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boards

本页内容为未名空间相应帖子的节选和存档,一周内的贴子最多显示50字,超过一周显示500字 访问原贴
Military版 - 小童香港便溺案有关法律(请不要让帖子沉下去)
相关主题
再从法律角度来看大陆小童香港疑似便溺案zz有先例:于公共地方便溺、最高监禁3个月、永留案底!
这个拍人PP的记者应该被起诉靠惹恼大陆人了,已经有人报警了
我家的故事:也骂港人的狭隘和自私有圖為証:小童直接大便在地上,沒有用紙尿布墊
转帖香港法律,关于儿童色情在google.hk上搜“便溺”,全是关于处理狗只便溺的讨论
父母主动把孩子的隐私暴露在大街上,却指责别人侵犯隐私?請教:新華社可信還是中新社可信?便溺 or 小便?
大陆人就是嘴硬,做了不文明的事还不服气。小童便溺鬧劇的background
香港儿童色情法例主要有两主题:禁传播、禁猥亵为啥这阵子很多不见得小将马甲这么多?
这事如果是香港父母干的,100%要上法庭大陆网民呼吁 黄金周带孩赴香港街头便溺(图)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公眾话题: 兒童话题: 法例话题: 這個话题: 違法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1 (共1页)
s*********l
发帖数: 207
1
【转】從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
黎蝸藤
4月15日,一對年輕的內地夫婦帶著一個兩歲小女童在香港遊玩,在西洋菜街因為找不
到廁所而讓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並「勸喻」,最後產生糾紛,報警後,妻
子因涉嫌襲擊他人罪而被捕。此事發生後,不出意外地引發新一輪的內地——香港的罵
戰,為已經極為緊張的中港關係再加上一條稻草。
事件發生後,很多人對此進行評論。一位自稱在美國任教的博主心路獨舞,寫了一篇《
都是誰在丟華人的臉》,把矛頭直指內地夫婦,其內容無非就是中國人不文明不講規矩
一套。我們一般都認為自稱在美國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這個心路獨舞卻讓人大跌
眼鏡。從善意角度出發,他是出於對香港法律的無知以及對實際情況的不瞭解;從正常
角度出發,這種有什麼事首先指責中國人素質不行的見解幾乎可以肯定是出於一種陳舊
的有色眼鏡,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在心理上的自賤。
關於這個問題的道德討論很多,大部分人都認為儘管一般說來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對」
,但小朋友在這種情況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從法律的角度說一下為什麼對小朋友和
家長的指責是錯誤的。
在香港的法律中,對在大街上不許大小便的法規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中。法例第8條規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
在以下
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據這個法例,該女小童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但是,我要說這條法例的相關規定是一
條惡法:因為它一刀切地規定了不得在公眾場所這個「地點」大小便,而沒有排除符合
情理的「方式」。於是根據這個法例,無數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比如一個帶著尿布的嬰兒在公眾場所排泄是違法的,儘管他帶著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
眾場所排泄了,所以他還是違法了。
又比如,在大型活動中,很多人會帶著成人紙尿布以免除找廁所之苦。但根據這個法例
,他們只要在公眾場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屬於違法行為。
更有甚者,即便一個人忍不住被迫尿褲子,這樣的尷尬同樣是違法的,因為他仍然在公
眾場所排泄了。
因此,這條只規定地點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條不符合公眾常識的法例,是典型
的惡法。
我們再假設一下內地夫婦在當時有什麼選擇呢?他們找不到廁所,而女小童又要排泄。
這使他們不得不採用權宜之計。但他們會發覺,他們能夠想出的所有權宜之計都是違反
這條可笑的法律的:只要不在私人地方或者廁所排泄,就屬於違法,即便戴上紙尿布,
或者甚至排泄在褲子上,也是「在公眾場所大小便」。他們選擇了其中的一種方法,即
用尿布接著排泄物的辦法。這個可能不是最好的辦法,但也肯定不是最差的辦法。從鏡
頭上看,小童的排泄都在紙尿布上,並沒有對環境造成損害。最重要的是,法例並沒有
規定各種方式之間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這個「好」與「不好」只是我自己根據常識的
判斷,並不是法律上的差異。
人要排泄是天賦人權,不能僅僅因為找不到廁所就不排泄(俗話說「人不能被尿憋死」
),如果夫婦有辦法證明當時他們確實找不到可用的廁所(比如他們不知道哪裡有,語
言不通而無法得到指引,或者廁所排長龍),這可笑的法律又杜絕了其他一切可以保障
這個人權的可能性,那麼他們完全可以不被這條惡法所約束。在一個「法治」而非「法
制」的社會(比如香港),「惡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別是違反天賦人權和社會公義
的惡法。如果該夫婦因此受檢控,完全可以用「惡法」的理由抗辯。
無疑,在香港並沒有出現排泄在紙尿布上而成功被控違法的案例(就我所知),而香港
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釋,這使實際上這條法例
變得寬鬆(以致惡法不惡)。但你無法要求一個旅客熟悉香港所有的案例(這是律師的
事),他們最合乎情理的處境是按照法例的條文去理解。只要該夫婦在法庭上聲稱他們
知道香港有這條法例,而在當時無法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維護天賦人權,法庭就應當判決
他們無罪。
無可置疑,在大街上隨地大小便是一種不受歡迎的行為,但凡事都有例外。帶過小朋友
的出門的人都應該能夠體會這種隨時有可能需要面對這種問題的困難,而有這種惡法的
存在讓守法的人也被逼違法,這使他們的情況更為值得同情。同時我也建議,香港拿著
高薪的公務員應該好好檢討一下這條法例,而尊貴的立法會議員也理應督促政府去修改
這條明顯違背常識的法例。
此外,我再說一下內地父親「搶」拍攝者的相機記憶卡的法律問題。在小童便溺期間,
有人用手機拍攝過程(後來還放上網)。家長去「爭奪」相機記憶卡,引起了第二輪衝
突。
這個過程中,我可以肯定地說,這個拍攝者首先涉嫌犯罪,這個父親的行為完全正當。
儘管拍攝者在公眾場合有拍攝的自由。但是由於這個拍攝的物件是年僅兩歲的女小童便
溺的圖像,這種自由就受到限制。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兒童
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佈。兒童便溺的圖片和影像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種。根據第
三條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
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注意,在香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不僅僅是違法,而是犯罪,是重罪。即便你不是生產
者,不是傳播者,僅僅在你的記憶卡或者電腦上存放著兒童色情物品就是重罪。
這個拍攝者的拍攝行為有「生產「兒童色情物品的嫌疑(對生產的定義可能有爭議,特
別是在公開場所的拍攝,這裡不深究),但他在相機記憶卡上留有這個圖像則是確定無
疑的「管有」這個物品。儘管他當時尚未已經「發佈」,但是由於他既已經錄製,他又
自稱記者,於是也有合理理由懷疑他有可能進行發佈(事實上,其他相關資料也確實發
布了)。
因此,這個父親爭奪相機記憶卡,是中止拍攝者正在進行的「生產」和「管有」兒童色
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正當手段,又是防止他「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必要手
段,完全合法合理。這個父親完全有理由向香港警方報案,要求警方調查並起訴。
還有人問我,這對父母讓女兒在公共場所暴露私處是否違法,這裡也簡單說一下。關於
暴露私處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
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這裡沒有說在公眾場合因大小便而暴露私處的問題。但是香港實行普通法,在第二款規
定12歲以下的小童可以因沐浴而裸露身體,這條規定可以合邏輯地應用在大小便之上。
因此,年僅2歲的小童因為大小便的原因而在公眾場合暴露私處並不違法。如果是12歲
以上的人,這就是犯罪行為。
因此,在該案例下,父母出於兒童需要排泄的原因而讓兒童暴露身體是不違反這個條例
的。路人看到了也不違法,但是如果像這名港人一樣拍照的話,這就是犯罪行為,至少
觸犯了管有兒童猥褻物品的重罪。
1 (共1页)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相关主题
大陆网民呼吁 黄金周带孩赴香港街头便溺(图)父母主动把孩子的隐私暴露在大街上,却指责别人侵犯隐私?
原来港灿惦记这个大陆人就是嘴硬,做了不文明的事还不服气。
香港官員談內地男童街頭小便事件香港儿童色情法例主要有两主题:禁传播、禁猥亵
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表示:内地与香港生活方式不同这事如果是香港父母干的,100%要上法庭
再从法律角度来看大陆小童香港疑似便溺案zz有先例:于公共地方便溺、最高监禁3个月、永留案底!
这个拍人PP的记者应该被起诉靠惹恼大陆人了,已经有人报警了
我家的故事:也骂港人的狭隘和自私有圖為証:小童直接大便在地上,沒有用紙尿布墊
转帖香港法律,关于儿童色情在google.hk上搜“便溺”,全是关于处理狗只便溺的讨论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公眾话题: 兒童话题: 法例话题: 這個话题: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