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 发帖数: 42 | 1 我在2010年初买房,符合拿$8000的标准,当时决定在2011年退税时再claim此$8000. 但
是到2011年时,种种原因要搬家然后要卖掉这个房子,所以退税时就没有再要$8000的tax
credit(因为已经不满足三年primary residence的要求). 后来卖出时损失$5000.才得
知如果当时拿了$8000, 这个$8000可以用来抵销卖房的损失.
我现在试图amend 2010年的退税来拿回$8000(然后在今年退税时再交回$3000以抵销卖
房损失),但是因为我现在已经不住在那个房子里所以不qualify拿那$8000.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望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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