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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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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女检察官杨斌辞职当律师,却因为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将广州市律协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后,引发“律协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讨论。昨日下午,该案二审宣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释疑:
因为杨斌并非律师
律协行为非行业自律行为
昨 日下午,该案在广铁中院二审宣判。广铁中院认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实习登记审查权是法律授予的法定职权。我国《律师法》授权律师协会行使8项职权,其中有一 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还规定:“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对象仅限于协会会员,不 涉及会员以外主体。
杨斌并非律师,广州律协针对杨斌作出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行业自律行为。
律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该行为属行政管理行为
广 铁中院认为,《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其中一项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该条件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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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图为法院外群众声援受害人律师。
李天一进入少管所服刑 满18周岁后移送成人监狱
昨日记者获悉,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称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及媒体公布,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律协曾研讨律师违规行为
李某某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据媒体报道,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名公布了出来。
9月29日上午,北京市律协在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会上,针对近期部分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其间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做出讨论。与会律师们认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
北京市律协会长张学兵也表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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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图为法院外群众声援受害人律师。
7月22日,海淀法院门前,李某某家法律顾问兰和接受媒体采访。当天,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举行庭前会议。
李天一进入少管所服刑 满18周岁后移送成人监狱
新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称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及媒体公布,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律协曾研讨律师违规行为
李某某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据媒体报道,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名公布了出来。
9月29日上午,北京市律协在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会上,针对近期部分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其间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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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玉学 张媛)昨日记者获悉,11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
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称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
业纪律处分。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及媒体公布,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律协曾研讨律师违规行为
李某某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据媒体
报道,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
名公布了出来。
9月29日上午,北京市律协在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会上,针对近期部分律师在
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其
间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
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做出讨论。与会律师们认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
形象及声誉。
北京市律协会长张学兵也表示,针对目前个别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
不当行为,律协将在《北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过程中设置专门条款进行严格规范
,并组织起草《北京... 阅读全帖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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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二审终审判决后,北京律协针对律师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做出处分,并于今年初做出处分决定。律师提出复查申请后,日前,律协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市律协对李某某强奸案违规律师于4月14日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于当天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相关律师。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李案中王某的辩护人周翠丽律师目前已接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京律协复字(2014)第2号复查决定书。其他律师拒绝透露相关情况。市律协有关人士表示,将于近一两日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不公开审理案件律师泄露案情
据了解,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强奸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名公布了出来。于是,对于李某某案中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等违规行为,北京律师协会于同年12月2日,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处分后律师提出复查
2014年1月,李案中王某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自曝受到公... 阅读全帖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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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律协:未干涉律师援助动车事故死伤者家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9日04: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邓杭)26日,温州市各大律师事务所收到以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律
师协会名义发来的《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要
求“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
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该通知被媒体曝光后,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28日发表声
明,司法局称律协擅自署该局之名;律协称本意是为避免律师出差错,并致歉。
这份《紧急通知》称,随着救援的结束,动车事故部分伤亡旅客及家属有可能向温
州市律师寻求法律帮助。“7·23”动车事故属于重大敏感事件,事关社会稳定,所有
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应按《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
置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
28日,温州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律所要求不得接受记者采访和“7·23”动
车事故有关家属的咨询,但来律所咨询的事故受害者家属很少。
28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温州市司法...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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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90多个律所1000多名律师未通过律协的年度考核
bdzs发表于Mon Jun 22 11:56:11 2009 http://yilubbs.com
6/17/2009
6月11日,李静林、程海、唐吉田律师先后与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交涉,要求北
京市司法局自行纠正错误并监督北京市律协停止违法考核,要求北京市律协三日内自行
纠正违法并安排相关负责人与维权律师见面,程海、唐吉田律师于次日向北京市司法局
和北京市律协递交了有关书面材料。6月16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
的程海律师。
程海律师介绍说,目前还没有从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接到反馈。交涉过程中,他
指出通过年度考核限制律师执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司法局对律师只有指导、监督权
,而律协对律师也只能就职业纪律、规范指引方面向律师所在律所进行建议。律协在律
师执业资格证上盖章的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年检制度已经废除,律协年度考核
的结果不应影响律师的正常执业。但现在由于这种误导,让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在会
见当事人上遇到很大困难,律师无奈之下,只好将有关法规集中起来印成小册子以向公
检法机构解释说明。
程律
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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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看到了斑竹的置顶声明,但似乎这里最近还有不少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所以冒昧一贴,
在此仅请斑竹谅解,这帖意在劝善救人,谢谢
更多真相, 请到真相之光俱乐部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2/everybodydeservestruth_0.htm
法轮大法是佛法
http://www.mitbbs.com/club_bbsdoc/FalunDafaistheBuddhaFa.html
【正体版】 【不显现/显现图片】
【字号】大 中 小
【大纪元2014年07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报导)大陆律师协会在《法制日报》上
刊登声明,声称7名维权律师已经被吊销或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活
动。该声明遭到律师界众人的谴责,当事人之一的王成律师周三(2日)向北京东城区
法院邮递诉状,控告全国律协和《法制日报》侵犯名誉权,并要求他们联名赔礼及刊出
道歉声明。
律协刊声明对维权律师污名化
6月30日,中共全国律协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声明,声称“唐吉田、刘巍、郑
恩宠、唐荆陵为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成、江天勇、滕彪为已注销律师执业证
书人... 阅读全帖
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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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orldNews版 - 北京律协
北京律协会关于李庄案的态度是“保持高度关注,期望并相信重庆市司法机关会严格按
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此案”,而非重庆官方媒体所称的“北京市律协回应律师造假案
: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
来源:连岳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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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司法局、娄底律协冷水江联络处:发现传播、发表与党中央修宪不一致的不良言
论,暂停律所注册两年、同时吊销该律师执业证。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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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声明:江天勇、滕彪等以律师名义活动 误导公众
2014年07月02日 09:02:57来源: 法制日报
原标题:声明
近期,我会陆续发现一些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已注销、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人员,以律师名义和身份从事活动,误导律师和社会公众。为维护律师队伍形象和声誉
,现发布如下声明:
唐吉田、刘巍、郑恩宠、唐荆陵为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成、江天勇、滕
彪为已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上述人员均不是律师,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与律师行业无
关。
敬请广大律师和社会公众明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部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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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丽网上公布的“申辩书”
周翠丽网上公布的《处分决定书》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李某某案中被告人之一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曝已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市律协昨天以此做出正面回应,称当事律师申辩复议结束后向社会和行业公布。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律师自曝受到“公开谴责”处分
在周翠丽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印有大红色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抬头“京律纪处(2014)第2号”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处分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13年1月13日。
处分决定书中称,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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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公布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违规行为及处分决定。7名律师中,虽申请复查但仍遭处分的周翠丽表示不服,律师兰和、田参军不愿多说。
律协公布处分决定
昨日下午1时许,北京律协在其官网“首都律师”相继公布了《认真查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规行为》、《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情况通报》等决定。北京律协公告称,自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发生以来,个别律师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其行为引起社会及律师行业的强烈不满,律协对此高度关注。2013年7月26日,协会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受理审查程序。随后,律协纪律委员会一并对该案中遭到投诉和未遭到投诉的辩护及代理律师均立案审查。
律协方面称,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律协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发出立案通知。经审查,2014年1月13日、1月29日,分别对7名律师作出行业纪律处理处分。其中,对周翠丽、雷海军、李在珂给予公开谴责;对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律协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阅读全帖
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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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李庄案的前前 后后
[日期:2010-03-10] 来源:1984bbs 作者:陈有西 [字体:大 中 小]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
会没有 录音
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
照片\录
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 本录音稿,直有点喜
出望外。因为
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
会和翟建律
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 明律师。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
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
,因为此文
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 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 阅读全帖
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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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3-06/21711.html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3-06 08:33
陈有西律师 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3-06/21711.html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
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
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
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
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特
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
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
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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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一家三口资料图
笔者昨天获悉,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向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正式发出立案通知。经过答辩、调查、听证、讨论等相关程序,北京律协对该7名律师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6名律师被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据了解,自2013年2月李某某案发生以来,个别北京律师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及北京律师行业的强烈不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此高度关注。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协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受理审查程序。随后,北京律协召开纪处委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决定依职权主动对李某某案中其他虽未被投诉但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并与该被投诉律师一并立案审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引导相关律师规范执业行为,在正式立案前,北京律协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进行了约谈和教育,明确要求各位律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妥善处理与公众媒体的关系,慎重对待媒体采访,谨慎司法评论;对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传播、...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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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律师微博截图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按法律规定不...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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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李案判决书被公布上网
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
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
青年报记者看到,判决书的首页上,“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红色印章,非
常醒目。周律师此举,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是否封存犯罪记录 法院一审二审结论不同
记者当即打电话给周律师。周律师说,她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上是有“犯罪记录封存
,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认为一审判决书上盖这个章,是错误的,是法院搞错了。
因为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已经没有了“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
所以,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
法律文书,不属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
周律师说,既然法院二审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审时,也就不应该封存。也就是
说法院二审,维持的只是一审的判决,而是否“封存”,应该是没有维持一审的决定。
既然二审没维持“封存”,那一审就应该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将这份判决书公开
发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档案 按...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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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许,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
案,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
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影响其
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
可向信访部门反映,而不能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
随后吴良述来到我院立案信访室,立案信访室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材料已经接收,
待立案庭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吴良述不服,后到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投
诉。我院纪检监察室人员对其进行接访,并与立案庭庭领导对其关于立案问题进行了答
复,再次告知其起诉的案件经我院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
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我院法警大队安保人员得知吴良述在接访
中承认录音录像后,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
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吴良述仍不配合,
我院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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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WaterWorld 讨论区 】
发信人: wsygp (yibing), 信区: WaterWorld
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an 20 03:17:52 2014, 美东)
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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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Headline版 - 曝李某某案各方律师的五宗罪
9月26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宣判,意味着这一出全民围观半年之久的“连续剧”落幕,“连续剧”中的重要角色便是律师。除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有罪辩护。
案件审理中律师是否“越线”引发关注业内开始反思
据广州日报报道,9月26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宣判,意味着这一出全民围观半年之久的“连续剧”落幕,“连续剧”中的重要角色便是律师。除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有罪辩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相当多细节以及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
北京市律师协会表示,此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
“有的做得尺度太大,已经越线了。”有参与其中的律师承认。也有律师在民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开始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进行反省和深思。
丧失原则? 有律师拒代理“烫手山芋”
10月9日,记者在广州旁听了一场由广州律师王思鲁发起的名为“从夏俊峰案、李某某案看律师价值、伦理和技能”的论坛。
“能代理这...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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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因有6名律师违规违纪被北京市律协予以处分再次引发公众关注。继该案中成年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新浪微博中自曝遭律协处分后,记者昨日获悉,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也在其微博公开了被处分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致歉。
自曝被律协通报批评
前日晚,陈枢在其新浪微博曝光了北京市律协在今年1月13日发出的“京律纪处(2014)第5号”文件。该文件称:“陈枢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寻找证据,运用法律,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意见未被有关机关采纳,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应当通过网络媒体,采取‘隔空喊话’‘打口水战’的方式表达意见,更不应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北京市律协决定:“给予陈枢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承认错误并公开道歉
陈枢在其微博中称,《决定书》指其“违反了诉讼制度,泄露了当事人隐私,披露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指的是自己在新浪微博里发布的《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在该《辩护》中,陈枢讲述了自己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以及李某某等人在酒吧聚会、金鼎轩...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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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因有6名律师违规违纪被北京市律协予以处分再次引发公众关注。继该案中成年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新浪微博中自曝遭律协处分后,记者昨日获悉,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也在其微博公开了被处分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致歉。
自曝被律协通报批评
前日晚,陈枢在其新浪微博曝光了北京市律协在今年1月13日发出的“京律纪处(2014)第5号”文件。该文件称:“陈枢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寻找证据,运用法律,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意见未被有关机关采纳,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应当通过网络媒体,采取‘隔空喊话’‘打口水战’的方式表达意见,更不应违反诉讼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披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北京市律协决定:“给予陈枢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承认错误并公开道歉
陈枢在其微博中称,《决定书》指其“违反了诉讼制度,泄露了当事人隐私,披露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指的是自己在新浪微博里发布的《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在该《辩护》中,陈枢讲述了自己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以及李某某等人在酒吧聚会、...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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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Jan 20 03:17:52 2014, 美东)
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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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许志永律师简历
1973年,许志永生于河南省民权县,1990年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5年,再入兰州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师
从著名法学家朱苏力,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之后为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讲
师。
2003年5月的“三博士”上书事件中,许志永首次走入公众视野。那一年,大学毕业生
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殴打致死。之后,许志永与另外两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联名上
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
容遣送制度,对废止该办法起了推动作用。同年10月,许志永和滕彪、俞江、张星水共
同创办了公益性民间组织“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简称“阳光宪政”)。同年
12月4月,许志永和滕彪、俞江被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选为“2003年度十大
法治人物”。
2003年7月,与张星水律师参与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后孙大午
获释。
2003年11月当选为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并于2006年连任成功。
2004年1月,与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成了《完善我国宪法
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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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媒体报道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个别律师涉嫌犯罪一事,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
及北京律协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了京华时报记者的采访,他们纷纷指出律师主流队伍是
好的,只是极少数律师的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
根据媒体报道,周世峰、王宇等极少数律师,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自
2012年7月以来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由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
连,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实。
昨天,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何勇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一些律
师的行为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范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涉嫌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与律师的身份定位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何勇表示,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律师只是极少数,不能代
表全国27万律师。何勇认为,清除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能为广大律师创造更好的执
业环境,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极少数涉嫌犯罪的律师,
作为律师主管部门,我们坚决支持”。
何勇告诉记者,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广大律师也要
维护宪法和法律...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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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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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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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李天一案:当代施洋——周翠丽: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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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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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 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
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
揭露虚假。
2、 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
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
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
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
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 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
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暴露她不是处女不是幼女、是卖淫不
是强奸,是手淫不是强奸的隐私,我就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我是被诬陷冤民王某的辩
护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他们委托了我,我不为他喊冤,谁来为他喊冤?我不
为他澄清,谁来为他澄清?
4、 “决定”凭空假想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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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图
日前,一段疑似李某某等案发前在金鼎轩斗殴的录像流出。视频中显示,受害人杨女士自始至终在另一桌单坐,不与李某某等同席。期间李某某等几人与其他客人大打出手,有激烈的肢体冲突。斗殴结束,李某某等人离开,杨女士随即起身自行离开。据悉,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已于2013年11月27日终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相关新闻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7名相关律师受处分
4月19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7名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作出处分的决定,其中对周翠丽、雷海军和李在珂律师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对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去年7月26日,北京律协接到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当事人对相关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启动受理审查程序,并对其他未接到投诉但涉嫌违规的律师一并审查。周翠丽为李某某二审辩护律师,李在珂是被告人魏某的律师,雷海军未代理该案,但在微博和博客中发表相关不当言论。今年1月13日和29日,律协分别对该7名律师作出了处理决定。根据律协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处分结果不服,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律协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7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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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做出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曝受到公开
谴责处分。同时,她也对处分内容提出公开申辩。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协会4页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
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
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
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
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
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
。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
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
规行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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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莹)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的处分决定已经做出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了律协对她的处分决定书,自曝受到公开
谴责处分。同时,她也对处分内容提出公开申辩。
记者看到,周翠丽律师将协会4页处分决定书全部拍照挂在微博上。文件中显示,
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过周翠丽律师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当是不得向出庭
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仅宣判活动公开进行。周翠丽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庭审
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
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既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
情。周翠丽律师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
。周翠丽律师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
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了《律师协会会员违
规行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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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真的是可以。看到下面的消息:
中国执业律师可以直接考加州Bar而不需要有美国的LLM。加州Bar有一类考生叫“
Attorney Applicant”,中国执业律师参加考试就是利用这一类别。具体报名程序是:
(1)打电话给加州律协索要纸质Registration Form和Social Security Exemption
Form;(2)去中国执业地律协开无违纪证明并公证成英文,和填写完毕的
Registration Form和Social Security Exemption Form一并寄给加州律协;(3)收到
加州律协提供的File Number(代替Social Security Number)后,在加州律协网站报名
参加考试(Social Security Number一栏填写File Number即可),报名类别是"
Attorney Applicant"。
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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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od_CHN_Hist版 - 反思历史始于疑
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
口述:张思之(律师)整理:杨东晓(本刊主笔)
直到1971年”林彪事件“之后,我才真正从根本上考虑过往二十多年的经历。可以说,
让我真正对历史开始反思的,是1971年9月13日林彪摔在温都尔汗之后。
“九一三”
我知道林彪出事算是很早的,大概是10月10号左右。那时我还在北京郊区的南口农场劳
动改造。10月初,和我同在南口农场劳动改造的朱平——他是我在北京市法院时的同事
,来告诉我“林彪出事了”。
朱平是我们劳改农场唯一的经常拿着半导体收音机听的人,他不仅外语很好,还有一项
技能:会调短波。所以他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别人听不到的消息。当时我们能够每月进城
一次,10月1号他回城里,更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听了。
我从1954年就开始“偷听”敌台了。那年搞内部肃反把我软禁起来,这时我得到320元
稿费,我们领导找到我说“你不要拿这笔钱”。我说这不是我愿不愿拿的事,现在的问
题是人家给不给。
但是人家出版社根本不理法院,还是把320元稿费给我了。我去买了一台南京电子管厂
的...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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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记者昨天了解到,针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市律师协会近期将对其涉嫌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
市律师协会昨天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研讨会,针对近期本市部分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特别是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律师反应强烈。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据了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北京市律协制定的《北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各项执业行为均有明确规定,全市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做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典范。
市律协会长张学兵指出,针对目前个别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律协...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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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资料图
除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之外,还有“行行有本难念的经”呢!在律师界浸泡了三年的新扎律师小葛(化名)最近就纠结在了漫漫跑证路上。他说:“为了收集一张无犯罪证明,我几乎跑遍了所有待过的地方。”
原来,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小葛被要求提供自己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在于,除了户口迁来广州以后的相关证明,他不仅要跑一趟汕头老家,令人头痛的是,还要飞到读书时的上海去办理。辗转三地,奔波千里,历经两个月的时间,他才“凑齐”了一份完整的无犯罪证明材料,人却“跑得半死”。
第一次办证很容易
“这次去办证,才发现竟然如此麻烦。”其实,这已经不是小葛第一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几年前,他在广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需要开具的各种材料中,有一份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14周岁至今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他说,这份证明又要求是“近三个月内开具的证明”,相关证明的有效期是“三个月”。
小葛回汕头老家,找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说明情况,很容易就办好了无犯罪证明。”尽管他在上海读大学期间,户口曾迁出汕头,但是,当时他却不用跑到上海办证,顺...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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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一条裤腿被撕开,衬衫也敞着怀。他称,因拒绝法警强行检查其随身物品遭殴打,衣服被撕烂。
事发后,广西律协及南宁律协介入调查。6月3日晚,青秀区人民法院及吴良述本人先后发声,对事件经过加以说明,但当事双方说法不一。吴良述及其所在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均要求青秀区法院公布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相。
目前得到证实的是,事发时法院法警怀疑吴良述对法院录音录像,强制检查吴的手机。这在法律界受到争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门金玲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说,在庭审现场以外,法警无权实施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没有权力对律师进行搜身等行为。
“即使法院要检查公民是否有录音行为,也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不能说查就查。仅仅因为怀疑就强行搜身、检查,是不可取的。”门金玲说。
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后是否应当给回执
对于冲突发生的起因,律师吴良述称,青秀区法院接收他的立案材料之后,告知他不能当场立案;他要求法院出具收件回执单遭到拒绝,遂到立案信访部门反映;他认为立案信访部门不能客观处理他的诉求,又向...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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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鲁郑 2011-07-29
7月23日温州动车追尾相撞事故举世震惊、举国哀伤甚至举国愤怒。中国的高铁瞬间从
海内外华人的骄傲变为国殇。铁道部也从创造各项世界第一的光环中跌落为万夫所指。
突如其来的灾难往往是对一个国家整体的检验。应该说,中国是交出了一份含金量颇重
的答卷。首先就是中国各界的反思能力和反思意识、对灾难的毫不宽容。这可表现在对
铁道部掀起一波波的指责、质疑和批评声浪,高度直达制度层面。反观早一天发生在挪
威自二战以来(实是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由本土成长信仰基督教的青年人制造的、
酿成93人死亡、炸毁中央政府大楼的恐怖袭击事件,竟然没有任何反思和质疑之声。本
应负有责任的执政党首相(两次袭击都是针对他本人),不但没有丝毫的反思,还竟然
把这种行径归为对现行制度和现行政策的攻击了事(今天中国的群体性骚乱也早已摆脱
了这种模式。既没有了“不明真相”,也没有了 “反政府”)。当然西方丧失自我反
思能力已不是一天两天。“九一一”发生后,美国不反思为何它的敌人竟然宁可选择与
之同归于尽,反而发动两场战争做为回应。美国制造了百年一遇的经济危机,许多国家
因此破产。美国培养出来的学者如...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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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b.hzlawyer.net/member/detail_85.html

姓  名: 李慧
执业类型: 专职律师
所在单位: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
职务: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论
辩队队长
荣誉:
全国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最佳风采奖
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浙江省党员律师标兵
杭州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大赛团体冠军
杭州市律师行业最佳思辨奖
杭州市律师新星奖
杭州市律协团委“才艺之星”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数次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实务导师
理论研究:《以罪刑法定原则评析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罪》获2008杭州市律师实务论文研
讨优秀奖,《融资租赁行业之法律配套服务探析——以金融改革为视角》获2012杭州市
律师实务论文研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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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记住这两个人:李慧和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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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慧
执业类型: 专职律师
所在单位: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
职务: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论
辩队队长
荣誉:
全国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最佳风采奖
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浙江省党员律师标兵
杭州市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大赛团体冠军
杭州市律师行业最佳思辨奖
杭州市律师新星奖
杭州市律协团委“才艺之星”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嘉奖数次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实务导师
理论研究:《以罪刑法定原则评析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罪》获2008杭州市律师实务论文研
讨优秀奖,《融资租赁行业之法律配套服务探析——以金融改革为视角》获2012杭州市
律师实务论文研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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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张志超案新料
张志超案真凶很可能与柳编行业有关
本文作者
左:王殿学【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刘志民【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右:王朝勇【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志超案因为证据不充分,山东高院没有确认高某被害时间以及被害地点。
山东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有两个:
一个是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燕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
,二人进入临沐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
另一个是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沐县公安局根据临沐县第二中学政教处主任于志凌
报警,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的尸体。
两个事情之间的一个月发生了什么,山东高院没有认定。辩护律师疏理张志超案件,认
为真凶很可能与柳编行业有关,而临沭县正好是山东省主要的柳编生产地。虽然原来侦
查的方向有误,还是有较多的线索支持重新侦查,从而找到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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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的杀人过程
与现场死一般静止的矛盾
高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其身上有较多伤。体表伤有18处,解剖后体内伤有9处。尸斑呈
暗紫红色,分布背侧,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
体表伤,伤口较小的伤,集中在头部、脸部、眼部,两手...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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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WorldNews版 - 这算不算拿美帝的钱,干预司法
1,律师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律师协会的选举从广义讲,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3,律师协会选举制度如何,律师有权发表意见,无论是挺共的还是反共的意见都可以
4,但是美帝的钱,干这些事情就没那么正当了
就跟未名版面管理一样
1,版面属于网友(和站务)
2,版面管理大家协商解决
3,拿了中宣部(或NED)的钱,再出来折腾版面管理那就是网奸
4,哪怕你的建议再合理,那也是网奸,你的大前提就是错的
美帝是他妈的什么东西
从今年上溯三十年,
上溯六十年
上溯到1840年美(英)帝
美的除了正面打压,背面下药,对中华民族做了多少孽
从朝鲜到西域,从南沙台海到高原,美帝哪里不在虎视眈眈
拿这样的钱干预司法,不烂手懒脚还有天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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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公盟与多名律师合作,对台湾、香港、美国等律协选举制度进行研究
,积极宣传律民主选举,希望通过各界律师的合作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8月下旬,律师们起草了《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
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等文章,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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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iAo2011 (LiAo2011),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李庄“漏罪”真相2011年04月22日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pr 22 14:27:54 2011, 美东)
李庄“漏罪”真相
2011年04月22日 14:07:57分类:未分类
徐凯简介:
《财经》法治记者
按:本文为某团队作品未编版,因众所周知原因未刊。欢迎转载,最终解释权归本
人所有。
李庄“漏罪”真相
4月19日上午8点多,在被押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路上,李庄看到,法院门口有一
群人拉起横
幅,上书“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庭审休
息期间,他怒不可
遏地问辩护人:这些人是谁?谁玩的小把戏?
当日,这位前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审。重庆市江北
区检察院指
控,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
英案辩护人
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干扰了孟英案的审理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孟英案与李庄的“得意之作”辽阳朱立岩案关... 阅读全帖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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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有个职业资格证书, 每年要在政府注册审核通过,才能拥有下一年的执业
资格 (这个好像是司法局管理)
本来律师有个律师协会, 本应该是为律师服务,维护律师权益的,但是现在律协受党
和司法部门领导。
所以你要是有不听话的律师,比如肯给赵连海,艾未未代理的律师,你下一年注册审核
估计就过不了了
你去年审,人家就不给你过,你下面饭碗就没了。
具体到个案,是否不让你过,也取决于多个因素,比如你本身名气大不大,造成影响会
如何,你本人跟想关领导私人关系如何等等都会有作用,但是这些在党的决定下还是次
要因素
这就是为啥我兲朝很多敏感案件律师不敢接的原因,你要是接了,你自己饭碗就没了
甚至更有甚者,比如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需要三个执业律师才能开所,我共可以让
你俩人不过,你这个所都要关门 -- 你不在乎自己饭碗(比如你老婆有钱,或者你开公
司挣钱呢),但是你总不能让自己partner也丢掉饭碗吧?
你求助律协? 看看李庄案就知道了,律协顶多发出两声呻吟就算叫床了。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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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处分的李某某案律师周翠丽,向律纪处正式递交复查申请书。
据了解,今年1月18日,在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中,为王某担任二审辩护律师的周翠丽发微博曝光了律纪处对自己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显示,2013年10月7日至8日,凯泰律师事务所与王某亲属签订律师聘请合同,并指派周翠丽担任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中被告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2013年10月31日,市一中院二审开庭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自2013年9月5日起,周翠丽陆续在其微博、博客上发布了案件当事人的通讯内容、会见笔录、侦查卷中警方拍摄的现场图片、律师的现场勘验报告,并以文字形式披露了有关案件情况、有关辩护人的辩护内容及有关鉴定结论,对案件现场视频进行了描述。周翠丽在宣判后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审判长的规劝”,离开法院后主动“向聚集在法院外面的人”介绍庭审情况等。律纪处决定,给予周翠丽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1月23日、1月24日,周翠丽又在其微博贴出了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
昨天上午,周翠丽向律纪处递交了复查申请书,并拿到...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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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李庄“漏罪”真相2011年04月22日
李庄“漏罪”真相
2011年04月22日 14:07:57分类:未分类
徐凯简介:
《财经》法治记者
按:本文为某团队作品未编版,因众所周知原因未刊。欢迎转载,最终解释权归本
人所有。
李庄“漏罪”真相
4月19日上午8点多,在被押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路上,李庄看到,法院门口有一
群人拉起横
幅,上书“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庭审休
息期间,他怒不可
遏地问辩护人:这些人是谁?谁玩的小把戏?
当日,这位前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审。重庆市江北
区检察院指
控,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
英案辩护人
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干扰了孟英案的审理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孟英案与李庄的“得意之作”辽阳朱立岩案关联密切。孟英与朱立
岩曾为夫妻,金
汤城法定代表人虽为孟英,但其实际控制人为朱立岩。朱立岩涉黑案案发后,孟英随即
被捕,李庄先
后担任了二人代理人。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
批准了这一申
请。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 阅读全帖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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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冯唐易老,李广难封), 信区: Law
标 题: Re: 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Jul 27 19:45:43 2011), 站内
以下是温州一律师给我回的。。。如果是真的话,那温州律协也太nc了
******:昨天有律师提议本地律协组织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免费援助,然后会长就很当回
事?响应号召,昨天下午召开了律师代表会议。但会议讨论中发现,现在政府预定赔偿
金要比?律规定算的多很多,而大家都认为那个法律规定的额度不合理。可职业道德要
求只能按照?律规定的答复。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算了,免的成为政府讨价还价的帮凶
。有律师说那能?能做别的志愿活动,但那就和律师的身份无关了,决定自行组织(其
实女律师还是有参与?抚工作什么的)。因担心不熟悉业务的愣头青真按法律规定去解
答落下口实,所以特地电?通知了几位在援助的律师,但傻逼律协居然在今天发了个书
面通知。作为会长单位,我们?在也晕死~?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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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zt 宋鲁郑:高铁悲剧的冷思考
宋鲁郑 2011-07-29
7月23日温州动车追尾相撞事故举世震惊、举国哀伤甚至举国愤怒。中国的高铁瞬
间从海内外华人的骄傲变为国殇。铁道部也从创造各项世界第一的光环中跌落为万夫所
指。
突如其来的灾难往往是对一个国家整体的检验。应该说,中国是交出了一份含金量
颇重的答卷。首先就是中国各界的反思能力和反思意识、对灾难的毫不宽容。这可表现
在对铁道部掀起一波波的指责、质疑和批评声浪,高度直达制度层面。反观早一天发生
在挪威自二战以来(实是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由本土成长信仰基督教的青年人制造
的、酿成93人死亡、炸毁中央政府大楼的恐怖袭击事件,竟然没有任何反思和质疑之声
。本应负有责任的执政党首相(两次袭击都是针对他本人),不但没有丝毫的反思,还
竟然把这种行径归为对现行制度和现行政策的攻击了事(今天中国的群体性骚乱也早已
摆脱了这种模式。既没有了“不明真相”,也没有了 “反政府”)。当然西方丧失自
我反思能力已不是一天两天。“九一一”发生后,美国不反思为何它的敌人竟然宁可选
择与之同归于尽,反而发动两场战争做为回应。美国制造了百年一遇的经济危机,许多
国家因此破产。美... 阅读全帖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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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探式反腐
8月5日傍晚,上海一家快捷酒店五层办公室内,“法官集体买春”事件爆料人老陈接受
记者专访,讲述“侦破”详情。
此前,应对媒体采访时,他借用了朋友倪培国的名字。他姓陈,但不愿透露全名,只愿
以老陈相称。
老陈是这家快捷酒店的老板。他年过五旬,但身材保持不错。他说他已练了20多年硬气
功,“全身经脉早都打通”,“这两年不行了,头发没光泽,皮肤也差了,精力都放在
复仇上了”。
受访时,老陈心情不错。他时而用手机看看微博。微博上,法官买春事件正持续发酵。
有人评价老陈具备典型的“上海人特点”——思维缜密、耐心细致、隐忍数月、出手刁
钻……,有人夸他以专业的手法完成了一场“基督山式的复仇”,当然也有人骂他偷拍
隐私,行事下作。
对于负面评价,老陈不置可否。他得意地炫耀自己逻辑严密、计划完美、耐心和毅力十
足,“我将来要别的干不了了,我马上开个私人侦探公司。”
他向记者展示的设备确实堪比侦探。其中,一款眼镜式偷拍装置,是老陈的最爱。隐蔽
的摄像头藏在棕色镜架边框上。带上眼镜,所见画面便可秘密摄录。
在给仇... 阅读全帖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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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everybodydeservestruth 俱乐部 】
发信人: fuxeto (富士德), 信区: everybodydeservestruth
标 题: 东步亮:若律师都没了言论自由 谁还会有?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Sep 21 11:53:33 2015, 美东)
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不久、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
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当天,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
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
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
“意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
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鼓动、发
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
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未参与办
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
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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