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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发帖数: 29846 | 1 作者:美国参考
2012-03-04 11:07:40
美国的选举工作需要成千上万人参与组织和执行,包括统计和确认选举结果。选务人员
担负着重要而复杂的任务,这些任务涉及:确定选举日期,确定候选人资格,登记合格
选民,编制选民名册,选择投票设备,设计选票,组织庞大的临时团队从事选举日当天
的工作,以及计票和确认选举结果。
虽然大多数美国选举的投票结果并不是十分接近,但偶尔会有以微弱多数胜选或者选举
结果受到质疑的情况。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美国历史上时间拖得最长、票数最接
近的选举--让美国人第一次看到了很多与选举管理有关的问题。
美国的投票程序分为两步。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合格选民名册,所以,公民必须经过登记
才能获得投票资格。公民在自己的居住地登记投票;如果搬迁到新的地方,则需要重新
登记。登记的目的是防止作弊。但是,各州的选民登记程序不尽相同。过去,登记程序
有时被用来阻止某些公民--主要是南方的非洲裔美国人--参加选举。
近年来,登记的规定趋于简化。例如,1993年通过的《全国选民登记法》(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允许人们在申请延长汽车驾驶执照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选务人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确保每个有选举资格的人登记在册,没有选举资格的人不
被登记。一般而言,地方选务人员宁可把最近没有投过票的人保留在登记册中,而不愿
误将合格选民排除。当姓名不在登记名册上的人来投票时,选务人员会发给他们一张临
时选票,核实其选举资格后再将其选票纳入统计结果。
选举的管理
在美国,选举是由地方管理的事务,甚至联邦政府官员的选举也是如此。如上所述,选
务人员--通常为郡或市的官员或书记员--承担着艰巨的任务。他们不仅负责全年选
民登记和审定参加特定选举的选民资格,而且还必须为每一次选举设计选票,确保所有
合格候选人票上有名以及所有付诸公决的议题得到准确陈述。他们必须将选票设计得尽
可能简洁明了。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选票形式。根据《选举权利法》(Voting Rights Act),如
果占一定比例的人口使用的主要语言不是英语,选务人员可能必须采用多种语言的选票
。在一些选区,候选人姓名和党派名称的排列必须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决定。投票设备
最终必须由地方选务人员确定,而选票必须适合投票设备。
在两次选举之间,选务人员负责保管和维护投票设备。最艰巨的工作之一是雇用和培训
需要在选举日长时间连续工作(通常10至15小时)的大量临时工作人员。
投票性质
因此,为确保选举公平、合法并具有专业水平,选务人员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由于投票
设备和选票表格一般由选务人员从当地购买,因此选民所用的设备类型及其状况往往取
决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来源。由于地方税收要被用于学校、警察、消防队以
及公园和娱乐设施,所以对投票技术的投资往往得不到优先考虑。
美国使用的投票设备五花八门,投票技术也在不断变化。过去普遍采用的在候选人姓名
旁边划"X"标记的纸选票如今已很少见。不过,许多电脑化系统仍需采用涂圈或连线符
号式的纸选票,然后进行扫瞄和统计--这种系统称为光学扫瞄。
一些选区仍然使用"拉杆"投票机。采用这种方法时,选民在他们要选的候选人名字或他
们所支持的议题旁转动一下控制杆。另一种很常见的设备是"打卡"机。选票为一张纸卡
,投票人在候选人名字旁边打孔,或者把纸卡送入投票机打孔。在2000年总统大选时,
正是这种类型的选票导致佛罗里达州出现计票争议。因此,很多选区淘汰了"打卡"设备
。《帮助美国投票法》(Help America Vote Act)为自愿更换打卡投票机和"拉杆"投票
机的选区提供了资金。
目前的趋势是采用电子直接记票机(英文简称DRE)。它采用触摸屏幕,很像银行的自动
提款机。电脑安全专家正在完善这种系统,对这些系统进行微调,以解决安全问题。
近年来,对投票方式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让选票在选举日之前到达选民手中。这一趋
势起始于有关缺席选票的规定,后者针对的是那些预计在选举日当天不在自己的选区(
及投票地点)的选民。一些州和地方选区逐渐放宽了这一规定,允许公民登记为"永久缺
席选民",并在选举前把选票寄到他们家中。俄勒冈州完全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选举投票
,但它是目前唯一这样做的州。缺席投票的选民一般通过邮寄方式将填妥的选票寄回选
务机构。
另一项新规定是"提前投票"。选务人员可在选举日前最多三个星期之内在购物中心和其
他公共场所设立投票设备。公民可在方便的时候前去投票。
计票
计票工作在选举日进行。尽管提前投票日趋盛行,但选票要等到投票站关闭后才能统计
,以避免在此之前公开有关候选人领先或落后的正式信息。提前公布信息会对后来投票
的选民有影响。
改革运动
2000年大选的一个明显教训是,佛罗里达州发生的选举管理、投票和计票问题在一定程
度上可能发生于美国任何地区。有关方面围绕改革的需要展开了数项研究,举行了多种
专题会议,听取专家意见和有关选举改革的建议。
2002年,国会通过了《帮助美国投票法》,其中的重要规定包括:第一,联邦政府向州
和地方提供资金,替换过时的打卡投票机和"拉杆"投票机。第二,联邦政府成立"协助
选举委员会"(Election Assistance Commission),向地方选务人员提供技术帮助,并
制订有关投票设备的标准。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建立一批研究项目,研究投票设备与选票
设计、登记方法、临时选票使用方法和防止作弊的途径、录用和培训投票站工作人员的
程序、选民教育等。
过去,联邦政府一向把选举事务视作地方管辖的范围,《帮助美国投票法》反映了这一
立场的重大变化。但是,这种程序改革恢复了美国人对选举制度的信心。鉴于选举是民
主制度合法运作的基础,改革所涉及的费用只是很小的代价。
--原载:《美国参考》,2012-01-04
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chinese/publication/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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