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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发帖数: 1 | 1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
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
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
,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
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协调赔偿5万,我觉得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要追问的是,车主
为什么要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
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
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在,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
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
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
,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
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
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笔者坚持认为,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
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
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同情弱者的人类情感用到了极
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
关系”。
以全国闻名的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属认为,如果杨某没有劝
阻段某某吸烟,两人就不会发生口角,段某某就不会发病死亡,因此杨某劝阻和段某某
死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这种理解,判令杨某赔偿段某某损失。好在二审法院比
较清楚地解释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含义——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与
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
承担侵权责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类似判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追
尾司机曾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
的刘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广州中院改判刘某无
罪,理由是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曾某从后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
致当场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
,但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行驶离开了现
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
交警判断刘某有行政责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武汉那起案件,小偷触电死亡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
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小偷死亡可怜,
就让刘先生掏赔偿,这种赔偿岂不变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 l*****i 发帖数: 20533 | 2 民事官司不是刑事官司。实行的是法官做主的责任分担制度。整件事,虽然小偷的偷窃
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车主未能有效安全管理导致电瓶漏电也的确是另
一个关键因素。所以这样分担责任是对的。 | l*****i 发帖数: 20533 | 3 至于那个交通案子。交通肇事罪属于刑事罪,所以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执法部门有义
务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检察官的指控。虽然当事人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导致肇事责任的
辨别更加困难,从而也有自己的罪过,但是关于死人,却并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其有
过错。因此,最后警方既然认定追尾者全责,那么二审推翻一审的交通肇事罪就是合适
的。不过同时也必须说明,当事人依然犯了交通事故逃逸的罪。只是这个如果没有直接
造成死伤等重大后果,一般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有事故没报的罪而已,训诫罚款
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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