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版 - 婚内出轨能否按照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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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发帖数: 1 | 1 201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黄小红与刘小军相识,由于两人均是再婚,为慎重起见,婚前
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在婚期内出轨,不忠诚对方引起离婚
,出轨一方须赔偿对方50000元整。2017年5月份,刘小军出轨。为此黄小红诉至法院,
要求与刘小军离婚,并要求刘小军依约支付赔偿款50000元。
《合同法》只规范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但该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婚前签订的忠诚协议在婚后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内容条款是否有与法
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相违背之处。如果没有,又符合协议的基本要求,则理应具有法律效
力。反之,则没有法律效力。而具有违约赔偿部分的忠诚协议,虽有人身关系的存在,
但是其中有关违约赔偿的部分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为违约赔偿的夫妻忠诚协议,实
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而原则性的法律倡导性的义务(即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完全
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其次,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里有关人身条款的效力,应当依
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若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则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这种约定是不能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应经过法
定的程序。若夫妻在忠诚协议里约定以财产损害赔偿作为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只
要内容与形式上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符合立法和司法精神,也符合公认的公序良俗,
且有相对明晰的条款、规定了相应责任,具有协议的基本形态,则该财产条款部分应适
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本案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因刘小军的出轨行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确已完全破
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其离婚。因此,黄小红要求与刘小军离婚的诉请,
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是在没有
受到任何胁迫和平等地位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该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因
此,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因刘小军违反了该协议内容,构成违约,应按照该协议的规
定对黄小红支付赔偿款。
相关法律:《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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