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m********x 发帖数: 37 | 1 目前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日益风行,这些移民申请者大多在海外拥
有数目可观的收入。根据美国税务局规定,只要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均需今后按照全
球收入申请报美国税。
2014年7月美国国税局正式生效的海外账户税务申报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需要美国绿卡持有人或者美国公司披露其在海外的金融资产
。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在内的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已与美国税务局达成协议,将
开始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报税人的个人资料信息。FATCA的种种规定,可谓是美国彻查
纳税人海外金融资产的一记重拳,那些从前用来避税的灰色地带将会被进一步肃清。由
此可见,美国税务局对于处在海外的绿卡持有人和美国公民的税务情况的审查越来越规
范和严格。这对于即将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来说,在拿到绿卡前就充分了解美国的税
收制度,做好海外资产的财务和税务规划是极其有必要的。
根据美国海外账务税务申报法案(FATCA),美国纳税人需要填写8938表格,并且在表
格上申报8938表格所规定的资产类别,其中包括:海外金融机构中的金融账户;以及虽
然其资产不在海外金融机构中,但持有者用于投资的如下金融财产:1.非美国公司发行
的股票或其他证券;2.任何在海外实体中的资本;3.任何由海外实体作为发行方或交易
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虽然新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对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进
行披露,但当对比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
表格后可以发现明显的区别: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写海外
的收入数额,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写账户信息,并不需要填写收入或金融资产
的增值。另外, 8938要求4月15日前与1040NR报税表一起提交给美国国税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只要求6月30日提交给美国财政部,并且特地说明不要与报税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见,之前的FBAR法案倾向于境外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倾向于
境外收入的报税。
绝大多数投资移民进入美国获得绿卡之后,均需要进行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对于海外
资产的申报,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据统计,容易使新移民误触法网的五大海外资产
和收入来源是:移民前已有的财产;海外亲人的赠与或遗产;到海外工作,如海归或拿
到绿卡后还留在中国、台湾或香港;对海外投资,如拥有外国户头、房地产、股票、借
款等。
美国国税局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如果不对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会被
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被美国国税局通知之后仍然不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可被
处以5万美元的税款。同时,税款未缴部分,将被按照40%进行罚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