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 发帖数: 288 | 1 按照 《站规之三:信件管理篇》,第一条
“1) 公布私人信件:未经当事人许可,对于公开的私人信件,版主与站长应及时删除,
对于公开者,封该版post权一周;”
但是戏班版主在戏班确声称公布私信只要通过版主私信同意也行,而且用系统公布私信也
不算违规。
请问是这样的吗?
“发信人: sonofagun (大叔,你不懂爱,雷锋塔会倒下来!), 信区: Seattle
标 题: Re: 谁把这个神经病V给轰走?一直写信骂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Mar 15 00:49:38 2013, 美东)
你本可以拉黑他,但instead, 你却选择公布私信。按站规要封7天,除非你得到这个
cheatman的帖子或者给我的私信同意。"
"发信人: sonofagun (大叔,你不懂爱,雷锋塔会倒下来!), 信区: Seattle
标 题: Re: 谁把这个神经病V给轰走?一直写信骂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Mar 15 00:52:26 2013, 美东)
丸子那个是系统发的,又不是甜甜发的,有啥好笑的,你能代替系统回信?
为避免PA污染此版,我隐去了其他部分。链接在此。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Seattle/32794597.html
注: mutbbs 应是刚被版主封14天tiantian2010的马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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