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发帖数: 947 | 1 昨天我们提到Nebraska最近发出一 些RFE,针对申请NIW又同时已经申请PERM的人提出
为何要申请两个申请,而且要不要放弃其一。因为我们看到这方面RFE还不多(我们的客
人大多没有这方面问题) ,所以我们无法看出是不是Nebraska对于审理NIW又有新的方
针出现。(CIS一 段时 间都有不同的审理标准方面政策性的指导方针) 。我们不知相似
的RFE会不会发展到同 时申请EB-1a,b及NIW的案子里。
事实上这方面的RFE是有其一定的道理,因为若申请多 个I-140及I-485,也就是多占名
额,对于其它等待优先日期的人是不公平的。但是我想CIS的用意并不在于此。而是单
纯的想以这一理 由来挑剔申请人而已。
如果单纯的EB-1a,b及NIW同时申请,从法理上说是完全可 行,CIS不可能挑剔的太多。
因为法律里并没有禁止多重申请。但是NIW及PERM就不同了。因为NIW New York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的案例里说的很清楚,要求申请证明为何申请劳工卡对美
国利益有害。表面上看来你同时申请PERM及NIW自然是矛盾的。但是我们目前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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