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 发帖数: 38 | 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内 容 简 介
本书记述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简称《国家统一法》知
识产权案)起始及到目前情况。
本书又名“人生三十八-诉讼在搏”,是“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
”二书的继续。
前 言
本书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我发布,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2007
年12月的情况。
第二部分起诉状及法律依据,起诉状是2007年3月26日及6月30日提交给北京法院起诉状
及证据材料的原始文件。
第三部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函)。
第四部分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5日、2008
年3月26日三次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函。
第五部分《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介绍《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
》关系。
本书主题明确、思想统一,即依法请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 |
f******i 发帖数: 38 | 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责任
现在是2008年10月1日。2007年1月1日本人将“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
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
一法?”信件提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在已是1年9个月。2008年3月
26日本人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现在已是1年6个月。
目前情况下谁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负主要责任?现在核
心由谁解决问题?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主要责任,现在应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解决问题。首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案主要责任者,本人首先向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的要求;其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是北京法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的上级,可以要求北京法院及时审理本案,北京
法院不审理本案人们无疑认为是基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原因,并且北
京法院也这样表示过。所 |
f******i 发帖数: 38 | 3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一直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讳莫如深,与立法机构疾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形象有很大差距。
通过曲折的途径了解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一些观点。
其一、认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使用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
的,但是按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确认的义务。
其二、认为立法建议很多难以确认或回复,《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中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为中国全国人大及中国国
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及建议权意义,正因为其有价值所以有众多的
人响应,找到其源头是不难的。
另外观点是公民无权建议立法、无权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清事实,
这是本人被拦截的事实所反映的,而恰恰这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
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联合民主党派建立
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宪法,中国人民有了民主的权利,否则不需要中国共产党及 |
f******i 发帖数: 38 | 4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一直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讳莫如深,与立法机构疾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形象有很大差距。
通过曲折的途径了解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一些观点。
其一、认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使用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
的,但是按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确认的义务。
其二、认为立法建议很多难以确认或回复,《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中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为中国全国人大及中国国
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及建议权意义,正因为其有价值所以有众多的
人响应,找到其源头是不难的。
另外观点是公民无权建议立法、无权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清事实,
这是本人被拦截的事实所反映的,而恰恰这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
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联合民主党派建立
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宪法,中国人民有了民主的权利,否则不需要中国共产党及 |
J*******n 发帖数: 511 | |
f******i 发帖数: 38 | 6 起诉状
原告:李文利 男 37岁 汉族 学者
电话:024 2426171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号1单元3楼1号
邮编:110015
被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人或负责人:吴邦国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北京 人民大会堂
邮编:100805
被告:周洪宇 男 47岁 汉族 教师
电话:010 66056449
地址:武汉市珞喻路152号 华中师范大学
邮编:430079
被告:楚天金报
法人或负责人:韩少林
电话:027-86788888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荆楚网(湖北楚天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阎思甜
电话:027-86772689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65号
邮编:430077
被告: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
法人或负责人:马林
电话:010 63556888
地址:北京右安门外东三条中华儿女之家
邮编:100054
被告: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或负责人:刘长乐
电话:00852 26219888
地址: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18号海滨广场1座9楼
被告:凤凰网
法人或负责人:刘爽
电话:010 68977288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十二号 信息楼五层
邮编:100081
诉 讼 请 求
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确认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
凤凰网侵权。判决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
股有限公司、凤凰网在相应媒体作出更正并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节 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2002年1月28日本人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以京城特快专递(BJ001884767BJ)致信中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信人地址:北京人民大会堂收信人单位: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信人姓名:负责人。信件标题: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信件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我的申诉 第二章监督法 第三章国家统一法。信件部分内容:第三章国
家统一法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
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
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这无疑将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提升中
国在世界上的地位,体现中国依法制国依法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良好的法律形象
。有一点需要注明。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
,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
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信件署名及日期地点:李
文利 2002年1月24日于中国北京。
该特快专递信件寄出后2002年1月31日本人到邮寄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查询信件收
到状况,2002年2月3日本人收到北京邮电管理局回复本人查询的挂号信件:挂0970 内
有邮件查单,查单号码:144 邮件查单(背面):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2002年1月28日同一信件在北京海淀区苏州街邮局以挂号(0877)寄中国全国人大法律
工作委员会。以及寄其它单位。
信件寄出同时还发表在北青网上,其栏目为:北青网-青年论坛-热点时评-诉讼在线 致
全国人大 李文利 发表于2002-1-29 13:57。以及发表在其它网上。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
大建议《国家统一法》。
第二节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2004年12月17
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4:30北京时间 22:30发表的一篇报道:“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
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
(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将于本月
25日至29日举行,该法案最快可在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
”的诉求”。由此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当然还有其它相关佐证: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
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
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
前者好一些,因为在台湾问题上,我们还是采取主动,才能取得先机。不过现在草案能
够进入审议还是好的”。
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5月21日)旧
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推动祖国
的完全统一。声明说:国家制订“统一法”就是要用法律形式,确立统一纲领、步骤、
方法和时间,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 (2005-10-18 )中国网 文章来源:人
民日报海外版谈到今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单声连声说:“非常好
,非常好,这是一部科学的、经典的和平大法。2004年5月9日,访问英国的温家宝总理
与当地华侨华人和旅英人士座谈时,单声就曾向温总理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法”,并当
场得到了温总理的肯定”。
所以无论中国官方新华社、人大代表、海外华人、人民日报、温总理、英国广播公司都
认可《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意义,以及认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
第三节 中国全国人大不作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
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
的权利。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
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由此可见本人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完全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于法、于理、于情全国人大理应对相应知
识产权进行正确的确认,并与本人联系。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有“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
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
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内容的信件我发布(二十三)寄给中
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随后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2月1日、
2007年2月11日、2007年2月21日连续寄信给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求答复,
至今未收到答复。
对于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至今没有回复,无疑是侵犯公民
权力,违反法律。
第四节 周洪宇及一些媒体侵权行为
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包含两方面含义
,其一、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一个名词受到广泛的认可、响应、引用。其二、本人
在信件中明确提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
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
、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核心内容是以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即为
国家统一立法。
周洪宇2004年“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
分裂中国企图的建议”,被众多媒体包括其本人在后来提案中称为建议《国家统一法》
。在“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中周洪宇称 “不久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了审议,这标志着对台特别立法程序正式启动,引起了海内外
的广泛关注。作为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尽快制定《国家统
一法》”的建议人,我感到非常欣慰和高兴”。“此次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
反分裂国家法》与我原建议的《国家统一法》在提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我认为这只是
角度和论述重点的差异而已,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
。前者是从反面提,后者则是从正面提。反面提重在防范制独,正面提重在引导促统,
前者的策略性更强一些,给未来留有的空间更大一些。不管是正面提还是反面提,毕竟
总是提出来了,提比不提好,早提比晚提好,我都赞同和支持”。
周洪宇以提议国家统一法剽窃本人知识产权。具体来说是本人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
定国家统一法、为统一立法,周洪宇要提出相应的提案应该与本人联系,或在提案中注
明出处;特别是在提案标题中使用了本人提出的名词《国家统一法》,更应如此;特别
是其提案发表出来被媒体以及其本人通称为提议《国家统一法》,甚至被称为最早提议
《国家统一法》,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周洪宇就更应该与本人联系以及注
明出处。周洪宇没有这样做。是不知道么?“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最早提案统一法
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周洪宇拥有自己的网站‘洪宇在线’,这也是目前大
陆唯一一个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政型网站。周洪宇表示,自己的许多提案灵感也来源于此
,包括‘国家统一法’也是在与网友交流中得到了不少启发。商报记者”。由此可见周
洪宇承认自己提案来源互联网,而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周洪宇完全有能力查清楚。
国家统一法即相应反分裂国家法是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也是极少数
由中国公民首创、提出、提议而最终通过的法律。本人也相信周洪宇已经能查清楚,但
接下来周洪宇及其利益团体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含有“周洪宇先生,本人也将这封信寄给你,请你确认是本人最早
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你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
统一法?”内容的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挂信(0067)寄给周洪宇,至今没有收
到任何答复。本人也将信件内容贴到周洪宇在人民网的博客上,也没有任何答复,相反
部分内容被删除。可见周洪宇侵权、剽窃行为是有意而为之。
周洪宇侵犯本人最早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建议为统一立法的知识权力
。如本文第二节所述,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
统一法立法过程中更改的名称,如果以提议《国家统一法》而作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那
么应是说本人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
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法等都是侵权行为。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达到侵权目的,
是有蓄谋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全国人大立法这样重要事情上出现这样问题不能不让人深
思其背景与目的。
“首页>>楚天金报>>金报要闻>>本页最早向人大提议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
2005-03-15 09:20:19)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邵娟报道:昨日,十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一整天都兴奋不已。作为
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这位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感叹:“没想到,
我的提案这么快就变为现实了。”周洪宇的提案为《国家统一法》,而人大审议通过的
是《反分裂国家法》,虽然提法不同,但周教授认为这只是从不同角度说明一个问题,
那就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统一”。
“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
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来自武汉的周洪宇教授,是第一个提出这一建议的全国人大
代表,而也正是他,曾於一年前在人大会议上提出为“统一”立法的建议。周洪宇不是法
学教授,不是法律界人士,他自己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上的“外行”。那麽,究竟是哪
些因素促使他成了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呢? ”。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 11:37 树世之风范,铸国之
脊梁,尽在《风范大国民》。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评比与网友互动,由凤凰卫视《风范大
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评选活动,于12月
15日正式落下帷幕。评选结果主要依照网友意见,同时综合了节目组和部分专家的意见
(此举意在杜绝因个别网友的恶意投票行为而产生的偏差),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
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
的高金素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
、“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困学生的丛飞、提议《
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
“楚天金报、荆楚网(2005-03-15 09:20:19)消息”、“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
期 2005年3月14日,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诞生”、“
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 2005年12月19日”包含相应
侵权内容,即周洪宇提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最早提议为国家统一立
法。周洪宇利用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当选凤凰卫视、凤凰网《风范大国民》构成剽窃。
第五节 问题讨论
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包含四方面含义:一、本人第一个
提出《国家统一法》;二、本人第一个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三、本人第一个
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四、本人第一个将上述内容发表在国际互联网上。
本人提议有知识产权意义、有立法意义、有法律意义、有政治意义。本人2002年1月28
日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立法,2002年1月29日信件内容发表在北青网等网站上,所以
有知识产权意义。中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本人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所以有立法意义
。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被广泛引用,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所以本人提议有法
律意义。本人提出用法律形式维护国家统一具有相当政治高度,对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
地位,提升全国人大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意义,这已被事实所证明。
本案是公民权力诉讼,也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国面临统一问题,实质是对台湾行使主权
问题。同样本人面临对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具有知识产权的
问题。本人是一个平民,中国同样不富裕,但不能因为贫穷,不能因为特权、强权的存
在,使一个国家、一个人失去对土地、对知识的主权。
本人希望中国法院理解在本案中承担的重要责任,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在这样重要问题上给出正确的判决。
证 据 阐 明
证据1 京城特快专递详情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时间2002年1月28日11时,收信人
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寄人签名:李文利。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
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
证据2 邮件查单。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查单号144。证明本人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
大信件(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由收发员蒋旭仁签收。
证据3 北京邮政管理局邮政公事查单验单专用信封。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证明北京邮
政管理局2002年2月2日向本人寄送邮政查单。
证据4 中国邮政邮件收据。来源北京邮政管理局。该邮戳盖在邮政收据背面上有 0877
北京 2002年1月28日20时 苏州街1 等字样。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向中国全国人大法
律工作委员会寄致全国人大信件(诉讼在线 致全国人大)。
证据5 网页截屏1。来源北青网。上有2002年1月29日13时57分以及标题“诉讼在线致全
国人大”以及第三章国家统一法字样证明本人2002年1月29日将“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
”发表在北青网BBS上。网页截屏2。来源北青网。是网页截屏1的末端。上有第三章国
家统一法具体内容以及“本文已于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字样。证明该文内容是2002年1月28日致全国人大
信件内容,以及证明致全国人大信件2002年1月28日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以上证据证明2002年1月28日本人最早致信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证据1、2、3
、4、5的主要内容本人已将其放在2007年1月出版的《人生三十七》一书92页、93页、
94页、95页。另外“诉讼在线致全国人大”全文本人已放在2005年12月出版的《人生三
十六-我的前半生》59-63页,下面证据中的“我发布二十三”放在《人生三十七》一书
46-91页。本人向法庭提供《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作为证据6。
本案被告及其它人需要可以向本人借。
证据7 网页截屏(中国计划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英国BBC广播公司中文网。其它
相应证据“2004年12月30日 03:33 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
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旧金山和统会:希望立“国家统一法”人民网—人
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05月21日)”、“ 曾向温家宝建议制定"统一法"的传奇华商单声
(2005-10-18 )中国网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可直接上网查询。以上证据证明
反分裂国家法来源国家统一法。
证据8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5、0756、0439、0781、0093。来源沈阳邮政局。收据0065
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办公厅的收据,0756、0439、0781、0093是2007年1月11日、2007年1月21日、2007年
2月1日、2007年2月1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对
“我发布二十三” 信件相应内容给予答复的信件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国人大常
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9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323。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2月2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
营业厅将《人生三十七》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收据。证明本人与中国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联系要求确认事实。
证据10 国内挂号函件收据0067 来源沈阳邮政局。是2007年1月1日“我发布二十三”信
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的收据。证明本人与周洪宇联系要求
确认事实。
证据11 “关于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纲领》(或《国家统一法》),遏制台独势力分裂
中国企图的建议” 来源人民网 2004-03-01。“关于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建议”
来源中广网 05年03月01日。证明周洪宇发表出来的文章中包含国家统一法字样、周洪
宇称自己的相应文章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周洪宇阐明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并没有
本质区别、两者是一体两面。也可以看出周洪宇提案是建议国家统一法,国家统一法立
法过程中改为反分裂国家法。一些媒体称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周洪宇实质剽
窃的是提议《国家统一法》的知识产权。问题隐蔽性说明周洪宇是一个高级剽窃者以及
有强大势力为其运作。
证据12 网页截屏(最早向人大提议华师教授促成《反分裂国家法》)。来源荆楚网。
证明楚天金报、荆楚网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作为向全国人大提交此建议的第一人”。
证据13 “周洪宇 法律外行让统一有法可依”。来源《中华儿女》海外版 2005年 04期
。证明《中华儿女》海外版载有侵权内容即周洪宇“第一个为统一提出立法建议的人”。
证据14 网页截屏《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来源凤凰网。证明凤凰卫视
、凤凰网进行侵权评选、发布侵权消息即周洪宇“提议《反分裂国家法》”。
证据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源沈阳公安局。证明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份。
本人深知面对强大势力。本人唯一所有的就是证据。本人也深知证据可以被篡改、抹杀
。这正是本人诉讼目的之一。希望法庭对本案所涉及证据及时做有效的保护与确认。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
具状人:
李文利
2007年3
月14日 |
f******i 发帖数: 38 | 7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
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
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
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
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请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3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
f******i 发帖数: 38 | 8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
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
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
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
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三个月,请最高人
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6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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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 发帖数: 9753 | 9 想钱想疯了吧
法律有个毛的知识产权
世界各国都有宪法呢,产权归谁啊? |
f******i 发帖数: 38 | 10
【在 f******i 的大作中提到】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 邮编:100745 : 电话:86-10-67550114 : 电子邮件:z*********[email protected] :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
|
f******i 发帖数: 38 | 11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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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
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
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
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
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非法持续五年一个月,请最
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2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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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
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
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
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2O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
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
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
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
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
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
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
f******i 发帖数: 38 | 12 我发布(三十六)
第一章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有关背景情况
众所周知《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享有版权,无须进行任何注册或登记,无
须交纳样书,也无须在其作品上标注有版权保留标记,都一律地自动享有版权保护。
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自动享有版权受《伯尔尼公约》
等国际条约保护这本身是毋庸置疑的铁的事实。
中国有句古话:英雄不问出处。鉴于世界对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的关注;这里还是
介绍一下本人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有关背景情况。
本人是一个离经叛道的人,从小家境不富裕,能节约出钱买课外书以及花很多时间阅读
、思考、研究是与所处环境有着很大反差与矛盾。
这里一本《郑成功收复台湾》小人书,1979年出版印刷,也就是本人在十岁或十一岁、
十二岁购买的,它包含本人对国家统一问题最早的思考、研究。
这里一本《战国故事》,1962年出版1979年第三次印刷,也就是本人在十岁或十一岁、
十二岁购买的,该书最后一节“统一中原”,它包含本人对国家统一问题最早的思考、
研究。
当然购买阅读《郑成功收复台湾》小人书大有人在,购买阅读《战国故事》大有人在,
但十岁左右购买这样课外书(所谓闲书)并认真阅读、研究甚至保存至今的并不多。这
也是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生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要本人定义提出《国家统一法》最早历史渊源时间,那就是1979年。
当然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学术成果、知识产权成果,是建立在1998年本人创立统一
学的学术成果基础之上:“如果把科学理解为一种纵向思维方式的话,那么统一学就是
横向的思维方式。统一的思维方式是人类思维中占大量比例的思维方式,统一学的创立
是人类思想的重大解放”;并将统一学应用物理领域,完成《物理学统一》、《物理学
统一续》并由中国国家级出版机构气象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著作中包含对
统一学本身的阐述,也是中国国家对统一学本身的认可。
正是1998年本人创立统一学,对统一问题深刻的理解、运用,在2000年至2001年有关诉
讼过程中深入切实接触有关法律及法律问题对法律及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深层次理解基础
上提出《国家统一法》。
任何创造性成果,都是从一定途径得出,而适用于广泛的领域,比如指南针、造纸、印
刷术、火药。
本人创立统一学、《国家统一法》同样如此。“中国当今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无疑是
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因此本人郑重地建议中国全国人大起草、制定、颁布、实施
国家统一法,以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形式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法》
维护国家统一含义毋庸置疑。
开创性成果都是长期努力、长期研究、长期工作得到的重要成果,得到成果只是一个短
暂的时间甚至瞬间的过程,而把成果著作出来的时间及形式却不一定,比如完成《物理
学统一》大约两年时间,完成《物理学统一续》大约一年时间,完成《国家统一法》文
章大约两周时间,而得到成果的努力是十几年时间,比如提出《国家统一法》从1979年
算起是二十二年时间。
创造性成果表现形式往往是简单的甚至是丑陋的,其一创造性成果因为是新成果,其表
现形式往往不是最好的;其二创造性人才集中精力从事创造工作,各方面资源匮乏;等
等。过分拘泥于形式,无疑扼杀社会创造性,助长抄袭剽窃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国际
条约背道而驰。《伯尔尼公约》规定: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不论其采取什么
表现形式,都属于公约所保护的作品。
李文利2013年5月28日
第二章这是一场针对本人实施的隐蔽、阴险、狡猾的政变阴谋!
一、利用本人进京反映情况,对本人人身加以控制。
二、对本人双亲胁迫、欺骗使其在将本人关进精神病院文件上签字。
三、胁迫、利诱、利用精神病院对本人长期关押、大剂量使用精神药物。
四、使本人出来后出现严重后遗症,比如连续不睡、严重难受,时时面临崩溃死亡危险。
五、在本人挺住情况下,继续使用伎俩把本人变成真正精神病,比如要让精神病大夫去
父母家给我看病等。利用各种手段对本人控制,比如利用双亲对本人控制,利用药物对
本人控制,利用其它手段对本人控制等。
六、长期以来直至今天我都是一个人住;我父母地址以及本人身份证地址是沈阳市泉园
3路22-1号131,本人地址是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沈阳市泉园3路22-1号辖区是万
莲派出所;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辖区是凌云派出所,上述行为的实施者是凌云派出所
新来的副所长陈昶霖。
七、上述行为最终结果其一是把本人变成真正的精神病,本人丧失有关权利;其二是致
本人死亡,本人丧失所有权利。
李文利2013年10月7日
第三章要求沈阳市沈河区凌云派出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给具法律文件!
一、2013年6月20日凌晨强制将本人羁押凌云派出所。
二、2013年6月20日中午强制将本人押上警车送往精神病院。
三、2013年6月20日下午强制将本人拉下警车拉上精神病院病房。
四、2013年9月16日上午将本人接出精神病院。
五、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本人发生严重后遗症(戒断综合症),治疗费用
达一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
六、要求沈阳市沈河区凌云派出所就上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法给具有效的书面文件。
李文利2014年1月4日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4年1月13日本人将包含下面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
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2013年6月20日中午沈河分局凌云派出
所民警将本人押上警车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直到2013年9月16日上午才将本人接出精神
病院。现申请公开:1、案件程序性文件,受案登记表,报案人,办案人案件处理意见
,负责人审核意见等;2、案件报案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3、案件接处警的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强制将本人送往精神病院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于2014
年1月14日到邮局填写查单查询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投递情况,2014年1月21日收
到回复的邮政查单:“邮件2014年1月14日妥投,凭沈河公安局收发章苏添博签收”。
第五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背景情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背景情况即本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述内容之背景情况,
2013年6月18日本人乘汽车到北京,6月19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
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
晚上被沈阳市驻京办人员带走,之后乘车由北京到沈阳,到沈阳之后被送到凌云派出所
,之后即发生本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述之情况。所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是《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延续。
2013年6月19日之所以到中南海反映情况是因为本人已经就《国家统一法》(《反分裂
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多次到过国家信访局登记,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是国
务院一个工作部门,解决不了有关问题;本人也到过全国人大信访局,根本不让进门,
只有法院判决书才让进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法律明确即中国法院要依法给具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国家
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本人也多次去过最高人民法
院信访局,填一个表之后就让回去,无任何结果,非法消耗本人大量时间、精力、金钱
;2013年4月、5月本人也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被最高
人民法院人员打伤,本人报案到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
开具伤情诊断证明信要本人到北京医院看伤,本人到北京医院做出诊断证明书,之后再
到东交民巷派出所就无结果。中南海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所在地,依据《国家统一法》
(《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的事实,本人有权力、责任、义务到中
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
第六章黑暗中的亮点
2013年6月20日至9月16日被关押期间每天被迫服用9片药品,其中六片是利培酮,利培
酮美国生产厂家因为药物滥用被罚款22亿美元,这是一种毒性极大的药物,对本人造成
极大的伤害,9月16日出来之后出现严重后遗症(戒断综合症),难受的要命。
2013年6月20日至今是我人生最黑暗的时期,时时面临巨大痛苦、压力、侮辱等身体、
精神、心理的伤害;时时面对复杂、危险的客观环境等等。
至今仍然要服用阿普唑仑片等抗焦虑药物来抵抗利培酮等精神药物带来的后遗症,一方
面遇事反映迟钝,另一方面处事急燥,全身无力、耐力下降,记忆力减退、思维力下降
等等。
当然作为物理学家、学者本人具有极强的创造性及创造性思维,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
,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而所有这
些都是统一的,即为自然现象找到物理的原理。
2013年6月20日至今本人亲身亲历有关事件,经历生死存亡的考验,经历有关生理、心
理的现象,提出微循环理论,解释、解决有关问题,即用血液在人体器官、肌体的微循
环状况解释、解决精神问题(精神病学问题)。
具体来说2013年6月20日至9月16日被关押期间大量的精神药品破坏本人身体器官、肌体
血液微循环,比如头部、心脏、肝脏、肾脏、腿部等的血液微循环,导致相应的生理现
象、心理现象等等。
当然微循环理论具有更广泛的应用,比如中医、中药的问题,中医、中药重要的问题是
没有与现代医学相衔接,微循环理论为中医、中药与现代医学衔接找到理论基础即中医
、中药通过改变血液在人体器官、肌体的微循环状况治疗疾病。
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解决心理学问题,微循环理论也为心理学问题与精
神问题(精神病学问题)关系界定奠定重要基础。心理学问题由人体物质微振动解释、
解决;精神问题(精神病学问题)由人体血液微循环解释、解决,两者有着相互关联、
相互作用的关系,即人体血液微循环会影响人体物质微振动,人体物质微振动也会影响
人体血液微循环,即精神影响心理、心理影响精神。
当然创立微循环理论不仅是半年多时间生死存亡考验,而且是建立在大量的生活经验、
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比如建立在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基础之上。
第七章不得不说的话
我发布(三十六)即本文是在本人处境十分不利情况下完成的,主观、客观都处于十分
复杂、危险境地;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类负责将它发布出来。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
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而中国国家不能依法办事无论立什
么法、立多少法都会陷入封建专制社会分裂、国家分裂的窠臼。从沈阳市角度讲,将属
于东陵区的泉园街道、东陵街道划归沈河区,沈河区在新的区域内不能维护公民合法权
益,实行恐怖统治,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敲山震虎、杀
鸡儆猴,难免带来沈阳社会的分裂,也即国家分裂的开始。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以及给本人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带
来极其不利局面,是BLA特务组织对本人迫害的延续,是特务势力、黑社会势力、非法
势力非法操纵的结果。当然陈昶霖等人所作所为也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解决以及破获BLA特务组织提供重要线索。
我的一小步,可能是人类一大步。2014年是提出《国家统一法》十二周年,《国家统一
法》的提出对海峡两岸和平甚至世界和平都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值此台湾陆委会主委
法学博士王郁琦访问大陆之际本人也将于2014年2月11日到北京反映情况,要求中国大
陆机构依法给具《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法律文件。
李文利
2014年2月4日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转让 王振东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我发布(三十六)注释
一、我发布(三十六)第五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背景情况:“6月19日到中南海反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登
记”为“6月19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
,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
二、我发布(三十六)第六章黑暗中的亮点:“当然创立微循环理论不仅是半年多时间
生死存亡考验,而且是建立在大量的生活经验、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比如建立在本人创
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基础之上”为“当然提出微循环理论解释、解决精神问题
(精神病学问题)不仅是半年多时间生死存亡考验,而且是建立在大量的生活经验、理
论研究基础之上,比如建立在本人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基础之上”。微循环
理论原本是存在的,本人完全尊重微循环理论的存在及其知识产权。本人对错误的发生
表示遗憾。当然如果没有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对本人关押可能会更早发现这
个错误以及更正,当然如果没有现实复杂危险境地可能不会发生这个错误,我发布(一
)至我发布(三十六)这是唯一的情况,也是唯一的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这种错误
本人表示深深的遗憾!
本人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干干净净、明明白白,这也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
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七年的原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已经出版两年,本人仍然一直在校对、核对,至今没有在书中
发现一个错别字;等等。
三、2014年2月11日出发到北京反映情况,2014年2月12日早晨到达北京火车站,在火车
站台湾永和豆浆店吃早餐,之后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我发布(三十六)信件寄给国家
主席习近平(XB6522663931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XB65226640211)等国家领导人,之后
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之所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其原因已在我发布(三十六)阐述,其
法律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
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任何国家机关”显然既包括中南海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也
包括中南海本身。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十个月,本人被非法关
押在精神病院三个月限制人身自由每天被迫服用九片精神药品,面临生死存亡,到中南
海反映情况也是必然选择。
四、2014年2月12日到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情况,当时中南海警察问我是不是要自己离开,已往也有这种情况
,有选择自己离开的先例;本人表示愿意去派出所登记,即希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问
题因此得到解决。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之后被沈阳
市信访办刘处长接走,刘处长表示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局长要与本人面谈,由沈阳市
信访办驻京人员吴先生陪同本人乘火车返回沈阳,夜里到达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有关人
表示明天一早与局长见面。
2014年2月13日上午十点左右凌云派出所桂海波教导员表示陪同我去见局长,上车之后
拉到沈阳市精神病院强制下车拉上精神病院病房关押,2014年3月20日中午凌云派出所
桂海波教导员将本人接出精神病院,带到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沈河区凌云派出所所长欧
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
病院关押一年以上,桂海波教导员在场,我母亲也在场。
五、2013年6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凌云派出所将本人关进孤家子精神病院,违反多项法
律,其中2013年5月1日生效的精神卫生法禁止强制诊断、强制治疗。
本人没有任何精神疾病,2013年6月20日前没有任何诊断的记录。本人通过时事新闻知
道2013年5月1日生效精神卫生法禁止强制诊断、强制治疗,所以2013年6月20日到精神
病院本人拒绝下车。后来医生到车上诊断,发生的情况即李万生、张淑琴《控告状》所
述“经过孤家子精神病院三名医生的详细诊断,一位40岁左右医生说:李文利思维清晰
,不是精神病”。这也是客观的诊断,即三名医生诊断本人不是精神病。“但是,陈昶
林威逼孤家子精神病院门诊将李文利作为精神病留下,将李文利拉到6号楼病房门前,
强行拉下警车”。
2014年2月13日凌云派出所桂海波教导员在陈昶霖指引下直接将本人拉到6号楼病房,没
有诊断即关押。
本人也质问6号楼病房主任赵天辉:“将没有病的人关进精神病院是违法行为”,赵天
辉主任说:“这是政府行为”。
六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
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其后通过到邮局填写查单查询“邮件2014年1月14日妥投
,凭沈河公安局收发章苏添博签收”。
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
李文利
2014年3月26日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注:由于各种原因,本注释仍可能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教与反馈!无论再苦、再难、再
危险、再多问题本人一定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案进行到底;本人绝对不会失信于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
、台湾,本人绝对不会失信于世界。 |
f******i 发帖数: 38 | 13 我发布(三十七)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专递邮件(
BJ001884767BJ)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有:“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
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幷实施国家
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
权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
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
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幷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
,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
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
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诉讼请
求: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
源于《国家统一法》,立案大厅7号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诉状,告诉我回去等受理通
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
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
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英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8)、
法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
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拒绝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向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幷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谈,见面后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本人
随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将起诉状及相关
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发现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上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文章消失,在保
存有关证据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网页、赔偿
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
要依法办案,立案给立案通知,不立案给不立案书面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
。法律是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人也通过电话直接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
要求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予以确认;本人通过电话继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书面
确认,2008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具体要求,即全
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
《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最基本的事实,由有关文件暨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
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
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
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
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
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
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
”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
》(《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
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
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
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
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
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
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
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
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
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
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
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
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幷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
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
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
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
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
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
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
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
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
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
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
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
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第三章本人情况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
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创立统一学。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
拓展》、《物理学统一知识产权状况》专著。
作为物理学家核心成果是创立物质弱场理论,修正、修改、简化、统一现有的物理学理
论;它直接的结果就是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解决非线性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
性;我理想就是出国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消耗本人七年时间;如果从2004年网
上诽谤案算起,已经消耗我十年时间。
中国国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幷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
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国国家也可以不加入《伯尔
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通过了法律不依法办事,那就不仅是违
法的问题,而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现在不仅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而且又有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质极其恶劣,本人也向中国纪检、检察、公安、信访、监察等
机构部门反映情况,要么永无结果的等待,要么说不归它管,要么要我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问题等等。
本人会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诉讼,但绝对不会中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
法》)知识产权案诉讼,《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主体、是
核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案就可以得到解决,反之则不然。
相对来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举世瞩目、众所周知,无论
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对有关事实作以确认,本身作弊空间很小;而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间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
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
公安分局反馈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
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
关押一年以上,为这一切埋下伏笔,无疑是要逃避责任,以及进一步陷害本人。
当然本人现在已经处于极其不利局面,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领导人
,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及领导人。
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大陆将举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希望《国家统一
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亚太经合
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得到解决。
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为不失信于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为
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依据中国法
律、国际条约,本人将于2014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五周年之际,也
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亲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国家主席
习近平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情况,请中国国
家主席习近平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
为维护本人信誉,维护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权,维护中
国法律、国际条约尊严,本人准备被一年以上的关押以及其它不测的情况比如被大量服
用精神药品等。
第四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
作为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国家统
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
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后来的《反分裂国家法》
立法来源《国家统一法》?你是否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案得到依法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报道,可以说遍及世界上每
一个角落,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有权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征,作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
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不愿意受到蒙蔽、欺
骗;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继续非法持续无疑给《反分裂国家法》蒙上巨大阴影。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不仅是中国大陆政府
,香港政府、台湾政府、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也有责任查清《国家统
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给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上国家地
区人民一个交代。
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
;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的事实;依据本
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药品的事实;本人正式要求台湾政府、
香港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
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人一个交代,给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一个交代。
为了表明本人的真诚与诚意,给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国家人民真相
,为使国际条约得到维护,本人郑重声明可以放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经济赔偿要求。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
》)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
光盘2012年9月7日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
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
(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
,2014年3月30日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
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RA372905653CN)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本信件也将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国总统奥巴
马先生、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总理哈
珀先生、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希望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维护、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利用亚太经合
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机制,与中国大陆的国家机构、领导人沟通、交流,使《国
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维护、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促使《国家统
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个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时至今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幷不难,其一、中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这符合
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
面裁定书,而无论其受理或不受理都会对有关事实作出裁定。当然在现在情况下,这应
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批准。其三、无论有关
机构报给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是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有关机构依法解决,都会使《国家统
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习近平国家主席不仅是给
我一个交代,而且是给中国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世
界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个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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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中国文献出
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