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版 - 广东两女子利用“伪基站”宣扬法轮功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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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发帖数: 124 | 1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有期徒刑各四年。
陈娇丽,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谢耕耘,女,1961年2月
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两人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自2016年8月中旬开始,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
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
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影响该地区移动用户通信。2016
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从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往庵埠镇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现场查扣涉案手机、伪基站设备、“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自2016年8月11日至22
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周边地区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
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合伙使用“伪基站”设备宣扬
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以惩
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之
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娇丽犯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耕耘有
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L********8 发帖数: 124 | 2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有期徒刑各四年。
陈娇丽,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谢耕耘,女,1961年2月
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两人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自2016年8月中旬开始,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
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
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影响该地区移动用户通信。2016
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从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往庵埠镇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现场查扣涉案手机、伪基站设备、“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自2016年8月11日至22
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周边地区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
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合伙使用“伪基站”设备宣扬
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以惩
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之
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娇丽犯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耕耘有
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y****q 发帖数: 8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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