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 发帖数: 471 | 1 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首付的产权登记方拥有住房产权,共同还贷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
偿。那么如果不离婚,共同还贷方还贷但不拥有产权,其公平性如何体现?
设甲乙二人结婚,甲方在婚前首付购买住房,是产权登记方。甲乙二人共同还贷。贷款
还清后,甲死亡。甲的非婚生子女丙要求分割遗产。因该住房是甲的个人财产,配偶子
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各继承房产价值50%。若该住房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只
能对该房产价值一半进行分割,其中乙丙各得一半,最终乙继承该房产50%+25%=75%。
将住房作为甲的个人财产,对共同还贷方乙是否公平?
或假设甲首付30%,则乙还贷部分占35%。设甲的继承人有父母之一、配偶、子女一人,
共三人。此时乙继承房产价值33%,尚不足本人出资比例。对乙是否公平? |
x****o 发帖数: 29677 | 2 什么配偶子女第一继承人?配偶第一继承人,50%,剩下子女配偶平分50%,算下来配偶
75%,子女25% |
s****r 发帖数: 471 | 3 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之所以有这样的印象,就是因为通常死者
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做为被继承的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x****o 发帖数: 29677 | 4
双方还贷的房子不就是共同财产么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之所以有这样的印象,就是因为通常死者 : 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做为被继承的财产。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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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471 | 5 司法解释三的要点就是婚前首付的房子是首付方个人财产啊。无论另一方共同还贷与否。
难道大家在这里吵半天连吵的是什么都不知道么。
【在 x****o 的大作中提到】 : : 双方还贷的房子不就是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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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 发帖数: 92 | 6 你还蒙在鼓里阿?
读法律不仔细,打回去重读
【在 x****o 的大作中提到】 : : 双方还贷的房子不就是共同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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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 发帖数: 29677 | 7
否。
那你没看到补偿一环节么,新的主要是划分父母婚前财产介入
纠纷主要来源于期房,有补偿一个环节,随后还会继续出台解释。法律都是循序渐进,
越来越明确和完善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司法解释三的要点就是婚前首付的房子是首付方个人财产啊。无论另一方共同还贷与否。 : 难道大家在这里吵半天连吵的是什么都不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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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 发帖数: 2432 | 8 你没看清楚
首先这是在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
其次如果要获得完整产权必须补偿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
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意这里是可以判决,并非明确规定
否。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司法解释三的要点就是婚前首付的房子是首付方个人财产啊。无论另一方共同还贷与否。 : 难道大家在这里吵半天连吵的是什么都不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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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 发帖数: 9366 | 9 你这个解释是错误的
房屋作为财产的一个特别之处是无法分割, 只能一方完全拥有或者完全不拥有
新婚姻法里面讲的就是这个,这里的产权只是指“对整个房屋拥有或失去的权利” 中
,给以某一方完全拥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免除他补偿对方的义务
新法明确规定共同还贷方拿房的一方要按照对方出资以及升值的状况补偿,就是公平。
还是你说的, 假如甲死亡, 即使他名义上拥有产权,但是属于他的遗产,只有他的首
付加上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 配偶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不属于甲的遗产范围
这个在司法实践上并不难处理。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首付的产权登记方拥有住房产权,共同还贷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 : 偿。那么如果不离婚,共同还贷方还贷但不拥有产权,其公平性如何体现? : 设甲乙二人结婚,甲方在婚前首付购买住房,是产权登记方。甲乙二人共同还贷。贷款 : 还清后,甲死亡。甲的非婚生子女丙要求分割遗产。因该住房是甲的个人财产,配偶子 : 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各继承房产价值50%。若该住房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只 : 能对该房产价值一半进行分割,其中乙丙各得一半,最终乙继承该房产50%+25%=75%。 : 将住房作为甲的个人财产,对共同还贷方乙是否公平? : 或假设甲首付30%,则乙还贷部分占35%。设甲的继承人有父母之一、配偶、子女一人, : 共三人。此时乙继承房产价值33%,尚不足本人出资比例。对乙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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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发帖数: 17995 | 10 这个靠谱
【在 g*********r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这个解释是错误的 : 房屋作为财产的一个特别之处是无法分割, 只能一方完全拥有或者完全不拥有 : 新婚姻法里面讲的就是这个,这里的产权只是指“对整个房屋拥有或失去的权利” 中 : ,给以某一方完全拥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免除他补偿对方的义务 : 新法明确规定共同还贷方拿房的一方要按照对方出资以及升值的状况补偿,就是公平。 : 还是你说的, 假如甲死亡, 即使他名义上拥有产权,但是属于他的遗产,只有他的首 : 付加上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 配偶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不属于甲的遗产范围 : 这个在司法实践上并不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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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发帖数: 1792 | 11 其实这个对共同还贷方还是不公平
主要在于中国法律执行的问题,比如说就算法庭判决要给对方
30万,但是这边就是不付,怎么办?
以前一方可以占着房子不搬, 因为是共同财产么, 现在法律明确说是一方的,
可是人家又不付补偿款,这对还贷方很不公平 |
a*****x 发帖数: 15 | 12 制定法律的前提就是假定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完整的执行
如果对这个前提都质疑的话,那法律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
s********n 发帖数: 90 | 13
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情况下。 补偿无法执行的后果就是,如果拿不到现金补偿,女
方就不搬。大不了不离,我赖在家里。让你娶不了新欢。
另一方面, 男方虽然没钱补偿女方,但不会搬,因为是自己的产权嘛。欠钱的是大爷
。。。。
所以这个婚就很难离了。
唯一的结局就是。谁主动提出离婚,谁吃亏。。。
-不想离的女方,可以漫天要价,多要赔偿。管你妈的产不产权,房子先要占着住。 这
种情况男女打平手。
-不想离的男方,拒绝赔偿。这种情况,女的吃亏。
但总的来说,女会的吃亏。所以,要想不吃亏。女方的策略可以
-不参与还贷,自己的收入财产往父母转移。但家庭生活质量降低。比如,住老公的房
子,但给自己父母再按揭一套。首付自己父母出,自己的收入替父母还贷。
其实,无最优解
【在 C*N 的大作中提到】 : 其实这个对共同还贷方还是不公平 : 主要在于中国法律执行的问题,比如说就算法庭判决要给对方 : 30万,但是这边就是不付,怎么办? : 以前一方可以占着房子不搬, 因为是共同财产么, 现在法律明确说是一方的, : 可是人家又不付补偿款,这对还贷方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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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发帖数: 5780 | 14 赔偿是需要证明的,除非你能把几年甚至几十年大大小小的收据发票都留着。 |
g*****0 发帖数: 2998 | 15 其实这条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夫妻单方面卖房引起的纠纷的。很多情况下房产证只有
夫妻单方的名字,如果他或她要卖房,下家是不知道具体该房屋是两人拥有还是一人拥
有的,按原来的法律解释,不在产证的夫妻另一方也对房屋拥有权,可以不同意交易继
续进行,那么下家的利益无法保证 |
p**********d 发帖数: 7918 | 16 這個規定是要打擊婚前靠啃老來買房的歪風啊。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首付的产权登记方拥有住房产权,共同还贷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 : 偿。那么如果不离婚,共同还贷方还贷但不拥有产权,其公平性如何体现? : 设甲乙二人结婚,甲方在婚前首付购买住房,是产权登记方。甲乙二人共同还贷。贷款 : 还清后,甲死亡。甲的非婚生子女丙要求分割遗产。因该住房是甲的个人财产,配偶子 : 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各继承房产价值50%。若该住房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只 : 能对该房产价值一半进行分割,其中乙丙各得一半,最终乙继承该房产50%+25%=75%。 : 将住房作为甲的个人财产,对共同还贷方乙是否公平? : 或假设甲首付30%,则乙还贷部分占35%。设甲的继承人有父母之一、配偶、子女一人, : 共三人。此时乙继承房产价值33%,尚不足本人出资比例。对乙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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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发帖数: 1792 | 17 法律的制定也要考虑在当前的社会条件和习俗下能否得到如法执行的
社会阻力太大的法律, 就不应该那么制定
【在 a*****x 的大作中提到】 : 制定法律的前提就是假定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完整的执行 : 如果对这个前提都质疑的话,那法律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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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 发帖数: 15 | 18 to LZ:
首先,你的第二个假定并不成立:
“或假设甲首付30%,则乙还贷部分占35%。设甲的继承人有父母之一、配偶、子女一人,
共三人。此时乙继承房产价值33%,尚不足本人出资比例。对乙是否公平?”
乙方所占的35%并不会因为甲方的去世而被其他任何人继承。乙方所得的比例应为:“(
35%+30%)/3+35%=56.6%”无论如何都不会小于他自己的出资。
其次,综合来说,新婚姻法并没有改变“默认情况下婚后任何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平均分割”的标准(反而更加明确化了。)婚后收入低的一方(或者0收入)离婚
时能够得到双方婚后财产的一半,无论如何都没有“吃亏”一说。如果一定觉得女方需
要分割男方婚前房子的人,可以对比如果嫁给婚前没有房子的潜力男然后一起致富离异
时财产评分的情况,无法分割婚前房并没有任何不妥。
To 13 14 L.
注意到婚后任何财产都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平分,所以无须任何票据。就算婚后房子的
还贷都是老公的工资出的,老婆也能得到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价值的补偿。
To 12L及其它
这个。。。我一向以为,法律执行力的问题应该由改进加强法律执行力本身来实行。绝
不能因为法律执行力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修改原法律使之偏袒其中一方,这样只会“逼迫
”整个社会钻法律的空子(因为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就会吃亏。。。),让整个社会变成
负选择的畸形化。如何增强执行力?我的想法是立法设定民事案件法庭判决后执行期限
,期间期后法庭所有行动均需明确的时间表并对外公开。如果逾期不能执行则由法庭进
行国家赔偿,并处分相关责任人。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于法庭受理的任何诉讼费用的一
部分(类似于汽车强制保险。) 你们也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探讨怎样增强法律执行力,甚
至讨论民主化皇权化等等都可以,但是这个和新婚姻法本身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最后的总结,新婚姻法也许有不够成熟的地方。但是其本身对“默认情况下婚前财产(
包括父母赠与)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章显,我是非常赞成的。这个体现了中国法制向着
普世文明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