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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dom版 - 世间空与出世空--生灭法与不生不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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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阿含经》中的无我观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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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Re: WAICHI的一个著名论断
贪爱是什么一句弥陀正宗宗旨
《楞严经》卷一学习笔记和疑问唯识学在佛法中的地位(惟贤法师)
涅磐的不可直接描述性又开始觉得肉很腥了, 麻烦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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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不生不灭话题: 缘生话题: 生灭话题: 缘起话题: 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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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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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法是佛教的重要教义之一,经典记载阿难初时认为:“此缘起甚奇,极甚深,明亦
甚深。然我观见至浅、至浅。”12因此受到释尊的制止。《杂阿含经》 293经:
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此甚深处,所谓缘起;倍复甚深难
见,所谓“一切取离、爱尽、无欲、寂灭,涅槃”。如此二法,谓“有为、无为”,有
为者若生、若住、若异、若灭;无为者不生、不住、不异、不灭,是名比丘诸行苦寂灭
、涅槃。因集故苦集,因灭故苦灭;断诸迳路,灭于相续;相续灭灭,是名苦边。 13
缘起法是释尊说法的甚深处,然而比缘起法更加倍难见的法,就是对“一切法”离
开取著,对“一切法”灭尽贪爱,对“一切法”不再有欲想,将“一切法”灭除归寂,
终能到达“涅槃”。这个加倍难见的涅槃就是出世空;从小乘法而言,出世空涅槃是一
切法取离、爱尽、无欲、寂灭后所入的无余涅槃;从大乘法而言,出世空涅槃是大乘贤
圣所相应,而且出世空是缘起随顺法,因为出世空依于有情的无明程度而出生十法界。
故此经将法分类为二法:一者“一切法”,二者“涅槃”;“一切法”是“有为法”,
“涅槃”是“无为法”。“有为的一切法”是因缘积聚刹那出生、刹那住、刹那变异、
刹那灭尽;“无为的涅槃”是不生、不住、不变异、不灭。将生住异灭的一切法灭尽归
寂,称为“比丘诸行苦寂灭”而证得“涅槃”。由于苦的因缘集起,所以苦集起;苦的
因缘灭尽,所以苦灭尽。将引起缘起法流转的所有道路皆断除,将缘起法生灭相续的流
转予以灭除,连灭除生灭相续的还灭法也灭尽,不存一法,唯余“无为的涅槃”,称为
“究竟苦边”。
是故,“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宣说的内涵具有二法:一者不生不灭的
“出世空”,即“涅槃”;二者生灭的“缘起法”,即“一切法”。生住异灭的缘生法
──蕴等一切法,是一般世人所能了知,是共外道的;缘起法则唯三乘贤圣之所了知,
是一切法藉缘而从“如”生起之真谛,却唯大乘贤圣亲证出世空后能如实知。若能如实
现观蕴处界生灭无常缘生缘灭的真理,而不及于不生不灭之出世空亲证者,故称“俗谛
”。例如:释昭慧说:
不但因为这是所有佛教理论的“基本公式”,而且也因为,这是不必诉诸信仰与想
像,而在所有人生命中都可亲自领受到的经验。……“缘起”的基本前提,却是稍加解
释,就可以令人领受到的贴切生命经验,它既不必诉诸“信仰”,也不须加入我们的“
想像”。14
释昭慧认为缘起法是“所有人生命中都可亲自领受到的经验。”因此,缘起法是显
而易见之“俗谛”。然而缘起法其实是甚深之法,因为诸缘生法如何藉缘生起?实非外
道凡夫之所能知,亦非声闻罗汉之所能知。但是,比缘起法倍复甚深难见的“贤圣出世
空相应,缘起随顺法”中,显然不是生灭的缘起法,而是不生不灭的“出世空”。
何谓“出世空”呢?此处以“缘起随顺法”来定义“出世空”。“缘起随顺法”又
是什么意义呢?《杂阿含经》 296经:
云何缘生法?谓无明、行。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来自
所觉知,成等正觉,为人演说,开示显发;谓缘无明有行,乃至缘生有老死。……此等
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尔,法不离如、法不异如,审谛真实、不颠倒。如是随顺缘
起,是名缘生法。 15
什么是“缘生法”?所谓:无明、行等等。不论佛出世或不出世,十二支缘生法生
灭相续存在而常住。诸缘生法能够生灭相续而常住世间,是因为缘生法安住于“法界”
──住于诸法各自应有的功能差别中。为什么生灭变异不断的缘生法可以安住于各自的
功能差别中呢?因为彼如来已自己觉知了没有生灭相续现象的不生不灭“常住法”,不
由他悟;经修行成“佛”后,为人演说,开示显发:由于不生不灭的“常住法”存在,
藉由“无明缘生法”引生“行缘生法”,乃至藉由“生缘生法”引生“老死缘生法”。
由于一切缘生法背后共有一个不生不灭的“常住法”存在,使得缘生法不停地出现(法
住),出生又灭尽,灭尽又出生(无常故法空),相似于“常住法”而得相续起灭(法
如),运作次序终不错谬(法尔),缘生法不能离开“如”(此处将不生不灭的“常住
法”立名为“如”)而由不生灭的“常住法”支援才能运作(法不离如),缘生法不能
与“如”完全割离,并摄属于“如”(法不异如),这是究竟真实而不颠倒的道理。由
于“如”出生缘生法,才能有三界有情的蕴处界身心不断地出生及存在,而且所生的一
切缘生法都能各住其位而运作,并能互相配合而不错乱,因而随顺成就缘起法,这便是
“缘生法藉缘生起”的道理──缘起法。“如”的另一意义就是“随顺”之意,不自作
主张,故无错乱抵触之可能。
因此,“缘生法”及“缘起法”代表现象界(现量)及现象界的因果律则(比量)
等一切法,而现象界及其律则皆由“如”出生而展现,一切现量及比量皆根源于“如”
,故“如”即是万法之根源,亦名“实相”。因果律则可以一直在生灭变异而常住不断
地在世间中实现而显示,是因为有不生不灭的“如”存在。由于佛陀自己觉悟有此不生
不灭的“如”存在,才能够成就究竟的觉悟,并且为人开示显发缘生法的道理。而“如
”即藉前支缘生法作为藉缘,不断地出生后支缘生法而运作不辍,方能有各类五阴世间
。因此,生灭的缘生法与变异的缘起法,能够生灭相续而常住于世间,是依靠著真正的
常住法──不生不灭的如来藏──阿含中说之如,永恒存在而出生缘生法,并且赋予不
同的缘生法种种不同的功能差别,使得缘生法可以安住于各自的功能差别中不断的显现
世间缘起的现象。
《杂阿含经》 293经以“缘起随顺法”定义“出世空”,是在描述说:“出世空”
是出生万法的根源。由有“出世空”,才有蕴等诸法藉缘而起;如是观察所得之法,名
为缘起法。由于“出世空”具有藉缘生起诸法的事实,故“出世空”即是缘起随顺法,
恒依缘起法则而随顺运行故。而“出世空”即是“如”,若“出世空”不是“如”,若
二者皆是“缘起随顺法”,则现象界应有二种因果律;然现量事实是因果律只有一种,
故“出世空”亦名“如”。从现象界只有一种因果律可推论得知,“不生不灭法”必然
只有一种。关于缘生法与因缘法的差异与彼此的关系,是佛学上极为重要的议题,但受
限于本文篇幅,故略而不论,作为后续研究的议题。
由此可见,《阿含经》以许多的名相指称“不生不灭法”,例如:出世空、涅槃、
法性、常住法、如、法界等等。不同的名相凸显“不生不灭法”在不同层面的属性、功
能或者状态。例如:“涅槃”代表有情断尽对五蕴贪爱之见惑及思惑后,“涅槃”之本
际已不再出生五蕴身心而独存自在的状态 16;“如”代表“不生不灭法”出生五蕴而
随顺缘起法的特性,而自身不堕诸见与三界爱中。对于四阿含中“不生不灭法”种种名
称的其他意涵,尚待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
无明、行等等,皆是“常住法”所出生,故称“缘生法”。然而,吕凯文在《初期
佛教“缘起”概念析论:缘起与《杂阿含》“杂因诵”诸相应概念之交涉》中认为“缘
生法是从缘而生”,摒除不生不灭法,成为无因唯缘的缘起法:
就时间变迁的意义而言,“缘已生法”所要说明的正是那些已然呈现于时空中的某
种事物生灭的状态。 17……“缘已生法”乃是指涉“缘已生”或“缘所生”者; 18…
…“缘起”乃是指谓著“(从)缘(而生起)缘已生法”的整体内容,…… 19“缘”
是“凭藉”的意义,是译自巴利语 paccaya或梵文pratyaya;“缘”既是“凭藉”,已
显示“缘”是作为“凭藉”的功能而不是“出生”的功能 20。“缘生法”不是由“缘
”所出生,故古代译经师取“缘已生”义,不取“缘所生”义。吕文既取“缘已生”,
却矛盾地解释为“缘所生”,是违反比量,亦违反语意学。
又,“常住法”须藉前一“缘生法”而出生后一“缘生法”,若灭除前一支“缘生
法”,“凭藉”已失而无“助缘”,则不再出生余支“缘生法”。例如:阿罗汉断尽见
思惑,令缺见思惑之“缘”,则后有之“缘生法”即断灭不生,唯余“常住法──如”
独存自在。再者,十二支“缘生法”皆是“被出生的生灭法”,若“生灭法”可以出生
“生灭法”,则将向前无穷尽追溯而无根源,将产生“无中生有”的错误结论而违反比
量,则因缘法将无穷尽,永无实证之可能;亦将永远无人可以实证法界万有实相的根源
,则将无人能实证般若智慧。现量事实是“无中不能生有”,若无可生有,则不应有因
果律,亦可不必藉前一“缘生法”而引生后一“缘生法”。“缘生法”皆由“常住法”
所出生,唯有直接生、间接生、展转生的差别,但生后仍不能离开“常住法──如”而
独存,故“缘生法”必然“住于常住法之法界”(法住法界)而有“法住、法空、法如
、法尔、法不离如、法不异如”的结论。因此,吕凯文“缘生法是从缘而生”的主张违
反三量。
生灭法与不生不灭法是佛教中“法”的二大分类。生灭法是以其能被出生(生)、
暂时存在(住)、属性功能会变异(异)及终被消灭(灭)为最重要的特性。例如:水
可由氢与氧的燃烧而生出,因为温度的变化成为气态、液态、固态而会有飘扬、流动、
坚硬等不同的属性及功能,亦可电解成氢和氧而使水消失。生灭法的种类、数量皆无量
无边,且有增减,世间智者所能观察到的“一切法”皆属之。
不生不灭法是以其不被出生(不生),所以不会灭(不灭),具永恒性,是永恒的
存在,其存在与任何因缘条件的聚合或散失无关(不住),属性及功能永不变异(不异
),数量不会增减,为最重要的特性。不生不灭法出生一切生灭法,然后随顺于祂自己
所生的缘起法;这个法界实相,唯有佛教贤圣相应,不共外道、声闻之法,故称“真谛
”,与二乘圣者所证之“俗谛”不共。声闻、缘觉法不与此不生不灭法相应,只与世俗
法蕴处界相应,故称为世俗谛。
值得注意的是“不生不灭法”是不可能由“生灭法”所建立的,例如:希腊哲学的
“水本原说”认为:
世界的原初状态只是水,大地及其上的事物都是后来从水中产生的,正如水滋养种
子、培育生命的经验事实所显示的那样。 21
生灭性、败坏性就是“生灭法”的永久属性,“生灭法”永不可能变成不生不灭性
、不败坏性的法。因此《杂阿含经》 638经说:
有为败坏之法,何得不坏?欲令不坏者,无有是处。 22
水本原说,已经被证明是一种错误的学说;火本原说、气本原说、数本原说、无定
说等等,历史上凡企图将生灭法建立为不生不灭法的种种哲学理论,都已被证明违反现
量及比量而遭推翻废弃,因为生灭法不可能是万法的本源。 23
根据上述生灭法及不生不灭法的定义,如果说生灭法与不生不灭法可以互相转变,
或生灭法可以出生不生不灭法,则会产生严重的逻辑错误,违反比量:
1、法性错误:若具永恒性之不生不灭法,是由生灭法出生或转变而成,则已违反
不生不灭法之“不生”法性。反之亦然。
2、时序错误:若具永恒性之不生不灭法,是由生灭法而出生,则不生不灭法未出
生前并不存在,违反不生不灭法永恒性、先在性之意义。故不生不灭法就逻辑而言必然
先于一切生灭法而在。则“生灭法出生不生不灭法”的主张,显然违反比量原则。
3、功能错误:出生生灭法是不生不灭法的功能。生灭法本身是被岀生的法,并无
出生生灭法的功能。若生灭法有出生生灭法的功能,则追溯生灭法的根源时将产生无穷
无尽而无可穷究源底,或无中生有的矛盾结论。
4、数量错误:不生不灭法之数量必然不增不减,生灭法之数量必然增减不定。若
生灭法可以出生不生不灭法,而不生不灭法被出生后才具永恒性,则数量上,不生不灭
法的数量应远远超过生灭法的数量,且被出生以后将只增不减;但现量事实上,目前世
间智者从未在现象界发现不生不灭法,更不见有不生不灭法数量不断增加之现象。
5、种类错误:若生灭法可以出生不生不灭法,不同种类数量的生灭法和合所出生
的不生不灭法,其种类必然有多种且彼此不同,则不同种类的生灭法再加上被出生的种
种不同的不生不灭法也加入相互作用,现象界的因果律应有无量多种而不能收敛,违反
现量事实。
6、定义错误:不生不灭法若可由生灭法出生,则显示生灭法本身即已具有不生不
灭之实质,即不应定义为生灭法,应定义为不生不灭法;反之,不生不灭法亦应具有生
灭性,方能由生灭法中出生,即不应定义为不生不灭法。则“生灭法能出生不生不灭法
”,或“生灭法能转变为不生灭法”的主张,显然违反比量原则,成为戏论。
为何生灭法及不生不灭法的属性会如此?《阿含经》具体说明:生灭法及不生不灭
法的本性本然如此,不可混同、转变,是法界中不可改变的事实真相。《杂阿含经》
232经及 296经:
[生灭法:]云何名为世间空?佛告三弥离提:“眼空,常、恒、不变易法空,我
所空,所以者何?此性自尔。” 24
[不生不灭法:]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 25
眼根、眼识是生灭的缘起法,故其本质是“世间空”,在生灭的“世间空”中寻找
或建立“常、恒、不变易法”之不生不灭法,也仍然是属于“世间空”,此是生灭法的
本性使然;意谓常、恒、不变易法,不是世间法的本性。由于缘生法与缘起法都是由“
如”所出生而赋予其功能差别,因此真正的法界──一切法的功能差别──都应归属于
“常住法──如”,故法界亦是不生不灭的如来藏的异名之一。而常住的不生不灭法界
永恒存在,使得生灭不断的缘起法与缘生法也一直常住在世间,不论佛是否出现世间,
皆是永恒常住,也是本性使然。但是常住的法界不摄在世间法的蕴处界中;缘生法与缘
起法是生灭相续而在世间显现常住,生灭法能够这样的常住是因为生灭法一直住于真正
常住的不生不灭法界,由于有不生不灭法界的支撑使得生灭变异的缘生法与缘起法能够
一直在世间运行不辍;若有人想要从世间法中寻找其中的某一法,认定为常、恒、不变
易法,若非愚人即是凡夫。
对于《杂阿含经》 293经定义“涅槃”为“不生不灭法”,释印顺别有定义,并提
出“击破说”,主张“涅槃”的“常恒不变性”与“独存自在性”是可击破的:
缘起是因果事实所显的必然理则,一切皆不能违反的定律。缘生是依这理则而生灭
的事实因果法──缘所生法。《杂阿含》二九六经所说的,就是这意思。26……佛法,
不出生灭的现象界与寂灭的涅槃界。这二者的连系,就是中道缘起法。缘起与空义相应
,击破了一一法的常恒不变性与独存自在性。既在一一因果法上,显示其“因集故苦集
”为流转界的规则,又显示其“因灭故苦灭”为还灭界的规则。 27……因灭故苦灭,
生死苦云何可灭?灭──涅槃云何而非断灭?对这一切问题,确能够从现象推理成立而
予圆满解答的,只有缘起法。 28
释印顺主张《杂阿含经》 293经“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 29并列“有为
”与“无为”二法,是为连系此二法,令“出世空”与“缘起法”相连系,缘起与空义
相应后 30,以缘起法的生灭性击破出世空的常恒不变性及独存自在性,并以此称为“
中道缘起法”。
然就法界的现量事实来观察:任何一法的存在与否,以及任何一法的特性,都不可
能因为任何人的言说,甚至于因为至教量而被“击破”,否则即非法界中的现量;至教
量亦是因为亲证法界现量而宣说法界中的事实,故至教量绝不会超越法界现量。诚如释
尊所说:“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显然释尊并不认为不生不灭
法可因佛的出世与否而改变,而释尊所说的至教量也绝不会违背法界现量,这是因为不
生不灭法的永恒性是本性使然,而非人为的诠释所能改变。法界现量的不生不灭法若可
以“击破”,则违反“不灭”之定义,亦同时违反本来不生之定义。而释印顺主张“一
一法的常恒不变性与独存自在性”需要“缘起与空义相应来击破”,是违反至教量的说
法;因为“一一法”是指生灭法,但生灭法并无“常恒不变性”与“独存自在性”,不
待释印顺加以“击破”,本来即无不生不灭之特性,故释印顺“击破说”之主张亦违反
现量及比量。故主张“不生不灭法的法性与存在可以击破”或“生灭法具常恒不变性与
独存自在性,而可以击破”,皆违反三量。
关于“中道”,《杂阿含经》 262经说:
如实正观世间集者,则不生世间无见;如实正观世间灭,则不生世间有见。迦旃延
!如来离于二边,说于中道。 31
世间的集起(有)及消灭(无),皆是生灭的缘起法,释尊离开缘起法之“生、灭
”二边、亦离缘起法之“有、无”二边,依“出世空”出生缘生法,随顺缘起法而说“
中道”。因此,“中道”是以“不生不灭法”为中心,观察生住异灭的缘起法皆是“不
生不灭法”所出生或消灭,是为“中道”之真实意涵。释印顺以“击破说”定义“中道
”,与《杂阿含经》 262经以“不生不灭法”定义“中道”是不同的,违反至教量。
释印顺主张“灭──涅槃”,将缘起法中的“灭法”独立出来作为“涅槃界”,别
立“还灭界”之名,是以断灭空取代“涅槃之界”──涅槃之功能;然释尊所说的涅槃
界,并不禁制涅槃原有出生万法的功能,故称为涅槃界,故释印顺以还灭后的断灭空释
义涅槃界,有其过失,违反至教量,使涅槃成为断灭空而无界,违背阿含所说涅槃常住
不变之至教量 32。前已分析“以生灭法出生不生不灭法”将产生六种逻辑错误,因此
以生灭法的生、住、异、灭四个状态中的灭法作为涅槃的本质,违反比量。缘起法中“
流转门”及“还灭门”同属“有为界” 33,涅槃是“无为界”。释印顺将有为界不可
分割的流转门及还灭门切开,各别独立成为“流转界”及“还灭界”,并以此独创的“
还灭界”取代“无为界”,使得“无为界”消失无存;并且,还灭之后不该还有界,因
为断灭空之时并无任何功能可说,界名种子故,亦名功能差别故。又,若“灭即是涅槃
”,表示“无可以生有” 34,现量则是“无不可生有”,故释印顺之主张违反现量。
至教量定义“涅槃”是“不生不灭法”,亦说涅槃是“真实”、“常住不变” 35,并
非断灭空,故释印顺主张“灭即是涅槃”,违反三量的主张。
释印顺认为:只有以缘起法,从现象界推理,才可圆满解答因果法则;“缘生法”
是依缘起法之定律,由其他“缘生法”所出生,故亦称为“缘所生法”。但“缘生法”
是由根本因藉众缘而生之法,释印顺将“缘生法”改称为“缘所生法”,前已分析其违
反三量,此不赘述。
18世纪哲学家大卫.休谟( David Hume, 1711-1776)在探讨“因果法则的成立基
础”时认为:从生灭变化的现象界中进行因果法则的推断,皆是以“自然的进程是永远
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作为假设 36所得到的不可靠推理。缘起法显示无穷无尽的缘
起,是无法回答宇宙生命根源的问题,故释尊才有必要说“缘生法”,说明“缘生法”
是由“不生不灭法”藉著“缘生法”而出生 37。例如:“不生不灭法”藉著“无明”
而出生“行”等缘生法,若能断尽“无明”,则“不生不灭法”不再生起后有而独存,
这才是“缘生法”真正的意涵。只有正确的了解“缘生法”,才能圆满解答现象界及其
因果法则。
综合而言,佛教中“法”的二大分类:生灭法及不生不灭法,是贯串整体佛教教理
与实证内容的。“不生不灭法现量存在”是宇宙的“实相”。此“实相”具有哲学上一
定的逻辑意义,凡是违反此至教量者,必然违反宇宙中现量上的事实及比量上产生逻辑
推论的错误,这是佛教赋有科学实证精神之所在,也是不共其他宗教殊胜之处。
蔡礼政 《阿含经》之圣法印略探──兼略论不生不灭法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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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观不以概念为所缘贪爱是什么
ZT 真现量及似现量-因明学纲要《楞严经》卷一学习笔记和疑问
三量涅磐的不可直接描述性
请问各位这段笑死人的影片是现量,比量或者非量 ?身心迷惑及苦的原因非自他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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