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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版 - 用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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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律的邪教信徒邪教之宇宙大法法终究还不敌人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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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法律话题: 邪教话题: 法治话题: 邪教组织话题: 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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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
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们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
志、主张治理国家,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国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核心原则,一直以来,法
轮功等邪教从一己私利出发,大肆攻击中国政府“非法”处理邪教,对邪教信徒进行“
不公正”的“迫害”,事实到底如何?“5.28”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杀人案的审理过程
充分说明,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始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
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
定。邪教也非中国的特产,全世界的邪教数千种,信徒数千万人。古人云:“圣人以神
道设教而天下服矣,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邪教与所有黑恶势力一样,建立健
全反邪教法律体系都是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挑战,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敌人。
一、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
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
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
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
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
行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邪教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特质,任何朝代
、任何国家都不能坐视不管。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对于张帆、张立冬等人所进行的
“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
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邪教违法人员的处
理是有理有据的,绝非什么政治“迫害”与“阴谋”。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人
,无论出身、权利、地位如何,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便是所谓的“神
仙”、“教主”概莫能外。张帆、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
有主观的故意,又有客观的行为,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他
们进行依法惩罚,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
二、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关于法治的本性,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自此以
后,公平正义成为法律固有的属性。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
和灵魂。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永远是法治的价值和基本理念,自
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在审
判山东招远杀人案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公正。对山东招远
杀人案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借助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民众对整个案件的案情
和审理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让公众详细
了解了张帆、张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
及其链条。这种公开的审理过程既为公众完成了一个释疑解惑过程,正是令公众信服的
基础,在这种“全民目击”的情况下,任何所谓审判“黑幕”、“迫害”、“不公正”
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决的公正,法院方面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
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
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三、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通
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无论原告、被告都
享有应有的人权。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
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道德评判上,
张帆、张立冬等人早已被众多愤怒的民众归入了“恶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
行为是如何恶毒与令人发指,其人权仍得以保障:如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
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允许9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
分辩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
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
充分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没有“神仙”、“常人”之别,中国政
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等邪教所谓的“迫害”纯属无稽之谈。
四、“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
个人意志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治”以个人情感判定善
恶,“法治”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对招远
血案的判决中,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民众出于对
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但法院并
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这
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为依据的审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
熟的表现。它充分说明,在处理邪教问题上,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更不会滥用权
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
反邪教是一项长期性、尖锐性、艰巨性的斗争,不可能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只有
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法治方法的推动下,才能让更多的普通群众不参与邪教活动,
让已经参与邪教活动的群众及时回头,让触犯法律的邪教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对
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法治精
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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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是一项长期性、尖锐性、艰巨性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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