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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版 - A股大股东都不准卖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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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ChinaStock 讨论区 】
发信人: lanlanlansky (南国的思念), 信区: ChinaStock
标 题: A股大股东都不准卖了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l 8 12:52:25 2015, 美东)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0269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连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增减持的公告,一个比一
个更迫切地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增持。其中,第三个公告明令禁止上市公司大
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这对于股价正一泻千里的A股无疑起到比较重要的支撑作用,
该公告因此被认为是证监会的一个“王炸”救市大招。
禁止重要股东卖出
7月8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了这一“王炸”消息。证监会表示,近期,证券市场出现
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
场统称重要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
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
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市场人士对此表示,这意味着证监会为了救市,暂时关闭了大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通
道,关闭时间仍待证监会给予明确。
目前,现行证券法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增持或减持自己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时间限制。”
鼓励重要股东买入
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卖出,不过是当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重要股东增减持的第三份公
告。
7月8日午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当日关于重要股东增减持的第一份公告。根据该份公告
,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市场人士称,上述鼓励上市公司增持的规定,实际上是借道资产管理产品绕开了《证券
法》的限制。按照上述公告,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在卖出股票6个月之后,通
过借道资产管理产品买入自家公司股票,收益就可以不再按照《证券法》规定归公司所
有,而归股东和公司董监高个人所有。
不过,第一份公告明确了,上市公司在6个月内买入后,不得借道资产管理方式减持股
票。
对于绕道《证券法》限制的做法,证监会在7月8日晚间发出关于重要股东的第二份公告
,该文解释,近期,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有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认为,
其公司股价已经明显具备投资价值,准备增持股票。但是,受限于《证券法》中短线交
易的相关规定,7月份属于中报窗口期等相关规定,很多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近期无法
增持股票。
“为了稳定市场,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支持产业资本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
会7月8日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近期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
等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证监会称。
对于7月8日证监会连续发布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增减持的三个公告,市场人士的理解是
,证监会中午第一个公告实际上是为重要股东短线增持自家公司股票打开了一扇窗,晚
间第二个公告是对第一个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这两个公告鼓励重要股东买入,但并无强
制效果,而晚间第三个公告则力度最大,明令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卖出,对于短期稳
定市场和市场信心有好处,但也容易引发交易规则任性修改的市场争议。
附中国证监会一日三文: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
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
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办
法,另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鼓励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行为,为相关股东增持提供便利
近期,A股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有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认为,其公司股价已
经明显具备投资价值,准备增持股票。但是,受限于《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7月份属于中报窗口期等相关规定,很多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近期无法增持股票。
为了稳定市场,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支持产业资本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我会
7月8日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近期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等
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近期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
计跌幅超过30%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持
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上述规则出台后,有利于产
业资本抓住机会,在合理价位增持本公司股票,同时避免公司股价出现非理性下跌。据
了解,已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拟于近日增持本公司股票。
此外,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增
持本公司股票,无需事前报请国资委批准,履行自身决策程序即可。同时,财政部也表
示,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
(注:此文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7月8日晚间18时许发布)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
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
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
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
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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