
了个名字叫《尘土归尘土》,美其名曰为“艺术”(实为垃圾)在德国进行展出! 有
很多网友就说了,艾未未在毁坏文物方面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并强烈声讨艾未未这
一具没有人类灵魂的“艺术僵尸”!
图为新石器时代的精美陶器。
那么让我们来看下,艾未未这个露阴癖犯下的罪行吧!
一、首先大家看下大陆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认定,普及下法律常识。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
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
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
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
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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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7 ㄧ、绪論
西方哲学二千多年來的第一哲学論题──「存有」(being)
,经过无數着名的哲学家提出无數的理論來定义其意
义。然而,人類面对着共同的宇宙及生命的现象,但是这个现象根源的事实真
63972;应该只有一个。具有悠久歷史的东方哲思之一的佛教对「存有」的定义是
如何?本文希望提出具操作性意义的定义,能为东西方共同的哲学思想提供新的养分,
为所有生命指引出最终的归依处。
「存有」(being/existence)本來并不具现代所理解的义涵,只
具「是者」(being/to be)之义;「是者」这个概念,來自希臘
文的「einai」动词;在希臘哲人巴门尼德(Parmenides, 500 BC)的思辨下,&
#63965;用此动词的普遍用法,說明其普遍性。因为思想的内容需要由「是」
63789;表述,思想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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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发帖数: 547 | 8 赵秉志
全国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2013年8月22日至26日
一审公开审理后近一个月,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宣布了一审判决,
从而标志着本案一审的终结。对这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有关办
案机关严格依法查处,尤其是一审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
定,在审判公开、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成为引人瞩目的
亮点,使本案一审成为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审理的一
个典范,其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反腐决心、贯彻平等司法暨促进法制教育的多重法治意
义亦获得充分肯定。在庭审获得极大成功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又以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和说理透彻、法律适用正确妥当的面目问世,尤其是判决书后半部分针对被告人
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归纳出20个问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经庭
审查证属实的证据,逐一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评判,从而使得本案的法理根据扎实,而
且也必然会增强社会的认同感。这20个问题中,多数为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证据和刑事诉
讼程序问题,也有部分为刑法方面的有关定罪量刑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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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 发帖数: 39 | 9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打着艺术的幌子进行着文物走私的汉奸勾当(1001把明清太师椅、
1001个山西明清窗户、新石器时代彩陶)很多网友对其卖国汉奸行为痛恨无比,有些有
法律常识的朋友就提出了要求当局按照“文物走私罪”严处艾未未,那么我们就来探讨
下艾未未的“文物走私罪”!
一、什么事文物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
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
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
和史料价值的建...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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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发帖数: 103 | 10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打着艺术的幌子进行着文物走私的汉奸勾当(1001把明清太师椅、
1001个山西明清窗户、新石器时代彩陶)很多网友对其卖国汉奸行为痛恨无比,有些有
法律常识的朋友就提出了要求当局按照“文物走私罪”严处艾未未,那么我们就来探讨
下艾未未的“文物走私罪”!
一、什么事文物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
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
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
和史料价值的建...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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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 发帖数: 39 | 11 艾未未或许因“文物走私罪”被重判! 可乐 @ 2011-5-19 14:35 阅读(17) 评论(0)
推荐值(0)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打着艺术的幌子进行着文物走私的汉奸勾当(1001把明清太师椅、
1001个山西明清窗户、新石器时代彩陶)很多网友对其卖国汉奸行为痛恨无比,有些有
法律常识的朋友就提出了要求当局按照“文物走私罪”严处艾未未,那么我们就来探讨
下艾未未的“文物走私罪”!
一、什么事文物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
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
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
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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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发帖数: 500 | 12 哈哈,确诊还是不错的, 如果精神病辩护成立,行为人就无需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大家不要欺负精神病患者哟!
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是美国刑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如果精神病辩护
成立,就可以反驳犯罪嫌疑人具有所指控罪的犯罪心态[1]。但对于精神病辩护这一问
题,美国刑事法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正如有学者所言:“很少有什么理论像精神病辩
护这样饱受争议。”[2]“尽管精神病辩护已经作为一种辩护存在了几个世纪,但在刑
法领域中恐怕没有其他的问题遭受如此多的争议。”[3]因此,精神病辩护是美国刑事
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对美国刑事法中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作初步探讨。文章
第一部分为精神病辩护存废之争,阐述了美国关于精神病辩护存与废的争议及其对立法
、司法的影响;第二部分为精神病的法律标准,从进化论的角度分述了美国曾经适用过
的或正在适用的各种精神病法律标准;第三部分为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分析了精神
病辩护的提出、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审理程序、裁定以及专家证人的作用;第四
部分为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探讨了因精神病而被判无罪后精神病人的
关押、...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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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 发帖数: 5516 | 13 在法律上讲,英达涉嫌犯了遗弃罪。
一、概念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
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
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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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 发帖数: 14887 | 14 法規名稱(Title): 國籍法 英文 print
公發布日(Date): 2006.01.2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三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
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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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发帖数: 7006 | 15 曾几何时,读一年书考一个纽约bar成了众多赴美攻读LLM课程的中国学生的标准路径。
笔者可以说也是随着这股大流走上了这条道路。经历了两个月的艰苦复习,两天的高强
度考试以及发榜前的种种紧张和不安,对于金榜题名的同学来说这无疑是各种付出得到
了回报,对于名落孙山的同学来说也未必是世界末日。作为一个过来人,在这一切都过
去之后,再来理性地看待和思考一下纽约州律考的方方面面不仅可以作为对自己的这一
人生经历的一个总结,也希望可以为后来之人提供某些参考。
1
为什么是纽约州
美国有五十个州,各个州有各自的司法考试,从法律地位上而言,纽约州律师资格并不
比其他州更高。为何中国学生,或者说美国以外的学生大多报考纽约州律师考试。其最
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纽约州是美国各州中为数不多的允许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接受法学教育
的考生,通过在美国的一年LLM课程之后报名参考的州之一(根据笔者不精确的回忆,
另外两个类似的州应该是加利福尼亚州和威斯康辛州)。除此之外的其他多数州一般都
要求考生在美国或其他普通法国家接受过三年的法律教育。这主要是因为纽约州一直以
来都致力于推广纽约州法律的国际化,使纽约州的法律成为国际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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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发帖数: 947 | 16 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前次文章我谈了「奖项」的要求,接下來我想谈「专业協会
组织的会员证明」这一个要求。
從AAO裁決认为,只有该专业協会组织会员资格要求必须是”在该专业领域享有杰出成就
的人士”,才可能被认定是符合了这一个要件。AAO清楚说明如果会员资格條件限制只是
基於地域、学历、经历、成绩、同行推荐或会费繳付等的要求,这样的協会组织的会证明
都不符合这一个要件。
因此,從現實層面上看來,一般的協會組織都很難符合這一個要件,因為實際上來說,大
多數的協會組織都希望會員人數多益善,少有協會組織會去限制只有享有傑出成就者才能
加入為會員。然而就傑出体育人才而言,AAO有案例曾经认定,如果某杰出的競賽团队(例
如像是奥运競賽),要成为该团队的队员必要有一定的杰出表現,而申请人是该团队的队
员之一,这样成为该团队的队员资格就可被认定是符合这一个要件。
另外,AAO也特別指出,这一个要件的标准,完全必須看该专业協会组织的”会员子格要
求”是否仅限於只有”在该专业領域享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至於協會會員個人
享有的成就或協會的声望,並不是审查是否符合這一個要件的标准,
本文由范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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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发帖数: 12296 | 17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滕某患有抑郁症。网络资料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的哥哥芦海强5月4日从警方拿到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经鉴定,滕某患抑郁症,3月27日杀害芦海清的违法行为被评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让芦海清在个人微博上连用三个“为什么”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对鉴定结果不满的他表示将申请重新鉴定。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澎湃新闻,抑郁症属于刑法范畴内认定的精神病,但需通过对嫌疑人病史、作案动机等方面进行严格鉴定后,方可作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重庆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认为,若该鉴定意见最终被采纳,嫌疑人滕某有可能免死。
芦海强在将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发布在微博后,网友不解地问“抑郁症什么时候成了精神病”。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副主任医师王勇撰写的医疗百科词条显示,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患者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据《成都商报》报道,目前我...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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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发帖数: 2785 | 18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7
(二)剽窃与复制、临摹
复制是指采用机械或手工方式将原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列举
了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属于复制。复制行为没有改变作
品的表达形式,只是对原作品的再现,未经许可并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行为构
成侵权,复制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该行为不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剽窃行为既
侵犯著作财产权,也侵犯著作人身权,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理论上分析,原封不动
的剽窃即构成复制。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应为稍加改动的剽窃,不属于复制行为。
临摹他人作品在书画作品创作中较为普遍,尤其对初学者,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无
论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均值得研究。临摹属于创作还是复制?原著作权法中将临摹作为复
制行为之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则删去这一内容,可以认为著作权法对临摹属于创作还
是复制采取了回避态度,或者否定其为复制,即将其作为创作行为。临摹一般包括接触
性临摹和非接触性临摹,前者应属于拓印,没有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在性质上应为复
制;...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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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数: 1 | 19 上海为外国人在沪申请工作许可“提速”
发布时间: 2017-12-02 05:09:59 来源:中新网 浏览次数:215 评论:0
资料图:外国人拿到工作许可证。(图片来源:中新网)
记者1日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获悉,上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各受理网点1日起全面
实施“一次告知、二次办结、三次上门”的办事承诺,为外国人在沪申请工作许可“提
速”。
中新网报道,该承诺指:网上预审环节一次性告知清楚;现场受理环节对于符合预审要
求的材料予以办理;如经上述两个环节仍未办结,由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这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为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
量,提升服务满意度,研究出台的相应优化举措和操作细则。
据介绍,上海20个受理网点将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预审”的工作机制,即在一次
预审告知后,申请单位修改并提交材料,无需再次等待预审通过,直接携带材料前往窗
口办理。
同时,严格把握、合理区分申请材料的核心要件与非核心要件,针对非核心要件,实行
“先批后补”容缺受理。各受理网点对非核心要件可采取容缺受理,先行予以受理通过
,并由申请单位在承诺时间内(10...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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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发帖数: 1270 | 20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
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
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
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从正当防卫的
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
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
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
,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
、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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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 发帖数: 2314 | 21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
,出庭为李庄
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
人对全案真
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
同本案的案
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
,而且是一位
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
进行完全的
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
、会见权、
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
合法的?怎
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
和修改开
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
协调,但一
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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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发帖数: 947 | 22 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继续來谈「申请人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擔任过重要职
位」这一个要件。
關於重要職位的要求,移民局通常是看申請人擔任此項職位的職稱來看申請人是不是在這
整個組織或機構擔任了領導性的重要角色,例如像是擔任President,Chief Director等
。申請人擔任的職位如果不是屬於整個組織的高階職位,即不符合這個要件。另外,職位
的重要性係相對於組織或機構的整体性而論,有個案例的申請人在大學某一個系擔任重要
職務,但沒有被AAO认可符合此要件,原因是AAO认为,单只是担任某一个系的重要职务,
而不是在整个学校擔任重要职位,因此不能认为是符合此要件。
申請人也必須提出此組織或機構享有全國性的卓著聲譽的證明,在僅具地域性的組織擔任
重要職位,是不符合此要件的。申請人必須證明組織或機構該至少是在美國兩個區域以上
享有卓著聲譽。通過AAO認可的成功案例有,在Chinese National Women’s Softball
team担任要角,在Beijing Grand Hotel担任大廚。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 Sally Chen , Esq. 陈立雯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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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 发帖数: 1254 | 23 罗 泳
郭文贵5月29日爆料视频播出后,有不具名的律师以《郭文贵爆料视频涉嫌违反美国纽
约州法律,并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及隐私权》为题,在互联网公开撰文,现摘录如下:
我是一名在中国执业的律师,同时具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的律师资格。5月29日,我在
互联网上看到郭文贵先生的爆料视频后,深感震惊与愤怒。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爆料中
,郭先生向广大网友提供了大量未经证实的“证据”,这严重践踏了文明社会普遍遵循
的法治原则。
众所周知,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无论在哪个国家,言论自
由权都不是毫无原则的、没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行为人不得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
的同时,侵犯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
郭文贵先生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由于其现居美国纽
约并且拥有住所,我认为,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民事被告,诉至美国纽约州地
方法院。
以下我主要谈三个观点:
第一,郭文贵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
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
有的不可...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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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24 12月24日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但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12月25日中新社)。
对于收受多家俱乐部钱财,谢亚龙并不否认,但却不认自己是贪官。我们来看看他的说法:
对于2007年收下某球队20万,他说:“他们集团上上下下都做了奖励,同时也给我奖励了一份,20万。”
“我并不是所有人的钱都收,只有关系比较好一些的,才看做人情来处理……你有了这份权力,人家就想和你搞好关系。有送几万、一二十万的。”
“基本上俱乐部都是以感谢的名义,实际上都没有具体办过什么事,就是打着感谢的名目来拉关系。包括亚泰夺冠,也是转年给了我三万块钱的卡。”
……
在谢亚龙看来,这些钱是“奖励”,是“人情往来”,是在“拉关系”,不涉及权钱交易。或许有人觉得他“矫情”,但他这么想并非没有现实基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不是索贿,只是收受他人财物,那么,构成犯罪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而对这一要件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只要未给他人谋取利益,收多...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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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发帖数: 20533 | 25 这个应该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当事人应该上诉,要求无罪释放。
附: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
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
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
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
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
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
,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
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
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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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发帖数: 2971 | 26 药家鑫的杀人确实是出于偶然,没有预谋,但要构成从轻情节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欠缺
一个根本的要件——即被害人的过错。虽然这不意味着必须对他施以死刑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伤人案,3月
23日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药家鑫的多次失声痛哭和表示忏悔,并请求受害者张妙
家属的宽恕。而张妙的丈夫王辉则悲愤地质问,“农民就难缠吗?”他甚至表示,哪怕
不赔钱,也要判药家鑫死刑,不能让妻子冤死。
此案的罪与非罪并无争议。据检方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在驾车途中将
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张妙撞倒,因怕张妙日后找麻烦,药家鑫从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
,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原本顶多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药家鑫“一念之
间”的杀机,转化为故意杀人案。
药家鑫和辩护律师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于,药家鑫案
后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律师辩
称,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偶然突发事件。同时药家鑫因
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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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 发帖数: 263 | 27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
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
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
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
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
原...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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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发帖数: 1465 | 28 因本文微博关注转发太热,为不影响报纸首发,暂时隐藏一下,明天再全文重发,请各
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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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
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
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
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
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
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
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
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
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
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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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发帖数: 6009 | 29 孤证不立,
但是如果多重证据互相印证,
那么可信度很高.
从周佛海日记看新四军与汪伪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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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三年三月二日星期二
头痛畏寒,十一时半始起。下午,力疾到行,见客多人,处理要件多起。晚,赴作民之
宴。宴毕,偕公博赴车站接汪先生。返寓后,改拟限制放款之谈话。伤风未愈,身体殊
不舒适,长此以往,其将日益羸弱也。筱月来,谈GCD不满渝方,欲与我政府合作。前
曾派潘汉年在沪与李士群接洽,嗣因李政治上无力量,改派筱月之戚来此,与余相见等
语。因身体不适,后改期再谈。十二时寝。(713页)
一九四三年三月七日星期日
九时半起。葛敬恩来谈。十七年以后,渠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参谋长,余任政训处长
,旧同事也;军事学颇有造诣。谈甚欢。下午,偕淑慧女赴兆丰公园散步一小 时。返
寓,见客多人。思平来,谈作民、震修之态度,令人愤慨。余意,上海金融界非临之以
威,不足以使之听命,近来对于若辈捧之太过,长其骄气,非计之得者 也。晚,偕淑
慧应田尻使夫妇之宴。九时半反寓。筱月来报告毛泽东密派代表冯龙来沪见余,表示
GCD愿与南京合作,促成和平统一。事出意外,考虑再四授以原则数点...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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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 发帖数: 93 | 30 你们懂的是美国的法律,律师说的是中国的司法实务,我个人认为他的轻罪辩护策略还
是有道理的。别忘了在中国是没有陪审员制度的, 判决完全是法官依据判决强奸罪的犯
罪要件是否与所提证据吻合而做出的。
杨女士的人证是违背了她的意愿,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这伙人有打杨女士,证据也已坐实
。性行为发生过,尽管李天一说没有,但同案犯的证词证明他有,证据也基本是坐实的
。打人,性行为,违背意愿三个要件都成立了,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会有任何意义吗?
也许有人会认为可以以集体嫖娼来减轻犯行,但别忘了嫖娼也需要法律要件认定的,一
是有事先商谈好价钱的过程,而且一般实务是在性行为之前付钱,二是你要证明对方以
此为职业,三是你要证明你们是你情我愿。只有这些要件的成立法官才有可能将强奸改
为集体嫖娼。
问题是那一条是李家可以提供的?钱是事后给的,打人是事前打的。也提不出任何人证
物证来证明对方是以此为职业,顺便说一句,有女性病或者什么已婚型外阴不能说明任
何问题!
所以我觉得律师的意见是对的,即使那时已经知道自己是某种程度的被冤枉,或者是不
符初衷,但也不得不接受游戏规则!律师的职责从来就不是违背证据帮你脱罪,而是善
用...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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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发帖数: 17190 | 31 大學自主
大學可以自己決定誰有Phd 誰沒有
及其要件是甚麼
台灣國家中央圖書館是有立法的
規定台灣的碩博士論文都得送一份去國家圖書館
英國有這法律嗎?
帝區擁有這帝位的圖書館嗎?
那麼
博士候選人在寫了博士論文
通過口試之後那個博士論文
大英圖書館有負責要收嗎?
放圖書館是公開的方法
不是博士的要件
你高興可以自己發行自己印就是不送圖書館
或把整個博士論文找個研討會或期刊發表
圖書館照樣可以不收
LSE 敢把蔡phd 論文放上目錄
結論就已經定了
至於論文上頭沒有supervisor
LSE library phd thesis 1984
自己查去下載 沒有列 supervisor的頭六個就有五個
把全文論文調出來
http://etheses.lse.ac.uk/651/1/Abdallaoui.pdf
不但沒有掛supervisor
也沒有口試委員的列表
可見在1984那時候的 LSE 的博士論文要件
不包括這些
我只要引一份沒有列的就能證明他不是要件
我引了
說我是滾刀肉太言重了
LSE 敢把蔡phd 論文放上目錄
結論就已經定了
其他都只能是徒勞無功的懷疑
老是這樣欺負小...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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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发帖数: 107 | 32 全能神杀人凶手遭法律严惩
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28两名主犯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虽
然行凶者张帆、张立冬等人依然做着“相信神”、“不怕法律”的春秋大梦,但在法律
面前他们终究难逃制裁。
于法有据,岂能逃脱?
法律是裁度犯罪行为的的准绳,张立冬等人所面临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为侵犯他
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故意。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故意,又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张立冬等人带有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
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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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 发帖数: 3096 | 33 江苏地铁再下一城 徐州地铁规划正式获批 成江苏地铁第五城
成为中国第三十六座地铁城市
江苏有5座地铁城市,威武啊!!
徐州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批 1号线下月开工
中国江苏网讯 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已获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1号线一期工程试
验段计划下月开工。昨日,我市举行轨道交通建设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消息。作为
苏北第1家、江苏第5家、全国第35家获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城市,这一消息的发布,
意味着轨道交通距离徐州越来越近了。
文/记者 周爱田
■关键词:
建设规划
到2020年规划建设67km
“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标志
着国家已经同意我市实施轨道交通项目。”新闻发布会上,市发改委主任高山首先介绍
了徐州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的最新结果。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建设规划》,到2020年,我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1、2、3号线
一期工程,线路总长67km,其中地下段60.6km,高架段6.4km。近期建设项目总投资443
.28亿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62亿元/km。
具备建轨道交通四项条件
截止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人口312.79万人(包括主...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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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 发帖数: 173 | 34 律师公开撰文,指郭文贵爆料视频涉嫌违反美国纽约州法律,并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及隐私权
罗 泳
郭文贵5月29日爆料视频播出后,有不具名的律师以《郭文贵爆料视频涉嫌违反美国纽
约州法律,并涉嫌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及隐私权》为题,在互联网公开撰文,现摘录如下:
我是一名在中国执业的律师,同时具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的律师资格。5月29日,我在
互联网上看到郭文贵先生的爆料视频后,深感震惊与愤怒。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爆料中
,郭先生向广大网友提供了大量未经证实的“证据”,这严重践踏了文明社会普遍遵循
的法治原则。
众所周知,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都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无论在哪个国家,言论自
由权都不是毫无原则的、没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行为人不得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
的同时,侵犯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或公共利益。
郭文贵先生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由于其现居美国纽
约并且拥有住所,我认为,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民事被告,诉至美国纽约州地
方法院。
以下我主要谈三个观点:
第一,郭文贵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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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 发帖数: 4756 | 35 本文是北大法学院车浩老师在期末考试后围绕此次考试的内容、形式及命题宗旨所作的
详细说明。文章较长,但对于法律人以及对法律感兴趣的人而言,耐心读完一定会有匪
浅的受益。如果时间实在有限,只能择其要者而读之,那么我的建议是:想看故事的,
请读第一部分;想学知识的,请读第二部分;想思考人生的,请读第三部分。
第一部分:期末考题
考试时间:四小时
考试方式:开卷
出题老师:车浩
(注:题中时间系案情串联需要,答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力问题)
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
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
,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
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
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
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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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 发帖数: 103 | 36 大家都知道,艾未未(1957年生)在已经有合法妻子路青的情况下,还有个另外一个女
人:王芬(1978年生,江西人),并有个2岁的私生子:艾X, 王芬和孩子住在朝阳区
大西洋城小区。
那么有许多对法律敏感的网友,就提问了艾未未这种情况下是否犯了重婚罪?特别
是很多已婚女士对此事表示了强烈关注!
一、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重婚罪(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重婚罪?
中国大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
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二) 重婚行为的类型
与婚姻关系相对应,重婚也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
重婚。法律重婚是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
是否进行性生活等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重婚行为构成的重婚罪(简称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
重婚形式。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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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 发帖数: 984 | 37 (五) 律师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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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
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
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
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
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
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
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
,《治安...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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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 发帖数: 304 | 38 另外,我查了一下,法律界比较多的看法是下面这种,不知道吴丹红是不是自成一派。
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
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
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
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
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
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主
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
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
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就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
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
所散布内容是真实的,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
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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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发帖数: 3243 | 39 诽谤罪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构成要件
犯罪认定
犯罪处罚
展开
编辑本段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
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诽谤罪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
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
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
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
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
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
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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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 发帖数: 304 | 40 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
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
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
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
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
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主
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
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
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就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
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
所散布内容是真实的,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
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看不懂的教众就无视好了,反正说什么也白说,等法庭宣判,当然法院也对教主无强制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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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发帖数: 2939 | 41 ☆─────────────────────────────────────☆
merveilleux (le merveilleux voyage) 于 (Sat Feb 4 04:07:35 2012, 美东) 提到:
10000个推测也只是推测,不构成任何一个证据。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和使用把控有严格
的证据法来规范,不像以方舟子带领的暴民那样以意淫和牵强附会为推断基础。
韩寒把这种争论规范化,引入一个裁判,非常好!(当然,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说,并
不鼓励任何事情都拿到法庭解决。不过我怀疑方舟子可能觉得言论自由无界限,可能脑
袋中没有诽谤这个概念,这样的官司有社会示范作用,意义重大。)
方舟子我行我素惯了,说即使法院裁判下来了,他也不会理会,该怎么评论还会怎么评
论。——嗯,他可能不知道有强制执行这个概念。对了,我百度了下,好像还要抓起来
拘留15天,拒绝执行审判严重的要关3年。
法制社会好!从细节到整体流程都比民间乱搞可信度高很多。方舟子带领的暴民有些像
民科喜欢在没有受训过的领域乱搞,方舟子指哪打哪,社会乌烟瘴气。如果大家都尊重
行业的专业性,有意见有看法,规规矩矩投...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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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 发帖数: 3037 | 42 【 以下文字转载自 Love 讨论区 】
发信人: tucsonmale (你我皆烦人生在人世间), 信区: Love
标 题: 追求flyingplate全攻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Oct 7 17:13:40 2010, 美东)
从她发的帖子分析,此女三十岁出头,已婚或有婚史,容貌至少是中上,气质极佳,大
气,有修养,从小家境无忧,性情平和。追求完美追求品位但不小资,热爱床上运动但
不淫乱。为人善良热情,不易出轨,但绝非无懈可击,有发展成情人的可能,且是上佳
的情人选手。
因其居住地未知,以下均为意淫。
第一要件必须是有内涵的帅哥。此女好男色,外形不佳者纵学富五车富甲一方也未必能
入其法眼。但浮躁轻浮的帅哥也没有希望。靠谱的帅哥可以成为候选人。
第二要件是动之以情。不可用痴缠的手段,否则可能引起反感。可考虑采用痛说革命家
史。当然这是攻陷许多女子的手段,但因flyingplate为人精明,非将痛说革命家史修
炼到第七层功力者不可轻易尝试,否则反为其害。
第三要件善于送礼。不可送过于贵重的礼物,因其心存戒备,送万元钻戒恐怕会欲速不
达,反而将其逼退。可考虑朴实...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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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发帖数: 1238 | 43 从她发的帖子分析,此女三十岁出头,已婚或有婚史,容貌至少是中上,气质极佳,大
气,有修养,从小家境无忧,性情平和。追求完美追求品位但不小资,热爱床上运动但
不淫乱。为人善良热情,不易出轨,但绝非无懈可击,有发展成情人的可能,且是上佳
的情人选手。
因其居住地未知,以下均为意淫。
第一要件必须是有内涵的帅哥。此女好男色,外形不佳者纵学富五车富甲一方也未必能
入其法眼。但浮躁轻浮的帅哥也没有希望。靠谱的帅哥可以成为候选人。
第二要件是动之以情。不可用痴缠的手段,否则可能引起反感。可考虑采用痛说革命家
史。当然这是攻陷许多女子的手段,但因flyingplate为人精明,非将痛说革命家史修
炼到第七层功力者不可轻易尝试,否则反为其害。
第三要件善于送礼。不可送过于贵重的礼物,因其心存戒备,送万元钻戒恐怕会欲速不
达,反而将其逼退。可考虑朴实无华富有民族风情地方特色又有一定价值的装饰性手链
戒指等饰物,如价值一两千元的朴实无华的巴西蓝宝石手链,定有功效。
第四要件是真诚投入。如果是诱骗哄骗,以此女的精明,定会发现,届时偷鸡不成蚀把
米。所谓杀敌一千,自伤八百,拿下她的时候,你自己也一定已经七荤八...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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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发帖数: 947 | 44 凡是在科學、藝術、學術、商務或體育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可以「傑出人才」這一個類
別來申請EB-1第一优先,永久居留美国。申請人在提出申请時,必须证明专业能力确实是
领域中的顶尖人物,享有国家級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並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
供实质贡献。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不需要劳工证,也不需要雇主的工作承諾,即可自行
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出专业证明,如果申请人曾经得过国际性的知名奖项,只要提出相
关证明,申请案即可获得核准,假使沒有得过国际性的知名奖项,法规另列举出十项要件
,如果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符合其中三项的要求,那么申请案亦可或得批准。
在該十項要件中,其中有一個要件是,在其專業領域內獲得經認可的國際或國家級獎項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然而,所得的奖项如何可被移民局认同是符合这一个要件,事實上,移民
局並沒有做清楚的詳述說明,因此,我想從幾個移民局上訴單位(AAO)的案例,來出一些
较具体而可供的方向,在此提供各位參考:
(一) 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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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发帖数: 947 | 45 就EB-1杰出人才这一个类別,我详细谈了法规列举的十个要件,如果前面所談的要件並不
直接可適用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法規另允許申請人可提出”相若证据”(comparab
le evidence)來證明其係符合傑出人才的條件,簡言之,申請人提的相若證據必須能證
明其係傑出人才,專業能力確實是這個領域中的佼佼者,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
就。而這一款規定是針對在上述十個要件並不直接適用於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是以
,如果申請人的情形可以適用前述所列舉出來的任一要件,就不能引用這一款規定來要求
適于該個案。
另外,就每一件申請案,申請人都必須提出證明他會持續在該專業領域 (in the same
profession in that field) 贡献所长。 举例而言,如果你从事的是生物学研究,但要
另行从事医学研究,就是属于不同领域,而就运动员而言,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持续以
运动员的身分从事竞赛,但如果要另行從事如教练、裁判的工作,因为在运动竞赛表現杰
出的运动员不代表其一定是杰出=出的教练或裁判,AAO即认为兩者不是属于相同的專業。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Sally 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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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 发帖数: 21441 | 46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
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
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
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
、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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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 发帖数: 7963 | 47 公务员法典型案例 (多合一)
来源:作者: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被告:某县公安局。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
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
。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
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接到酒店老板李某的起诉之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
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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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发帖数: 39120 | 48 泰兴的潘先生近日向扬子晚报“喊冤”:5月25日上午9点多,他送表外甥女婿小陈从泰兴到南京禄口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小陈为了答谢表舅,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计650元,这一幕正好被“抓黑车”的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客运交通运输处的稽查人员捕捉到,潘先生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本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会被当成黑车呢?”潘先生觉得十分委屈。对此交通运输处回应: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事情经过
送表外甥女婿去机场 表舅被当成开黑车罚8000元
潘先生向记者描述起当天的情景:5月25日上午9点半左右,他载着表外甥女婿小陈顺利抵达南京禄口机场入口。小陈从副驾驶位下车,打开后座车门,一边拎行李包,一边从兜里掏出钱包,抽出650元放进了前座中间的茶杯扣中。潘先生连声说不用了,可小陈还是留下钱出了车门。
潘先生称,小陈是想到他当天特地请假并起早送自己去机场,一路付了不少过路费,之前又多次借他的车出游,没给过油钱,就借这个当口,一并把这次的过路费,和以往的油钱都算了个数,给了他。
小陈正打算关上前车门时,一男子抢先坐进副驾驶座,潘先生诧异陌生男子的举...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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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 发帖数: 2959 | 49 首先我们来看中国政府的意见。中国当局抗议道,“刘晓波是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
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的罪犯,。。。诺委会把和平奖授予这样一个人,完全违背了该奖项
的宗旨。。。”
回头来看挪威诺委会的见解。”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决定将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刘晓
波,以表彰他为促进中国基本人权,长期且非暴力式的抗争。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始终相
信,人权与和平有紧密的关联。诺贝尔先生也曾在其遗嘱中表示,人权亦是加强『国家
间的邦谊』之先决要件”…
看来诺委会清楚地表述了颁奖给刘晓波正是遵循了诺贝尔先生的遗愿:人权是国际和平
的先决要件!而中国当局则针锋相对地认为两者无关。
西方人为何如此强烈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诺委会说的很明白:因为中国经济很成功,
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取得了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奇迹之一,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二。而中国
的人权纪录不佳,像刘晓波之类的异见分子,被判以重刑,就是明证。至于人权为何是
国际和平的先决要件?这一点中国政府绝不明白,也坚决不会承认:国内人权纪录不佳
就意味着极可能成为侵略他国的战犯!尽管中国当局不肯接受,而西方世界却是一条妇
幼皆知的常识,那就是,常打自家孩子的邻居,一定... 阅读全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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