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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FanLaw版 - 范律师专栏:EB-1a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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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eb话题: 申请人话题: aao话题: 1a话题: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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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发帖数: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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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看到一个AAO的EB-1a案例。基本上这个案子很根本就不符合EB -1a的标准,但
是申请人执意申请,而且被否决之后还上诉。当然结果还是一样。基本上申请人是从国
内到新加坡工作,然后又来美国的一家小公司工作。可能劳工卡要等太久,因此申请了
EB-1a。我们可以从AAO 的否决里看到一 些重要的思路。
1. AAO强调申请人必须符合“National及 International”的声誉来证明申请是有“
Extraordinary Ability” 。只是有从国外来的信使不够的。重点在于信的内容是否提
到申请人为何有“ Extraordinary Ability”。如果只是说申请人的学经历如何是不够
的,一定要很详实的说的很具体。
2. 如果申请的文章是几年以前(没有现在的) ,申请要考虑如何提出来,因为CIS认为
这是以前的,已经过时,申请人现在没有论文的发表,表示申请人并不优秀。
3. 如 果有patent的申 请,patent必须是已经被开始运用。如果还没有被运用,
patent并没有真正的作用。而且patent必 须要说 明是用在什么上了。必须要有具体的
证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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