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发信人: MZL05(YAHO), 信区: ebiz
标题: “双11”促销还是应该少些套路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Tue Oct 31 09:26:17 2017,GMT)
距今年“双11”还有两周,与往年主要靠拼手气、拼网速的玩法不同,今年“双11”期
间,“剁手党”们要想买到物美价廉、心仪已久的产品,还要比拼智力、体力。预售、
定金膨胀金、满减红、返券优惠……网友们纷纷吐槽:“买个百十元的东西,得花几个
小时研究各类规则”“没有‘奥数’功底不敢应战”。
可以说,在前几年各大电商的强烈宣传和促销下,如今的“双11”已经成了购物节的代
名词。很多消费者也希望在此期间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为此,商家固然要推出各种
优惠活动来吸引人气。但应该强调的是,预售也好,定金膨胀金也好,返券优惠也好,
商家的任何促销行为均应明白无误,不得引人误解,变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
门也应强化执法,严肃惩戒那些设置圈套给消费者“挖坑”的行为。
作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人气的手段,商家的促销力度自然是越大越好。但是,促销不应
只停留在宣传上,而应让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实惠,至少不能欺诈消费者,引诱消费者
上当。目前,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网络促销的法律法规,但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
法》,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
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
确。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商家应该对商
品或服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带有欺骗性质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
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
则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者不利的解释。
反观那些需要消费者比拼智力、体力,“没有奥数功底不敢应战”的促销手段,均或多
或少地存在格式条款或欺诈情节。如根据一些商家的预售规则,预售商品不退不换,不
享受其他优惠;如一些优惠券只支持“单笔且同色同尺寸同款式”且达到一定金额的商
品。应该说,这些促销手段均存在大量水分甚至是违法之处,如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
者享有的法定权利,除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不适用的商品
外,商家无权扩大不退货商品的范围。而设置层层不合理条件的优惠券也失去了原有意
味,有虚假宣传,变相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嫌疑。
促销就应该简单、易懂、明白无误,容易理解,不至于噱头大于实际,产生误解和歧义
。这是商家恪守诚实信用市场法则的应有之义,更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经营之道。据报
道,去年,国家发改委受理涉及“双11”网购节的投诉案件中,促销优惠不实是投诉最
为集中的问题,占比62%,主要包括优惠条件限制多、优惠承诺不兑现等。对此商家应
该引以为戒,尽量少搞最好不搞“花式促销”,否则就会被识破真相的消费者抛弃。
监管部门更应尽到职责,严惩那些无视诚信、存心欺诈的无良商家,让消费者能够省心
地购物并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