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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中国《新闻法》为何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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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为何难产?
吴婷 陈思 撰写
在今年中国两会人大记者会上,发生了颇为尴尬的一幕,当西方媒体记者提问中国《新
闻法》有无计划表,以及为何这么多年始终难产时,台上的三位发言人竟无言以对,其
中一位发言人顾左右而言他,刻意迴避了这一关键问题。
在陈力丹看来,“若现在倒逼《新闻法》出台,恐怕是一部限制新闻从业者的法律,而
非保障新闻从业人员权利的法律。还是先从遵循新闻法治理念做起为好”。在陈力丹看
来,“若现在倒逼《新闻法》出台,恐怕是一部限制新闻从业者的法律,而非保障新闻
从业人员权利的法律。还是先从遵循新闻法治理念做起为好”。
关注中国法治建设和媒体从业环境的人们的确有足够的理由追问,因为最近几年,中国
发生了太多备受外界关注的媒体事件。从《新快报》刘虎实名举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副局长马正其等贪腐官员,之后被北京市以「诽谤罪」拘捕,到甘肃武威记者疑因报
导敏感事件被「钓鱼执法」,再到曾有着一腔新闻理想的媒体人被迫逃离,每一起看似
孤立的事件背后,总牵扯着一个避不开的根本问题,即中国媒体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承
诺依法治国的中共执政者,为何在新闻立法问题上举步维艰?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研究过马克思新闻出版法思想的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
表示,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成文的关于新闻传播的专门法律是题中之义,这应是
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目标之一,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还不具备制定《新闻法》的条件
。若现在倒逼《新闻法》出台,恐怕是一部限制新闻从业者权益的法律,而非保障新闻
从业者权利的法律。还是先从遵循新闻法治理念做起为好。
不自由毋宁死
中国《新闻法》的历史,是一部充满曲折和偶然的历史,令人尴尬的是,中国大陆目前
最现代化的新闻出版法律,竟还是1908年3月由清廷颁佈的《大清报律》。中国共产党
第一家中央机关刊物《嚮导》週刊的发刊词,就提出过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奋斗目标,
並为此进行了论证。
1922年9月13日,《嚮导》发刊词写道,「十馀年来的中国,产业也开始发达了,人口
也渐渐集中到都市了,因此,至少在沿海沿铁路交通便利的市民,若工人,若学生,若
新闻记者,若着作家,若工商家,若政党,对于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
这几项自由,已经是生活必需品,不是奢侈品了。在共和国的名义之下,国家若不给人
民以这几项自由,依政治进化的自然律,人民必须以革命的手段取得之,因为这几项自
由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可是现在的状况,我们的自由,不但
在事实上为军阀剥夺净尽,而且在法律上为袁世凯私造的治安警察条例所束缚,所以我
们一般国民尤其是全国市民,对于这几项生活必需的自由,断然要有誓死必争的决心。
『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只有感觉到这几项自由的确是生活必需品才有意义。」
中共建政后,由于所有的出版物和广播机构全部转为国有,特别是新闻传播机构,基本
上成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因而新闻法的意识被淡化,只需要有一些党内的文件和中宣
部、广播事业局、文化部等的内部政策性文件来管理即可。在文革十年浩劫的黑暗深渊
,「报纸治国」「社论治国」,偏离新闻法治的轨道自然越来越远。
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供职中南海国务院研究室的林春与《光明日报》的李银河,在团
中央机关刊物《中国青年》发表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犟法制》,首次提出了以立
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文章连用排比句历数「四人帮」在无法可依时期的罪恶行
径,如「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报纸办成一帮之舌,使得他们横行时期几乎所有出版物都
按着一个调子发出同一种声音,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出版自由的权利。」並在最
后唿吁,「我们必须立即着手健全立法和司法。首先要使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精确地、
完备地记载在各种法律里,並且要使它们具有任何人不得违反的法律效力。」随后,《
人民日报》等党报官媒予以转载传播,时代意义不容小觑。若干年后,李银河在接受媒
体採访时特意提及此文,仍意犹未尽。
1989年5月22日,《人民日报》记者上街示威游行,表达对北京进入“军管”状态的不
满。“六四”之后,很多参与者遭到中国政府的审查。1989年5月22日,《人民日报》
记者上街示威游行,表达对北京进入“军管”状态的不满。“六四”之后,很多参与者
遭到中国政府的审查。
历史性的「同意」被「六四」截断
《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犟法制》一文振臂一唿,新闻学界推波助澜唿吁新闻立法。1983
年,第六届中国人大会议有代表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
案,人大法工委转请中宣部处理。1984年1月,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在中宣部新
闻局《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上批示「同意」。3年之后,中共十三大报告
中也明确写道,「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等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
以保障,同时依法约束漤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在高层的力推下,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新闻法研究室、新闻出版署、上海起草
小组终于在1988年形成了三部《新闻法》草案,草案不仅回答了「谁可以办报」,而且
都规定了政府在平时不得实行新闻检查。1989年3月,邓小平再次表达坚定新闻立法的
决心,「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
法规」。
造物弄人,历史的偶然再次上演。就在邓小平话音刚刚落定,中国便爆发了改变整个国
家现代化进程的六四事件,步履维艰的《新闻法》终被无限期延后。以六四事件作为区
隔缐,官方再次言及《新闻法》已是1998年11月。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李鹏对德国《
明星》週刊的记者表示,「中国是要制定新闻法的」。
2003年刚接任总书记不久的胡锦涛,在与民主党派人士举行的民主协商会上,直言新闻
立法的必要性和决定性作用,一时轰动庙堂与江湖。「新闻解禁、开放人民舆论阵地;
是社会的主流意见和诉求,是正常的,要以立法形式解决;共产党自身不改革,不改造
,就会失去生命力,走向自然消亡。」胡锦涛此言虽经非官方渠道传出,但中共官方並
未予以否认。
而距今最近的一次关于《新闻法》的讨论,是在2015年两会期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
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公开表示,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有望
提交审议。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的,都将纳入到新
闻法管理中来,不过自媒体这一传播形式暂不会纳入。
难产背后五大矛盾
同样是围绕《新闻法》,柳斌杰2008年以副署长的身份解释「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时,又给出让新闻学界大跌眼镜的新答案,其理据之一,竟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
有《新闻法》,这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主观臆断。他说「很多人不是崇尚美国的新闻自由
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作出
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
闻法》。」殊不知,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
用新闻法概念,与大陆法系的中国使用成文法,法律体系不同,海洋法系国家的新闻传
播法以案例法的形式呈现,且中国已翻译出版关于美国、英国新闻传播法的大部头研究
专着十多部,发表学者的相关研究论文数百篇。
至于为何难产,柳斌杰援引胡锦涛之言,将其归结为不确定之下的必然结果。「将来会
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
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关注
新闻立法的人明白,柳斌杰其言看似一种解释,其实是一种不自信的推脱和敷衍塞责。
而长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从事信息和新闻传播研究工作的魏永征看来,中国《新闻法》
难产的原因至少可以归结为五大矛盾。首先是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法律是
刚性的,是非对错不能含煳其辞,而思想认识在社会变迁中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情
况下,《新闻法》很难对一些东西作出社和资的定性,而法律必须明确这些。
其次,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利的等级性的矛盾。从法的角度看,新闻传播的权利
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但由于中国传媒分别隶属于不同级别的党委和其他政府机构,不同
级别的传媒採访报导和舆论监督的权能是不同等的。所以,笼统地规定普遍适用的採访
报导权、批评权,无法操作。
第三,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中国媒体天然地承担着舆论导向的任务,
所以很难用稳定化的法律来规定。
第四,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换言之,在中国是党管媒体,党媒必须姓党
,上级或组织要求传媒做的事情,可能会与法律在社会层面保障的事情冲突,这种情况
下纪律迴避法律有效,法律不容挑战的地位何以保障和摆放?
最后是对传媒的随即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在传媒工作领域虽然已经有了成套的行政
法规,但是执行中依法行政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英国经验主义代表人物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论》中写道,「法律按其真
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
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时下或许不是中国制
定《新闻法》的最好时期,因为正如陈力丹所言,倒逼出来的《新闻法》可能是限制自
由的属性大于保护和扩大自由。但不能否认,新闻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也是中共经历
过这么多年斗争理应迈出的关键一步。
中共第五代罕见地以依法治国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似乎也在向外界传递一个信
号,是时候以立法形式解决媒体乱象了!不过,令人忧心的是,人大发言人面对世界媒
体上演的尴尬一幕,似乎又在告诉人们,关于新闻立法,中共内部至少还存在分歧。《
新闻法》能否真正出台,以及出台后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和扩大自由,仍不免在必然与偶
然的交错中经历一番跌跌撞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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