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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版 -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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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中華民话题: 刑法话题: 大陸话题: 規定话题: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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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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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gogo2004 (挑灯看剑),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6 13:56:07 2016, 美东)
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說明:只要是具備了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身份,犯
了第六條所列舉的四項罪名之一,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一樣
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說明:
第七條是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補充規定;依
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在我國的領域管轄
範圍外所犯的罪,只要不是第五條或第六
條所列舉的那幾項,我國的刑法就是無法
定他的罪!
為補「列舉式」的不足,所以另外規定,
只要該「法律行為」所犯的是刑法規定的
「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仍然得
依刑法的規定處罰。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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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
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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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湾当局法务部门“国际及两岸法律司”副司长戴东丽12日表示, 戴东丽说,依目前
刑法的规定,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现有这么多诈欺集
团到境外设机房,可能是有做过法律研究.
---------------------
----------------------
蔡英文称,北京无权代表台方处理涉及台湾人民遣送的事宜,更不应以强制手段将台湾
人民押送大陆。如果台湾人民涉及海外犯罪问题,应押解回台湾依法审判。
------
总统府人士转述说,马英九在会上表示 ... “陆委会应持续与陆方沟通,并要求陆方
尽速放人;
----
已经知道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 台湾为什么接受台灣犯罪
嫌疑人 ? 台灣的政府是詐騙犯罪的后台 ??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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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確實值得國人深思。
1、以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而界定為中華民國有管轄權?

刑法為一般性規定,對於牽涉兩岸之犯罪行為,則須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
特別規定。
針對本案,法務部次長陳守煌二月十日表示,依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八一二九
號判例,在對岸犯罪仍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我方一定有審判權和管轄權。除
此之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也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
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
部之執行」。是在大陸地區之犯罪,縱經大陸地區法院判刑並執行,對我方並無拘束力
,仍得對其進行訴追處罰。以上規定也符憲法第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之
意旨。第三,在實務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
O五號等判決,亦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
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儘管如此,此說仍不無脫離國際政治界的普遍理解以及兩岸分治的現實。
......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9006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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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
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
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
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之現實領域,即其「法域」,也無疑義。
我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應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包括港澳)的犯罪,為在「法域」外,即「境外」
的犯罪。而這認知,不但符合事實,且有憲法之法源依據,即中、台、港、澳(與蒙古
)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以中華民國成立時,以及經國會通過的領土變更案為準)上的
各個地區,都現實上各為獨立之「法域」,各有一套互不相干的法律規定與審判系統。
在確認了台灣人於自由地區(台灣地區)之外犯罪,則為現行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之
「境外」犯罪後,此時,該台灣人所涉案件,即有國際刑事管轄權之競合現象產生,即
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對該案件有刑事管轄權,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基本原則,則應決定
由何國來對該案件進行審判,最符合國際公益。杖缣炒髮W政治系教授張麟徵所表示
的,"國際刑事合作目的在確保國際治安,「不是給誰審理,就彰顯誰的主權,不給誰
審理就被矮化了」,應是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政府應有更高自我
期許,成為國際社會打擊國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有貢獻者。"
而且,若如該所謂法界實務人士所建議的,利用兩岸協同打擊犯罪協議,要求大陸公安
蒐集其犯罪之事證,將人犯設法引渡回台,再接受我國法院的審判,則因其所犯並非最
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而僅是詐欺的輕罪,根據我國刑法之明文規定不罰或因證據不
足,所以我國法院只能將其無罪釋放,而其犯罪所得也能安心享用,也讓大陸受害者求
償無門,這合理嗎?
若我方認為我國「法域」(即施行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核心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地區)仍
然包括中國大陸(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法律與審判制度之核心)、香港(現以
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英國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澳門(現以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
葡萄牙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即不承認其為我國法律(統治權)所不及之其他「
法域」,此舉除昧於事實與夜郎自大外,還會發生我國國民若於該等地區犯我國刑法規
定之罪行,且其已經該等地區之法院審判、判刑確定並服完刑期時,我國檢調警仍能再
度檢控嫌犯同一罪行,法院仍應加以裁判與處以刑罰,法務部並應再於執行刑期的一罪
二罰的荒謬現象。
http://blog.udn.com/vchen123/4870700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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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聯合∕爭主權,不能無視台灣詐騙橫行全球
聯合報社論/聯合報
......
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何處理此事勢必回到兩岸關係脈絡來看。最佳的參考點,
應是五年前十四名涉詐騙國人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該案也引發國人激憤,最
終則以我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是,後來台灣法院對這些
詐欺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國人「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另一批我國
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
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也使得承辦檢察官大嘆:「台灣已淪為詐
騙王國!」對照兩岸詐騙集團攜手合作,並遠赴肯亞設置據點的趨勢看,此話絲毫不假。
在菲國案中,兩岸原已建立了「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的共識;然而,這項共識這次在肯
亞案遭到陸方破壞。所不同的是,當年兩岸關係處於良性發展,陸方偵查該案告一段落
,因而基於善意將嫌犯送回台灣受審;而今兩岸關係前景未明,要求陸方在肯亞案上再
釋善意將這些詐騙犯嫌遣返台灣,只怕不易。更何況,如果他們回台後受審,最後卻無
台灣人受害而得以脫身,並繼續在外為惡行騙,豈合乎正義?
-------------------------------
Why "無台灣人受害" 9 得以脫身 ?? 刑法第七條 ?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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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
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
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
陳怡潔(1979年9月9日-),中華民國女性政治人物,臺北市議員陳政忠之女,銘傳大
學管理研究所博士,並任該校助理教授;
洪慈庸出生於台中縣后里鄉[5](今台中市后里區),在原生家庭七個孩子中排行第五,
前有四個姊姊,自幼被洪家父母收養。其弟弟洪仲丘是被過繼而來,兩人相差七歲,無
血緣關係,但感情深厚[6]。洪慈庸五專畢業後,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管理
系。洪仲丘案發生時擔任遠綠科技公司行銷企劃一職[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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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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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快評:肯亞台嫌押大陸 再次看到正義的喜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9 01:16:03
中評社快評/涉及肯亞跨境電信詐騙案的5名台籍民眾8日晚被押解至中國大陸。這是繼
今年4月45名涉及詐騙案的台灣人員自肯亞被遣送往大陸後,最後一批被送往大陸的台
灣嫌犯,這些人主要詐騙對象是大陸民眾。
5名台籍民眾被押至大陸之前,台灣方面一度力抗,與肯亞和大陸方面展開搶人大
戰,最終拖延了專機起飛時間,僅此而已。8日在確認5名台灣人被送往大陸後,陸委會
表達“深切遺憾”,提出所謂“嚴正抗議”,並呼籲兩岸持續進行良性溝通與對話,妥
善解決相關問題。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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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刑法第七條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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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只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說明: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說明:只要是具備了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身份,犯
了第六條所列舉的四項罪名之一,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一樣
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說明:
第七條是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補充規定;依
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在我國的領域管轄
範圍外所犯的罪,只要不是第五條或第六
條所列舉的那幾項,我國的刑法就是無法
定他的罪!
為補「列舉式」的不足,所以另外規定,
只要該「法律行為」所犯的是刑法規定的
「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仍然得
依刑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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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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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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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七條: "**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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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罪犯爭議法理之分析
April 11, 2011
本文擬進行相關分析,且分別從國際、國內與兩岸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二、 國際法規則與各界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觀點
三、本案有關之國際司法管轄權之檢討
(二)就國內法層次:我國刑法之屬人主義管轄之要件
我國刑法同樣有規範何種情況屬於屬地原則(3-4條)、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
5條),以及屬人原則(6-8條)等管轄權適用之各種情形。以本件犯罪事實言之,台灣
僅能主張以屬人原則而提出管轄(第7條),不過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適用的要件為:「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於本件中,此等人士涉犯詐欺罪,依
刑法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從而
其顯非刑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於此,得呼應陳長文、呂秀蓮、吳景欽等人所言,即使
菲律賓將此14人遣返台灣受審,或大陸經由司法互助而將此等人士交台灣處理,台灣後
續的司法審判能夠有效制裁違法嗎?尤其現在跨國電話或網路詐騙層出不窮,若過於堅
持自身之屬人主義,反而開啟了罪犯規避司法制裁的漏洞,是否真能符合公平正義,並
遏止猖獗的跨國犯罪惡行?凡此,確實值得國人深思。
1、以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而界定為中華民國有管轄權?

刑法為一般性規定,對於牽涉兩岸之犯罪行為,則須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
特別規定。
針對本案,法務部次長陳守煌二月十日表示,依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八一二九
號判例,在對岸犯罪仍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我方一定有審判權和管轄權。除
此之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也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
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
部之執行」。是在大陸地區之犯罪,縱經大陸地區法院判刑並執行,對我方並無拘束力
,仍得對其進行訴追處罰。以上規定也符憲法第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之
意旨。第三,在實務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及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
O五號等判決,亦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
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儘管如此,此說仍不無脫離國際政治界的普遍理解以及兩岸分治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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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云云,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總之,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的定義,我國現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權僅及
於自由地區(即該條文所述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即為中國民國之現實「領域」,所以我國法院行使
司法權之「法域」也僅限於台灣地區,並不包括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照該條
文所述,大陸地區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之現實領域,即其「法域」,也無疑義。
我國法院依據上述條文(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應視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包括港澳)的犯罪,為在「法域」外,即「境外」
的犯罪。而這認知,不但符合事實,且有憲法之法源依據,即中、台、港、澳(與蒙古
)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以中華民國成立時,以及經國會通過的領土變更案為準)上的
各個地區,都現實上各為獨立之「法域」,各有一套互不相干的法律規定與審判系統。
在確認了台灣人於自由地區(台灣地區)之外犯罪,則為現行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之
「境外」犯罪後,此時,該台灣人所涉案件,即有國際刑事管轄權之競合現象產生,即
有兩個以上的國家對該案件有刑事管轄權,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基本原則,則應決定
由何國來對該案件進行審判,最符合國際公益。杖缣炒髮W政治系教授張麟徵所表示
的,"國際刑事合作目的在確保國際治安,「不是給誰審理,就彰顯誰的主權,不給誰
審理就被矮化了」,應是誰最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就交給誰審理;政府應有更高自我
期許,成為國際社會打擊國際犯罪的積極參與者、有貢獻者。"
而且,若如該所謂法界實務人士所建議的,利用兩岸協同打擊犯罪協議,要求大陸公安
蒐集其犯罪之事證,將人犯設法引渡回台,再接受我國法院的審判,則因其所犯並非最
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而僅是詐欺的輕罪,根據我國刑法之明文規定不罰或因證據不
足,所以我國法院只能將其無罪釋放,而其犯罪所得也能安心享用,也讓大陸受害者求
償無門,這合理嗎?
若我方認為我國「法域」(即施行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核心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地區)仍
然包括中國大陸(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法律與審判制度之核心)、香港(現以
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英國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澳門(現以其基本法為其承繼自
葡萄牙之法律與審判制度的核心),即不承認其為我國法律(統治權)所不及之其他「
法域」,此舉除昧於事實與夜郎自大外,還會發生我國國民若於該等地區犯我國刑法規
定之罪行,且其已經該等地區之法院審判、判刑確定並服完刑期時,我國檢調警仍能再
度檢控嫌犯同一罪行,法院仍應加以裁判與處以刑罰,法務部並應再於執行刑期的一罪
二罰的荒謬現象。
http://blog.udn.com/vchen123/48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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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爭主權,不能無視台灣詐騙橫行全球
聯合報社論/聯合報
......
由於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如何處理此事勢必回到兩岸關係脈絡來看。最佳的參考點,
應是五年前十四名涉詐騙國人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該案也引發國人激憤,最
終則以我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是,後來台灣法院對這些
詐欺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國人「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另一批我國
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僅一人
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這也使得承辦檢察官大嘆:「台灣已淪為詐
騙王國!」對照兩岸詐騙集團攜手合作,並遠赴肯亞設置據點的趨勢看,此話絲毫不假。
在菲國案中,兩岸原已建立了「各自遣返己方人員」的共識;然而,這項共識這次在肯
亞案遭到陸方破壞。所不同的是,當年兩岸關係處於良性發展,陸方偵查該案告一段落
,因而基於善意將嫌犯送回台灣受審;而今兩岸關係前景未明,要求陸方在肯亞案上再
釋善意將這些詐騙犯嫌遣返台灣,只怕不易。更何況,如果他們回台後受審,最後卻無
台灣人受害而得以脫身,並繼續在外為惡行騙,豈合乎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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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無台灣人受害" 9 得以脫身 ?? 刑法第七條 ?
無台灣人受害,94 領域外犯詐欺罪. 台湾无法可罚而释放.
台灣人受害, 属于領域内犯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罚!!
"我國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
僅一人
判刑,其餘皆輕判,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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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騙集團猖獗,這回還因跨國詐欺鬧上國際,...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提案將
刑責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提案修改《刑法》第7條,刪除須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適用台灣法律的規定。修正為除犯罪地法律不罰者外,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我國
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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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1979年9月9日-),中華民國女性政治人物,臺北市議員陳政忠之女,銘傳大
學管理研究所博士,並任該校助理教授;
洪慈庸出生於台中縣后里鄉[5](今台中市后里區),在原生家庭七個孩子中排行第五,
前有四個姊姊,自幼被洪家父母收養。其弟弟洪仲丘是被過繼而來,兩人相差七歲,無
血緣關係,但感情深厚[6]。洪慈庸五專畢業後,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行銷管理
系。洪仲丘案發生時擔任遠綠科技公司行銷企劃一職[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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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4600+人的詐騙集團,地院審結 < 10% 人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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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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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肯亞台嫌押大陸 再次看到正義的喜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9 01:16:03
中評社快評/涉及肯亞跨境電信詐騙案的5名台籍民眾8日晚被押解至中國大陸。這是繼
今年4月45名涉及詐騙案的台灣人員自肯亞被遣送往大陸後,最後一批被送往大陸的台
灣嫌犯,這些人主要詐騙對象是大陸民眾。
5名台籍民眾被押至大陸之前,台灣方面一度力抗,與肯亞和大陸方面展開搶人大
戰,最終拖延了專機起飛時間,僅此而已。8日在確認5名台灣人被送往大陸後,陸委會
表達“深切遺憾”,提出所謂“嚴正抗議”,並呼籲兩岸持續進行良性溝通與對話,妥
善解決相關問題。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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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交部29日证实,马来西亚将拘留涉及电信诈欺的21名台湾嫌犯强制遣送中国大陆
,外交部对于马国违反“原国籍管辖原则”表示遗憾并严正抗议。
据台湾中央社11月29日报道,外交部发布新闻稿,今年10月27日马来西亚警方会同中国
大陆公安逮捕并拘留涉及跨境电信诈欺台湾嫌犯21人及中国大陆籍6人,在今天罔顾“
国人”意愿,将21名“国人”强制遣送中国大陆。对于马国政府执行遣送时违反“原国
籍管辖原则”,外交部表示遗憾并严正抗议。
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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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称,北京无权代表台方处理涉及台湾人民遣送的事宜,更不应以强制手段将台湾
人民押送大陆。如果台湾人民涉及海外犯罪问题,应押解回台湾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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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人士转述说,马英九在会上表示 ... “陆委会应持续与陆方沟通,并要求陆方
尽速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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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知道台湾对于台湾民众在境外涉诈欺案件是没有管辖权, 台湾为什么接受台灣犯罪
嫌疑人 ?
没有管辖权, but 接台灣犯罪嫌疑人回台灣, 释放. Now, 总统要求陆方尽速放人....
总统服务选民 ?? two 法學博士s 滥用程序正义, 服务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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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o 法學博士总统臭大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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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碩士畢業後,至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繼續求學, 1984年取得法學博士
学位。曾考上美國律師[20][21][22][23],並於1997年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資格.
马英九 1981年,獲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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