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发帖数: 947 | 1 根据移民法,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 (EB-1)中第三小类属于跨国公司管理,经理人员. 这一
类型的申请是EB-1 中处理速度最快. 目前就此类申请而言,各地移民服务中心的处理速度
在三到十五个月不等.
此类申请,雇主公司必须是申请人. 该公司也必须是一个法律实体并且在美国经营运作一
年以上. 此外, 美国运营部分和海外运营部分间必须有经常和持续的生意往来.
这类申请须向移民局证明: 1. 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时的前三年曾为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
2. 受益人继续为该公司或其分支附属机构. 3. 受益人在来美前的职位是属于管理 级别
的并切在来美后继续从事管理级别的工作.
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来看, 尽管小公司也有成功案例, 但公司经营规模越小的, 申办中会
遇到越多麻烦. 经营规模包括员工人数及营业额. 尽管法律条文本身并未有经营规模之说
, 但在实践中移民局看重规模. 另外, 在确认受益人的职位是否属于管理类型时移民局有
较大的自主裁决权(DISCRETION). 移民局会看受益人手下管理多少人以及手下员工是否为
专业人士等. 此类问题也经常由申请公司上诉 至AAU,乃至联邦法院.
对于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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