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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发帖数: 1 | 1 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物流公司的元老级高管,在这家公司工作了24年,月薪高达25000元
,靠着这个收入,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在2015年的一次体检中,尤先生被确诊为肝癌。
俗话说祸不单行,就在他入院治疗的第二个月,公司便将他的月薪给予了跳崖式的调整
,从之前的2.5万降到了1200元,足足降低了20倍,完全不顾他当时急需用钱的艰难处
境。
原本的高薪没有了,尤先生只能动用积蓄来看病。在两年多的治疗时间中,他始终处于
入不敷出的状态,工作24年的所有积蓄都被耗光,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
而且因为之前月薪高,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降薪后,他还得每月倒贴公司
3000多元维持社保。
和老板协商无果之后,他只能选择回原公司复工,但公司却迟迟不安排岗位。
走投无路之下,尤先生求助媒体,在媒体上曝光了这件事。
公司则回应,对尤先生的安排完全合法,符合厦门市地方的相关法规。
最新进展是,尤先生提出劳动仲裁后也没有得到支持,目前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
讼诉。
这件事的走向目前暂时还不确定,但是它真实地暴露了职场上的一种残酷规则:即使你
有天大的贡献,一旦你对公司失去了价值,就是你被抛弃的时候。
尤先生算得上是职场成功者,24年的工作历程,2.5万元的高薪,让他曾经是很多人眼
中艳羡的对象。
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和所有打工者一样,身处在一个脆弱的结构中,仅仅是一场大病,
就席卷了他为之骄傲的一切。
公司的所作所为真的合法吗?
根据资深人力资源研究专家解读,企业员工患病后,有一个治疗期,不同工龄的员工医
疗期长短不同。
按照下列表格的计算方式,作为在这家公司工作24年的老员工,尤先生工享有24个月的
医疗期,而公司的调薪行为发生在医疗期内。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5年厦门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月,1200也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这家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没有病假工资的规定,企业这么做完全是合法的。
当然,合法,不等于符合情理。
公司如此冷血的背后,本意就是逼着尤先生自动离职,这样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很多
企业都会用这种方式来变相赶人。
这种卸磨杀驴的做法,不要说员工,就算是路人都会感到寒心。事件曝光后,公司得到
的负面评价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几十万块钱,这就显得决策者十分愚蠢和短视。
但显然,当尤先生在公司占据高管位置,为公司尽心尽力工作的时候,他从来都没有去
注意,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不是有对病假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是否公平。
作为元老的优越感和成功感,让他忽视了工作中暗藏的危机。
或许公司也曾经这么对待过别的员工,但那时针没扎在自己身上,他也就没感觉到疼。
重人情,轻制度,是中国式商人的习惯。尤其是很多私企,这方面更是明显,不是变成
拖家带口的家族企业,就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完全靠老板个人的好恶进行人治。
比如华人世界最成功的企业家邵逸夫,一生勤俭精明,识人善用,但对待人才始终都秉
承着蒋经国所说“头等人才,三等职务,特等权利”的原则,给予得力的下属很低的职
位,却赋予很大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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