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 发帖数: 9 | 1 当前,中国境内邪教问题也十分突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法规层面出
台了一系列条文、规章,为打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
罪。该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其情节较
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
。该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作出补充规定:“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98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处理
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
反革命活动罪作进一步司法解释。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
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
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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