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 发帖数: 763 | 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America 讨论区,原文如下 】
发信人: Camer (铁划银钩--Miss NewJersey), 信区: America
标 题: 免于恐惧的自由——基本法23条与刘荻案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Thu Jul 3 16:36:25 2003) WWW-POST
免于恐惧的自由——基本法23条与刘-荻案
易大旗
香港基本法23条所引起的扰攘,已从立法会的唇枪舌剑转移到民间,香港市民的示威游行
之规模,实为八-九风波以来所未见。
基本法23条的来龙去脉,始于1984年中英关于基本法的谈判,关于“颠覆罪”的条文,双
方无法谈得拢,至于“分裂国家”和“叛国”罪倒容易好多,民主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而
公民不能反对政府的“颠覆”罪,除了极权国家,此款条文断难入法。当时,双方同意搁
置该项,否则基本法将陷于难产。又到19-89年初,中方已同意抽出“颠覆罪”一款,不
巧其后发生了春夏之交的大事件,香港被视为“颠覆基地”,于是,在1990年基本法最后
修改定案时,23条便不可变更了;只不过,如何将之具体条例化,则交未来的特区政府自
行立法。
当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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