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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发帖数: 727 | 1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世界各国亦然
据明 慧 网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讯:称十三年前的四月二十五日,万名法 轮 功学
员和平上访坐落在北京中 南 海附近的国家信访办,针对中共不断闹事、下令停止出版
法 轮 功书籍,特别是天津发生300名公安非法抓捕和殴打依法和平上访的法 轮 功学
员事件,向当局澄清真相、提出三项合法诉求:释放被非法抓捕的法 轮 功学员,允许
出版法 轮 功书籍,给法 轮 功修炼群众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等等。
粗看这则消息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他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是大陆中共有点
不近人情,可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总不能让你由着性子来,那这个国家不乱套才
怪呢?何况,这在世界各国凡事讲法律秩序的国度里,也都是这样的。犯了国家规定就
得按照国家规定来办,犯了国家法律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来办。
那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的这件事是不是犯了国家的规定和法律呢?
那是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来自不同地区的 “法轮功”练习者,突然在北京中央政
府所在地中南海周围聚集,震惊全世界。我们别的不说,就说说他们的行为是上访行为
还是集会示威行为?
按照大陆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实施,按照法律适用原
则,我们用4.25事件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如
果有诉求可以通过国家的一定组织程序来办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突然袭
击的办法围攻中南海,已经不在理和法上了。
再按照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集会,是指聚集
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
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来
分析。他们的行为不以直接与政府机关对话、表达诉求为特征,主要通过合众之力,营
造声势,制造压力,以此促使行为目的的实现。显然就是一场毫无疑问的集会示威活动
。
进而我们再分析他们的这个集会示威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示威行为?
再看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
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4.25事件中,万余名的法轮功学
员聚集中南海,既没有进行合法申报,更谈不上获得政府的许可。
特别是大陆的这个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
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而在4.25事件中,法轮功学员们进行聚会示威的中心地带恰恰就是中南海,是属于典型
的违法事件。
由此可见,这个4.25事件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了其合法性的依托,是一场非法的集会、示
威活动。
综上所述,作为大陆中国的一份子,理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就应该得到惩处
,这不仅在大陆中国是这样,在其他世界各国也是一样的。
记得,著名的法学家费希特这样说过:“在应当相互并存的人们中间,每个人都必须限
制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也能与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是法权规律的内容。”而
当把他人衍伸至一个特定国家的时候,一旦我们成为这个国家的子民,并在这个国家受
到接纳,我们就得接受这个国家现行的一切法律,因为,在形式上,由于承认了这个国
家是自己的国家,也就承认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是我们的法律。
作为在大陆中国的子民就是应该这样做的,可是,他们那样做,而且,还违反这个国家
的规定和法律,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事件受到当事国家的处罚,这好像也是天经地义的
事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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