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 发帖数: 9 | 1 邪教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邪教问题。为防范
和惩治邪教,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邪教的法律治理问题,并出台相应法条或专门立法。
——国外依法治国邪教的情况
法国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
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又称《阿布—比尔卡法》。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
十大特征,规定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根据,该法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属或社会
对邪教头目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美国
美国法律极端强调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几乎排除了制
定反邪教组织立法的可能性。但美国注重综合运用现有立法的相关条款,限制和打击危
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涉及罪名包括:偷漏税、诈骗、绑架、对妇女儿童的虐待及性侵犯
、毒品犯罪、洗钱、谋杀、恐怖袭击等。同时,法院和法官在反邪教立法中也发挥了个
案指导作用。
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为限
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日本
在奥姆真理教地铁施放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收紧对宗教法
人的管辖权,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
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全称《关于限制进行无差
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从而使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
比利时
1998年6月,比利时议会颁布法律,对“有害邪教组织”专门做了界定:“本法所指的
有害邪教组织是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
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
奥地利
奥地利议会于1998年通过新的《宗教法》,在登记程序中,将宗教组织划分为“被
国家认可的教会”以及“被政府合法承认”的宗教。
马来西亚、新加坡
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新加坡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制止和禁止邪教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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