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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发帖数: 469 | 1 文/辽宁法轮功学员
法律是匡扶正义,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保护公民的。然而独裁暴政体制下的中共假借
法律实施专制,利用法律残害公民。从以下几方面足以揭开中共法律的面纱。
一、无视法律,以权代法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然而中共
党魁们的作为,令人瞠目。毛泽东的一个指示,导致中国人在他不断发动的为泄私愤、
玩弄权术、破坏传统、破坏伦理纲常的党内外整人的政治运动中,是非颠倒,亲友反目
,使得无数的国人冤死,国民经济停滞不前。
江泽民一个讲话,动用了全部国家机器,迫害本应受宪法和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保
护的以“真、善、忍”为准则的法轮功群体。威逼利诱党、政、司法部门,胁迫全国人
民参与迫害,并卷入了这场史无前例的,以造假为手段,已达十多年之久的迫害当中,
重蹈“指鹿为马”的覆辙,致使善恶标准被颠覆,国人良知泯灭,从根本上毁坏了国人
的道德。
二、滥用权力,偷换法律概念
中共迫害民众假借的所谓“法律”,一是劳动教养制度,二是《刑法》。劳教制度的依
据是一九五七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它随
意性强,不经司法程序,直接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既所谓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
。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一—三年,甚至四年。根据中国《宪法》、《立法法》、《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必须由法律设定。在中国,制定法律的机构
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个最高的权力机构,而国务院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劳教制
度与《宪法》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相违背,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劳教制度也违反了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
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人身自由和安全,任
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
自由”。由此可见以劳动教养的形式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法外施法,是强制
民意,剥夺人权的违法行为。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驶立法权,其它任
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
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将民政部的规定、公
安部的通告作为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的依据,拉开了迫害的序幕;为使迫害升级,
同年十月,又将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其中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和《刑法》三百条(也未提法轮功一个字)强加于法轮功,
作为迫害的所谓法律依据。《刑法》总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上述可见,中共在制
定法律上偷换概念,滥用权力,混乱法律,目的是愚弄国人,达到它迫害人的目的。
三、不讲法律程序,随心所欲
毛泽东窃政初期,想迫害谁,只需一个指示,操控工作组行事,文革期间操控专政组行
事;邓小平执政期间,只需一个意旨,操控军队行事。江泽民当权期间,只需一个讲话
,操控“六一零”迫害善良,打击正义。仅以迫害法轮功为例,有多少法轮功学员未经
任何司法程序,没有任何手续,就被非法抄家、劳教、判刑,关进精神病院,乃至关进
集中营被活体摘取器官;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后又被骗回当地非法判刑……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检察院是监督同级执法部门执法的,对如何实施法律是十分清楚
的,特别是有罪无罪的界定。事实上,他们非但不制止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反而变本
加厉,使迫害升级。法院非法庭审时,阻止、干涉,甚至不允许律师做无罪辩护(更有
甚者,中共指使司法部门迫害正义律师),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草菅人命,制造惊天
冤案。人大这一既有立法权,又有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的职能部门也
坐视不管,任其执法人员公然混乱法律程序,执法犯法。
勿需多言,以上足以揭开中共法律的面纱:打着法律的幌子,亵渎、违反法律,侵犯、
践踏人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3/%E6%8F%AD%E5%BC%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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