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发信人: Edmund00(似懂非懂), 信区: Shanxi
标题: 这个“玉碎赔偿”不该有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Mon Oct 9 08:12:35 2017,GMT)
继游客在云南瑞丽“手滑”摔坏30万手镯后,3日,一买手在云南腾冲选购翡翠时再次
“手滑”,摔损一售价28万元的翡翠挂件。不过,最终经双方协商,买手赔3000元化解
此事。
上一次“30万”,这一次“28万”,游客“手滑”摔坏之后都作了赔偿,这里,且不说
远的“上一次”,仅说最近这次,我觉得,这个“玉碎赔偿”不该有。
先来说“理”。“黄金有价玉无价”,玉石行业有“玉不过手”一说,意思就是,玉这
家伙娇贵得很,也是个易碎品,人们在沟通交流的时候,不能相互之间递来递去,连摸
都是很忌讳的,特别是普通消费者,大家是外行,也不知道如何防止“手滑”,稍不留
神,摔了,坏了,赔吧!这种情况下,按常理来说,商家在推销玉器时,应该教消费者
在试的过程中“不至于手滑”,而即便手滑也不会摔坏;很简单,柜台上铺个厚一些的
绒垫什么的,不就不怕手滑了吗?打个比方,家长害怕孩子丢房门上的钥匙,把钥匙给
系个绳子挂到脖子上,他就丢不了了。
再来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
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也就是说,你商家事前就应该考虑
到有可能“手滑玉碎”,事后有可能因玉碎向消费者索赔而危及其财产安全,有必要向
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没做到这些“说明”与“警示”,那是你商
家的“过失”。
摔损的翡翠到底值值28万,其间有无价格欺诈,这个问题,本文姑且不作讨论;但,这
“玉碎赔偿”,已经不是“第一次”,肯定也不是“最后一次”,问题的解决,要有制
度保障。
或行业协会,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一套“游戏规则”来:玉石行业的商家,在其销
售的过程中,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防手滑而摔碎”的必要条件,具体说来,一要有醒目
的“说明”与“警示”,二要有近距离的“护垫”,否则,一旦“滑碎”,消费者概不
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