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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接受批评诚恳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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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枢律师
http://blog.sina.com.cn/123456cscs
最近,有很多媒体和关心自己及关注李某某等强奸案的人士询问我,北京市律师协会是
否对我进行了处分,是什么处分?我的态度和认识如何?
值此春节将近之际,我特统一作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以“京律纪处(2014)第5号”文件。认定:
“陈枢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寻找证据,运用法律,向
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意见未被有关机关采纳,也应当通过
正当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应当通过网络媒体,采取‘隔空喊话’、‘
打口水战’的方式表达意见,更不应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
案件信息。”
北京市律师协会据此决定:“给予陈枢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我的态度是:接受该处分决定,不选择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
律师协会会员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我对此认识如下:
随着法院刑事审判的改革以薄熙来案审理方法及审理过程为基本模式,从事实调查、举
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裁决结果,全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剥离神秘色彩,满足社
会大众对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愿望和要求,以司法公开透明促司法公平公正
。因此刑事案件除了隐私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正在侦查阶段
的案件以外,所涉及的全部案情情节和律师辩护意见,已无保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即使这样,我认为律师刑事辩护的阵地主要还是在法庭上而不是在网络等媒体上,虽然
舆论和民意有重大作用,但是案件毕竟既不是由舆论和民意来审理和裁决,也不是由社
会来审理和裁决的。
李某某等强奸案既涉及未成年人,又涉及个人隐私,但是我为了澄清自己在本案中不是
罔顾事实无理狡辩,同时也是为了在观点和意见上影响审判机关,以微博的方式向社会
发出了自己主要的辩护理由和意见,同时也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了辩驳和发声,虽然这
是在网络等媒体上正在激辩此案性质情节的情况下发出的,但也不能说明我这样做就是
正确的。我为此向涉案的所有自然人、办案机关和其他涉案单位、律师行业以及所有社
会大众,表示诚恳的道歉。
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重要的司法制度,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不是“拿委托人的钱,
捣办案机关的乱”的麻烦制造者。律师的刑事辩护实际上是司法流程中的重要工序,刑
辩律师也是司法“产品”的重要“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其监督、检查的目的不
是让所有的“产品”不能出“厂”,而是让出“厂”的“产品”质量更高。从已披露出
的重大司法冤假错案来看,凡是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受托律师几乎都是自始至终坚持举
证讲法,坚持无罪辩护,从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国家要求办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律师也不能例外。面对国内外尤其是国内转型期内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法治状况,刑辩
律师要站的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要有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因此刑辩律师在就每
一个具体案件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以期深究详查事实细节的同时,也要纵观司法全局
,了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现阶段的办案条件等各种局限,理解其困难和苦衷,因此刑
辩律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仅考虑制约而不考虑配合。在不放弃原则和大
是大非的前提下,刑辩律师要尽量不公开指责和否定办案机关,律师虽然并非公务员,
而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但也要注意自觉维护国家核心公权力的权威、形象和尊严。
刑辩律师不仅要尊重委托人的名誉和尊严,也要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誉和尊严;刑
辩律师不仅要尊重自然人的名誉和尊严,也要尊重各办案机关或其他涉案法人单位的名
誉和尊严;刑辩律师不仅要善待认可和支持自己观点和意见的人,也要理解和谅解不同
意自己观点和意见,甚至污蔑诋毁自己的人;刑辩律师想要别人尊重自己,必须首先尊
重别人,不可随意恶言相向,反唇相讥,贬损他人,降低自己。刑辩律师想要法官尊重
自己的意见,首先要自己尊重自己的意见。就不可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的看法、意
见不分场合,不加思考,信口开河。如果律师对自己的刑辩意见直到最后还左顾右盼,
心中无数,缺乏确定性和坚定性,又如何让法官确定并坚决采信自己的刑辩意见。
总之,律师要想当合格的司法“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就要
首先当好自身的“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
刑辩律师应该自觉能动地融入现行司法体系而不是被动排斥地自外于现行司法体系,甚
至产生和司法体系对着干的荒唐认识,那结果就是想要帮忙,结果越帮越忙;想要减乱
,反而添乱。最终只能是是欲速不达、事半功倍和事与愿违。
在日新月异的全新的信息化社会的新形势新情况下,刑辩律师既要守法遵规,心存敬畏
,谨慎执业,不违章越线。又要经常在广受误解的情况下,克服畏难,仗义执言,竭诚
履职,大胆申辩,因此凭现行刑辩律师的能力水平和行为艺术,的确是不容易兼顾和统
一得很好。部分律师因此对刑事辩护望而怯步,甚至回避三舍。因此刑辩律师在履行刑
事辩护职责中虽偶有特殊因应、不符常例等反经行权之举措,但只要还属于正常的履职
履约行为,办案机关、律师行业和社会也应该向司法办案机关对司法办案人员那样,多
几分呵护,多几分理解和宽容,以尽量减少刑事辩护律师的恐惧和风险。
既然各行各业的改革与创新包括司法的改革与创新,都允许先行一步,先试一下,甚至
允许试验失败。那么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也不应该例外。也不应该永远不改不革不试,始
终墨守陈规,一成不变。只有允许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有改有革有试,才能在整个司法体
制的改革与创新中,也让律师刑事
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融入其中,甚至获得有价值的突破,以期共同推动
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不断有人问我:你连续执业三十几年,承办过很多大案要案,很有刑事辩护经验,你对
李某某案诉讼结果没有任何不同的预测吗?为何一直没有放弃无罪辩护的意见呢?
我的回答是:一、我秉持无罪辩护意见,以及秉持这个无罪辩护意见可能面临的法院裁
决结果,我向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汇报,并进行了适当的和必要的风险提示。二、在还存
在着无罪的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或者说在尚不能完全排除全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辩
护律师不应随意放弃无罪辩护而转为有罪辩护。三、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认识的根本性
改变,应该是源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根本性改变,或者是辩护律师本身对案件事实和证
据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而不应该是依据诉讼形势有利或不利而作出的根本性改
变。四、虽然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但是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的根本性改变,也应该得到委托人的支持或认可。五、我不能为了自身的名利得失,而
像游蛇一样不断改变自己的基本辩护观点,甚至两面三刀,见风使舵;突然袭击,以邻
为壑;趋炎附势,落井下石;这绝不是刑辩律师应有的执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令我十分欣慰的是,在我担任李某某一审主辩律师的四个月过程中,尤其在意见分歧如
此尖锐对立的情况下,无论是有关办案机关的很多办案人员,还是很多专业和非专业人
士,以及很多社会大众,当了解我在专职律师岗位上已经连续执业(以刑辩为主)三十
几年后,很多人都对我表示出了一份尊重。
我要百倍尊重这一份尊重,并以此为压力和动力,为今后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再加一
点热,再发一丝光。
值此新年伊始之际,我祝所有的朋友和社会大众,马年吉祥,幸福安康。
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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