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 发帖数: 263 | 1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
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
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
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
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
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
论批评。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
完备的。
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方舟
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
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
。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
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
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
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
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
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
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
,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
本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
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
据,而不是推理。
记者:国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请简单例举
一二。
陈有西:根据韩寒的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
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
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
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
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
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
是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
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而不是他自己说的,在上海就打不赢,好象在北
京就会赢。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就相当于公诉人,要证
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行。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
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现在一些人物在网
上整天骂人,越来越肆无忌惮,选择一些案件进行诉讼是有必要的,可以正视听,明真
相。用法律来梳理社会评价标准。让一些骂人英雄知道中国是已经有一些法律规范的,
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而非抑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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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
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
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
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
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
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
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
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
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
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
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
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
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
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
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
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
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
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
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
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
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
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
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
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
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02月20日15:10 人民公安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
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
w**n 发帖数: 263 | |
a****k 发帖数: 3457 | 3 疯疯癫癫僧
请教陈有西,李庄与韩寒的逻辑关系
看了有关陈有西答记者问,有些不解,我不是学法律的,逻辑学也算学过,在赫赫有名
的陈大律师面前,甘当小学生,请教几个逻辑问题。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
疯疯癫癫僧请教陈有西,对重庆起诉李庄,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
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重庆警方,李庄质疑重庆警方有刑
讯,法庭认为不是建设性的,没有依据的,不是善意的,李庄是不是在诽谤重庆警方?
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
;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
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
疯疯癫癫僧请教陈有西,这对于重庆警方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重庆警方
真是有刑讯了,重庆警方就只能默认,从此重庆警方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重
庆警方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没有刑讯,证明警方的纯洁性,是依法在维护
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
我说得对不对?还请不吝指教! |
a****k 发帖数: 3457 | 4 请教陈大律师:怎么样从下列言论中看出建设性的,有证据的,善意的?
这是对方、麦的:
“你为了你的事业45岁头发就秃了,我给你这么来几句,你他妈的会不会胸闷。但我不
会这么做,因为这是最下流的招数,”“证明你精子活力比较差,综合了你老婆必然偷
人和你精子活力必然差,证明你孩子必然不是你的。”
这是对疯疯癫癫僧的:
第 562 楼 吴戈月 2012/1/23 20:20:49 的原帖:
若本兽医以及别的网友,质疑你这装疯卖傻的货色,生殖能力全无,你的后代还是同圈
几位友情客串的结果......你敢不敢、愿不愿在众目睽睽之下,与你那圈内的雌性当众
表演A片情景?你敢不敢把悬赏的筹码定格在2000万的百分之一的准点上?
\
[吴戈月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2-1-17 15
:45:07 跟帖回复: 第 5 楼
建议麦田以及那些将私愤恶意发泄到韩寒身上的丑类,该去问问你老婆(如果有的
话),自打幼儿园起一共有过多少个同班男生了,此为其一;其二立马去亲子鉴定中心
一趟,还不要忘记捎带上你老子、兄弟、儿女(一概没有的话就免了)——因为你的娘
亲,应该也有一拨子曾经吊过膀子或者搂搂抱抱惯的儿时或成年后的异性同学同事——
其实也可以拿面镜子,大太阳底下自照一回了,瞧瞧是否长得像对面门口里的张木匠抑
或街坊吴大夫吴兽医了。] |
l*****i 发帖数: 20533 | 5 这个结果任何懂点法律的都会知道。
但是法律不会‘还给韩寒一个清白’。法律不管这个。他只确认方舟子攻击韩寒但是证
据不充分。韩寒要准备的申诉证据不用包括他的手稿等等,而只要包括方舟子网上攻击
性言论以及某些网友的附和。当然,他可以把手稿等也提交上去作为支持性证据。不过
这不是主要的。
而从结果看,方舟子完全可以在规范自己的言语之后继续攻击韩寒。 |
x****u 发帖数: 44466 | 6 从方的语言看,他早就料到了这个结果。对比一下方被肖传国告倒那次。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结果任何懂点法律的都会知道。 : 但是法律不会‘还给韩寒一个清白’。法律不管这个。他只确认方舟子攻击韩寒但是证 : 据不充分。韩寒要准备的申诉证据不用包括他的手稿等等,而只要包括方舟子网上攻击 : 性言论以及某些网友的附和。当然,他可以把手稿等也提交上去作为支持性证据。不过 : 这不是主要的。 : 而从结果看,方舟子完全可以在规范自己的言语之后继续攻击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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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 发帖数: 3472 | 7 陈律师说的还是靠谱的,但仅限于在法律之内,而这事的是非曲直却并不是法律能判清
楚的 |
T*R 发帖数: 36302 | 8 看样子档中央要借这个案件杀一儆百,整整网上的不正之风了。
希望HH能赢。 |
T*R 发帖数: 36302 | 9 已经太晚了。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结果任何懂点法律的都会知道。 : 但是法律不会‘还给韩寒一个清白’。法律不管这个。他只确认方舟子攻击韩寒但是证 : 据不充分。韩寒要准备的申诉证据不用包括他的手稿等等,而只要包括方舟子网上攻击 : 性言论以及某些网友的附和。当然,他可以把手稿等也提交上去作为支持性证据。不过 : 这不是主要的。 : 而从结果看,方舟子完全可以在规范自己的言语之后继续攻击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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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 发帖数: 1142 | 10 为什么不进入刑事诉讼,
判老方个一两年?韩寒太仁慈了。
看陈的意思,即便是刑事诉讼也不是不能赢。光民事的话,还是个娱乐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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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 发帖数: 3457 | 11 陈游戏想要成为控方律师,说这些话,一点不奇怪。
何兵就不同了。
何兵:“韩寒诉@方舟子 属其权利,是否使用这一权利在于智慧。本案可能结果:法院
认定,方质疑韩抄袭,没有事实依据,但质疑属于言论自由范畴,驳回韩寒请求。如果
韩寒赢了,言论自由输了。”. |
l*****i 发帖数: 20533 | 12 突然想到,万一韩寒父子真的有猫腻,而且不具备正常人的常识,拿伪证上法庭,会不
会意外弄出点花絮?按目前的形势,只要是个一般正常人就应该可以告赢方舟子的。但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
B*G 发帖数: 13438 | 13 陈有西是有名的刑事大状,他不需要靠这个简单的民事案炒作知名度。另外微薄上早就
爆出来韩寒找的律师是谁,方舟子的律师是谁了,陈有西没有道理抢同行生意。当然以
他的身份,在这个时候说有倾向性的话,是否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影响,值得商榷。反正
陈有西这会肯定被方舟子记在小本本上了无疑。
【在 a****k 的大作中提到】 : 陈游戏想要成为控方律师,说这些话,一点不奇怪。 : 何兵就不同了。 : 何兵:“韩寒诉@方舟子 属其权利,是否使用这一权利在于智慧。本案可能结果:法院 : 认定,方质疑韩抄袭,没有事实依据,但质疑属于言论自由范畴,驳回韩寒请求。如果 : 韩寒赢了,言论自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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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3438 | 14 李庄一期二期都是刑事案,“政治案”。跟韩寒个自诉民事案有个屁逻辑关系。
【在 a****k 的大作中提到】 : 疯疯癫癫僧 : 请教陈有西,李庄与韩寒的逻辑关系 : 看了有关陈有西答记者问,有些不解,我不是学法律的,逻辑学也算学过,在赫赫有名 : 的陈大律师面前,甘当小学生,请教几个逻辑问题。 :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 : 疯疯癫癫僧请教陈有西,对重庆起诉李庄,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 : 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重庆警方,李庄质疑重庆警方有刑 : 讯,法庭认为不是建设性的,没有依据的,不是善意的,李庄是不是在诽谤重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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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 发帖数: 5704 | 15 这个结果任何懂点法律的都会知道。
----------- 方周子官司必输无疑 |
p********1 发帖数: 2785 | |
a****k 发帖数: 3457 | 17 疯疯癫癫僧此文在凯迪被删了
【在 a****k 的大作中提到】 : 疯疯癫癫僧 : 请教陈有西,李庄与韩寒的逻辑关系 : 看了有关陈有西答记者问,有些不解,我不是学法律的,逻辑学也算学过,在赫赫有名 : 的陈大律师面前,甘当小学生,请教几个逻辑问题。 :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 : 疯疯癫癫僧请教陈有西,对重庆起诉李庄,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 : 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重庆警方,李庄质疑重庆警方有刑 : 讯,法庭认为不是建设性的,没有依据的,不是善意的,李庄是不是在诽谤重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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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 发帖数: 1937 | 18 中国的律师现在不光是法律问题不懂
是基本的逻辑常识都不通啊
什么叫质疑必须是有建设性的?
这种律师上过大学吗?
【在 w**n 的大作中提到】 :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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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发帖数: 1220 | 19 韩寒真正要的是通过法庭呈现他的证据,并且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他的证据为真。
只要法院判定他的手稿、素材本、证人证词等是真的而不是临时伪造的,他就
已经赢了。即使法院说方舟子属于言论自由,对于韩寒也无所谓了。
【在 l*****i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结果任何懂点法律的都会知道。 : 但是法律不会‘还给韩寒一个清白’。法律不管这个。他只确认方舟子攻击韩寒但是证 : 据不充分。韩寒要准备的申诉证据不用包括他的手稿等等,而只要包括方舟子网上攻击 : 性言论以及某些网友的附和。当然,他可以把手稿等也提交上去作为支持性证据。不过 : 这不是主要的。 : 而从结果看,方舟子完全可以在规范自己的言语之后继续攻击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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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发帖数: 814 | 20 嗯,你的回文完全展现了你的法律造诣。。。
我倒觉得为什么一口价索赔10万啊,应该根据开庭时评估损失的多少决定索赔的限额。
这样,越是更多的误导人和网友帮腔谩骂的帖子,说明造成的影响越恶劣,名誉损失越
多,方就应该给与更多的赔偿啊。
【在 k**l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国的律师现在不光是法律问题不懂 : 是基本的逻辑常识都不通啊 : 什么叫质疑必须是有建设性的? : 这种律师上过大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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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发帖数: 18158 | 21 如果方败诉(现在看可能性不低),对韩不见得有多少负面影响
公众心理往往会同情受侵害的一边,而且这个效果搞不好会超过一次刻意炒作
你看那么多人骂郭德刚,人不还是数钱数到手抽筋
【在 m********t 的大作中提到】 : 嗯,你的回文完全展现了你的法律造诣。。。 : 我倒觉得为什么一口价索赔10万啊,应该根据开庭时评估损失的多少决定索赔的限额。 : 这样,越是更多的误导人和网友帮腔谩骂的帖子,说明造成的影响越恶劣,名誉损失越 : 多,方就应该给与更多的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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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发帖数: 814 | 22 其实不太关心对韩寒的影响,只是希望以后不要再有其他人因为方的一己私分就被拖出
来诬陷一通了。。。不然他不成了网上谁也不敢得罪的黑老大了?
【在 g******t 的大作中提到】 : 如果方败诉(现在看可能性不低),对韩不见得有多少负面影响 : 公众心理往往会同情受侵害的一边,而且这个效果搞不好会超过一次刻意炒作 : 你看那么多人骂郭德刚,人不还是数钱数到手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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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发帖数: 258 | 23 想不明白,为什么拿出那些干干净净的原稿就能证明是韩寒写的呢?不会他爹写好了儿
子抄一遍?
【在 w**n 的大作中提到】 :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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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发帖数: 36306 | 24 他们那时候不是有电脑有打印机了吗,干嘛还要手写。。。。
【在 w********e 的大作中提到】 : 想不明白,为什么拿出那些干干净净的原稿就能证明是韩寒写的呢?不会他爹写好了儿 : 子抄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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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 发帖数: 3020 | 25 陈有西怎么听上去象日寇的名字。
【在 w**n 的大作中提到】 :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 (全文详见该报明日报道) :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 : 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 : 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 : ,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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