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 发帖数: 1055 | 1 与常理不符,这句话看着多熟悉啊:
这和南京彭宇案有什么区别么?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铁证
肘子们的推断,都是跟着这个逻辑来的:
高中书没念好,居然写得出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不愿意谈自己作品,那就是对自己作品没概念,与常理不符,铁证!!!
开赛车的哪里来的时间写文章,他居然有这么多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肘子们都是自认法官的,所有的结论,都和彭宇案法官的判决一个路数,嘿嘿 |
w****y 发帖数: 2501 | 2 受过教育、看过双方论点、心智成熟的人至少会同意韩寒有很大、很大、很大的嫌疑。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只是那个法官的“常理”,不要随便加在别人头上。
【在 x**n 的大作中提到】 : 与常理不符,这句话看着多熟悉啊: : 这和南京彭宇案有什么区别么? :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铁证 : 肘子们的推断,都是跟着这个逻辑来的: : 高中书没念好,居然写得出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不愿意谈自己作品,那就是对自己作品没概念,与常理不符,铁证!!! : 开赛车的哪里来的时间写文章,他居然有这么多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 : 肘子们都是自认法官的,所有的结论,都和彭宇案法官的判决一个路数,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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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 发帖数: 8454 | |
z*********g 发帖数: 408 | 4 你借个理解能力太差
【在 x**n 的大作中提到】 : 与常理不符,这句话看着多熟悉啊: : 这和南京彭宇案有什么区别么? :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铁证 : 肘子们的推断,都是跟着这个逻辑来的: : 高中书没念好,居然写得出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不愿意谈自己作品,那就是对自己作品没概念,与常理不符,铁证!!! : 开赛车的哪里来的时间写文章,他居然有这么多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 : 肘子们都是自认法官的,所有的结论,都和彭宇案法官的判决一个路数,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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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发帖数: 3979 | 5 你这啥逻辑呀。喊了一遍不够,还要喊两遍三遍。以为掌握了真理一样。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只是法官的看法而已。
这个“常理”是错了。起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挺彭,指出这个常理是错误的就足够了。
如果要挺韩,要么就替HH辩解,要么证明质疑HH是不合理的。
HH一边说自己不看外国书,一边在文字里旁征博引,当然会被人质疑。
HH面对质疑的态度,才是坚定质疑者倒韩态度的关键。
彭宇案,终究还是真相大白了。
倒韩事件,难道会一直黑幕下去么?
【在 x**n 的大作中提到】 : 与常理不符,这句话看着多熟悉啊: : 这和南京彭宇案有什么区别么? :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铁证 : 肘子们的推断,都是跟着这个逻辑来的: : 高中书没念好,居然写得出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不愿意谈自己作品,那就是对自己作品没概念,与常理不符,铁证!!! : 开赛车的哪里来的时间写文章,他居然有这么多文章,与常理不符,铁证!!! : ...... : 肘子们都是自认法官的,所有的结论,都和彭宇案法官的判决一个路数,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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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 发帖数: 1055 | 6 你一点无罪推定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hh没有自证没有代笔的义务
他对待这些所谓质疑的态度,是没法证明他代笔不代笔的,明白吗?
肘子指责hh作假,所谓这些常理和铁证,文字分析,bullshit,都没有办法证明他是代
笔的
什么样的证明可以证明他代笔?fzz抓到代笔的人,真正他认为是写了那些小说的人,
并且有事实证明,的确不是hh,而是那个人写的,才算铁证,而实际上这是非常非常难
的,于是fzz就弄了这些别类的所谓证据,特别是那些个又臭又长的文本分析,根本不
能成为代笔证据的,确切的说,既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的东西。
现在他这样铺天盖地的说人代笔,哪里是普通的质疑,若最后hh确实没有代笔,那fzz
就是纯粹的造谣和污蔑他人的清白,是可以算犯罪的,明白了吗?
简单的说这些所谓常理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按理说有一个神医判断病历卡的事情,就可以完全推翻
这些bullshit了,不过很遗憾,怎么用文革方式思考问题的人这么多啊
按你这么思考,人Michael Jackson早就是恋童癖,辛普森都不知死几回了
当然hh应对的方式不聪明,被肘子们钻空子了
【在 s****h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这啥逻辑呀。喊了一遍不够,还要喊两遍三遍。以为掌握了真理一样。 :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与常理不符”只是法官的看法而已。 : 这个“常理”是错了。起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挺彭,指出这个常理是错误的就足够了。 : 如果要挺韩,要么就替HH辩解,要么证明质疑HH是不合理的。 : HH一边说自己不看外国书,一边在文字里旁征博引,当然会被人质疑。 : HH面对质疑的态度,才是坚定质疑者倒韩态度的关键。 : 彭宇案,终究还是真相大白了。 : 倒韩事件,难道会一直黑幕下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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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 发帖数: 1055 | 7 呵呵,南方系汉奸媒体的手段,和现在我要说的这件事不是很有关系
【在 m**x 的大作中提到】 : lz,那件案子的真相如何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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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 发帖数: 1055 | 8 就算你有超级大,巨大,super的嫌疑,在最后定罪之前,嫌疑犯都是无罪的
判决之前,你说别人是犯罪,而且造成嫌犯的权力到损害,那就是污蔑了,懂吗?
【在 w****y 的大作中提到】 : 受过教育、看过双方论点、心智成熟的人至少会同意韩寒有很大、很大、很大的嫌疑。 : “你没撞她,居然去扶她”只是那个法官的“常理”,不要随便加在别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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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发帖数: 9235 | 9 白痴
无罪推定只适用于刑法
彭宇自己承认和老太相撞
fzz
【在 x**n 的大作中提到】 : 你一点无罪推定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 hh没有自证没有代笔的义务 : 他对待这些所谓质疑的态度,是没法证明他代笔不代笔的,明白吗? : 肘子指责hh作假,所谓这些常理和铁证,文字分析,bullshit,都没有办法证明他是代 : 笔的 : 什么样的证明可以证明他代笔?fzz抓到代笔的人,真正他认为是写了那些小说的人, : 并且有事实证明,的确不是hh,而是那个人写的,才算铁证,而实际上这是非常非常难 : 的,于是fzz就弄了这些别类的所谓证据,特别是那些个又臭又长的文本分析,根本不 : 能成为代笔证据的,确切的说,既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的东西。 : 现在他这样铺天盖地的说人代笔,哪里是普通的质疑,若最后hh确实没有代笔,那f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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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发帖数: 3979 | 10 说人白痴不礼貌
【在 t****v 的大作中提到】 : 白痴 : 无罪推定只适用于刑法 : 彭宇自己承认和老太相撞 : : f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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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发帖数: 9235 | 11 彭宇和老太相撞,老太已经去世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2012年01月17日 08:16:25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新华微博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
标志性事件”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
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
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
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
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
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
,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
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
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
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
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
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
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
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
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
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
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
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
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
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
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
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
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
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
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
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
“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
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
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
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
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
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
)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
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
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
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
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
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
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
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
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
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
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
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
,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
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
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
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
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
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
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
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
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
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
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
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
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
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
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
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
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
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
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
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
,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
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
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
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
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
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
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
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
。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
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
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
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
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
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
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
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
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
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
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
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
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
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徐机玲 王骏勇 |
s****h 发帖数: 3979 | 12 彭宇案的真相,和倒韩无关
彭宇案,法官的所谓常理站不住脚
倒韩事件,韩寒的漏洞太多,站不住脚,其后他自己的反应更是让人怀疑
【在 t****v 的大作中提到】 : 彭宇和老太相撞,老太已经去世 :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 2012年01月17日 08:16:25 :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 新华微博 : :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 : 标志性事件” :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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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 发帖数: 2501 | 13
我什么时候说H2有罪,现在又有谁惩罚H2了?不要乱咬,好不好。
【在 x**n 的大作中提到】 : 就算你有超级大,巨大,super的嫌疑,在最后定罪之前,嫌疑犯都是无罪的 : 判决之前,你说别人是犯罪,而且造成嫌犯的权力到损害,那就是污蔑了,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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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 发帖数: 9235 | 14 在美国也会这么判
英美法系不就是COMMON SENSE JUSTICE
陪审团不就是6-12个常人的常识
而且现在证明彭宇确实与徐寿兰碰撞
而不是做好事
【在 s****h 的大作中提到】 : 彭宇案的真相,和倒韩无关 : 彭宇案,法官的所谓常理站不住脚 : 倒韩事件,韩寒的漏洞太多,站不住脚,其后他自己的反应更是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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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 发帖数: 408 | 15 把彭宇案件和韩寒事件放一块讨论,明显是有人混淆视听。
前者里法官的所谓“常理”和后者普通人的常识是两回事
【在 t****v 的大作中提到】 : 在美国也会这么判 : 英美法系不就是COMMON SENSE JUSTICE : 陪审团不就是6-12个常人的常识 : 而且现在证明彭宇确实与徐寿兰碰撞 : 而不是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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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发帖数: 3979 | 16 和我的意见完全一样
不明白韩黑为什么也要把彭宇案和HH牵扯在一起
某些韩黑,注意不要把自己搞得和韩粉似的
【在 z*********g 的大作中提到】 : 把彭宇案件和韩寒事件放一块讨论,明显是有人混淆视听。 : 前者里法官的所谓“常理”和后者普通人的常识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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