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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普选特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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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行政长官话题: 普选话题: 产生话题: 香港话题: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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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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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
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
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
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1/content_1876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
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
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
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
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
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013年12月4
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
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
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
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对于2017年行政长
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报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要求,
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会议认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
须审慎、稳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
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
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鉴于香港社会对如何
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
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
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
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
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
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
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
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现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不作
修改,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
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香港社会
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从而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
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
鉴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
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
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
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
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
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
案、议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
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
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
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
定。
会议强调,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
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稳步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中央的一贯立场。希
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共同努力,达
至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责任编辑: 包瓴瓴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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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
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别给脸不要脸,胡绞蛮缠就用原办法。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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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好。
港狗不能对他们太客气。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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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1/content_18769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新华社 2014年0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
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
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
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
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
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并委托中央有关部
门负责人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
公室的意见。8月26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
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
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
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
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决定还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在
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2017年的临近
,现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行
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行政长官报告全面、
客观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和诉求,
既反映了共识,也反映了分歧,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
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
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
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
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
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
确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
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是“一国两制”方针政
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
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
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回归十七年来,香港社会仍然有少数人对“一国两制”方针
政策缺乏正确认识,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认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在行政长官
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
动违法活动。这种情况势必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损害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
者的利益,损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
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确保行政长官普选
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正确轨道上进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尽管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
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为此,根据2007年12月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
选产生的办法,同时需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
会进一步形成共识。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不作修改。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
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
法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草案第一条规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
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一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草案采用“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
生的办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都可以实行由普选
产生的办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
标。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进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2017
年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述决定。
第三,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已经讨论多年,形成了四点共识,即:香港社
会普遍期望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普遍认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
关解释及决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普遍认同成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对保持香港的发
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爱国爱港。从2017年开始,
行政长官选举采用普选的办法,符合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
二、关于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已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
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二条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
心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草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
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将来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提名委员会应沿用目前选举委
员会由1200人、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的办法,并维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现行有关委员
产生办法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从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广泛代
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其“广泛代表性”的内涵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的“广泛代表性”的内涵是一致的,即由四个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各界别的划分,以及
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
界别法定团体根据法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委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
规定组成”的规定,指明了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在组成上的一致关系。鉴于香港社
会对这个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明
确。
第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
形成的共识。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的选举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能够涵盖香港社会各
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提名委员会按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长
官普选时体现均衡参与、防范各种风险的客观需要。
第三,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组成
,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等方面应采用目前选举委员
会的规定。考虑到有关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
法时作出的,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总数已从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个界别
同比例增加,获得各方面的认同和支持,提名委员会按照这一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
和委员产生办法作出规定比较适当。
(二)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的人数。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
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行政长官候选人人数规定为二至三名,可以确保选举有真正的竞争,选民有
真正的选择,并可以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等问题。
第二,香港回归以来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中,各次选举几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选人
之间竞选。确定二至三名候选人比较符合香港的选举实践。
(三)关于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支持。草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
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提名委员会行使提名
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权力,是作为一个机构整体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机构的集体意志。香
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应当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
体现提名委员会集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因此,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
委员过半数支持是适当的。
第二,提名委员会将由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
过半数支持,候选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员会不同界别中均获得一定的支持,有利于体现均
衡参与原则,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
第三,行政长官报告表明,香港社会有不少意见认同行政长官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
委员会委员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的意见中,有不少人建议对这
个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进一步明确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
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助于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
(四)关于行政长官选举的投票办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
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草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
官人选。”根据这一规定,全体合资格选民将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体现了
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原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五)关于行政长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据此,草案第二条第
四项规定:“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在制定对香港
基本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时就已明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对在
香港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三、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的提出
在香港基本法中,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一加以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
办法,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有关修改行政
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据此,草案第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
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
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
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果不作修改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的问题
根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适用原来两个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
序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
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上述内容。据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如行政长官
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
五、关于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
行政长官报告提出,香港社会普遍认同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
;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较大变动,普遍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
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
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
现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不作修改,即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继续适用现行规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
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并为在行
政长官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
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第五条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
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
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为了体现中央坚
定不移地发展香港民主制度的一贯立场,推动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该条还规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
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
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
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包瓴瓴
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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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个破殖民地,搞这么复杂干嘛。
不喜欢选举的,就沿用英国过去的办法,中央直接派总督。
:)
L***s
发帖数: 1148
6
李飞有针对性地正面回答了问题,没有回避

170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1/content_18769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
: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新华社 2014年08月3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

c**d
发帖数: 261
7
明確表示愛國等於愛黨,正式不要臉了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李飞有针对性地正面回答了问题,没有回避
:
: 170

l**s
发帖数: 9490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30/node_9655.htm
[中国人大网](2014-08-31 15:40:06)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
网现场图文直播。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2014-08-31 16:04:
32)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何绍仁](2014-08-31 16:06:01)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72人,出席170
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会议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会议还表决
通过了其他事项。
[何绍仁] (2014-08-31 16:08:05)
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修改的预算法、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香港普选问题决定的专题新
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先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先生、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先生出席发布会,
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两部法律和决定相关的问题。其中李飞副秘书长负责回答关于香港
普选问题的决定相关的问题,楼继伟部长、王超英主任负责回答与预算法相关的问题,
滕炜主任负责回答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问题。
[何绍仁](2014-08-31 16:08:44)
本场新闻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
体名称,提问尽量简洁,原则上每人只提一个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2014-08-31 16:09:36)
我想问一下李飞副秘书长关于香港普选的问题。因为这在香港目前争议还是很大,我们
知道特区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问一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您认
为可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否可以顺利进行?谢谢!
[李飞](2014-08-31 16:10:24)
谢谢你!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几句。我听说今天到场的香港媒体,你们有几家
电视台是直播,我想现在香港的广大市民可以看到这个现场,所以借这个机会,我先向
广大的香港市民致以问候。
[李飞] (2014-08-31 16:11:50)
刚才你提的问题是事关香港普选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为了使现场
和透过电视观看记者会的广大香港市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
所以很抱歉,我的回答可能要长一点,要讲得多一点。
[李飞](2014-08-31 16:12:25)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
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
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李飞] (2014-08-31 16:13:04)
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
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
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
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
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李飞](2014-08-31 16:14:14)
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
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
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
就。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三倍达
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
部议席的一半,而且,几年前,全体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两票”的
投票权。
[李飞] (2014-08-31 16:14:58)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中央、特
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实现这一目标。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
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
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
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
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李飞](2014-08-31 16:16:54)
为了使大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作出决定的,以及决定作出了哪些规定,有一个基
本的了解,我想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些情况。
[李飞] (2014-08-31 16:17:57)
7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
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正式启动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
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8月21-22日,委员长会议委
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各界564人参加座谈
会,座谈会上反映的意见,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
做了汇报。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了三次分组会议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
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发表了意见。在
认真审议、反复权衡、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常委会全体会议郑重地高票通过了这个决定。
[李飞](2014-08-31 16:19:50)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
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第二个部分对行
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
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
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
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
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
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
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李飞] (2014-08-31 16:20:28)
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
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李飞](2014-08-31 16:20:46)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
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
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李飞] (2014-08-31 16:21:12)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
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
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
是不容置疑的。
[李飞](2014-08-31 16:21:27)
回归17年来,在全新的民主制度下,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
,民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是持续的、巨大的,民主发展的进程是稳妥的,有力地保障了
香港的繁荣稳定,使香港继续保持了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稳定了人心,稳定
了各国投资者,“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实,这充分说明基本
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好的制度,是与香港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李飞] (2014-08-31 16:21:46)
目前,香港民主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怎么落实决定
的规定,仍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下,行政长官普选的具
体办法还有需要香港社会进行讨论的地方,在新一轮社会公众咨询的基础上,特区政府
将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法案,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经行政
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李飞](2014-08-31 16:22:03)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
,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为2017年顺利实现普选而共同努力,实现民主发展的夙愿!我
用的时间稍微长一点,谢谢各位!
[中央电视台记者] (2014-08-31 16:23:34)
近期我们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
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做出这
种“关闸性”的规定。所以,我想请问人大常委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李飞](2014-08-31 16:25:43)
提的还是普选的问题。确实像你所说的,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
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
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关于国际标
准问题,我在其他场合已经反复讲过了,由于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广大香港市民可以看
到,我想再耽误一点时间,再说一说所谓的国际标准。
[李飞] (2014-08-31 16:26:36)
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
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
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
准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
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
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联合国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
出了这一点,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
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
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香港基本法45条
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
产生。
[李飞](2014-08-31 16:27:27)
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
,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
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李飞] (2014-08-31 16:27:42)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
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
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李飞](2014-08-31 16:27:59)
此前,我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
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这是
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
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李飞] (2014-08-31 16:33:00)
因为占用时间,我就简单回答这些。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4-08-31 17:10:39)
围绕香港政改方案,香港社会中某些政团、团体,与中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知,在全国
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中,有哪些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的关切,香港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
长官普选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未能获得立法会通过,对香港会造成什么影响?
[李飞] (2014-08-31 17:10:59)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香港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意味着全香港500多万选
民都能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行使直接选举特区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权
利。它标志着香港在回归20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西方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完成的民主进
程。这是香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历史变革,是香港同胞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是历史
性、跨越式的进步。不仅如此,实现了行政长官普选以后,立法会可以相继跟进,实行
全部议员普选,因此,行政长官普选,同时可以为立法会实现普选创造条件。应当说,
香港至今从未有过如此接近市民期待的行政长官普选,开启了香港民主发展的新历程。
[李飞](2014-08-31 17:11:21)
对于被政治争议困扰的香港社会来说,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还意味着社会各界
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问题上,可以集中精力去思考如何给年轻一代提供更好的
发展机会,如何促进香港继续保持领先发展的优势。你问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哪些
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社会的关切。我想说的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断提高
人民生活素质,这些就是香港社会最大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决定,对行政
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做出规定,就是着眼于解决普选这个困扰香港社会多年的重大
难题,保持香港政局稳定,从而为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李飞] (2014-08-31 17:11:39)
大家都知道,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实行
政长官普选,取决于后三步能不能走得顺畅,而其中的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
,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
持,那么,只能原地踏步,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空”,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实行现
行的选举办法,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广大市民期盼的普选权利未能成为现实。
[李飞](2014-08-31 17:12:51)
再有,从香港社会目前的气氛看,是不是存在普选法案通不过的可能呢?我看到香港社
会不少人已经对此表示了担忧。因为2005年,反对派议员曾经集体捆绑否决获得香港社
会广泛民意支持的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使香港丧失了一次循序渐进
发展民主的机会。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如果这些人再以一己之私,重操旧法
,捆绑否决法案,那么,这一次,香港错失的将不仅仅是一次民主发展的机会。更重要
的是,香港可能继续面临更长时间的政治争拗,牵扯特区政府处理经济、民生问题的精
力,更不用说,香港社会部分人挑起违法激进活动可能对香港良好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
影响了。如果有人说,2017年不实现普选,2022年还可以重新来过,那么我想说的是,
香港可能因此而错失的发展机遇是不可能重新来过的。
[李飞] (2014-08-31 17:13:25)
这里,我衷心地希望香港社会部分人放下成见和个人利益,拿出政治勇气和智慧,以国
家和香港的整体利益为念,以最广大的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为念,以正确实施“一国两
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为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香港市民负责的态度,与中央和
特区政府一起,推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顺利实现。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2014-08-31 17:14:29)
我的问题是关于香港的普选。李秘书长,您经常说香港领导人需要爱国,你的意思是不
是他们也需要爱共产党吗?还是你认为香港人能不能分开国家和共产党这两个概念?谢
谢!
[李飞] (2014-08-31 17:16:22)
刚才我也讲了,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当中,明确地提出来,香港的行政长官必
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
位是双首长、双负责,所谓双首长,就是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
以,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
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如果香港的行政
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大家可以想像,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
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所以,你刚才说的爱国,这是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
任。
[李飞](2014-08-31 17:17:27)
你们也都看到了,从1949年以来,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60多年的艰苦奋
斗,全体人民发挥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战胜了各个方面的艰难险阻,发展到今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
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拥护,所以,拥护这样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对特
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来说,是不言而喻的。谢谢你!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 (2014-08-31 17:21:47)
很多香港市民希望他们自己去选举一个代表,而不是由一个政府去给他们提供一、两个
候选人,您认为这个决定会不会让香港市民非常失望?谢谢!
[李飞](2014-08-31 17:22:35)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提名委员会、民主程序确定了一个大的法律框架,明确了行政长官
候选人的人数是两至三人,这些候选人需要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这是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的。
[李飞] (2014-08-31 17:23:48)
我在其他场合反复讲了,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当时对于行政长官普选采取什么方
式、怎么提名,有很多种方案,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议员提名,当时有好几十个方
案。经过反复地咨询、讨论,最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的时候,第45条第二款确定,行
政长官的普选是要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来提名。提名委员
会是一个专门提名的机构,在这个机构当中不是少数人联名就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它要
体现这个机构的集体意志。这个集体意志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数服从多
数。
[李飞](2014-08-31 17:25:47)
比如,我看各国议会,恐怕在表决法案、议案的时候,最低的条件就是要过半数才能形
成决议。不可以想象一个议会当中,十个议员就可以通过一部法律,那么另外十个议员
也可以通过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来十个议员再通过第三种方案的法律,那么这三个
法律怎么实行?不可能实行。一定是要在立法会中过半数,才能形成集体的意志。现在
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时候要获得提名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支持
,就是这个道理。
[李飞] (2014-08-31 17:28:31)
为什么确定两至三名候选人,我想从几个方面可以讲。第一,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确定
候选人数目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各国
的选举法对被选举人的提名也都是有各种限制的,比如像美国,对参议员的年龄提高限
制,不是一般的选举年龄,对居住年限也有限制。还有一些国家,对担任特殊职务的资
格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新加坡,要担任国家比较高的职务,要求必须要在政府的职位上
有过工作经历,必须有管治能力,才有资格参加选举。有的是通过选举保证金的办法,
把很多没有财力的人排除在外了。这些无非都是服务一个目的,就是候选人不能过多、
过滥,过多、过滥的话,这个制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选举的复杂性和选举成
本。这是我讲的一点,要考虑制度的有效性。
[李飞](2014-08-31 17:29:47)
第二,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2007年那次也
是一次大的咨询活动。前不久特区政府为期五个月的咨询当中,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
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说明大家对候选人人数,也有大致的共识。二至四
人就包括二至三人在内。
[李飞] (2014-08-31 17:31:27)
再有一点,香港的选举实践,到目前几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几乎都是二至三个候选人之间
来进行选举,香港是中央直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的选举不是国家选举,也不是独
立政治实体的选举,它是一个地方行政首长的选举。在香港这样的范围内,过去几乎是
二至三人选举,有一个客观的社会条件。所以,这也是实践,几任长官选举实践大家都
看到了。
[李飞](2014-08-31 17:35:17)
最后我想讲,为了能够使广大的选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纲、他的政绩、他的治理
能力,恐怕候选人也不能有过滥、过泛。从这些方面考虑,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决定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来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将来特区政府要提出来的
普选法案,还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这次决定的要求,进行更具体的规定。在制定
的这些选举规则面前,任何合资格的人都可以来参加选举。所以,在规则面前,个体都
是公平的。当然,个体由于差异,由于提名委员会的选择,以及最终全体选民的选择,
结果大家也能想到,只能选出一个人来,那么其他的人可能就选不上。在这个规则面前
,对所有的参选人都是公平的。谢谢你!你给他翻译准确了没有?你翻译不准确不赖我。
L***s
发帖数: 1148
9
香港人和特首要跟大陆打交道的机构是人大、国务院、国家主席这些国家机构,
法理上不是党。对香港人没有“爱共产党”的要求。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明確表示愛國等於愛黨,正式不要臉了
p********1
发帖数: 2785
10
不服气你就闹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明確表示愛國等於愛黨,正式不要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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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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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匪思维,拳头说话

【在 p********1 的大作中提到】
: 不服气你就闹
e*****s
发帖数: 7359
12
难道其他省市不可以也这样吗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
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
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
: 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
: 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
: 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全文:
: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1/content_187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

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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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你说说世界上谁不是凭拳头说话的?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土匪思维,拳头说话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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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肯认就好,比你主子坦白

【在 d*****t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说说世界上谁不是凭拳头说话的?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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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看你美爹英妈的过往光辉历史。
别尼玛在这装B。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肯认就好,比你主子坦白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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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党妈不是否认有普世价值,西方思想吗?为什么言必英美?

【在 s*******u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去看看你美爹英妈的过往光辉历史。
: 别尼玛在这装B。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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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呵呵,再仔细领会一下我的意思。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党妈不是否认有普世价值,西方思想吗?为什么言必英美?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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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兴趣领会,有基本表达能力的话就重写

【在 s*******u 的大作中提到】
: 呵呵,再仔细领会一下我的意思。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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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湾香港人民继续闹,闹死不要脸的共匪,也希望大陆人民不妨把产党多年来洗脑
的作用卸载掉,看看现在的中国没有产党会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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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
: 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
: 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
: 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全文:
: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31/content_187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

p******o
发帖数: 9007
20
英国不是讲普世价值吗?英国给香港民主了吗?
中共不讲普世价值,所以中共不给香港全民主。

【在 c**d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党妈不是否认有普世价值,西方思想吗?为什么言必英美?
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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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继续闹,把自己闹成臭港臭岛。

【在 a***n 的大作中提到】
: 支持台湾香港人民继续闹,闹死不要脸的共匪,也希望大陆人民不妨把产党多年来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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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未来落实普选仍必须以人大决定为依据国务院港澳办:对曾荫权遭示威者撞伤表示严重关注
国平:要求全国人大撤回决定是狂妄与无知李飞回应“香港领导人是否需要爱共产党”:不言而喻
TG call 了 bluff -- 全国人大发布香港基本法释法说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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